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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春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
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提升财政资金
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1 号)、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 号)及相关
法律法规,按照零基预算改革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我
局拟定了《长春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
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以
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cczjjc@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寄至:长春市前进大街 2688 号长春
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邮政编码:130012)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6 年 3 月 5 日至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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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长春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
长春市财政局
2026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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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1 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 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
2016〕504 号)、《吉
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86 号)、《财政部 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
〔
2022〕183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零基预算改革工作要
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定义与性质】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市
财政局依法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含招标控制价)、
过程结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准确性进行审查的监
督管理活动,是保障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重要制度安排。
第三条【权责关系与协同要求】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不改变项目
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各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涉及
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动议阶段,及时与市
财政局进行沟通对接,落实财政资金来源及投资额度,并依法接受财
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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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是指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本
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
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
第五条【资金范围】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
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以及其他依法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完全由企业自行负责还本付
息的债务性资金除外。
第六条【评审管辖】 市财政安排资金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
原则上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市财政资金转移支付至区级财政列支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原
则上由相关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必要时,市财政局可以直接组织评审。
第七条【评审范围】 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且市本级财政出
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
50%以上、项目总投资规模在 200 万元人民币
(含)以上的;
(三)市人民政府要求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
(四)市财政局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除外情形】 下列项目不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道路、桥梁、交通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市政
设施的日常维护养护项目;
(二)布展、物业管理、安保服务、保洁服务等服务类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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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的信息化项目及小修项目;
(四)已有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或发布统一计价标准的项目;
(五)其他依照规定或经认定不适宜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
第九条【评审内容】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算、预算(含招标控制价)、过程结算及竣工决(结)
算的准确性、完整性与时效性;
(二)项目工程建设各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与准确性;
(三)财政性资金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绩效情况的专项核
查;
(四)其他与项目财政管理相关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条【评审方式】 财政投资评审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
(一)全过程跟踪评审:对项目自概算批复后至竣工决(结)算
批复前的建设全过程进行持续性评审监督;
(二)阶段性单项评审:根据管理需要,对项目的概算、预算(含
招标控制价)、过程结算及竣工决(结)算等环节进行单项评审;
(三)专项核查评审:对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或特定
事项进行的专项核查与评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评审方式。
第十一条【评审结果效力】 财政投资评审结果按以下规定运用:
(一)作为市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预算安排、调整、执行以及
项目资产管理与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概算的评审结果,可作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或调整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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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的参考依据;
(三)项目预算(含招标控制价)的评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确
定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四)项目工程结算的评审结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
款结算支付的依据;
(五)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不作为启动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工程价
款支付、概算调整等相关管理程序的直接前置条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职责主体与实施方式】 市财政局是市本级财政投资
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
市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具体评审业务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
单位或通过政府采购等法定方式选取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评审
机构)承担。社会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由双方依法订立的
委托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
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制定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审(总投资一亿元
及以上的项目)、预算(含招标控制价)、竣工决(结)算的财政投
资评审工作;
(三)负责审核批复市级项目主管部门(不含向市级财政报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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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部门决算的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可按规
定授权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其所属行业或领域的项目竣工财
务决算;
(四)对经授权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
行监督抽查;
(五)依法依规确定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建
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安排并保障评审工作所需经费;
(六)监督、指导和管理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协调处理评
审过程中项目相关方的关系,依法受理相关投诉,组织重大争议问题
的论证;
(七)组织对评审工作数据、案例的分析研究与成果应用;
(八)通报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共性问题;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财政投
资评审职责。
第十四条【所属评审机构职责】 市财政局所属财政投资评审单
位受市财政局委托,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并执行市财政局下达的评审任务,按照规定时限、程
序和质量要求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负责;
(二)负责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日常管理与协调;
(三)统一受理、审核、归档和管理评审项目资料;
(四)对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评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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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相关业务争议的论证;
(五)建立健全评审项目受理、进度跟踪、质量管控、专家咨询
及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机制,及时、准确向市财政局报告评审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六)开展评审数据统计与分析,总结评审案例,积累造价指标,
研究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标准参考体系,组织评审业务培训与
质量研讨;
(七)承办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评审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
指项目建设单位的市级主管机构或项目资金使用的市级归口管理单
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行业)所属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投资
评审申报工作,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报送评审资料,配合市财政
局开展评审工作;
(二)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负责审核批复本部门或本行业项目
的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并将批复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财政投资评审意见,按要求
进行整改;
(五)对未纳入市财政局直接评审范围的项目,负责参照相关工
程造价标准、规范或本办法的原则,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各阶段造价
审查与投资控制工作,并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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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市财政局要求履行的其他相关职
责。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和管理项
目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等项
目建设单位,以及接受委托承担代建、征地拆迁等管理任务的项目管
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为项目投资控制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项目的建
设管理、财务监督与成本控制,合理编制资金预算,严格管控投资规
模;
(二)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项目实行单独核算,及时、
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真实、完整反
映项目建设财务状况;
(三)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财政评审要求,及时申报财政投资评
审,并按要求完整、准确地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对评审初步结
论进行核对、确认;
(五)严格执行生效的财政投资评审结果;
(六)按照市财政局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落实
整改措施,完成相关处置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社会中介机构职责】 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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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委托合同约定,履行以下
职责:
(一)严格遵守评审程序与执业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
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质量;
(二)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限与要求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
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三)接受市财政局及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单位的业务指导、质
量监督与工作考核;
(四)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或所
属财政投资评审单位报告;
(五)完整、及时地整理并向市财政投资评审单位移交评审工作
档案;
(六)遵守保密规定,对在评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七)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
关义务。
第三章 评审实施
第十八条【送审项目基本要求】 申请财政投资评审的政府投资
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本省及本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项目概算预审、预算(含招标控制价)、过程结算及竣工决(结)
算等送审文件,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本省及本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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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规范与标准。
第十九条【评审资料与时限】 项目送审所需资料的具体要求、
清单格式以及各类评审事项的办理时限,由市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需
要确定并公布执行。市财政局所属财政投资评审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
提出调整建议。
第二十条【送审条件】 申请财政投资评审,应当符合下列相应
条件:
(一)申请概算预审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已获批准,并
已明确资金来源中包含市本级财政性资金,资料齐全、完整。送审原
则上以立项批复的项目为单位;确需分次送审的,须经市财政局同意。
(二)申请预算(含招标控制价)评审的,应当已明确项目概算
资金来源中包含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且评审资料齐全、完整。送审原
则上以完整项目或其独立标段为单位。
(三)申请工程结算评审的,项目应当已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
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结算资料应当已经项目建设单位
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且评审资料齐全、完整。送审原则上以单
个合同为最小单位,实行过程结算的项目除外。
(四)申请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项目应当已完工并可投入使用
或经试运行合格,工程结算已经市财政局组织评审或确认,评审资料
齐全、完整。送审以立项批复的完整项目为单位。
第二十一条【评审资料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实行送审资料清单管
理制度。资料清单的具体内容与格式由市财政局所属财政投资评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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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拟定,报市财政局同意后执行,并可根据政策调
整与工作实际进行优化更新。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所提交的评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送
审资料存在缺失、遗漏或存在明显错误的,市财政局或所属财政投资
评审单位可不予受理,或要求限期补充、更正。
第二十二条【重大投资项目管理】 项目概算总投资达到一亿元
人民币及以上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在项目审批前,与市财政局就建
设成本等关键事项进行充分沟通。
项目概算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并经
市财政局预审后,合理确定与控制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三条【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管理】 项目预算(含招
标控制价)评审内容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
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全部费用。
项目预算(含招标控制价)送审金额不得超过已批复的项目概算
或预算投资额。按规定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送审金额不得
超过批复的估算投资额。
拟采用工程总承包(
EPC)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当在招标前与市
财政局进行沟通,并在其指导下合理确定项目预算控制金额及最高投
标限价。未经财政等相关部门联合评审并批准,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
(
EPC)方式实施招标。
项目预算(含招标控制价)评审结果自市财政局批复之日起一年
内有效。有效期内完成后续相关工作的,评审结果持续有效。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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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未能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提出延期申
请,经批准后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
原评审结果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与送审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并办理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在规定时限
内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及报告,及时申请财政投资评审。未经
市财政局批准,不得自行组织或委托开展结算评审及确认工作。
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的送审金额,不得超
过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且不得超过已批复的项目概算或预算投
资额。实行过程结算的,其结算送审应当以分部工程为最小单位。
严禁以财政投资评审尚未完成作为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价款结
算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时限】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
目完工并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
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申请财政投资评审。
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编报期限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并
应在原定期限届满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一)中小型项目,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二)大型项目,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项目类型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评审依据】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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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资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以及
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建设标
准、定额及行业规范;
(四)履行规定程序形成的相关政府会议纪要;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评审过程中严禁使用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评审机构内部标准
或企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计价依据与使用规则】 项目评审中的工程造价计
价依据包括:
(一)估算指标、概算定额;
(二)工程计价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及相关取费标
准;
(三)工期定额及劳动定额;
(四)人工、材料(设备)、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以及施工机械
台班综合价格;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六)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发布的计价信息及结算指
导文件;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对于现行计价依据未能涵盖的项目、工艺、材料设备,或者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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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价格信息与市场实际水平存在明显偏差的,应当通过市场调查、
询价、类比分析或专家论证等方式,形成具有合理性和可靠性的价格
或标准,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确认手续后,作为确定相应工程造价的依
据。
定额等计价依据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循其适用范围和规定,按照
工程类别准确、规范选用,严禁跨类别、跨专业混用定额。工程量的
计算口径、计算规则及计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
规范与标准。
第二十八条【评审基本程序】 财政投资评审按照以下基本程序
开展:
(一)申请。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
提出评审申请。报审前,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
规定,对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进行审核,明确报审金额。项目评
审原则上一次性报审;评审过程中确需调整报审内容的,项目主管部
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规定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说明
情况。
(二)受理与预审。市财政局对报送的评审资料进行预审。资料
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
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任务委托。对决定受理的评审项目,市财政局履行内部程
序后,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包括所属财政投资评审单位或
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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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评审。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开展评
审工作,全面、细致查阅评审资料,并就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项
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沟通。评审机构认为项目资料缺失、存在
重大疑问或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书面报告。
(五)现场查勘。评审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评审需要,按照
市财政局相关规定组织现场查勘,核实工程实际状况。
(六)补充资料。评审过程中确需补充资料的,应当由项目建设
单位按照要求提供,并经评审机构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评审依据。
(七)形成初步结论。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形成初
步评审结论。
(八)复核。市财政局应当对评审机构提交的初步评审结论组织
复核,确保评审质量。
(九)交换意见。市财政局应当将复核后的评审结论送项目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征求意见。相关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反
馈意见;逾期未反馈或反馈无实质性异议的,视为同意。
(十)出具报告。评审机构应当根据复核及交换意见情况,完善
评审结论,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出具正式评审报告,经市财政局或其所
属财政投资评审单位审核确认。
(十一)备案与批复。市财政局相关资金管理处室(单位)对项
目概算预审、预算(含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含过程结算)的评
审结果进行备案,并及时将评审结果批转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竣工
财务决算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批复项目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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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资料归档。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
理规定及市财政局要求,及时整理、移交和归档评审工作全部资料。
第二十九条【争议处理与退审机制】 评审过程中出现争议或问
题,评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
式提出。严禁以存在争议、需补充资料等为由拖延评审进度,造成评
审工作久拖不结。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存在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评审资
料、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不力等情形,导致评审工
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评审机构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书面报告。经市财
政局协调后,认定确已无法继续评审的,可以作出退审决定。
对于评审过程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或争议,市财政局所属财政
投资评审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力量进行指导或协调。
对于重大争议问题,市财政局所属财政投资评审单位应当组织项
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行业专家及评审机构等进行专题论
证。论证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专题论证意见,作为继续评审的
依据。
经专题论证后,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仍对评审初步意见
持有重大异议且无法达成一致的,市财政局可以作出退审决定。
项目退审后,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项目
建设单位完善项目资料、解决争议问题。具备重新评审条件后,按程
序重新启动财政投资评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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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评审经费保障】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经费,应当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评审工具要求】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使用的工程
计量、计价等软件工具,其数据标准、计价规则和功能设置应当与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
的计价依据和规范要求保持同步更新,确保能够准确、高效地满足评
审工作需要。
第三十二条【评审报告批复时限】 市财政局或者经授权的项目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合规的评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完成报告的批复或者批转工作。
第三十三条【评审结果的执行与整改】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监督、
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的批复文件及相关处理决
定,并督促其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第三十四条【项目资产交付与管理】 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
门应当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资金清算与资产交付手续,将
形成的资产及时、完整地交付或划转至接收使用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交付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
完整,促进项目投资效益充分发挥。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
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待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应当根据决算批复结果
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并据此进行资产价值调整或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代建单位责任】 实行项目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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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完成工程
竣工结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资产交付等后续工作。
第三十六条【评审时限管理】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
成评审任务。评审时限由市财政局根据政策要求、项目复杂程度及工
作实际动态调整并公布,以保持评审能力与任务量相匹配。
评审时限自评审机构正式接收评审任务、完成全部所需资料交接
之日起计算。
评审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就评审结论交换意见,以
及因交换意见、补充资料等所需的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
第三十七条【社会监督与工作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财
政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市财政局或有关监督部门进行
检举。接到检举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或者妨碍财
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八条【违规行为处理】 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在财政
投资评审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串通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的,市财政局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27 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市财政局在评审或资料审核过程中,发现涉嫌造假或其他违规问
题线索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主管部
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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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不作为免除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评审人员与成果质量要求】 承担财政投资评审工
作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与执业资格,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掌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与方法,能
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业务,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评审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
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其执业印章。评审机构应当对出具的评审报告
(或咨询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评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本省、市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规
范及计价依据。评审结论应当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工程造价情况,
严禁弄虚作假、抬价或压价。
第四十条【操作规程与过程管理】 市财政局所属财政投资评审
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具体
操作规程,对评审资料管理、计量计价工具使用、现场查勘、材料设
备询价、争议处理、成果文件编制、档案管理、工作纪律、岗位职责、
人员考核、标准建设等各项工作予以细化规范,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
行。
评审机构应当加强评审全过程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各
环节工作规范、高效、可追溯。独立完成评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
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评审工作档案应当完整、
准确、系统,实现全过程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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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评审业务的,除遵守委托合同约定外,还应当
执行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工作考核与评价】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投
资评审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评审机构(包括所属财政投资评审
单位及承担评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内部
控制、职业道德以及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
为确定委托关系、安排评审任务及支付服务费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与文件废止】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长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长财建〔
2017〕142 号)
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解释权限与冲突规范】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
释。本市此前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为准。国家及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