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州市城市容貌标准》修改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变更
发布时间:
2026-05-06
发布于
--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根据有关要求,现拟对《台州市城市容貌标准》(台政办发〔2018〕16号)作如下修改:

1.将“二(三)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设置、搭建天线、铁架、水塔、屋棚等有碍市容的设施、设备;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未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修改为“二(三)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2.将“二(四)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3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的粉刷每5年不少于1次。”修改为“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玻璃幕墙和金属幕墙及大面积透明材质的幕墙应每年至少清洗1次;水刷石、干粘石和喷涂材料的外饰面应每5年至少清洗1次。” 3.将“三(九)中临街建筑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遮挡墙,同时设置工程告示牌; 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围墙保持整洁、完好,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拆迁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封闭围墙,同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待建地块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1.8米的实体围墙,近期未计划开发的地块,应进行临时绿化,并保持围墙及绿化完好、整洁。”修改为“临街建筑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遮挡墙,同时设置工程告示牌;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米,围墙保持整洁、完好,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 4.将“六(一)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修改为“六(一)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5.将“六(七)市区内不得设置过街横幅。各类布幔、横幅、气球、气模、广告彩旗和节日标语等,应当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设置。”修改为“设置横幅、条幅、旗帜、充气装置等户外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针对本次修改,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与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园林处联系。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处室:环卫园林处

邮箱:tailang1990@126.com

通信地址: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星云路218号

邮编:318000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