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盛拍卖有限公司商铺租赁权拍卖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1-13
发布于
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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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本公司将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时在中拍平台举行拍卖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二、自公告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即行咨询展示(看样地点:新街街道龙庆东路、人民北路)。有意向者请在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完成注册登记,上传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实名认证,并缴纳证金以获得竞买资格。保证金金额详见拍卖页面,保证金汇款账户(账户名:江苏弘盛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行:农业银行宜兴城中支行 账户号:1064 8201 0400 14609)。

三、公司地址:宜兴市解放东路235号,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微信同号)。

江苏弘盛拍卖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网络拍卖竞买规则及须知

本规则及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方的要求制定,竞买人应仔细阅读和遵守本规则须知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规则》,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

一、拍卖标的:(标的按现状拍卖,所载面积为实际丈量所得,仅做参考,以实物现状为准)

二、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会通过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网络增价拍卖方式进行自由竞价,加价幅度为500元或500元的整数倍。

2、在网络拍卖开始后,在自由竞价时间(60分钟)内,竞买人应根据平台页面上显示的当前价格进行出价。系统提供固定的加价幅度按钮,竞买人可以选择按钮出价,也可以自行录入价格,自行加价额必须大于最小加价幅度,否则出价无效,系统不予记录。竞买人的网络竞价以电脑显示的先后顺序确定。自由竞价结束,限时竞价时间(1分钟)启动,应价结束时点内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准时自动结束,若有应价,电子应价系统自动继续延续1分钟,以此类推,直至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自动关闭,最高应价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将是网上竞买人、买受人竞买行为有效性的法律依据。

三、网上注册报名及特别声明

1、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为本场拍卖活动指定的网络竞价平台。有意向的竞买人在公告期限内(自然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原件)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注册竞买人账号,并交纳拍卖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

2、参与网络拍卖会的竞买人只能对应一个账号(用户名)。此账号(用户名)仅供竞买人本人使用,凡使用竞买人的账号(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操作,均视为该竞买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以其账户(用户名)进行的所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竞买人不应将其账号(用户名)、密码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如竞买人发现其账号(用户名)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因黑客行为或用户过失导致账号(用户名)、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申请参加本次网络竞价的竞买人,必须认可此网络拍卖方式,一旦进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竞价大厅,本公司将视为竞买人已接受本竞买规则须知及中拍平台的《用户注册协议》、《网络拍卖规则》以及《竞买人参拍须知》等公开发布的相关规则,如果竞买人对上述须知、协议、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5、网络竞价的竞买人,必须是已经获取网络竞价竞买资格的确认。

6、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以下原因,导致网络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所带来的风险:如因司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紧急要求停止报价等原因导致报价中断的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拍卖人与竞买人、买受人互不追究责任。

7、网络拍卖过程所涉及的时间以中拍平台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中拍平台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8、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拍卖会开始前以书面、短信、微信告知竞买人,也可以在网络拍卖会上由拍卖师以文字说明和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和补充。

四、竞买手续

1、网络拍卖竞买人在中拍平台上注册、完成实名认证后,即可对竞买标的进行网上报名。竞买人注册、报名、缴纳保证金等手续必须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6时前完成,若因任何一项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拍卖人有权不通过资格审核,保证金将无息退还。

2、拍卖保证金应由竞买人银行账户直接转账或汇款,不接受代缴、代付(账户名:江苏弘盛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农业银行宜兴城中支行,账号:1064 8201 0400 14609)。

五、展示看样时间和地点

1、看样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2、看样地点:宜兴市新街街道龙庆东路、人民北路

六、拍卖时间和拍卖地点

1、拍卖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时

2、拍卖地点:中拍平台(网址:https://paimai.caa123.org.cn)。

七、拍卖成交后,关于拍卖保证金的约定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拍卖保证金即转为成交价款;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将于拍卖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

八、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签订

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单位公章等到本公司(江苏省宜兴市解放东路235号)签署《电子成交确认书》、《竞价记录单》等相关文件。

九、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及软件使用费的支付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成交价的5 %交纳拍卖佣金,自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清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汇入账户(名称:江苏弘盛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农业银行宜兴城中支行,账号:1064 8201 0400 14609),并以到账为准。如买受人逾期付款则按违约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拍卖成交价的0.15%交纳中拍平台的软件使用费,缴纳期限自中拍平台订单生成之日起内的7日内。

十、标的的移交

1、本次标的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竞买人一旦竞得后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佣金、物业费、水、电、气、清场费等费用。

2、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拍卖佣金及中拍平台软件使用费后,凭拍卖成交确认书、交款凭证与委托人办理拍卖标的的交接手续(详见附件1《商铺租赁协议》。

3、标的按现状交付,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渗漏等情形,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本公司和委托人不承担拍品的已知和未知的瑕疵担保责任。

4、买受人在商铺装修前必须到小区物业办理开工手续并服从物业管理。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损坏房屋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必须及时清运装修垃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一、法律责任

买受人如有下列违约情况,拍卖人可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标的,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再次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再行拍卖的有关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39条规定执行(即“买受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规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⑴ 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拍卖人签署《电子成交确认书》、《竞价记录单》等文件及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

⑵ 买受人未能按时支付全部拍卖成交价款、拍卖佣金的。

⑶ 买受人未按本《网络拍卖竞买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江苏弘盛拍卖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本人对上述条款及相应材料已仔细阅读,对所有条款的内容已完全知悉,对拍卖标的物已全面了解与认可,愿意接受相应责任,无任何异议。

竞买人(签名或盖章):

附件1:

编号:xx商铺xx号楼

商铺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人):宜兴中宜环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宜兴新街街道 联系方式:

根据《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江苏弘盛拍卖有限公司以公开拍租的方式,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在新街街道 xxxxx号商铺,实际面积 xxx㎡,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认可店面的目前现状并愿意承租。

二、乙方租赁房屋的经营用途/范围是 。

三、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所承租标的区域的用途。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之规定,且须经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如有必要,应由乙方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标的区域用途的报批手续获准后方可实施。

四、租赁价格:

第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人民币 元/年(租金为含税价格)。

第二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人民币 元/年(租金为含税价格)。

第三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人民币 元/年(租金为含税价格,并减免 个月的装修免租期租金,期限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五、租赁年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为【3】年,其中包含【1】个月的装修免租期。租赁期满,甲方将商铺进行重新拍租,乙方在同等条件之下有优先权,如乙方未竞拍到该商铺,甲方有权收回该标的区域,乙方应本合同到期之日前撤离并交还标的区域,逾期仍有财产遗留在标的区域内的,乙方认可甲方有权对财产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付款方式:一年一付,先付后用,首期租金于拍租成交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后续租金于每个租赁年度开始前十五日内乙方将租金汇入甲方指定账号内(账户名:宜兴环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宜兴支行,帐号:9*开通会员可解锁*40736E,银行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本合同租赁期内履约保证金10000元,乙方应在标的拍租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此保证金作为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承担合同义务的担保。租赁期间,乙方出现任何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金、对甲方损失赔偿及给付其他费用等经济责任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保证金中扣划相应款项。乙方应在保证金被扣除后10 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至合同约定的金额,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标的区域,剩余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租赁期满,若乙方付清所有应付费用且无其他违约情形,甲方应于双方办理标的区域交还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八、甲方必须提供乙方用电、用水便利,水、电、物业、网络等费用由乙方自行交纳,其中包括因迟交相应费用的滞纳金等罚金亦由乙方承担。如由于这些费用未交清而致使甲方被有关部门(公司)追讨滞纳金或罚金,则甲方有权从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中抵扣,并有权要求乙方补足该保证金的不足部分。

九、乙方承租的店面房不得私自拆建,更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确有需要调整辅助墙之类的结构,也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由乙方自行按照相关规定向房屋建筑所在区域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管理机构备案或审批,经批准后才能施工。

十、对租赁房屋的装修及“装修期”(如有)

1.乙方于租赁期限内,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建及增加附属设施、设备等。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装修免租期为 1个月。

3.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建及增加附属设施、设备等的,应就装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隔断和消防)获得甲方的事先书面批准和同意,如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事先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核批准的,乙方还应自行承担费用获得上述批准。

4.乙方应根据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物业管理公司”(如有)向乙方提供的装修管理规定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建及增加附属设施、设备等,并应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施工图纸及装修、改建方案、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安装方案及线路图等,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如需要)方可进行施工。涉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各类手续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和承担,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甲方有权视其认为适当与否,决定接受或拒绝有关施工图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6.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改动或允许改动已经核准之装修方案,且甲方、乙方双方确认如下:

(1)甲方对乙方之装修设计图纸及方案的批准,并不免除乙方在开始装修工程前,自费及自行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已经由甲方核准之装修设计图纸及方案;

(2)因乙方违反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所制定之任何规定所引致的任何后果,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7.乙方在装修期间应接受甲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保证不以装修工程影响周围环境和其他承租人、相邻房屋占有人等的正常经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善,如因乙方的上述行为导致甲方遭受索赔或任何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8.乙方的装修、改建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和市有关建筑、消防、环保和工业卫生等方面的法规和规定,不得损害租赁房屋的建筑结构。政府有关部门、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出现的问题要求乙方自行承担费用立即整改。

9.乙方事先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如必须),不得对租赁房屋进行下列装修活动:

(1)对该租赁房屋进行任何结构性、内、外墙体、功能性或影响原使用功能的改动或增建,不得在房屋内建立、安装或更改任何间隔墙,也不得对房屋消防喷淋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电力系统或可能影响房屋的任何机电系统进行修改或重做;

(2)在租赁房屋外墙任何部位作标记、涂画;

(3)利用租赁房屋屋顶、外墙、公共区域等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招牌等;

(4)穿凿、切断租赁房屋的任何管道;

(5)擅自安装任何超越租赁房屋设计负载、供电负荷的机械设备;

(6)涂刷广告、安装广告招牌、天线等;

(7)在租赁房屋外墙、屋顶或租赁房屋区域内搭建临时建筑、其他附属建筑。

如乙方违反上述条款,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七(7)日内恢复原状,乙方拒绝恢复的,甲方有权代为恢复,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自行承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0.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同意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的装修、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不应视为甲方在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时,同意就上述装修、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给予乙方补偿,本合同非因甲方原因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租赁期限履行完毕、因乙方违约、及其他非甲方原因而终止的情形)的,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履行交还租赁房屋的义务,就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的装修及增设的附属设施、设备,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进行任何补偿。

11.本合同租赁期内装修保证金10000元,乙方应于装修工作开展前向甲方支付“装修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及增设附属设施、设备,乙方于装修过程中违反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乙方后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12.乙方装修结束后应书面通知甲方检查及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如必须),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提交租赁房屋之“消防验收合格证”复印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正本用于审核)及租赁房屋装修完成后的竣工图纸、水、电管道、线路图纸等所有相关图纸。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三(3)个工作内开始进行检查,经甲方检查完毕无异议及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之日、且乙方向甲方提交所有装修竣工图纸之日起 三十(30)日内,甲方将“装修保证金”扣除任何乙方应付未付之费用后无息返还乙方。

十一、甲、乙双方在租赁期内,除不可抗力和政策因素外,不论发生什么情况,不得随意缩短和延长租赁期。

十二、乙方所经营的业务和投资必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法经营;一切工商税务等收费(如物业费、垃圾清运费、联防费等)、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都由乙方自行负责。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办理相关证照,不影响周边居民及经营者的正常生活和经营,做到合法经营。如造成甲方出租资产的损坏,乙方必须按实赔偿;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三、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随意转租,如乙方确需转租,须经甲方协商同意。如乙方在未征求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宣布解除本合同 ,并有权将房屋收回另租他人。而乙方所交的保证金(即作为违约金),一律不予退回。

十四、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管理规定,爱护并正确使用该商铺及内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的结构及用途,门前不得乱堆乱放。影响周边交通、生产、生活,如乙方因此产生纠纷、投诉,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不得任意开设道口,不得毁坏绿化。如乙方违反有关规定或超出其经营范围进行的活动,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可以因此原因解除本合同,并不于退还所收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有权追偿由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

十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在租赁期满重新拍租时未竞拍到该商铺,则必须在到期之日前无条件清场退出。逾期不退场,除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日收取租金外还要再加收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乙方保证金中扣划,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予以补足。乙方退出,须保证甲方资产完好交还,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乙方退出,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装修经济赔偿。

十六、如遇环科园开发建设或其他需要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承诺同意并配合,甲方除按照相应期限退还租金外,不再承担额外责任,但甲方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合理期限内撤场。

十七、“出租房屋”“交还日”次日起,仍留存于“出租房屋”内的乙方任何设施、设备、家具、装备、物件、物料或其他任何物品均应视为乙方已经放弃,甲方方有权以任何方式自行处理前述物品,因此发生的费用(包括甲方在进行处理过程中,“出租房屋”实际发生的公用事业费)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且乙方不得异议,也不得追究甲方责任和要求甲方赔偿。

十八、 如发生乙方逾期交还“出租房屋”的情况,甲方有权停止对“出租房屋”的公用事业项目供应,将“出租房屋”上锁或更换门锁等,并有权决定挪动或不挪动“出租房屋”内的物品,乙方不得异议,也不得追究甲方责任和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将“出租房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恢复原状的费用、甲方因清除、清理、挪动前述物品所产生的费用、及乙方在从事上述工作过程中“出租房屋”实际发生的公用事业费用等所有费用加上所有费用总和10%的管理费均应由乙方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十九、 租赁期限内,乙方应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在“出租房屋”内从事或许可他人从事任何拍卖、开仓甩卖或清仓削价销售活动;

(2)在“出租房屋”内进行或许可、允许他人进行有毒、有害、危险、嘈杂或反叛的活动;

(3)使用、许可或允许非法或不道德地使用“出租房屋”;

(4)将“出租房屋”用作与承租方被许可进行的生产活动无关的商业办公室和存储室;

(5)允许任何人在“出租房屋”内住宿或居住;

(6)在“出租房屋”内收留或允许收留牲畜或其他动物;

(7)在“出租房屋”内从事或许可他人从事任何宗教性质活动;

(8)在“出租房屋”内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任何可能会对“出租房屋”、“出租方设施”、“公共设施”造成不良影响的机器、设备;

(9)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安装任何自动贩卖机;

(10)在“出租房屋”内煮食;

(11)乙方不得在“出租房屋”内存放任何危险、腐蚀性强、有毒有害、易燃或爆炸性货品或火药、弹药、武器、军火,除非获得出租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12)乙方不得向外排放有毒有害气体,且应依法处理及排放生产废水;

(13)乙方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出租房屋”范围以外的部分堆放物品;

(14)乙方不得违法雇佣非法劳工。

(15)乙方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任何物品、不得乱扔垃圾。

(16)乙方不得在公共区域任意停放车辆,堵塞交通。

二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如一方违约,则必须赔偿违约金2万元。

2、乙方应按时缴纳/补足甲方租金和保证金,如拖欠则每天按拖欠款的5‰收取滞纳金,如拖欠3个月以上,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乙方有上述任何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金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所支付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如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补足。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因此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的,乙方应予赔偿。

二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形成书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环科园财政审计局各执一份。

二十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签章): (签字):

二〇二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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