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我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中拍平台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扬水管理处158套营业房一年租赁权项目”,原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的拍卖会,现接委托方通知,中止本次拍卖,再行上拍时间另行通知。
宁夏中鹿拍卖行(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公告链接:https://paimai.caa123.org.cn/pages/notice/item.html?id=446737
1、本次拍卖标的物相关数据均参考自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2、本次拍卖依据现状进行拍卖,拍卖人所提供的标的资料,以及对标的进行的说明和解释,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应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现状进行调查了解。拍卖人不对标的存在的任何权利及质量瑕疵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拍卖人不对标的现状及相关权利文件上表述的差异承担责任,各竞买人须自行查看和自己甄别标的的相关资料。一旦作出决定即表明竞买人接受该标的一切现状及瑕疵。竞得标的后发生的一切问题与委托人、拍卖人无关,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一切责任、风险和损失。
3、意向竞买人提交报名申请资料应在公告期内到达现场勘查标的,竞买人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存在瑕疵为由,采取不竞拍、悔拍、拒付款、拒签合同等行为,否则将构成违约。
4、意向竞买人提交报名申请资料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成对标的物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拍卖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拍卖约定,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拍卖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自愿全面履行拍卖交易程序。
5、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署《房产租赁合同》,因买受人原因不能如期签署的,如果延期超过5个工作日,委托方有权无须征得买受人的同意而重新将本标的物进行拍卖。
6、买受人须按照签署的《房产租赁合同》约定将拍卖成交价款支付于委托人指定账户。如买受人不能按照以上要求支付的,委托人有权无须征得买受人同意解除合同而重新将本标的物提起拍卖。
7、本标的成交后不得转租第三方,成交后无装修期限,租赁押金具体和甲方沟通。
8、租金不含其它任何税、费。在房屋租赁期间不允许转租、转让、转借。房产仅限于合法经营使用,承租经营后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改变房屋外观及各种配套设施。房产租赁期间不得经营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损害公共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业。不得从事对周围环境产生噪音、污染或造成影响的经营项目等。买受人对其所租赁房产的处置,必须遵守法律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9、拍卖成交后,标的现有装修非交付内容,原承租户有权拆除,具体面积如有差异以实物交付为准。租赁期间,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的加固维修,均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负责。
10、租赁期内,租赁房屋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卫生、物业等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买受人(承租人)对租赁房屋安全经营负第一责任,应随时接受委托人(出租方)组织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消防等例行检查工作。
11、如遇政府规划拆迁、征收、不可抗力等问题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时,委托人(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买受人(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委托人(出租方)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委托人(出租方)仅退还剩余租金。
12、如因买受人(承租人)原因造成所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不属于买受人(承租人)所有的财产损坏或灭失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13、租赁期间及期满后,原承租人放弃承租及续租的,原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添附的附属物(包括装修、维修维护以及如固定设施设备等)无偿归委托人所有,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予以补偿或赔偿。
14、租赁期内,买受人(承租人)应全面遵守届时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所有附件与补充协议(以下统称“租赁合同”)之约定,依约使用房屋。
15、标的的相关权利方如发现所有签署的法律文书有打印校对等错误和纰漏,请及时通知拍卖人更正,否则该错误和纰漏部分无效。
1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向中拍平台另付0.15%的软件使用费。
17、买受人对其所租赁房产的处置,必须遵守法律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18、标的的相关权利方如发现所有签署的法律文书有打印校对等错误和纰漏,请及时通知拍卖人更正,否则该错误和纰漏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