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源拍卖有限公司:余姚市城区舜北体育场路10号租赁权拍卖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6-15
发布于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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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余姚市供销联社集体资产经营中心委托,本公司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00—9:30(延时除外)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对位于余姚市城区舜北体育场路10号房产租赁权进行公开交易。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拍卖标的

标的坐落于余姚市城区舜北体育场路10号(现为余姚市晨燕幼儿园),房屋出租面积约2700平方米(其中证载面积2013.83平方米),场地出租面积约1900平方米,证载设计用途为教育;当前现状为承租中;出租年限为二年;年租金起拍价309500元(含税价);竞买保证金60000元。

重要提示:(一)标的现状为原承租人使用中,租期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若原承租人未能成功竞得该标的物,则其限期搬离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前。需要注意的是,标的物内的可移动资产,包括原承租人自行添加的各类财产,将不包含在本次拍卖范围内,仍归原承租人所有,请竞买人慎重考虑。对于急需使用房产的竞买人,请务必谨慎参与竞拍。委托人及拍卖人在此声明,不对任何事项提供保证。

(二)原承租人主张优先承租权的,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在同等价格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租赁使用期间,须严格遵守当地规划、公安、卫生、消防、城管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买受人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甲方有关标的使用的规定,买受人不能以无法取得相关证照,不能使用拍卖标的物,而要求悔拍、解除租赁合同。

(四)本次拍卖标的物将按照现状进行拍卖和交付,以实物现状为准,标的物数据则以委托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记载为准。竞买人在拍卖前需自行现场踏勘、测算和核实拍卖标的物,自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履约,委托双方均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因标的物现状引发的纠纷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委托人有权从竞买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维权费用。一旦报名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标的物一切现状及价格的认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还标的物或拒付拍卖成交款及其他费用。

二、标的物咨询、看样:*开通会员可解锁*至6月29日,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预约看样。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经营范围包含托育服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研学服务、艺术素质培训、教育咨询、文化艺术交流、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法律法规另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四、竞买登记:有意者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公章及相关证明原件,等至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在中拍平台上注册、完成实名认证后,即可对竞买标的进行网上报名,报名缴款时间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下午16:00时前)。

五、竞买保证金交纳事宜:

竞买人须在*开通会员可解锁*下午下午16:00时前将竞买保证金以转账的形式,按时、足额汇入下列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账为准)。注:同一竞买人不得在同一标的物支付多笔竞买保证金。

户 名:浙江舜源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余姚支行

账 号:81*开通会员可解锁*718888

用 途:项目简称+保证金

六、 拍卖规则:本次拍卖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遵循价高者得原则确定最终买受人。

七、本次拍卖公告发布方式:

1.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甬易阳光);

2.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

3.现场公告张贴;

4.农业科技报。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姚先生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凤山街道东旱门北路105号

浙江舜源拍卖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总 则

第一条 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拍卖人将依法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拍卖须知》及其它相关文件,并对自己执行本《拍卖须知》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拍卖人有权在本《拍卖须知》的基础上,根据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拍卖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第四条、拍卖标的

1、标的坐落于余姚市城区舜北体育场路10号(现为余姚市晨燕幼儿园),房屋出租面积约2700平方米(其中证载面积2013.83平方米),场地出租面积约1900平方米,证载设计用途为教育;当前现状为承租中;出租年限为二年;年租金起拍价309500元(含税价);竞买保证金60000元。

重要提示:(一)标的现状为原承租人使用中,租期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若原承租人未能成功竞得该标的物,则其限期搬离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前。需要注意的是,标的物内的可移动资产,包括原承租人自行添加的各类财产,将不包含在本次拍卖范围内,仍归原承租人所有,请竞买人慎重考虑。对于急需使用房产的竞买人,请务必谨慎参与竞拍。委托人及拍卖人在此声明,不对任何事项提供保证。

(二)原承租人主张优先承租权的,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在同等价格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租赁使用期间,须严格遵守当地规划、公安、卫生、消防、城管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买受人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甲方有关标的使用的规定。

第五条 标的物特别说明

1、本次拍卖标的物将按照现状进行拍卖和交付,以实物现状为准,标的物数据则以委托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记载为准。竞买人在拍卖前需自行现场踏勘、测算和核实拍卖标的物,自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履约,委托双方均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因标的物现状引发的纠纷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委托人有权从竞买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维权费用。一旦报名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标的物一切现状及价格的认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还标的物或拒付拍卖成交款及其他费用。

2、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若原承租人竞得标的,双方将按照新租金标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生效。

3.如原承租人未按时搬离且逾期未满1个月的,委托人将通知买受人(新承租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交付手续的办理,否则视为放弃承租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4、如原承租人在搬离期限届满后拖延满1个月及以上,若竞得人(新承租人)愿意继续等待一个月及以上,其租期将相应顺延;买受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交付手续的办理,租赁期限自移交次日起计算;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租赁标的无法正常移交,竞得人(新承租人)在等待期间的一切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

5、如原承租人在搬离期限届满后拖延满1个月及以上,且竞得人(新承租人)不愿继续等待的,委托人通过司法途径收回标的后将重新组织招租,并有权拒绝原承租人参与此次重新竞价。

6、本次拍卖会为房产租赁权拍卖,仅作价格确认,且按现状进行租赁。其中,建筑面积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建筑面积差异不影响本次租赁成交价格。委托人与买受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7、租金实行先付后用的原则,一年一付,第二年开始的租金须提前一个月付清。若买受人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且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买受人承担。逾期超1个月的,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

8、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由买受人向委托人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委托人收取履约保证金后,应向买受人开具收款凭证。当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且买受人已结清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腾空房屋并交还钥匙,并完成工商登记注销或经营地址变更,且租赁双方无任何纠纷的,委托人在接收出租房屋并验收合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买受人。

9、买受人不得利用标的物进行非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

10、买受人若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租赁关系的,应至少提前两个月书面告知委托人,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并结清水、电等相关费用,方可办理租赁关系解除手续;租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租金,剩余已付租金退还,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1、买受人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好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相关工作。若因工作措施不到位引发责任事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含第三方经济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与委托人无关。租赁期间,因买受人原因造成房屋、设备设施损坏或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买受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12、其他内容详见附件1:《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13、竞买人、买受人在参与竞拍前,应认真阅读并认可附件1《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的具体条款,再作出主观决策。

14、标的物权利瑕疵以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权证文书为准,对标的物其他未发现的瑕疵本公司不能保证。

拍卖前期活动

第六条 拍卖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确定可参拍的对象。竞买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竞买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方可参加本次拍卖。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任何阶段,有权拒绝不符合本次拍卖资格条件的竞买人参加本次拍卖活动或解除其拍卖成交的法律关系,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在拍卖会举行前,如委托人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则竞买人应当无条件的予以接受,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予以退还(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竞买人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竞买人应在报名登记前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竞买人所领取的竞买保证金收据是参加拍卖活动的重要依据,应自行慎重处置,若因转交他人或遗失等产生的结果及可能导致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均由收据中注明的竞买人自行负全责。

网络拍卖

第八条 本次拍卖标的经过规定的报刊、网络发布公告,并经实地展示,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为裸价,不包含任何税、费及买受佣金。

温馨提示:①在竞价前,竞买人应选择良好的网络环境下进行电脑操作;②在竞价过程中,竞买人应仔细核对报价金额是否有误;③为确保竞价过程顺利进行,应适时刷新页面。

本次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通过中拍平台采用网络增价拍卖方式进行自由竞价。网络拍卖会由自由竞价阶段和限时竞价组成,在自由竞价阶段,竞买人根据平台页面上显示的当前价格进行出价,系统提供固定的加价幅度按钮,竞买人可以选择按钮出价,竞买人的网络竞价以电脑显示的先后顺序确定;自由竞价结束,在限时竞价时间启动,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时,将同时重置限时竞价时间,直至最后一个限时报价阶段无更高报价为止,以报价最高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该标的竞价结束,电子应价系统自动关闭,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将是网上竞买人、买受人竞买行为有效性的法律依据(注:拍卖师有权调整自由竞价时间及限时竞价时间的长度)。

第九条 买受人须在成交当日(截止下午17时)到拍卖公司余姚市凤山街道东旱门北路105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上述文件不论买受人是否签署,其全部条款即对买受人产生约束力并生效。

第十条 特别注意事项:用户的网站注册人名称必须与竞买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买受人名称一致,否则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与拍卖人、委托人无关。

拍卖后期工作

第十一条 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在拍卖会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拍卖人凭竞买人报名时登记的户名及账号退还竞买保证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凭付清(首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的付款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到拍卖人处退还(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如未收到竞买保证金的,请及时与拍卖人联系*开通会员可解锁*)。

付款办法及签约时间

买受人须于成交之日起7日内(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向委托人一次性付清成交款(首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户名:余姚市供销联社集体资产经营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余姚市支行;

账号396*开通会员可解锁*94;以银行到账为准。

2、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成交价4%拍卖佣金,且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下午4时前付至拍卖公司指定账户。拍卖人仅出具拍卖佣金发票,拍卖成交款项则由委托人出具税务发票(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户 名:浙江舜源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余姚支行;

账 号:81*开通会员可解锁*718888;以银行到账为准。

3、中拍平台向用户提供了信息资源展示、网络拍卖交易等软件服务,拍卖成交后平台将收取相应软件使用费即系统成交价金额的1.5‰(千分之一点五)。软件使用费缴纳期限为订单生成之日起(成交之日起)的7日内,买受人在自己的拍卖后台点击支付,若买受人未支付该笔软件服务费的,拍卖人则不予办理拍卖成交相关手续。

买受人如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或未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本须知约定的所有款项等行为的,均视为买受人自愿放弃成交标的物,属于违约: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将不予退还,并取消该标的物再次拍卖时的竞买资格,且委托人有权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十三条 标的物交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委托人按相关程序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

第十四条 拍卖结果公告:《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拍卖人将交易结果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甬易阳光)公告5个工作日。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竞买人或买受人的通知或催告事宜,以其报名时所登记的联系电话为通讯方式,若该项不作记载,则以其身份证所载的住所为通讯地址。因无法联系或无法送达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

第十六条 本须知解释权归本次拍卖活动的委托人、拍卖人所有。

浙江舜源拍卖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本人确认已对以上《拍卖须知》进行了认真研读,并对本次拍卖标的进行了充分、全面的了解,一旦参与拍卖视为予以认可,现承诺在本次拍卖活动中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条款。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

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人:余姚市供销联社集体资产经营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经公开拍卖确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余姚市城区舜北体育场路10号(以下简称“标的物”),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出租面积:约2700平方米(其中证载面积2013.83平方米),场地出租面积约1900平方米,证载设计用途为教育。

(二)租赁使用期间须严格遵守当地规划、公安、卫生、消防、城管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乙方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甲方有关标的使用的规定。

(三)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标的设定抵押的情况: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将该标的设定或再次设定为抵押物,乙方应予以配合。

(四)甲方按标的物现状出租,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到现场查看了解并同意按标的现状承租。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的有关事宜,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标的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标的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乙方租用标的的期限为2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

(一)租金: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二)租金支付时间:租金实行先付后用的原则,一年一付。第一年租金已在本合同签订前付清,第二年开始的租金须提前一个月付清。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逾期超1个月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剩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收款单位户名:余姚市供销联社集体资产经营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余姚市支行;

账号396*开通会员可解锁*94;以银行到账为准。

租金支付方式:转账方式。

甲方收取租金后,开具收款凭证给乙方。

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一)甲乙双方约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甲方收取履约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当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且乙方已结清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腾空房屋并交还钥匙,并完成工商登记注销或经营地址变更,且租赁双方无任何纠纷的,甲方在接收出租房屋并验收合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退还乙方。

(二)在租赁期内,如遇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及时补足(接甲方通知后在3日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水、电、燃气等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负。

第五条 标的交接、使用及维修

(一)甲方按标的的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涉及经营的相关证照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若无法取得证照,与甲方无关,乙方不能以此为由悔拍、解除租赁合同),涉及的各项税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涉。

(二)乙方负责标的的正常维修和维护,并承担一切费用,但主体结构需维修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经甲方现场确认,如无告知和甲方现场确认,甲方不承担任何损失。

(三)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做好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环保安全等相关工作,因设备设施配置不到位、管理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包括第三方的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四)乙方不得利用标的进行违法活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乙方须独立承担一切经济及安全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

(五)乙方装修时不得在标的内任意改变主体结构,需要对标的外立面和内部装修改造时,须将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若需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由乙方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费用;同时乙方应将自行装修的图纸给予甲方一份,并承诺自行装修的标的安全牢固,符合安全要求。

(六)租赁期间水电的过户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予以协助,在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如乙方需对标的现有配备的水、电设施进行改造、升级、扩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搬离标的时不得拆除前述的水电设施,且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八)乙方不得超范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安装广告牌(包括店名牌等),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或者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违规搭建建筑物,若遇政府拆违,须无条件服从拆除,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第六条 转让、转租、转借及分租

(一)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自行出售标的,但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乙方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书面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标的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标的转租、转借及分租,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剩余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三)如遇特殊情况确需退租的,乙方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并结清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租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租金,剩余已付租金予以退还。若上述费用未能结清,则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七条 出租房屋使用要求和违约责任

1、乙方须保证出租房屋在*开通会员可解锁*顺利开学,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2、现有附属设施(包括各类场地、通道)作为标的物配套使用,承租期间由乙方负责维护,所产生的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仅提供出租房屋给乙方使用,涉及经营的相关证照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涉及的各项税、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涉。

4、乙方不得在标的上任意搭建固定建筑物和构筑物,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按年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乙方需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须向甲方书面申报并提交装修设计图,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报送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租赁期间,乙方对房屋的主体结构(屋面、墙体等)和基础设施(水、电、消防等,不含室内的此类设施)需要进行大修时,必须先向甲方报告,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系乙方使用不当或者乙方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日常的维修保养更换费用(包括且不限于窗户、门、锁具、开关、电线、卫生洁具、灯泡(管)、插座)由乙方自负。

7、乙方应保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管理要求做好消防、环保、安全、卫生、交通等相关工作,否则应赔偿甲方损失,且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8、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监督,同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9、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产生超过环保标准的噪音及其它污染。

10、乙方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第八条 解除本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逾期满30日的。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补足履约保证金逾期满30日的。

3.乙方擅自转租、转借及分租的。

4.乙方利用标的进行非法活动。

5.乙方不承担维修和维护责任致使标的严重损坏,或经甲方代为维修后,拒不承担维修费用的。

6.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或消防隐患,导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经书面通知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致使发生安全生产或消防事故的。

7.乙方在标的内任意改变主体结构、搭建固定建筑物和构筑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标的外立面和内部装修改造的。

8.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二)约定,致使甲方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9.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三)约定,不配合甲方办理抵押手续的。

10.乙方出现其他违约事项,经甲方三次催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因乙方存在上述情况,甲方采取法律途径进行诉讼的,相应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迟延交付标的2个月及以上的。

2.甲方违反本租赁合同约定,使乙方无法按约定用途使用标的的。

乙方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已占用标的的,应及时搬离。

(三)特殊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租赁期间,如遇政府征收(收购)拆迁改造和城市建设施工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施工等,则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和任何形式的补偿。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且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

如遇政府征收(收购)拆迁改造和城市建设施工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施工等其他所有拆迁政府补偿费用归甲方所有,但乙方自行装修和添置的设施设备政府补偿归乙方所有,并且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2.如乙方要求进行退租的,则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租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租金,剩余已付租金退还,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均可提前解除本合同,且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

4.甲方将整体产权转让时或收回自用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和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标的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年租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但累计总额不超过年租金的20%。

2.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解除本合同时的年租金额的20%计算。

(五)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补足履约保证金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逾期应补足履约保证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2.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若租期不足1个月,租金按1个月计收;剩余已付租金予以退还,但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解除本合同时的年租金额的20%计算。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若乙方逾期交还标的,应按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当年的年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占用期间使用费的2倍。

第九条 廉政约定

(一)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的各项业务活动必须公开、公正、诚信、透明,不得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发现其中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另一方应及时提醒或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二)承诺内容

1.合同双方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收受对方一切贿赂或行贿对方工作人员。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介绍亲朋参与与乙方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介绍亲朋到乙方工作。

3.双方不得组织或参加有可能妨碍双方公正公务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4.甲乙双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与对方工作人员就租赁关系的各项相关事项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三)违约条款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因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甲方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甲方扣除乙方10%—50%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标的返还约定

1.乙方应在本合同租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后的10日内,返还所租赁标的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可收回并自行处理自行添置的可移动财产,但固定装饰物(指附着于建筑物、无法与建筑物分离的部分,含中央空调)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且甲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若逾期超过10日未返还,甲方有权自行处置所租赁标的及其附属设施,对逾期未搬离的物品,甲方可按废弃物处理。

2.乙方返还所租赁标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签字认可,并结清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拆迁补偿

1.承租期间,如遇政府决定拆迁,则本合同自行终止,拆迁补偿费用中的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归乙方享受,除此之外的其余各项补偿费用均归甲方享有。

第十二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未尽事宜,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如向前述对方联系地址以挂号信等方式邮寄法律文书或通知等,邮件发出后三日不退回即视为法律文书或通知等已送达对方。

2.本合同一式叁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中: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

甲方联系地址: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联系电话: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字): 其授权代表(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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