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会
发布时间:
2025-09-03
发布于
河北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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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受委托,本公司对如下标的进行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南新道(站前路-唐丰路)两侧74根路灯杆道旗广告位一个月使用权。

二、拍卖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时开始拍卖

三、拍卖地点:中拍平台,网址:https://paimai.caa123.org.cn

四、拍卖标的展示的时间:即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标的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

六、竞买登记手续:

1、请在中拍平台上完成注册登记,并上传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实名认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拍卖保证金:竞买保证金10000元(竞买不成者,于拍卖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报名费300元;

3、保证金缴纳

汇款:账户(户名:唐山市拍卖行有限公司;账号:5*开通会员可解锁*0102;开户行:农行唐山长宁支行);

4、保证金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6时。

七、其他说明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经营范围包括广告制作发布的广告公司在中拍平台阅读并认可拍卖规则与须知及《唐山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中的各项条款,可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6时前在中拍平台进行网络报名。

竞买人拍卖成交后,须向中拍平台支付0.15%的软件使用费。

八、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333号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下附拍卖规则与须知、出让合同样本,请竞买人仔细阅读,竞买人报名即视为认可其中的各项约定:

唐山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会

拍卖规则与须知

我公司依法接受委托,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时就唐山市中心主城区部分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在中拍平台依法进行公开拍卖,为方便竞买人参加竞买,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拍卖标的简介

本次拍卖标的为南新道(站前路-唐丰路)两侧路灯杆道旗广告位一个月使用权。

设置地点:南新道(站前路-唐丰路)两侧路灯杆道旗广告位。

数 量:约74基。

规格尺寸:道旗条幅高2米,宽0.7米,以灯杆为中心对称两侧形式,广告牌底边高度(以路面垂直距离)不低于3米;道路交叉口、公交站前后两根灯杆高度不低于3.4米。

媒体形式:不锈钢或镀锌钢结构框架,高清喷绘布画面。

发布性质:商业广告,具体内容由市夜景亮化广告管理服务中心审定,并报至相关部门备案。

出让期限为1个月,日期从*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起拍价:19980元,竞买保证金1万元。

唐山市拍卖行有限公司对以上拍卖标的只是按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一般性介绍,仅供参考,拍卖仅以标的现状为准,竞买人在参加拍卖前需到标的现场详细考察拍卖标的的真实情况,委托人、拍卖人均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二、拍卖标的价格

本次拍卖采用事先公布起拍价的方式,不设保留价,标的价格有两种:

1、起拍价:标的起拍价详见拍卖标的简介。

2、成交价:即中拍平台确认的标的成交价格。鉴于拍卖是“价高者得”的交易方式,所以拍卖标的一经确认成交,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无权更改或反悔,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竞买人资格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经营范围包括广告制作发布的企业法人,须承认本拍卖规则与须知及《唐山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中的各项条款,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6时前在中拍平台向我公司网络拍卖会申请“报名”,并向我公司单位账户转账竞买保证金及报名费(报名费300元),转账时备注:联系电话,即完成报名。

名称:唐山市拍卖行有限公司

账号:5*开通会员可解锁*0102

开户行:农行唐山长宁支行

2、竞买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真实名称在中拍平台申请“报名”。

3、我公司系统管理员在中拍平台对网络拍卖会申请“报名”的竞买人身份进行核实后,为竞买人进行缴纳保证金的“确认”手续。

四、交付价款和拍卖佣金的规定

1、竞买人在网上竞得拍卖标的成为买受人后,必须在当日到我公司与我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此次成交的法律效力,同时按成交价3%的比例向拍卖人交付拍卖佣金 (拍卖佣金不包括在成交价款之内),向中拍平台支付0.15%的软件使用费,与委托人签订《唐山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

2、买受人须在*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向委托人一次性交清广告位成交价款。若买受人逾期未交纳,则视为买受人违约,若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7日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广告位,其所交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拍卖佣金后剩余款项作为违约金归委托人所有,并且委托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追究买受人的法律责任,委托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委托人遭受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

委托人收款时开具相应面额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竞买人一旦进入中拍协网拍平台参加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此次拍卖标的及中拍协网拍平台的一切真实情况,并自愿承担参加竞买的一切法律责任。

2、竞买人必须在中拍协网拍平台以企业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参拍,拍卖人对参拍申请人的竞买人身份进行核实及对缴纳保证金情况进行确认。如竞买人的参拍申请注册登记信息模糊不清或存在虚假情况时,拍卖人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如已造成损失的,竞买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凡在中拍协网拍平台上以竞买人的帐号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竞买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以其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竞买人不应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组织使用。如竞买人发现其帐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拍卖企业。因黑客行为、用户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由于网络拍卖系统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不排除网络拍卖发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被网络黑客恶意攻击,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络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以及本人操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竞买人放弃因此类情形要求我公司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由于网络环境因素,网络拍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信息中断、图文变异、系统瘫痪等导致竞买人无法在网上出价的情形,本公司会暂停拍卖,待网站恢复正常时重新启动拍卖。若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重新启动拍卖后,起始价为网络中断时的最高有效报价;若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起始价为标的起拍价。

6、《唐山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是本拍卖规则与须知的主要条款,竞买人报名即视为已阅读并认可本拍卖规则与须知及《唐山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的各项条款。

六、竞买程序

1、本次网络拍卖会由自由竞价阶段和限时竞价阶段组成。在自由竞价阶段,竞买人可以在起拍价的基础上进行自由报价,在网络拍卖开始后,竞买人应根据平台页面上显示的当前价格进行出价。系统提供固定的加价幅度按钮。竞买人可以选择按钮出价,也可以自行录入价格,自行加价额必须大于最小加价幅度,否则出价无效,系统不予记录。

2、每场自由竞价阶段结束后进入限时竞价阶段。限时竞价阶段是在自由竞价产生最高报价的基础上进行的。在限时竞价阶段,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时,将同时产生新的倒计时竞价时间,直至最后一个限时报价阶段没有更高报价为止,当前报价最高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该标的的竞价结束。

3、如果拍卖标的无人报价时,标的流拍。

4、未成交的竞买人保证金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七、拍卖纪律

竞买人在参加竞买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中拍平台的的规定,不准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行为,一经发现取消竞买资格,已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视为无效,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谢谢大家合作,祝大家好运。

唐山市拍卖行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唐山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

南新道(站前路-唐丰路)

甲方:唐山市夜景亮化广告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24号

负责人:郑怀文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在唐山市拍卖行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月 9日举行的拍卖会上,乙方以人民币¥ 元(大写: 整)竞买成交南新道(站前路-唐丰路)两侧路灯杆道旗广告位一个月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户外广告位基本情况及技术要求

设置地点:南新道(站前路-唐丰路)两侧路灯杆道旗广告位。

数 量:约74基。

规格尺寸:道旗条幅高2米,宽0.7米,以灯杆为中心对称两侧形式,广告牌底边高度(以路面垂直距离)不低于3米;道路交叉口、公交站前后两根灯杆高度不低于3.4米。

媒体形式:不锈钢或镀锌钢结构框架,高清喷绘布画面。

发布广告性质:商业广告,具体内容由市夜景亮化广告管理服务中心审定,并报至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期限

广告位使用期限为一个月,日期从*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三条、广告位出让金的支付

经拍卖,广告位一个月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

乙方须在*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向甲方一次性交清广告位出让金,甲方为乙方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四条、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设置、发布、管理、运营、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及发布广告的行为。 标的广告位或媒体设施危及行人、汽车等第三方财产及安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并限期整改。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整改,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或拆除等相应措施并及时通知乙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甲、乙双方遭受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因公共利益、城市建设、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甲方有权增加公益广告数量或超出合同约定频次更换公益广告画面,乙方应无条件积极配合。 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给任何第三方。 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在设置与发布广告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广告管理规定办理好相关审批手续,广告设施的制作安装、日常用电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拍卖广告位时设定的位置、规格、尺寸、形式和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按要求报批,擅自更换画面,所造成的损失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在南新道(站前路-唐丰路)均匀设置公益广告道旗18根,公益画面内容由甲方审定。

(4)乙方负责建设标的广告位内广告设施,且不得擅自改变标的内所有的广告媒体形式、数量,制作安装均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标准》、《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DB13(J)/T 8349-2020、《河北省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隐患识别导则》(试行)等方面相关规定。

(5)乙方要保证广告设施及画面庄重、美观、大方,安装牢固,符合抗风、抗震及其它安全规定,并保证其固定牢固不影响任何交通安全。媒体设施安装时还应对附着设施进行防护,不得损伤附着设施。

(6)在合同期内,乙方应保持广告设施及画面清洁、完整,需及时更换破损画面,定期按照《河北省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隐患识别导则》(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设施巡视排查,每月月底上报巡视排查维修记录表至甲方;如遇广告设施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24小时内修复完毕;负责所设置和使用广告设施的安全、质量并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赔偿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7)为了保证广告位及广告设施的安全使用,乙方应当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品种保险,并将保险范围及相关内容备案至甲方。

(8)合同有效期内标的灯杆数量变化在±10%以内,整体成交价款、合同期限均不变。

(9)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转让广告位的使用权。

(10)合同到期或合同解除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有关要求及时拆除广告设施及画面,清理广告位,并按时交还甲方。如乙方拒不拆除,甲方将强制拆除,拆除设施与拆除所需费用相抵。

第五条: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善后处理

乙方应保证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清偿乙方在合同期内产生的与本出让标的相关的所有债权债务,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合同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可以协商解除:

(1)广告位所依附的市政设施损毁的。

(2)广告位设置因城市总体规划导致需要调整或广告位依附的设施需要进行改造的。

(3)广告位因城市公益需要或者政务工作占用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建设、安装和使用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按该广告位实际使用时间(按日历月为单位,不满15日历天的不予计时,满15日历天的按整月计时)收取广告位使用费,未履行部分退还给乙方,乙方不得因此要求任何赔偿或补偿。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方书面通知在规定的时间未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擅自转让、增扩、抵押和赠予全部或部分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

(2)广告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3)未依约支付户外广告位使用费用的。

(4)其他违反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所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除本条约定的情形之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的,应签订关于解除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支付出让金的,视为乙方违约。逾期付款超过7日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广告位,乙方已经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扣除拍卖佣金后剩余款项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并且甲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遭受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

2、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第八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上载明的地址视为双方的有效通讯地址,双方按该地址发送的文件均视为已经送达;若通讯地址变动,变动一方应即时函告通知对方。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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