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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司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10时(延时除外)在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以网上竞价的方式公开举行拍卖会,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永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权属162辆公交车车身广告位三年期广告租赁权,起拍价70.1663万元/年,竞买保证金10万元,遵循价高者得拍卖规则,意向人应自行尽职调查预估、实地查勘看样。
二、竞买人资格:
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且具有设计、制作、发布或代理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良好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意向人若为法院失信人员不得参与。
三、报名登记手续:
1、有意者请在中拍平台上完成注册登记,并上传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实名认证(法律法规对标的物竞买资格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须符合相关要求并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2、集中看样时间、地点:即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工作时间)、标的所在地
3、报名截止时间:即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7时止
4、报名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陈)、*开通会员可解锁*(邓)
5、公司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146号(三发大厦)303室
四、竞买保证金账号:
户 名:福建中拍拍卖有限公司
账 号:9030 2100 1001 0000 3615 17
开户行: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五、其他说明:
1、竞拍成功当天,买受人还需向中拍平台缴纳1.5‰的平台使用费。
2、请务必详尽阅读并认可我司在中拍平台发布的《竞拍须知》,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视为同意且完全遵守竞拍须知的约定,并自行承担全部瑕疵风险。
福建中拍拍卖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福建中拍拍卖有限公司
广告租赁权拍卖会
拍租须知及注意事项
我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拍卖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拍卖惯例为本次拍卖活动提供专业拍卖服务。请竞租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租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自行决定竞买行为;竞租人一旦缴纳保证金后并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同时对本次拍卖规则无异议。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对自己的所有行为负责,拍卖人视所有参加本次拍卖的竞租人完全了解本须知及竞买注意事项并遵照执行。拍卖人有权根据《拍卖法》之规定解释和处理。
一、公开拍租、报名及展示的时间、地点:
拍租会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10时
拍租会地点: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
拍租标的展示时间:即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7时止
拍租标的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
拍租标的:永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权属162辆公交车车身广告位三年期广告租赁权,起拍价70.1663万元/年,竞租保证金10万元,遵循价高者得拍卖规则,意向人应自行尽职调查预估、实地查勘看样。
二、竞租人报名资格和要求:
1、竞租人资格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且具有设计、制作、发布或代理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良好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意向人若为法院失信人员不得参与。
2、 拍卖成交后须缴纳履约保证金按拍卖总成交金额(三年租赁费)10%计取,不得转让或倒卖。
3、竞租人具有设计、制作、发布或代理广告业务的经营范围,须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发布广告时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内容健康、详实,制作精良,不得发布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如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租金支付方式:租赁费采用“先付费,后使用”的结算模式,(以6个月为一个缴费周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乙方应在5个日历日内一次性支付首个周期租赁费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待首个缴费周期期满,乙方应于期满前5个日历日内完成下一个周期租赁费的缴纳。以此类推,确保租赁费的连续使用。若遇法定节假日按实际工作日顺延。
5、委托人因经营需要调整线路车辆,导致提供的车辆数发生变化的,租赁期不作核减且租赁费用不变。
6、制作车身广告效果图须由当地市场监督部门审批(如需)后效果图需报送甲方备案存档。
7、其他要求详见《永安公交车身广告租赁权租赁协议》附件约定为准。
三、竞买登记手续及保证金事项:
1、竞租保证金由福建中拍拍卖有限公司收取,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须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7时前如数汇入指定银行账户(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自行上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注册以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取得竞买权限。竞买人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整登录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参加网络平台拍卖会,自行网络报价参与竞买。
2、未竞得标的的竞租人,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的竞租保证金不转为拍卖成交款,在买受人办理和委托人签订《永安公交车身广告租赁权租赁协议》后持原件和复印件向拍卖公司申请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或凭委托人出具的《保证金退款通知书》办理退款;如买受人不按规定时间办理上述相关手续,委托人和拍卖行有权重新组织拍卖,拍卖保证金不给于退回由拍卖人处置。如在参加拍卖报名前不缴纳保证金者,不得参加本次拍卖活动。
3、竞租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至以下账户:
户 名:福建中拍拍卖有限公司
账 号:9030 2100 1001 0000 3615 17
开户行: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四、拍卖程序:
1、参与网络拍卖会的竞租人只能授权对应一个账号(手机号码)。此账号(手机号码)仅供竞买人本人使用,凡使用以竞租人的账号(手机号码)和密码登录后进行的操作,均视为该竞租人的行为,竞租人应当对以其账号(手机号码)进行的所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竞租人不应将其账号(手机号码)、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如竞租人发现其账号(手机号码)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我公司。因黑客行为或用户过失导致账号(手机号码)、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拍卖会宣布和使用的价款均以人民币为单位,拍卖会采用增价拍卖的方式。
3、网络拍卖会由“自由竞价阶段”和“限时竞价阶段”组成。在自由竞价阶段,竞租人可以在起拍价的基础上按照加价幅度进行自由报价,限时竞价阶段是在自由竞价产生最高报价的基础上进行的。在限时竞价阶段,当其他竞租人有更高报价时,将同时产生新的倒计时竞价时间,直至最后一个限时报价阶段没有更高报价为止,当前报价最高的竞租人即为买受人,该标的的竞价结束。
4、由于互联网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不排除网络拍卖发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被网络黑客恶意攻击,竞租人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络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以及本人操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竞租人承担。竞租人放弃因此类情形要求我公司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权利。
5、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拍卖成交后签订《电子成交确认书》及支付拍卖价款(包括拍卖成交价款及约定的拍卖佣金),未按照约定签订《拍电子成交确认书》或支付拍卖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6、主持本次拍卖会的注册拍卖师有权根据网络拍卖现场状况和委托人相关要求,调整拍卖标的的起拍价、自由报价及限时报价时间以及调整标的的加价幅度等。
7、应委托人要求拍卖标的撤拍时,拍卖人与竞租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各自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五、支付方式:
1、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3日内向拍卖人支付人民币玖仟陆佰元(¥9600)拍卖佣金,拍卖佣金由买受人承担。
2、成交价款: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3日内到福建中拍拍卖有限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文书,凭《电子成交确认书》和拍卖会笔录后,买受人应在委托人规定时间内签订《永安公交车身广告租赁权租赁协议》缴交相关履约保证金及成交价款,款项直接汇入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中拍平台在标的物成交后向买受人收取1.5‰的软件服务费,由买受人自行向中拍平台缴纳。
六、竞租人注意事项
本场拍卖会的拍卖标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包括拍卖佣金和其他有关交易费用。
七、拍品移交和特别事项声明:
1、买受人因为行政主管部门、环保等对其所拟从事的营业,不予行政许可或有其他限制,造成无法正常经营的,委托人不承担责任,买受人应无条件服从管理。
2、合同签订之日起,给与买受人30日的宣传推广期,宣传推广期内不计取车辆车身广告租赁费。
3、在租赁期内,因政府、行业管理部门需要发布公益性广告时,买受人应积极予以配合,公益广告制作费用由发布方承担,在公益广告发布期间,委托方按发布天数及公益广告发布的版面比例免除相应的租金,买受人不得要求委托方再作其他赔偿。
4、买受人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自行办理拍品实际用途的相关审批核准许可手续,所需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由此造成承包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并导致承包经营权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5、买受人在租赁期间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让或倒卖,应保护好原有的设备设施。如买受人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委托人有权单方面中止租赁合同,委托人没收履约保证金。
6、委托人按拍品现状移交给买受人经营,买受人应依法、依规诚信经营,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
7、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缴清拍卖佣金等手续后,持《电子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手续并且拨交拍品。
8、拍卖标的以标的物的现场看样实况为准,拍卖人提供的资料及工作人员的介绍和对拍品的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拍卖人不作任何保证。
9、买受人(承租人)付清成交款及拍卖佣金后,由委托人按实物移交给买受人(承租人),移交过程中及移交之后产生的相关事宜由买受人直接与委托人协商,出现的风险及问题与拍卖人无关。经营行业及其他限制必须遵守相关约定,否则委托人有权按违约情形处置,竞买保证金予以没收。
10、本规则未尽事宜以拍卖委托人与买受人(即承租人)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永安公交车身广告租赁权租赁协议》约定为准。
11、在租赁期内,因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或产业调整等以及不可抗力的原因致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自行提前终止,租赁金按照实际承包时间计算缴交,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缴租赁金,委托人因合同终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买受人应无条件接受。
八、标的移交:
1、拍卖成交后的,买受人按规定时间内与委托方办理标的移交及签订《永安公交车身广告租赁权租赁协议》等相关资料,并负责协助买受人办理好移交手续。
2、拍卖标的如在交割时遇特殊情况而我司无力协调的或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影响正常移交的,本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委托人与买受人自行协商解决,拍卖佣金不予以退还。
九、拍卖标的瑕疵说明:
1、竞租人应当于《拍租公告》规定期限内充分了解拍租标的做好尽职调查、咨询委托人。竞租人应充分了解拍卖须知和审阅拍卖文件,自行预估竞买风险,拍卖成交后由委托人按约定时间移交给买受人。拍品的所有风险自拍品移交时起转移。竞租人一旦进入拍卖会现场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拍品情况及瑕疵,拍卖成交后不得对拍品现状及瑕疵提出任何异议。
2、竞租人应自行实地看样、咨询委托人,自行做好尽职调查,自行判断拍品权利(广告位置、路线等可投放广告面积)和现状(有无原买受人、原买受人情况、原租赁合同到期日、移交日期、限定经营业态和广告内容等)。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拍品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作为意向竞租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品的任何承诺担保保证。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拍卖佣金,和拍卖人签订《电子成交确认书》和《拍卖会记录单》,自行与委托人签订《永安公交车身广告租赁权租赁协议》等手续。由于买受人逾期不支付成交价款或不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的,造成经济损失的均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竞买保证金由拍卖人没收不予退还。拍卖人有权根据我国《拍卖法》第39条规定进行处理,对拍品进行再次拍卖,并追究违约买受人的法律责任。
4、买受人参加拍卖即视同已经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拍卖人对标的物瑕疵的情况说明),同意按照拍卖标的的现状受让。委托人、拍卖人对买受人受让拍卖标的后的风险和障碍不承担任何责任。竞租人一经应价,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则以违约处理。买受人对拍卖标的的处置,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竞租人必须遵守会场公共秩序,不得随意喧闹,不得阻挠其他竞租人应价竞买,不得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竞租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违约责任:
买受人逾期不付清价款和佣金,或逾期不办理手续,本公司将按违约处理,并视情对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或处理,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买受人除保证金和拍卖佣金以外的已付款项,也将自动转为违约金。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公司将保留向该买受人提起赔偿诉讼的权利。
十一、其他事项:
1、本须知与《拍租公告》、《电子成交确认书》及各类相关合同文本都具有法律效力。本须知未尽事宜,拍卖师可在拍卖前作口头补充说明,该说明视同拍卖人《拍租须知及竞租注意事项》的补充条款。
2、本公司保留对本须知的解释权。
福建中拍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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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永安公交车身广告租赁权租赁协议》
永安公交车身广告租赁权租赁协议
甲方:永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公开拍卖结果,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永安公交车身广告租赁权租赁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162辆城区、郊区公交营运车辆车身广告租赁权租赁给乙方,供乙方租赁广告业务(本合同有效期内新购车辆须运行三个月之后方可移交乙方使用。)。
二、租赁部位:所提供车辆车身两侧、车身前后部分、车内风道广告位(50%,剩余部分为公益使用)、车内拉环扶手。
三、租赁期限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对外签订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租赁权截止期限。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给予买受方30日的宣传推广期,宣传推广期内不计取车辆车身广告租赁费。
四、租金支付方式及税收:
1、车身广告位租赁费: 元/辆/年。
2、租赁费采用“先付费,后使用”的结算模式,(以6个月为一个缴费周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乙方应在5个日历日内一次性支付首个周期租赁费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待首个缴费周期期满,乙方应于期满前5个日历日内完成下一个周期租赁费的缴纳。以此类推,确保租赁费的连续使用。若遇法定节假日按实际工作日顺延。
3、甲方因经营需要调整线路车辆,导致提供的车辆数发生变化的,租赁期不作核减且租赁费用不变。
4、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税率按国家政策执行。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五、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按成交金额(三年租赁费)10%计取。
2、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人民币)
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在合同履行完毕且乙方无违约行为后无息返还。
4、履约保证金的没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将被甲方全额没收:
①未按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租赁费超过5日的;
②非不可抗力原因,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
③乙方不按甲方及设计要求进行广告发布租赁维护的;
④乙方存在拍卖文件规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⑤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约行为。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违约,甲方按拍卖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扣除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没收剩余履约保证金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租赁的广告位置用途为发布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发布广告版面内容、用材等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环保标准。车身玻璃、灯罩、橡皮条、轮胎、牌照等部位残留的胶必须清理干净。
七、合同期内,遇有车辆大修、事故、年审、报废、更新、停运、线路调整、车辆调整等原因引起广告画面必须重新制作、修补以及影响广告不能正常运作的风险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履约保证金、租赁费。
2、有权对乙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和处理。
3、甲方发现乙方发布的车身广告破损或不工整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4、在不影响车辆正常营运的前提下,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车辆广告发布、维护等工作。
5、甲方因生产租赁需要对线路营运车辆进行调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九、乙方权利与义务
1、按本协议的约定,交纳租赁费及支付履约保证金。
2、承租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广告租赁权进行变更、质押、转让、转租或采取其他侵犯甲方广告租赁权、租赁权的行为。
3、乙方须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取得车身广告位租赁权后必须取得工商局广告登记证,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广告创意、内容应健康真实,不得发布有违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的各类广告,不得使用有碍行车安全的颜色作为底色,广告的位置不得遮挡车窗和上下车门,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安装发布。乙方租赁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发布车身广告须使用最新环保弱溶剂型墨水,保证色彩艳丽、无毒害、无刺鼻气味、防水抗UV,户外抗候时间达一年以上。为确保车身油漆面不受破坏,必须采用专业“高清车身贴”,保证可移除胶贴,车身油漆面不留胶、不褪色、还原度好。
5、车身广告效果图须由当地市场监督部门审批后效果图需报送甲方备案存档。
6、乙方在制作车身广告时,须保留车辆车身生产安全标示,应遵守甲方场地及车辆的管理规定,并利用非营运时间制作广告,不得影响甲方的营运。
7、乙方应服从甲方生产租赁需要对线路车辆进行的调整、停运。
8、乙方应负责做好车辆年检行驶证照片的变更工作,乙方若不能及时提供车辆实时最新照片,造成甲方车辆因照片不符,年检不合格的,每次扣履约保证金1000元,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当月补齐,逾期补足的,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乙方应随时保持制作发布的广告完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维修。甲方发现损坏、破损、不工整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在3日内修复。因车身广告包装材料脱落等原因,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10、因政府、行业管理部门需要发布公益性广告时,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公益广告制作费用由发布方承担,在公益广告发布期间,甲方按发布天数及公益广告发布的版面比例免除相应的租金,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再作其他赔偿。
十、承租期内,甲方若更新车辆,新车使用3个月后车身广告由乙方租赁,租赁期限及租赁费与本合同一致。
十一、乙方不得擅自收集、使用车载监控数据。
十二、违约责任
1、甲、乙方任何一方违约,除按下述约定赔偿相应直接经济损失(含预期利益损失)外,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期缴纳车身广告租赁费,每逾期壹日按照所欠费用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终止合同,收回车身广告租赁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此产生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罚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影响甲方声誉的,除支付行政处罚以外,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乙方未能按甲方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设置广告设施的不按甲方期限整改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修复破损广告的,甲方有权予以拆除或自行修复,所需费用从乙方履约保证金支付。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违约或因任何原因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立的,甲方按招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扣除履约保证金。若该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则乙方须进行赔偿。
6、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损失
十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本合同项下的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权,收回后,甲方有权自行对本合同项下的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权进行处置,乙方必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按甲方要求清理完毕车身广告设施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付款,经甲方以书面形式催告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让、抵押本合同项下的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权的。
3、乙方违反广告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及未能按甲方规定形式和要求设置广告设施的,被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告诫后拒不改正的。
4、乙方故意损毁或破坏本合同项下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甲方无故未按合同规定(维修、线路调整、更新、报废、或因政策性因素减少的除外)逾期提供车辆给乙方发布车身广告超30日,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
2、乙方办理广告发布审批手续需要甲方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甲方拒绝提供致使乙方无法经营的。
(三)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在本合同约定的广告租赁期限内,甲方因政府政策需要或不可抗力事故须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乙方依法取得的经营权的,乙方则应无条件配合,广告租赁费按日实际结算。同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损失仅限于广告制作费、相关税费)。
十四、广告经营权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的条件成立而终止合同,广告经营权由甲方收回另行自主处置,乙方的广告经营权随即终止。
十五、双方对由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若因一方迟延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十六、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九、《拍卖文件》(项目编号 )、《竞买人协议书》及相关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永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