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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余姚市阳明街道北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本公司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时30分在余姚市政务服务中心(谭家岭东路2号)四楼开标室<1>对余姚市阳明街道北郊村空闲场地(鲤鱼山公园管理用房)租赁权项目进行公开拍卖。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余姚市阳明街道北郊村空闲场地(鲤鱼山公园管理用房)租赁权拍卖(以下简称“标的物”),位于余姚市阳明街道北郊村鲤鱼山公园内。房屋共有一至三层,建筑面积为3730.86平方米。标的物无权证,目前处于空置状态。年租金底价:人民币761100元,租赁期限为五年,五年租金底价:人民币3805500元 ;拍卖保证金760000元。
注:(一)租期五年,五年内租金不变,租金实行五年一付、先付后用原则,买受人需在签订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五年租金,委托人收取租金后,出具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二)业态要求:鉴于该标的物紧邻余姚市瑞云学校,买受人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从事诸如声光电气、化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及产生噪音、污染等影响周边环境,危及周边安全,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特别提示(风险):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委托人及拍卖人不保证拍卖标的无瑕疵。竞买人务必在拍卖开始前亲临现场看样,未看样参与竞价的,视为对竞价标的现状的确认,即视为对竞价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竞价标的已知和未知瑕疵,承担参与竞价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标的物咨询、看样: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自行看样或提前与本公司联系看样。
三、竞买人资格要求:具有教育、餐饮、零售业、休闲经营资格的企业及法人均可报名参加(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
四、报名时间、拍卖保证金缴纳事宜
(一)竞买人需携带以下材料及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3、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的出具授权委托书,可参考(附件一)格式,(授权书写明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报名材料、报名登记材料的签署、竞买标的物的确认等),同时授权代表出示身份证原件;4、业态计划一份。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8时30分-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16时30分)到余姚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服务区C216窗口(乘坐6号门电梯直达二楼)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受理,未经登记不得参加本次交易活动。
(二)竞买保证金缴纳事宜:竞买人须在*开通会员可解锁*16:00时前将竞买保证金以转账的形式,按时、足额汇入下列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账为准)。注:同一竞买人不得在同一标的物支付多笔竞买保证金。
户 名:浙江天一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宁波文化广场支行;
账 号:999*开通会员可解锁*;
用 途:项目简称+保证金。
五、拍卖规则:本次拍卖以价高者得的原则,保留价即为起拍价;采用“现场拍卖”的方式。
六、竞买流程:阅读公告、须知、交易文件——实地看样——报名后交纳竞买保证金——现场拍卖——竞买成功——办理成交手续——支付款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交付标的物。
七、本次拍卖公告发布方式:
1、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甬易阳光);
2、浙江天一拍卖有限公司网站;
3、中国商报网;
4、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告;
5、标的所在地张贴公告。
八、请各竞买人在拍卖前仔细阅读拍卖须知并了解拍卖方式,有疑问应及时向本公司咨询。
九、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人、本公司有权对本公告内容进行变更。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先生、吴先生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地址:余姚市健康路18号
浙江天一拍卖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交易文件
浙江天一拍卖有限公司
拍
卖
须
知
项目编号:NC2025-49
拍卖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30时
拍卖地点:余姚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开标室<1>
拍卖方式:现场拍卖
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公司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2368号(宁波
海逸大酒店三楼315室)
公司网址:http://www.zjskyone.cn
拍 卖 须 知
总 则
第一条 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拍卖人将依法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拍卖须知》及其它相关文件,并对自己执行本《拍卖须知》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拍卖人有权在本《拍卖须知》的基础上,根据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拍卖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拍卖标的
第四条 拍卖标的:余姚市阳明街道北郊村空闲场地(鲤鱼山公园管理用房)租赁权拍卖(以下简称“标的物”),位于余姚市阳明街道北郊村鲤鱼山公园内。房屋共有一至三层,建筑面积为3730.86平方米。标的物无相关权证,目前处于空置状态。年租金底价:人民币761100元,租赁期限为五年,五年租金底价:人民币3805500元 ;拍卖保证金760000元。
特别提示(风险):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委托人及拍卖人不保证拍卖标的无瑕疵。竞买人务必在拍卖开始前亲临现场看样,未看样参与竞价的,视为对竞价标的现状的确认,即视为对竞价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竞价标的已知和未知瑕疵,承担参与竞价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五条 标的物特别说明(具体以委托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为准)
竞买人须自愿接受下列条款以及《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样本)》条款方可参加拍卖:
(一)租期五年,五年内租金不变,租金实行五年一付、先付后用原则,买受人需在签订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五年租金,委托人收取租金后,出具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二)签订《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后,买受人需向委托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为年租金10%(按四舍五入,整取到千位)。履约保证金收取后,委托人将开具收款凭证。 待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终止)时,买受人须在十日内归还标的物。在双方完成退房交接手续,租赁双方清算所有费用后,委托人需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退还金额为扣除相应款项后的余款)。
注:竞买人应仔细审阅履约条款,对自身的履约能力、责任及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确保能够严格按照履约条款履行相关职责,并作出精准判断和充分的准备。
(三)买受人独立开展运营活动,自行承担经营盈亏,并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委托人的责任仅为向买受人提供标的物供其使用。与经营相关的所有证照申请事宜,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办理和承担,与委托人无关。若因建设、消防、环保、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综合管理等外部因素,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买受人无法开业或持续经营,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业态要求:鉴于该标的物紧邻余姚市瑞云学校,买受人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从事诸如声光电气、化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及产生噪音、污染等影响周边环境,危及周边安全,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规定使用,政府有关部门将责令停产停业,一切经济损失,后果自负,与委托人无涉。
(五)买受人不得任意改变标的物的主体结构,需要对标的物进行装修改造的,须提前向委托人书面申报并提交装修设计图,经委托人同意,并由买受人报送相关职能和技术等部门,特别是消防等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对标的物按规定进行装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在装修期间须谨慎作业、安全施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
(六)租赁期间,若买受人进行业态调整,须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报,经论证并获同意后方可实施调整。未经委托人同意,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转租、转借、分租或以其他形式变相转租。若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也不退还剩余租赁期限对应的租金。
(七)当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买受人返还标的物时应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买受人可移走自行添置的所有室内可移动设备和设施,但不得拆除任何固定装饰物(即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且与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部分)。这些固定装饰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买受人无权拆除,且委托人不会为此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在交还房屋时,委托人将进行验收,以确保房屋符合交还标准。若发现买受人所使用的房屋存在损坏,且买受人未能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委托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的搬迁期限为租赁期结束或合同终止后的十天内。若买受人逾期未搬迁,委托人有权将物品视作废弃物处理。
(八)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需提前收回标的物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物,委托人不承担作价补偿,剩余租金(从买受人按要求时间归还标的物之日起,按日计算)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按交款当日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买受人不予配合的,委托人有权按租赁期满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置。
(九)其他具体内容请详见附件二《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买受人自愿接受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条款。
拍卖前期活动
第六条 拍卖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确定可参拍的对象。竞买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竞买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本次拍卖。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任何阶段,有权拒绝不符合本次拍卖资格条件的竞买人参加本次拍卖活动或解除其拍卖成交的法律关系,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在拍卖会举行前,如委托人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则竞买人应当无条件的予以接受,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予以退还(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竞买人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竞买人应在报名登记后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保证金汇款凭证是竞买人在参加拍卖活动的重要凭证,应自行妥善保管。若因转交他人或遗失等原因引发的一切后果及可能导致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拍卖人无关。
拍卖会
第八条 本次拍卖标的已通过规定的报刊和网络平台发布公示,并经过实地展示。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并在相关当事人及监管部门的监督下有序进行。竞买人需凭有效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后方可入场,每个号牌限两人入场。在拍卖会现场,任何举牌应价的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真实意愿,由此产生的后果概由该号牌对应的竞买人承担。若参加现场拍卖的并非报名者本人,则必须提交由报名者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包括现场举牌应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卖笔录等事宜),同时,被授权人需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注:一个委托代理人只接受一个竞买人的委托,且竞买人之间不得相互委托。
第九条 竞买人一旦进入拍卖会场,即视为已全面了解拍卖标的的全部现状,接受该标的已知及潜在的瑕疵与缺陷,并对自己参与竞买的行为及其后对拍卖标的权利行使期间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与状态,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次拍卖采用“现场拍卖”的方式,价高者得的原则,产生最终买受人。
在竞买过程中,竞买人及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循拍卖会的会场秩序。若发现竞买人存在恶意串通、操纵竞价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将立即取消其竞买资格,并根据《拍卖法》规定,由该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竞买人一旦应价,不得反悔,否则其竞买保证金将不予返还,并需承担由此引发的其他法律责任。若竞买人中途退场,将被视为放弃竞买,但不影响拍卖会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本次拍卖会举牌须知如下:
本次拍卖标的设有保留价,不达到保留价不成交。保留价对外公开,起拍价即为保留价。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和成交价均为裸价,不包含任何税、费及买受佣金。
拍卖时,先由拍卖师宣布起拍价,然后报出加价幅度。竞买人可举牌应价或按规定的加价幅度竞价,也可自行报价。应价、报价须等于或者高于规定的加价幅度(且必须为加价幅度的整数倍),低于加价幅度的应价、报价无效;若场上出现二人以上同时举牌应价,拍卖师可指定其中一人并确认其应价有效。同时,拍卖师有权根据现场情况随时调整加价幅度。
当会场上出现唯一的最高价格,且无人继续加价后,经拍卖师确认达到或超过保留价,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第十二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有效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竞买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与拍卖人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拍卖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上述文件不论买受人是否签署,其全部条款即对买受人产生约束力并生效。
拍卖后期工作
第十三条 拍卖会结束后,由拍卖人当场与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在拍卖会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拍卖人凭竞买人报名时登记的户名及账号退还竞买保证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如未收到竞买保证金的,请及时与拍卖人联系*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十四条 付款办法及签约时间
(一)买受人需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向委托人一次性付清拍卖成交款及履约保证金(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同时,买受人需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的1%拍卖佣金(实际按照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21】2 号规定计费)。
(二)拍卖成交款及履约保证金请汇入委托人指定账户(户名:余姚市阳明街
道北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户行及账号:交通银行余姚塑料城支行,3*开通会员可解锁*15025666;
(三)拍卖佣金请汇入拍卖人账户(户名:浙江天一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及账号:招商银行宁波文化广场支行, 999*开通会员可解锁* )。
(四)拍卖人只出具买受佣金发票,拍卖成交款项由委托人提供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五)买受人若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或未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或未按期足额支付本须知约定的所有款项,且在收到委托人通知后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则视为买受人自愿放弃成交标的物,构成违约。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该标的物再次拍卖时的竞买资格。同时,委托人有权依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六)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十五条 标的物交付:签订《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后由委托人直接交付给买受人。
第十六条 拍卖结果公告:《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拍卖人将交易结果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市分网公告5个工作日。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竞买人或买受人的通知或催告事宜,以其报名时所登记的联系电话为通讯方式,若该项不作记载,则以其身份证所载的住所为通讯地址。因无法联系或无法送达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
第十八条 本须知解释权归本次拍卖活动的委托人、拍卖人所有。
浙江天一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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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确认已对以上《拍卖须知》进行了认真研读,并对本次拍卖标的进行了充分、全面的了解,一旦参与拍卖视为予以认可,现承诺在本次拍卖活动中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条款。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一
授权书(样本)
我系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现授权 (授权代表姓名)、 (授权代表身份证号)为本人合法代理人,参加贵公司组织的NC2025-49 、 (标的名称) 报名登记及现场拍卖活动,全权代表本人处理报名登记现场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报名材料、报名登记材料的签署、竞买标的物的确认、签到登记、领取号牌、举牌应价、《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卖会记录表》的签署,我方对授权代表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授权代表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竞买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竞买人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码:
| 竞买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附件二:
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人: 余姚市阳明街道北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农村产权交易的相关文件,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房屋基本情况及用途
(一)通过公开拍租,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 标的名称 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出租面积:约 平方米;标的物无权证,现状:空置。
(二)甲方按标的物现状出租,乙方已到现场查看、了解并同意按标的物现状承租。
(三)乙方独立开展运营活动,自行承担经营盈亏,并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甲方的责任仅为向乙方提供标的物供其使用。与经营相关的所有证照申请事宜,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税费,均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办理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因建设、消防、环保、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综合管理等外部因素,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乙方无法开业或持续经营,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房屋租赁期及其他相关起止日期
(一)乙方租用出租标的物的期限为五年,即自 2025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包括首尾两天。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标的物,乙方应如期返还。
(二)标的物交付日: 2025 年 月 日。
(三)租金起计日: 2025 年 月 日为开始计算乙方应支付租金的日期。自该日起,不论乙方是否正式使用标的物,均应当支付房租。但,若甲方逾期交付标的物,则起租日也按逾期交付的天数顺延。
第三条 租金、支付方式
(一)甲、乙双方约定,租金为 元/年,五年租金合计为 元;
(二)支付方式和期限:租金遵循先支付后使用的规则,五年内租金不变,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五年租金。乙方需将租金一次性汇入甲方账户。
收款单位户名: 余姚市阳明街道北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余姚塑料城支行 ;
账 号: 3*开通会员可解锁*15025666 。
(三)乙方在交纳租金时,务必在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简称+租金”,交款单位需与乙方名称一致。如甲方的开户行和帐号变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四)甲方收取租金后,出具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一)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为年租金10%(按四舍五入,整取到千位)。履约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将开具收款凭证。待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终止)时,乙方须在十日内归还标的物。在双方完成退房交接手续,租赁双方清算所有费用后,甲方需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退还金额为扣除相应款项后的余款)。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处分和退还,根据本合同约定由甲方决定。
(二)乙方使用标的物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费、通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等日常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及时缴清。
(三)如遇乙方拖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及发生其他等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如遇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及时补足(接甲方通知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五条 标的物的交接和租赁期间的使用要求
(一)甲方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应当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正常使用标的物和标的物内的设施设备,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或者标的物内设施设备损坏,乙方应当及时修复。如乙方未及时修复的,可由甲方修复,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标的物移交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标的物或提出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要求。
(三)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管理规定做好标的物及其周边人行道、公用区域的消防、环保、安全、卫生等相关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确保标的物的安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行政处罚、经营纠纷、经济纠纷、劳动劳务纠纷、侵权纠纷、信访事件、风险责任、邻里纠纷、用户投诉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包括对第三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与甲方无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四)业态要求:鉴于该标的物紧邻余姚市瑞云学校,乙方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从事诸如声光电气、化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及产生噪音、污染等影响周边环境,危及周边安全,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规定使用,政府有关部门将责令停产停业,一切经济损失,后果自负,与甲方无涉。
(五)乙方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不得利用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
(六)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标的物的主体结构,需对标的物进行装修改造的,须提前向甲方书面申报并提交装修设计图,经甲方同意,并由乙方报送相关职能和技术等部门,特别是消防等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对标的物按规定进行装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装修期间须谨慎作业、安全施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
(七)租赁期间,水电过户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予以协助。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需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业务技能等常规培训与教育工作。乙方应对标的物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各类安全责任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确保各种设施设备满足安全正常使用的要求(符合安评及环评等标准),工作人员需按照行业规定持证上岗。
第六条 标的物维修和维护
(一)甲方负责或者配合相关单位对标的物主体结构的安全进行维护;负责或者配合相关单位对非乙方过错导致的墙体开裂等重大房屋破损情况进行维修。
(二)乙方在标的物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害和损失的扩大。因乙方未及时告知导致的各类安全事故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
如出现上述维护、维修问题,乙方须无条件配合,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作任何补偿赔偿。乙方不按照前述约定及时通知甲方,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危害和损失,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以及损失扩大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第三方的各类损失)。
(三)本合同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的标的物的维修和维护(包括渗漏水的处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维修和维护费用。
(四)乙方未履行标的物的维修或者维护义务,造成相邻用户损失,乙方须及时为相邻用户维修或者赔偿。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有权代为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遇紧急情况,且未及时联系到乙方,在未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甲方在实施上述维修措施后,有权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先行扣取。
第七条 转让、转租、转借、分租以及退租、续租的情况
(一)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自行出售标的物,但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乙方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书面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租赁期间,若乙方进行业态调整,须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报,经论证并获同意后方可实施调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标的物转租、转借、分租或以其他形式变相转租。若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也不退还剩余租赁期限对应的租金。
(三)乙方中途不得无故退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退租的,则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同意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租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租金,退还剩余已付租金,租赁期不满一年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乙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提前退租的,则须提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同时根据实际履约期限,对款项退还及其他事宜作如下约定:
1、租金按实际履约时间结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
2、履约保证金仅退还已履约部分(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结算,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同意退租后,租赁期限截止时间按乙方交还标的物为准。
(五)租赁期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续租权。
第八条 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等暂停营业的情况
(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战争、暴乱等。
(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可通知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15日内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四)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1个月,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以便解决进一步履行合同的问题。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6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且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规划、拆迁期、政府征收等政府行为,甲乙双方的政府补偿费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享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等导致标的物必须暂停营业的情况,暂停营业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1个月以内的租金不退)租金可按日计算(不计息),退还给乙方。但是,如停业期间获得政府补偿款,则该补偿款归乙方所有,但上述情况下停业期间乙方的租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下一轮租期的优先承租权及放弃其添置的物资(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物品、装饰装修投入、其他财产)的所有权: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及时、足额支付租金以及水电气费、通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等日常费用逾期满2个月的;
2、乙方未能按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3、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乙方不承担维修和维护责任,或经甲方代为维修后,拒不承担维修费用的;
4、乙方未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管理规定做好消防、环保、安全、卫生等相关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确保标的物的安全的;或乙方对标的物的使用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等影响周边居民环境及房屋结构安全的经营活动的;或在租赁期间未严格遵守国家和甲方有关房屋使用的规定的;
5、乙方利用标的物进行非法活动导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6、乙方在标的物内任意改变主体结构,或乙方未将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就对标的物进行装修改造的;
7、乙方在使用标的物过程中出现非乙方过错导致的墙体开裂等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的,或乙方未履行标的物的维修或者维护义务,造成相邻用户损失,或经甲方代为维修后,拒不承担维修费用的;
8、乙方转租、转借、分租或以其他形式变相转租标的物的;
9、合同期届满或合同解除时,乙方逾期交还标的物的,甲方将有权按照原租金标准的两倍收取占用费,并保留随时收回标的物的权利,同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0、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管的;
11、乙方出现其他违约事项,经甲方催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因乙方存在上述情况,甲方采取法律途径进行诉讼的,相应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二)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正常折旧、损耗除外)、搬迁等费用及损失:
1、甲方无故未按约定时间移交标的物超过1个月及以上的;
2、经乙方函告,甲方仍不协助乙方办理证照审批、变更等相关手续;
(三)违约金的相关约定
1、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 1 ‰的违约金。
2、乙方返还标的物超过租赁期届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10日及以上的,甲方有权应按原年租赁费的2倍的标准按日向乙方收取占用费,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取。
3、租赁合同关系解除后双方无纠纷,在双方办完相关交接手续后,甲方未在3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千分之一进行计算。
第十条 廉政约定
(一)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的各项业务活动必须公开、公正、诚信、透明,不得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发现其中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另一方应及时提醒或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二)承诺内容
1、合同双方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收受对方一切贿赂或行贿对方工作人员。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介绍亲朋参与与乙方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介绍亲朋到乙方工作。
3、双方不得组织或参加有可能妨碍双方公正公务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4、甲乙双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与对方工作人员就租赁关系的各项相关事项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三)违约条款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因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甲方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甲方有权扣除乙方10%—100%的履约保证金;致使甲方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没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解除
(一)当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返还标的物时应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乙方可移走自行添置的所有室内可移动设备和设施,但不得拆除任何固定装饰物(即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且与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部分)。这些固定装饰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拆除,且甲方不会为此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在交还房屋时,委托人将进行验收,以确保房屋符合交还标准。若发现乙方所使用的房屋存在损坏,且乙方未能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的搬迁期限为租赁期结束或合同终止后的十天内。若乙方逾期未搬迁,甲方有权将物品视作废弃物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物,甲方不承担作价补偿,剩余租金(从乙方按要求时间归还标的物之日起,按日计算)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按交款当日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乙方不予配合的,甲方有权按租赁期满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置:
1、政府决定征用、收回、拆除标的物的。
2、甲方因建设开发需要收回标的物的。
3、甲方将整体产权转让时。
4、甲方收回自用的。
5、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或无法继续履约的;
6、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十二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二)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已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甲方联系地址: ,邮编:315400,电话: ;
乙方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
乙方证件号码: 。
甲、乙双方如向前述对方联系地址以挂号信等方式邮寄法律文书或通知等,即视为法律文书或通知等已送达对方。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附件:村“三委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租赁事项记录或者决议复印件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章页)
甲方: 乙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