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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元一村人防口部房等两处人防设施
的公开拍租公告
苏州市华夏拍卖有限公司受苏州城投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委托,就其受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委托出租管理的以下房产3年使用权进行公开拍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拍租标的及保证金:
三元一村人防口部房,建筑面积约130㎡,拍租标的保证金5万元;
三元一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建筑面积约3698㎡,拍租标的保证金6万元,维修维保押金6万元(竞得人不履行相关义务时使用)。
二、拍租地点及时间:
拍租地址:https://paimai.caa123.org.cn;
拍租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10:00;
即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预约看样;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三、注意事项:
1、意向竞拍人需在报名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节假日除外)下午3点前持有效证件至苏州市宝带西路1155号沧浪财智中心1003室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应参拍保证金,竞买不成者,于拍卖会后 3 个工作日内 无息 退还;户名:苏州市华夏拍卖有限公司 账号:853*开通会员可解锁*296 开户行: 江苏银行苏州城西支行。
2、竞拍人报名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相关资料(以上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禁止用于非法金融活动,禁止从事餐饮服务 (不产生重油烟除外)、养生保健服务、保健品销售、玉器加工销售、棋牌、酒吧服务、娱乐等不符合辖区要求的行业,禁止使用明火,禁止擅自转租、违规住宿。标的移交以现场状态为准。
4、本租赁合同时间以房屋实际交付日开始计算,承租人在规定的租赁期内不可以任何理由自行终止合同。如出现此情况,承租人支付的当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均由出租方所得,不做任何赔偿。
5. 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竞得人另行支付,无免租金装修期。
6.租赁期内涉及房屋权属变更的,出租方、管理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解除合同,不属出租方、管理方违约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补偿、赔偿。
7 .拍租成交后竞得人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相关手续、证照,证照齐全方可营业;
8.竞得人需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换、维保(包括、消防系统的设备设施、排风设施、道闸系统、诱导系统、电力、供水、厕所、电梯、照明、排污泵等,门阀养护除外)、场地管理、消控监管(如有)、安全巡查等工作及其相关费用。
9.标的详情、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注意事项详见苏州市华夏拍卖有限公司《拍租告知书》。
10.此公告见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苏州日报或姑苏晚报。
11.竞拍成功后,买受人须向中拍平台支付成交价0.15%的软件使用费。
苏州城投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拍 租 告 知 书
( 202 5年 9 月 24 日 上午1 0 : 00 )
本标的仅有不动产权证,竞拍人请务必在拍租前,做好房屋踏勘及向各相关审批单位咨询了解申领申报经营所需的相关装修、安全、证照、许可证、手续等相关办理情况及缴费工作。以下为本标的相关情况的告知提醒及租赁相关约定,请提前了解,竞拍成交后的相关风险、责任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拍租标的物1:
| 坐落 |
三元一村人防口部房,建筑面积约 130 ㎡ |
||||
| 参拍保证金 |
5 万元 |
租期 |
3 年 |
租金支付方式 |
半 年一付 |
| 房产证用途 |
商业服务 |
土地证用途 |
商服用地 |
||
| 使用情况 |
在用 |
装修期(免租金) |
无 |
||
| 物业费 |
综合物业费等由承租户另行承担 |
原租户优先续租权 |
有 |
||
拍租标的物 2 :
| 坐落 |
三元一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建筑面积约 3698 ㎡ |
||||
| 参拍保证金 |
6 万元 |
租期 |
3 年 |
租金支付方式 |
半 年一付 |
| 房产证用途 |
商业服务 |
土地证用途 |
商服用地 |
||
| 使用情况 |
在用 |
装修期(免租金) |
无 |
||
| 物业费 |
综合物业费等由承租户另行承担 |
原租户优先续租权 |
有 |
||
备注:2号标的报名需缴纳维修维保押金6万元(竞得人不履行相关义务时使用)
二、经营范围及要求:
1. 标的禁止使用明火;禁止用于非法金融活动,禁止从事餐饮服务 (不产生重油烟除外)、养生保健服务、保健品销售、玉器加工销售、棋牌、酒吧服务、娱乐等不符合辖区要求的行业;不可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等危化品;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经营;严禁违规住宿,禁止擅自转租。 一经查实,即视为承租人严重违约。如出现以上情况,委托人或房屋所有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已支付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均不予返还,且不做任何赔偿、补偿。
2. 租赁期内涉及房屋权属变更的,委托方或房屋所有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不属 委托人及房屋所有方 违约, 委托人及房屋所有方 不承担任何责任、补偿、赔偿。
3.竞拍人应自行咨询经营涉及的各主管单位关于各项经营证照办理手续及情况。竞拍成功后,竞得人自行申领、办理因经营所需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执照等各项相关证照、许可证、手续,委托方不予协助办理。若竞得人经营范围和相关手续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制约,而导致竞得人不能领取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及手续的,无法办理申领的风险及后果责任由竞得人自行承担,与拍租人、 委托人及房屋所有方 无关。
4.标的以现场移交状态出租, 如涉及房屋安全鉴定、加固、修缮、补全房屋相关材料的由竞得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租赁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的,委托人及房屋所有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任何损失。 本租赁期限以房屋实际交付日开始计算。 竞拍人报名前需自行了解标的现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渗漏水、现场水电、设施设备、装修状况等与房屋使用相关情况。 承租人在规定的租赁期内不可以任何理由自行终止合同。如出现此情况, 承租人支付的当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均由房屋所有方所。
5.竞得人做好日常安全工作,平常自查各类安全隐患,随时接受委托人及房屋所有方的检查,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到位;竞得人按规定自行配备消防设施设备,确保状态完好。涉及房屋装修的需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手续,涉及装修及安全手续不完备视为竞得人严重单方违约,房屋所有方或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支付的当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均由出租方所得, 委托人及房屋所有方 不承担任何责任、补偿、赔偿。
6.竞得人在房屋合同租赁期内不得作房屋结构上破坏改造,涉及房屋装修的装修方案需报出租人同意后按规定由承租人向标的所在地职能部门申报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7.竞得人另行负责缴付本房屋物业费、停车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网络费、燃气费等费用,因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税费、门前“三包”等城市治安、管理等费用)全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同时安装接入有线电视、电话、水电等由竞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
8.竞得人 需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 所有 设备设施的维 修、更换、维保 (包 括 、消防系统的设备设施 、排风设施、道闸系统、诱导系统、电力、供水、厕所、电梯、照明、排污泵等, 门 阀 养护 除外 )、场地管理、消控监管 (如有) 、安全巡查等工作 及其 相关费用。
9 . 合同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的,承租人自办经营用具及自行添加且未与房产形成依附的固定资产、装修、装饰等不动产部分必须在合同终止三日内自行处理,不得留置在房产内;已与房产形成依附的装修、装饰、固定资产等无偿归 房屋所有方 所有,委托人及房屋所有方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10 .竞得人自行负责清理现场,怠于清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委托人及房屋所有方不承担清理的任何责任和费用。
以上告知内容为附件《房屋租赁合同》的部分约定条款。
三、本场拍租标的交纳的参拍保证金,拍租成交后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和拍租佣金;若拍租不成交,则在拍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给竞拍报名人,参拍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本次标的物拍租的形式和起拍价及加价幅度由拍卖师现场公布,拍卖师有权视现场情况做临时调整。《拍品目录》中所列明的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如与实际面积若有差异,则以公告面积为准,拍租人及委托人对两者之间的差异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该面积差异不影响本次拍租的最终成交价格。
五、竞拍人每举牌一次,即表示按规定的加价幅度递增一档,一经举牌不得反悔。竞拍人报价,其报价须是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的倍数或整数倍,否则应价无效。拍租成交以拍卖师最后三次报价无人继续加价落槌表示。
六、本次拍租设有保留价(即委托人确定的最低成交价格),竞拍人应价未达保留价,不予成交。
七、拍租成交后,标的竞得人须在拍租成交日后七个工作日内履行房屋租赁相关义务,具体为:
1.按约定向房屋产权方缴付租金( 半 年一付,先付后用) ,向委托人(即房屋管理方)缴付履约保证金(即三个月租金,转账支付)、向拍租公司缴付拍租佣金(年租金的3%) 、 向委托人(即房屋管理方)缴付 维保保证金6万元 (竞得人不履行相关义务时使用) , 以上款项由相应收款单位向竞得人提供收款凭证。
2.竞得人按期付清上述各款项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完成房屋现场交付使用手续。
八、标的物的交接:竞得人按期履行完上述规定的款项支付义务并和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后,由委托人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所约定的日期向竞得人移交其拍租成功的房产并办理交接手续。如竞得人不能如约履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次拍租的是标的物的使用权,竞得人在规定的交款时间内未能履行本《拍租告知书》约定之义务的视为主动放弃对该标的的承租权,已付款项(参拍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承担法律责任。
十、本次拍租明确的是标的物的年度租金, 与租赁相关的一切其他事项以拍租成交后竞得人与委托人、房屋所有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在竞得人如期如数地付清本《拍租告知书》第六条所约定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拍租佣金后,房产所有方、委托人、承租人应严格执行《房屋租赁合同》,三方如有违约,则产生的纠纷与拍租人无关,拍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
十一、 竞拍完成后,竞得人应按照上述约定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不可修改) 、《租赁安全协议》(不可修改)、《 廉洁业务告知书 》(不可修改) ,文本详见附件。 附件::
房产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
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丙方(委托管理方):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下,经招租,现就房产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基本状况
1.甲方将座落于 的房屋(以下简称“本房产”)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到本房产现场查勘,已充分了解并确认本房产外部条件及相关设施、结构等现状,可接受,无异议。
2.该房产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约为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用途
1.甲、乙、丙三方约定,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产。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承诺租赁本房产的用途:禁止用于非法金融活动,禁止从事餐饮服务 (不产生重油烟除外)、养生保健服务、保健品销售、玉器加工销售、棋牌、酒吧服务、娱乐等不符合辖区要求的行业;禁止使用明火、禁止擅自转租(具体业态应经甲、丙方许可),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丙方书面同意以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乙方保证,在开展经营业务前,自行申领消防许可、营业执照等合法合规经营所需各项证照,证照办理齐全后营业。乙方确保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自行承担经营风险及经营所需税费,乙方自行办理经营所需各项保险,并自行承担经营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等风险损失,与甲、丙方无关。
4.租赁期满后,甲、丙方有权收回本房产,乙方应如期按约交还。
第三条 租金费用
1.本房产年度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租金支付周期为一年一付,先付后租。首期租金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应在 年 月 日前付清,以后每期租金支付时间为上次租金支付周期届满前7日前。
3.能耗费:乙方负责缴付本房屋物业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网络费、燃气费等费用,因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税费、门前“三包”等城市治安、管理等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安装接入有线电视、电话、水电等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
4.若乙方拖欠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5.乙方应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将租金转账支付给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甲方收到租金后应予以书面确认。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1.乙、丙双方约定,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丙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2.乙方同意若出现乙方违反合同或其他因乙方过错而给甲、丙方造成损失时,甲、丙方有权选择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自甲、丙方抵扣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乙方逾期交纳或逾期补足履约保证金超过 60 天的,甲、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3.在合同有效期内间,除三方另有约定外,保证金不予以冲抵乙方租金或其他未付款项,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时,若乙方已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付清本合同规定的一切应付费用,办理退租交接验收,并将在租赁房屋的工商登记注销,丙方应于办理退租手续并进行交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4.乙方应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将履约保证金转账支付给丙方指定的以下银行帐户:户名: 苏州城投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南京银行苏州分行 ,账号: *开通会员可解锁*2669000001 。丙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应予以书面确认。
第五条 房屋装修
1.乙方应将房屋装修方案报甲、丙方备案,在装修改造过程中不得改变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如确因经营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进行局部改变主体结构(包括对附属设施的增添、改进)的,须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书面同意,并报丙方备案。由乙方自行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办理相关手续如需甲、丙方提供相关资料的,甲、丙方应配合提供。因乙方装修、改建致使房屋损坏,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甲、丙方无关。
2.乙方装修过程中如需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消防报批及审核验收等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并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办理相关手续如需甲、丙方提供相关资料的,甲、丙方应配合提供。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甲、丙方补偿改建或装修费用。
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消防要求进行装修改建,因乙方经营而涉及消防验收等事项,由乙方自行办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经营。
4.乙方不得擅自搭建及拆除原有建筑,否则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六条 房屋修缮维护
1.乙方在租赁期内应负责对房产内外及附属设施设备(包括消防系统的设施设备等)日常的修缮、维护、保养,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实际经营使用后涉及本房产的主体结构、主供水管道、主供电线路的修缮和更换由甲方负责。
3.乙方对本房产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一切不良后果。
4.租赁期内本房产及其附属设施毁损的,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而使本房产或设施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5.租赁期内乙方未尽维修和保养义务,致使租赁物损坏,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与甲、丙方无关。
第七条 安全责任及经营风险
1.乙方在租赁期内,负有安全的全部责任。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区人民政府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本房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乙方应按规定做好承租区内的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和房屋水电设施安全维护工作,房屋内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品等危险品,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经营,严禁违规住宿,严禁使用明火。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丙方无关。
2.乙方租赁房屋后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严防事故发生。如因乙方原因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该安全事故导致有关行政单位对甲、丙方进行行政处罚或造成甲、丙方财产损失、人身损失的,甲、丙方有权就自己的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害要求乙方赔偿。
3.乙方人员、顾客或游客在本出租物业内发生的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及权利纠纷与甲、丙方无关,由此导致的纠纷或赔偿,甲、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若乙方经营范围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制约,或因本房产的使用受法律规范或政府行为的制约,而导致乙方不能进行经营或从事相关活动,其风险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租赁期内,若因市政工程建设、改造等因素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甲、丙方不对乙方做任何补偿或赔偿,同时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拖欠其所应缴纳的租金及各项费用。
第八条 合同解除
甲、乙、丙三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属甲方或丙方违约,不承担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同时因乙方原因给甲、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给予赔偿:
1.乙方擅自将本房产部分或全部转租的;
2.乙方擅自改变本房产使用用途及超范围经营的;
3.乙方擅自以本房产入股、合资、联营的;
4.乙方拖欠租金或水电费、物业费等累计满2个月的;
5.乙方利用甲、丙方名义招揽业务的;
6.乙方存在擅自搭建的;
7.乙方利用本房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8.乙方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违规住宿,“三合一”、“多合一”经营,发现三次及以上或乙方拒不整改的;
9.乙方因自身原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10.存在其他侵犯甲丙方权益的情形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约定的事项未履行或履行不力的,其他两方可依法要求经济赔偿。
2.若乙方拖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的,丙方有权要求以拖欠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三计收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丙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停止物业管理服务等,由此对乙方经营造成影响的,甲、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合同到期,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还租赁房产,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丙方无法按时恢复对该房产的正常使用,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约定日租金2倍的违约金。
4.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或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交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甲方及丙方无须退还,归甲方所有。
5.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除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和终止情形外,非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如有一方违约,守约方可视情况之严重程度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当于 元的违约金。
6.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或丙方因实现权利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律师、保全、保险、鉴定、评估、公证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因政府规划调整或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房屋,使甲乙丙三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系指下列甲、乙、丙三方无法控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及政府部门的其他原因等)。
3.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的。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前,如甲、丙方对本房产需继续出租的,甲、丙方有权按规定重新进行招租,乙方不得妨碍甲、丙方的招租工作。
第十二条 房屋返还
1.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须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日内将本房产移交给丙方。对已与房产形成依附的装修、装饰、固定资产等部分不得拆除或毁损,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费用;如乙方擅自拆除或毁损,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予以经济赔偿。乙方自办经营用具及自行添加且未与房产形成依附的固定资产、装修、装饰等不动产部分可以搬离,但房屋交接单上原有的不动产部分不得搬离,且不得损坏本房屋。同时乙方退房时应保证移交现场均清洁无垃圾。
2.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如乙方以留置物品或人员等手段导致丙方无法接收本房产的,视同乙方逾期返还,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按实际占用本房产的时间,按本合同约定租金的双倍向甲、丙方支付房屋实际使用费,拒不支付的甲、丙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如乙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移交本房屋的,甲、丙方有权采用一切手段(包括强制清场等)收回本房产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视乙方已放弃本房屋内其遗留物的所有权,甲、丙方有权作出处理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垃圾清运费等因此支出的费用。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该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通知
1.通知可以专人手递方式、快递方式及挂号信方式。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发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以对方的签收文据为发送凭证。以快递发出的,以通知交予快递公司后的3日内为收悉日,以交寄记录作为发送凭证。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寄信回执作为发送凭证。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依据发送凭证记载时间确定。
2.乙方确认,租赁期间,该租赁房产也是乙方的有效通知地址。因此,甲、丙方有权选择将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张贴于该租赁房屋的门窗或墙面上,该通知一经张贴即为已向乙方送达通知,乙方于通知张贴当日知悉通知内容。
3.除非一方事先规定了不同的地址,通知的地址如下:
甲 方:
地 址:
收件人:
乙 方:
地 址:
收件人:
丙 方:
地 址:
收件人:
甲、乙、丙三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自行做好日常安全自检工作。每天自查各类安全隐患,随时接受甲、丙方的检查,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到位。按规定自行增设、配备消防设施设备,确保状态完好。
2.乙方装修施工方案需经甲方确认。
3.乙方经营业态需符合相关部门要求,不得有违反相关部门规定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自行申领、办理所需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执照等各项相关证照、许可证、手续,甲方、丙方不协助办理。
5.严禁违规住宿,禁止擅自转租,一经查实,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如出现前述情况,甲方或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且不做任何赔偿。
6.乙方对该房产的日常经营、安全生产工作需配合相关条线职能部门管理,不得违反相关制度、管理要求。乙方确保所经营的业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自行承担经营风险及经营所需税费,乙方自行办理经营所需各项保险,并自行承担经营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等风险损失,与甲、丙方无关。
7.本项目甲方已委托第三方进行招租价格评估,评估费 24000 元由乙方另行承担,并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第三方评估单位。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本合同(含附件)一式六份,甲方、丙方各执两份,乙方执一份,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租赁安全协议
廉洁业务告知书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租赁安全协议
受托管理方: (下称“甲方”)
承 租 方: (下称“乙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租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受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出租管理位于 资产订立租赁安全协议如下:
一、交付租赁物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物以现状出租,乙方有权在招租前勘查租赁物是否符合租赁安全要求,无异议的参加招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交付租赁物时乙方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得以此为由拒收租赁物。理由充分的,甲方予以汇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予以整改。
2、乙方在查验交付租赁物后,自签定本租赁协议起,由租赁物造成的安全后果由乙方负责。
二、租赁期间安全权利和义务
1、乙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必须合法,并符合安全生产及治安的有关要求,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生产经营证照、向甲方书面说明生产经营性设备、人员情况及经营过程中的危险性程度。
2、乙方对承租物必须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设施及日常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使职工懂得符合安全生产、经营要求的安全知识。
3、乙方应按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设置消防设施及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保养、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堵塞消防通道。
4、承租场所为人员密集、众多的、乙方在管理中必须始终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应急指示照明标志齐全,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进行实地演练。
5、乙方在定期安全自查的基础上,应接受甲方及政府安全、消防部门的安全检查与监督。在安全检查与监督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按整改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或及时自查自改。对乙方产生的共存一处相邻关系的、危害公共安全利益或甲方利益的安全隐患或问题,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6、租赁协议约定不允许使用明火的乙方应严格遵守。允许使用明火的,乙方必须严格加强明火管理。易燃易爆部位应严禁明火,动用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并有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护。特种设备应持证运行,定期检测。
7、乙方必须严格用电、用气管理。安装、使用电器设备,使用液化气和工业气体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及在车间、仓库、宿舍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器具。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物中不得使用液化气及严禁人员住宿的,乙方必须遵守,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关系,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出租物用途,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擅自转租他人,否则,因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安全纠纷均由乙方承担。
9、乙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造承租物,经同意改造,但需经政府安全、消防部门批准的,乙方应履行报批手续,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0、共存一处租赁物内的各个乙方,有义务相互订立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的义务。
11、若发生火灾等事故,在依法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按规定追查相应责任和承担费用。
12、在租赁期内,因水、电、气等引发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
13、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消防及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各项规定,同时要符合《资产安全标准(重点)》(见附件1)中各项要求。对违反国家消防及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各项规定及《资产安全标准(重点)》中要求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三、解除租赁关系的条件
1、甲方对政府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涉及承租区域内的安全隐患或甲方在实施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乙方整改,而乙方拒不整改或未按甲方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关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2、乙方未办理政府安全、消防部门审批和验收手续或没有报批和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关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同时作为本协议的安全履约保证金。乙方有不履行《租赁安全协议》的行为时,甲方有权开具扣款通知,并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安全履约违约金。合同期届满,乙方无不履行或违反《安全协议》、《房产租赁合同》的,甲方应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4、乙方因有不履行《租赁安全协议》的行为时被甲方开具扣款通知扣除安全履约违约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若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未能补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就租赁物进行重新招租确定新的承租人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甲方将有关通知按租赁合同明确的地址邮寄后即视为送达,租赁关系解除。
四、特别约定
1、本租赁物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不得使用明火。
2、本租赁物范围内不得住人(经营宾馆或住宿业证照齐全的除外)。
3、乙方在租赁物范围内有如违反国家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各项规定及《资产安全标准(重点)》(见附件1)的行为的,甲方每发现一次可扣乙方除安全履约保证金1000-10000元,乙方有重复性违反国家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各项规定及《资产安全标准(重点)》(见附件1)的行为或乙方拒不改正甲方安全整改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关系,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本租赁物内的安全管理重点区域,乙方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按甲方要求将相关视频信号接入甲方统一平台。
五、附则
1、本协议为租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是租赁合同在安全生产、经营方面的特别约定,与租赁合同具同等效力。
2、租赁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文字解释不一致,也以本协议为准。
3、同一建筑物内,相邻关系的各方应订立安全书面协议;订立的安全书面协议内容不得与本协议内容相抵触。
4、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可另行协商。
5、本协议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6、本协议有效期为租赁期内及乙方实际使用租赁物期间。
以下无正文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苏州姑苏区
| 附件1:资产安全标准(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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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 |
安 全 标 准 |
| 一 |
燃气 |
1、不允许使用钢瓶液化气。 |
| 2、禁止使用胶管、必须使用不锈钢燃气管,燃气管中间不得有接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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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使用管道燃气的必须和供气单位签订《管道燃气设施委托维护保养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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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燃气使用场所必须安装燃气泄露自动切断报警器并保持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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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同一场所内不可以使用二种及以上的火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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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灶具周围不能有易燃可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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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灶具使用场所应配备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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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每次用气结束后,必须关闭气源总阀,并建立签字确认制度确认开总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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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值班场所 |
1、“三合一”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 |
| 2、“三合一”场所,住宿部分和非住宿部分不得共用逃生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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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值班不得超过约定人数,且住宿与生产、经营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相应的技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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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值班场所不得使用明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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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不得在值班房间内烧煮食物(包括使用电饭锅、烧水壶、电炉、热得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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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房间周围不得堆放可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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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房间内不得有明火(包含吸烟、点蚊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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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值班房间应必须安装空调并单独设置线路、禁止使用取暖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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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值班房间每间房间必须单设漏电保护器并安装不得大于1A的限流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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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每个房间至少配备2具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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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每个值班房间必须安装烟感警报装置并保持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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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用电 |
1、配电箱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1m以上的间距,且下方不得放置可燃物。 |
| 2、线路必须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并每月检查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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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当发现插座有损坏、烧焦等情况应及时停止使用并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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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电气线路上必须安装智慧电气火灾用电安全预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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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不允许使用花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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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禁止两个及以上接线板相连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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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插座与插头不配套应更换插座,避免改变插头尺寸与形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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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配电线路必须严密套管保护,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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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消防 |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必须实行定置管理,不得无故移动。 |
| 2、室内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箱门开启正常,周围1m内无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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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食堂、厨房禁止使用易燃材料,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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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一般场所选用可以灭ABC类火灾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压力正常,定期维护检查(出厂有效期5年,充装有效期2年,报废期限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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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按每30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之间的距离不超20m,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一般为2具。失效的灭火器不应放置在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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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室内消火栓内的水枪、水带等配件齐全,设施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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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消防设施(灭火器、消火栓等)必须每月检查一次并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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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有人员活动的场所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固定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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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九小场所”(小学校、小医院、小餐馆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场所)禁止使用明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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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公众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切割等有可能产生火星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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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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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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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餐饮 |
1、对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擦洗保持无油渍。 |
| 2、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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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必须安排专人在停止营业时负责关闭燃气总阀门,并建立签字确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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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电瓶车 |
1、不靠近火源,远离可燃、易燃物。 |
| 2、充电时间不宜过长,不能超过10小时,必须有人员看管或安装充电定时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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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允许使用“飞线”方式拖线板进行充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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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不允许将电瓶车电池放置在室内,不允许在室内对电瓶车电池进行充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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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电瓶车必须停放在在室外且与人员居住场所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执行定点停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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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电动车不允许停放在室内、楼道、过道、疏散通道、消防通道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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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廉洁业务告知书
为规范业务往来活动,建立诚信、廉洁的业务合作关系,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特郑重告知如下: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廉洁从业的规定。
2.本着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禁止暗箱操作,自觉按合同办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个人合法权益。
3.加强监督,对违反合同行为及时提醒并予以纠正,发现委托管理方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及时报告委托管理方的纪检监督部门(见本告知书所示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4.按有关规定,有举报必回应。对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举报人员对举报内容负责,存在恶意、虚假内容举报的,将追究其一切责任,并保留终止相关合同、将其列入合作伙伴黑名单的权利。
5.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时,承租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包庇纵容等行为。
6.委托管理方及其管理人员不得收受承租人馈送的任何现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不得要求或接受承租人为其住房建修、婚丧嫁娶、出国等提供资助;不得介绍亲友参与承租人开展的业务活动;不得收受回扣、不得参加任何业务关联人员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承租人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等;不得吃、拿、卡、要或变相吃、拿、卡、要。
7.委托管理方不得利用计量、结算、支付等职务权力,故意刁难承租人以谋取私利。
8.承租人不得为获取合作利益向委托管理方管理人员送礼、行贿,不得有向管理人员提供宴请和娱乐活动及其他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规定、影响公平交易的行为。
9.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委托管理方纪检组织、监督部门开展的各项督查、检查、核实工作,不得提供伪证,不得搪塞纪检监督人员。
10.承租人如发现委托管理方管理人员有索贿、受贿及其他违反廉洁行为的,应及时向委托管理方纪检监督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并有义务提供记录相关管理人员违反廉洁行为的文字、音频、视频证据或其他证据。承租人举报渠道:邮箱: ctzfzlgs@163.com;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本单位(人)已充分知晓本告知书所有内容。
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十二、本次拍租会拍租人及委托人对拍租标的采用任何形式(包括印刷资料、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仅供参考,一切以实物实样实地为准,拍租人、委托人对标的物的任何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
苏州市华夏拍卖有限公司
竞拍人承诺并声明:本竞拍人已收到并认真阅读了本场拍租会的《拍租公告》、本《拍租告知书》及附件。 在此郑重承诺并声明:本竞拍人参加此项标的竞拍,即对此标的做了充分的查实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现状、内在瑕疵及权利瑕疵),本竞拍人一旦以最高应价落槌竞得本标的,作为承租人愿意接受本场拍租会的《拍租公告》、本《拍租告知书》及附件上所有条款以及本拍租标的的一切现状和瑕疵,并愿意承担跟标的相关所发生的一切欠费、税费及违约责任。
竞拍人身份证: 竞拍人签字盖章:
拍品目录
202 5年 9 月 23 日
| 序号 |
拍 品 名 称 |
备注 |
| 1 |
三元一村人防口部房,建筑面积约 1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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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三元一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建筑面积约3698㎡ |
以上标的使用权均为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