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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公安局辅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项目采购公告
(招标编号:YCGACG2025-CS01-NK-2)
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盐城市市辖区
一、招标条件
本盐城市公安局辅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
目资金来源为, 招标人为盐城市公安局。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他。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43.46万元(财政性资金); 合同履行期限:壹年。
采购需求(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数量等):为满足工作需要,盐城市公安局
就辅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项目进行采购,参保人数2173人(最终按实际参保人数结算),
本项目对人均单人费用设定最高限价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元/人/年。投标供应商对人均单人费用予以报
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响应。采购人根据实际服务人数据实结算;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
效响应。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盐城市公安局辅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盐城市公安局辅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项目: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证明材料见投标文件格式);
1.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等(具体证明材料见投标文件格式);
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体证明材料见投标文件格式);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体证明材料见投
标文件格式);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不包括在港澳台地
区注册成立)且拥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保险公
司,本项目投标人允许市级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参与本次投标,投标人若为保险公司分支
机构,且每家保险公司只允许一个经营单位参加投标。
本项目
不 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tmp/0a4c60cd-8fe5-41c2-a059-0ff7cb655854-html.html获取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到*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
获取方式:投标人凭加盖公章的单位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到携手阳光公司
领购纸质采购文件(地址见本公告。注:未领购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参与权以及相关知情
权)邮箱:xsyg005@163.com。 售价:300元;交纳方式:支付宝:*开通会员可解锁*等。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
递交方式:现场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
开标地点:盐城市府西路华邦国际西厦A302室(3楼东区)
七、其他
1.项目编号:YCGACG2025-CS01-NK-2
2.项目名称:盐城市公安局辅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最高限价):43.46万元(财政性资金);
5.合同履行期限:壹年。
6.采购需求(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数量等):为满足工作需要,盐城市
公安局就辅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项目进行采购,参保人数2173人(最终按实际参保人数
结算),本项目对人均单人费用设定最高限价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元/人/年。投标供应商对人均单人费用
予以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响应。采购人根据实际服务人数据实结算;超过最高限价
的为无效响应。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盐城市公安局
地
址: 盐城市平安路9号
联
系
人: 江警官
电
话: 0515-832*开通会员可解锁*95
电 子 邮 件: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盐城市携手阳光集中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盐城市府西路华邦国际西厦A302室(3楼东区)
联
系
人: 施工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 子 邮 件: xsyg005@163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处*](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处*](盖章)
./tmp/0a4c60cd-8fe5-41c2-a059-0ff7cb655854-html.html一、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盐城市公安局辅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项目,参保人数 2173 人(最终按实际参保人
数结算)。
2.本项目对人均单人费用设定最高限价为:*开通会员可解锁* 元/年/人。投标供应商对人均单人费用
予以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响应。采购人根据实际服务人数据实结算;超过最高限价
的为无效响应。
(二)保险险种名称及条款报备
1.本项目保险条款名称以保险人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的条款名称为准。
2.投保险种: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的险种。
3.本项目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为保障项目的连续性,该项目的保险期限需与上年度的保险止期接续,在此期间发生
的保险事故成交供应商均需承担保险责任。
5.基础保险费明细
承保项目
项目内容
给付经额
意外身故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
的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给付 30 万元
意外残疾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
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
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
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
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
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给付 30 万元,1 至
10 级伤残分别按
100%至 10%给付
急性病身故
指被保险人突然发生、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
的急性疾病(所患既往症除外)
,并自发病之日起 3 日内
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项下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给付 30 万元
./tmp/0a4c60cd-8fe5-41c2-a059-0ff7cb655854-html.html承保项目
项目内容
给付经额
意外医疗
因意外伤害引起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对于被保险
人因该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
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
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
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
分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保险
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诊急诊限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
医保报销范围内
的,100 元免赔后按
100%给付,最高 3
万元
住院津贴
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含)以上医疗机
构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
险人按照的约定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给付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元/天,每
次免赔 1 天,单次
给付 90 天,累计最
高给付 180 天
疾病住院津贴
因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所患既往症除外)之日
起确诊罹患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期间内在在二级(含)
以上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
院日数,保险人按照的约定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给付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元/天,每
次免赔 1 天,单次
给付 90 天,累计最
高给付 180 天
猝死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
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给付 6 万元
保障范围
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害及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特别约定
1.赔付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本保险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后发生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予赔付。
2.为保障项目的连续性,该项目的保险期限需与上年度的保险止期接续,在此期间发生
的保险事故中标单位均需承担保险责任。
3.连续参保期内首次确诊的疾病,后续保单年度内不得以既往症拒赔。
(四)相关服务要求
1.人员配备
(1)对本采购项目须设立专项小组。其中项目经理 1 名,负责按照本次保险的有关要
求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客户服务专员:至少
配备 5 名,其中有 2 名应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2 名应为项目专职理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
提供保险服务。(投标时提供专项小组名单,格式自拟,不提供为未实质性响应处理)
注: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须经采购人同意。
./tmp/0a4c60cd-8fe5-41c2-a059-0ff7cb655854-html.html(2)成交供应商须随时与采购人沟通人员的被保险人上一份保单的到期时间,必须保
证被保险人不脱保,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合同。
(3)根据相应文件内容,配合投保人完成核保与出单事宜,并在收到保费的次日生效
保单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专人送达投保人。
2.承保服务:
(1)指定专门的客服人员,接受各方咨询,解释相关保险内容。
(2)定期走访采购方,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采购方分忧。
(3)每季度按时向相关部门汇报上季度的理赔情况。
3.理赔服务
(1)保险服务基础标准:
①统一实行 24 小时接报案;
②统一实行 24 小时查勘;
③统一实行 24 小时救援;
④统一实行 8 小时全年无休理赔工作;
⑤统一实行 24 小时投诉服务;
⑥设立 24 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脑录音系统和查勘调度系统保证畅通无误,及时
准确。全年 365 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本项目客户服务专员。
(2)设立专人专门窗口负责受理赔款案件,实行一站式服务,确保理赔、财务、信息
技术等环节的高效畅通。
(3)接到报案后应详细的告知被保险人注意事项,承保范围,保障内容及理赔时需要
准备的材料等,不得欺骗、误导被保险人;
(4)配合被保险人了解、熟悉理赔流程,指定专人上门收取索赔单证,并在约定的时
间内上门收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上门服务。
(5)保险公司上门收取理赔资料时,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立刻以书面或口
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资料后 1 个工作
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6)在收到理赔材料后,简化理赔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告知被保险人赔偿金额,除
外金额或不予赔偿的理由,超过规定时间的,视为同意赔偿。
(7)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及时确定赔
偿金额:
./tmp/0a4c60cd-8fe5-41c2-a059-0ff7cb655854-html.html①对于意外伤害,资料齐全后 10 工作日内确定赔偿金额。
(8)治疗医院应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民营医院除外。急症可就近就医,
待病情稳定后可转至指定医院。
(9)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同意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
《拒赔通知书》。
(10)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没有按规定时间向
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则按保险责任处理。
(11)不承担既往症导致的保险责任。但如果在同一公司续保且疾病发生在首次投保起
始时间之后,无论在哪个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成交供应商都须承担保险责任。
4.其他保险服务承诺
(1)定期沟通制
每季度召开保险工作例会,通报保险事故情况、理赔进展情况、商定各项服务计划和共
同解决需双方协调的事宜;
(2)培训、考察机制
定期不定期提供专项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保险的基础知识、保险合同责任及条款解
释、保险事故索赔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3)风险管理计划
每年举办一次针对意外事故防范的活动,培训活动时间由投保人、保险人共同拟定。
(4)提供采购人要求的其他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