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江拍卖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2月27日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综合广场租赁权拍卖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2-09
发布于
浙江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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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嵊州市浦口街道浦口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浙江三江拍卖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时至9时31分(延时除外)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上公开拍卖浦口社区嵊州市浦口综合广场租赁权。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情况及起拍价:

嵊州市浦口街道浦口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位于浦口社区嵊州市浦口综合广场租赁权拍卖,该广场共四层,其中含地下一层,为公共停车位,面积约为5518.98平方米,地上三层,第一层规划为农贸市场(已装修),第二、三层为综合商业体,1-3层共计面积约为14753.9平方米,(以该地块现场实物为准),租赁期限约为13年,实行整体起拍,首年租赁权起拍租金为270.9388万元,参拍保证金50万元(参拍保证金无息,成交后可冲抵成交款)。

(相关事宜详见拍卖须知)

特别提示:

1、具体场地以现状实物为准,租期以委托方实际签订日期为准;2、标的租金按年缴纳,首年租金自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至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年起租金在合同签订日期前一个月内向委托方缴纳,以此类推,租金每五年递增5%;3、第一年给予买受人3个月装修期(免租金,装修期间买受人需支付水、电等装修期间产生的全部费用),租赁期限自租赁合同签订日期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4、买受人经营范围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5、竞买人对租赁项目应慎重参拍,一经成交不得反悔,反悔者没收参拍保证金,还应承担差额赔偿责任。

二、拍卖标的具体情况详见网络拍卖竞买须知。

三、拍卖对象及报名条件时间:

1、凡有意参拍嵊州市浦口综合广场租赁权的企事业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6:00截止缴纳参拍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不按规定报名、缴纳参拍保证金的无竞买资格)。参拍保证金缴纳账号: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嵊州市工商银行东城支行,账号:1211*开通会员可解锁*638,参拍保证金无息,成交后可冲抵部分成交款。参拍保证金须采用网银转账、电汇方式一次性缴纳,现金须缴入银行,单位报名应对公账户缴纳。

2、线上报名:竞买人须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6:00前完成线上报名。竞买人本人在中拍平台上注册、完成实名认证后,即可对意向竞买标的进行网上报名,中拍平台报名等相关流程请在本公司网站下载或关注微信公众号“浙江三江拍卖”查询,也可登录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具体步骤详见《中拍平台注册、报名、拍卖流程》。

以上标的以现场勘样实物为准,参拍人应重视阅读特别提示及勘察现状情况,了解咨询详情,委托方及拍卖人就此类事项不作质量保证。

四、本次拍卖采用网络增价拍卖方式。。

五、拍卖看样及咨询:

在公告期间自行与委托方联系看样,联系人:张再明:*开通会员可解锁*。展示地点于标的所在地。

六、拍卖报名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竞买人在参拍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拍卖公告》《网络拍卖竞买须知》内容及条件,一旦参拍,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公告》和《网络拍卖竞买须知》的所有条款内容等资料已完全知悉,予以认可并承诺无异议。

浙江三江拍卖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受嵊州市浦口街道浦口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委托,浙江三江拍卖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时至9时31分(延时除外)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上公开、公平、公正拍卖嵊州市浦口综合广场租赁权。一旦成交,买受人不得反悔,否则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拍卖浦口综合广场租赁权相关事项

1、拍卖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另须向委托方缴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户名:嵊州市浦口街道浦口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开户行:嵊州市农商银行浦口支行,账号:2*开通会员可解锁*36 ),在合同期满后,买受人无相关欠费、并经委托方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如买受人未按合同要求履约,委托方有权对履约保证金进行处置。

2、标的具体以现状实物为准,租期以合同实际签订日期为准,租金按年缴纳,首年租金自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至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户名: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嵊州市工商银行东城支行,账号:1211*开通会员可解锁*638,第二年起租金在合同签订日期前一个月内向委托方缴纳,以此类推,租金每五年递增5%;租金第1至5年按成交价不变、第6至10年租金每年在第5年的基础上递增5%(第6-10年租金不变),剩余年限租金每年在第10年的基础上递增5%(剩余年限每年租金不变)。

3、租赁期间内,买受人应无条件接受委托方和上级单位的监督。

4、(1)买受人在租赁期内,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并取得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相关的许可手续后方能开展经营活动,其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委托方做好配合协助工作。(2)买受人因选择经营项目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中如与政府职能部门设置的条件不符受阻时,其风险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5、(1)买受人在租赁期内,应严格按照市场行业管理规范依法经营管理,加强安全及市场行业防范风险意识,同时应根据市场管理要求做好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做到检测记录有据可查,相关的设备设施,人员投入均由买受人承担,并承担涉及市场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为确保商品食用安全、健康,买受人在进货时应当检验商品质量,建立进货台账。商品包装使用环保塑料袋,自觉执行“限塑”的相关规定;(3)买受人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如因疫情原因受到经营损失,国家法律、政府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则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买受人应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之规定负责做好广场的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垃圾分类投放、分类处置,做到日产日清,如政府部门因环境卫生整治需要下达的任务及要求,买受人应无条件配合完成,其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负责。

7、买受人不得经营违法活动。不准经营堆放:涉及污染性、易燃易爆物品、噪声重、灰尘多等影响正常健康生活的相关行业。

8、买受人必须依法经营并遵守环保、环卫、治安、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政规范,全面落实涉及安全规范中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措施,自觉依法、依规履行安全义务。如买受人(包括买受人与第三方之间产生的)在租赁期间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意外事故等,均由买受人负责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9、买受人不得改变房产用途。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搭设临时摊位及建筑物,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对履约保证金作出处置。在租赁期限内如买受人须对租赁物进行改建、装修,须事先向委托方提交设计方案,并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委托方对设计内容不负责,如因设计方案问题导致任何事故、隐患、问题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方可实施,如买受人的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对改建方案进行修改并经委托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所产生费用自负。

10、买受人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租赁期内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水、用电(包括变压器、自来水扩容等)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消控室、监控室等)的维护、保养及其他经营管理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委托方只协助配合承租方提供服务便利。

11、买受人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设备的(如:电梯、消控室、监控室等)维护、保养、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设备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委托方,租赁期内相关维护保养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委托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在归还时接受委托方验收,若经委托方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应当赔偿因专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运行而对委托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买受人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买受人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买受人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承租应负责维修且费用自行承担。租赁期内相关设备、设施需取得上级主管单位印发的许可证方可运行的则买受人必须取得。

12、买受人在租赁期满后,买受人投入的不动产包括装修、固定设施、设备等,买受人无条件放弃归委托方所有,双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买受人投入的动产(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自行搬迁,未搬迁的买受人认同放弃,委托方有权处理。

13、租赁期内如政府部门对其中的农贸市场管理进行奖励或补助,则70%归买受人享有,30%归委托方享有。如因买受人管理原因致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对市场进行处罚或因未能通过考核夺标而取消奖励及补助的,其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同时委托方有权追究买受人的责任。

14、租赁期内涉及政府整体规划需要征迁等,双方约定:1、租赁合同应无条件予以解除,租金按实结算找补;2、涉及浦口综合广场的拆迁补偿款归委托方所有;3、由委托方投入的不动产(包括装修、固定设施等)涉及的补偿款归委托方所有,对买受人投入的不动产(包括装修、固定设施等)涉及的补偿款,归买受人所有,补偿方案及金额由上级单位拆迁评估为准。

15、本次租赁权拍卖,成交款(不含税)委托方只提供嵊州市浦口街道浦口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票据(即嵊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如买受人需要开租赁发票,其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佣金由拍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6、租赁期间,买受人无权将承租标的物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或处置。

17、(1)租赁期间内,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买受人应按中标成交价(合同期间)总租金的20%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如买受人行为给委托方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包括再次拍卖产生的差额损失)。委托方有权要求买受人全额赔偿。A、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终止或解除合同的;B、未经委托方许可,擅自或其他变相办法进行整体转租、转让、转包的;C、未按规定时间交付租金的;D、违反约定、违法、违规经营管理的;(2)委托方因违约擅自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应按中标成交价(合同期内)总租金的20%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18、除以上事项以外,其他条款以委托方与买受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为准。

二、按照国际国内拍卖惯例及有关法律和规章,拍卖以拍卖标的现状进行拍卖,即以竞买人看货看样为准,一旦进入竞价平台,说明已了解拍卖标的的状态和质量情况。本次拍卖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条款规定,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状态及质量不作担保,也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因此,竞买人在竞拍前必须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的实际情况,调查是否存在瑕疵,并亲临展示现场实地勘样,未勘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瑕疵。未咨询或对标的不了解而参加竞拍的责任自负。竞买人在竞拍过程中必须严肃认真,慎重决定竞拍行为,成熟地进行竞价,一经加价或应价,不得反悔。

三、本次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通过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采用网络增价拍卖方式进行自由竞价。

在网络拍卖开始后,在自由竞价时间(30分钟)内,竞买人应根据平台页面上显示的当前价格进行出价。系统提供固定的加价幅度按钮,竞买人可以选择按钮出价,也可以自行录入价格,自行加价额必须大于最小加价幅度,否则出价无效,系统不予记录。竞买人的网络竞价以电脑显示的先后顺序确定。自由竞价结束,限时竞价时间(1分钟)启动,应价结束时点内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准时自动结束,若有应价,电子应价系统自动继续延续1分钟,以此类推,直至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自动关闭,最高应价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将是网上竞买人、买受人竞买行为有效性的法律依据。(注:拍卖师有权调整自由竞价时间及限时竞价时间的长度)。

一人报名出价,满足成交条件,即可成交。

四、竞买人报名竞买事宜

即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6时止接受咨询、查勘标的,竞买人须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6时前向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户名: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嵊州市工商银行东城支行,账号:1211*开通会员可解锁*638)缴纳相应参拍保证金后办理网络报名,须在*开通会员可解锁*16时前在中拍网上完成报名。参拍保证金付款人与竞买人须为同一人,本公司声明不提供统一的竞价场所和竞价工具。

五、标的展示

自公告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6时止,联系人:张再明:*开通会员可解锁*。标的具体情况以竞买人实地踏勘为准(拍卖公司提供的数据仅供竞买人参考)。

六、拍卖时间和地点

1、拍卖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时至9时31分(延时除外)。

2、拍卖网址:中拍平台(网址:https://paimai.caa123.org.cn)。

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交手续和缴纳剩余标的款(即首年租金,参拍保证金抵充部分成交款)、履约保证金、中拍平台软件使用费及拍卖佣金。如买受人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未按照约定缴纳标的款等相关款项及未按时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参拍保证金不予退还归委托方所有,拍卖佣金向委托方结算。

八、标的的成交价,不包括买受人应支付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九、买受人付清标的款、履约保证金、中拍平台软件使用费及拍卖佣金后凭浙江三江拍卖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出具的电子成交确认书在七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并办理标的移交。

十、拍卖活动中发生有法律规定应当中止或终止拍卖活动情形的,竞买人应当服从,不得有异议。

十一、其他未成交竞买人参拍保证金于拍卖结束第二天起退还(参拍保证金不计息)。

十二、本次拍卖成交后,自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买受人需向拍卖公司指定账户支付拍卖佣金(户名:浙江三江拍卖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嵊州剡湖支行,账号:3857 7917 5498),收取标准为成交价的5%。

十三、中拍平台软件使用费的支付:具体标准及执行规则详见《平台收费规则》。软件使用费可由买受人在自己的拍卖后台点击支付,若买受人未支付该笔软件服务费的,拍卖人不予办理拍卖成交相关手续。

十四、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须遵守本须知的条款,并对自己执行本须知的行为负责,竞买人一旦缴纳拍卖保证金参与竞买,即视为全面接受及认可本须知中约定的条款。

十六、法律责任

1、买受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拍卖人有权在买受人违约时将买受人的参拍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有权单方面解除《电子成交确认书》,收回标的重新拍卖;同时按《拍卖法》第39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方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与拍卖人签订《电子成交确认书》的。

(2)买受人不能按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经催讨依然无法付清的。

(3)买受人不按本《网络拍卖竞买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2、参与标的竞价的竞买人均已对竞买的标的完全了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标的款、履约保证金、中拍平台软件使用费及拍卖佣金。拍卖公司和委托方对瑕疵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十七、特别说明

1、按照法律规定,委托方有权在拍卖前中止、暂停、撤回拍卖,若出现上述情况,将全额退还参拍保证金(不计息),委托方和拍卖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所作的内容介绍及评价,均可能有不确切之处,仅作参考意见,并未表示任何担保。因此,竞买人应仔细察看拍卖标的及相关资料,慎重决定竞价行为,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因本网络拍卖竞买须知的效力或履行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尽量协商解决纠纷,如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判败诉的一方应承担对方因诉讼而支付的聘请律师代理费。

4、本次拍卖程序的合法性由本拍卖公司负责。

5、本次拍卖的未尽事宜,拍卖公司始终保留解释权。

浙江三江拍卖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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