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医院2026-2027年度医疗责任险项目市场调查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4-08
发布于
广东湛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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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潜在供应商: 吴川市人民医院2026-2027年度医疗责任险项目现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市场调查。请自愿参与市场调查的各潜在供应商,根据本公告所列需求及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资料。为保证供应商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建议供应商按照如下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征集内容 吴川市人民医院2026-2027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 二、征集时间、方式 (一)征集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04月13日结束,逾期将不予受理。资料递交时间以电子邮箱收到资料的时间为准。邮寄的纸质和U盘等资料尽量在征集时间内寄(送)达。逾期递交的资料,或仅递交电子或纸质资料中一种资料的,征集单位视情查阅或参考。 (二)电子文档接收邮箱:gdflzb@126.com。邮件名称为“供应商名称+吴川市人民医院2026-2027年度医疗责任险项目市场调查”。 (三)纸质资料收件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2号御海湾10栋1001号,收件人:肖工,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四)电话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30-18:00。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805。 三、递交资料要求 投递的资料不论是纸质文件,还是电子文档(视频除外),均按以下内容、顺序依次排列、装订。 1.提供附件一:市场调查表PDF版(加盖公章)。 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其他要求 1.价格具体为本身市场价格,反馈的价格信息要真实准确,报价有效期不应少于6个月。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及证明材料。 2.无论征集单位是否采用技术参数,投递人应保证递交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否则由投递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因投递资料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征集单位将保留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利。 3.供应商认为还需提供的单一性、专利技术等其他与产品技术需求相关的资料。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丰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1-1 吴川市人民医院2026-2027年度医疗责任险项目需求表 (一)保险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以下情形,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方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的;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3)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护理规范的诊疗活动; (4)被保险人非故意违反有关诊疗护理规范的。 3.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方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 4.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被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仲裁或诉讼费用(包含可能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解剖费等)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或庭审的人员因参加上述活动而产生的差旅费以及专家咨询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及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由供应商提供 (四)追溯期 期内索赔制,首年投保无追溯期。 (五)赔偿范围 1、经济赔偿责任参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计算,具体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患者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患者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患者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患者或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经仲裁机构或法院判决、仲裁、调解或经湛江市司法局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酌情评鉴所需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诉讼案件律师费用,保险人应当与被保险人及代理律师签署三方协议,由保险人直接支付给代理律师。

(六)其他相关要求:

1.承认经司法局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的调解结果,调委会调解的案件赔付在 20万元以内,保险公司必需理赔给医疗机构或患方,且理赔材料只需提供调委会的调解协议书。 2. 保险公司必须承认法院的判决结果,并理赔给医疗机构或患方。

特别约定

1.为高效化解医疗纠纷案件,充分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并体现构建和谐社会之精神,对于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医疗纠纷案件,以及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但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医疗纠纷案件,被保险人完全有权自主处理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被保险人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人应根据此赔偿协议进行保险赔付。每个保险年度被保险人通过自主处理此类案件的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累计不超过应缴保费的10%,自主处理次数不限。 2.承保保险公司授权“医调委”的人民调解员对于赔偿处理额度在人民币2万元以内的医疗纠纷案件可自主主导医患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保险人依据调解协议和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结案后,患方如因同一事故再次提起赔偿请求(包含但不限于请求赔偿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等),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定应由被保险人继续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以及因患方再次提起赔偿请求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公司亦应负责赔偿。 4.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保险人同意本保险采用医务人员不记名的方式投保,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数达到实际应投保医务人员数的90%以上(含90%)属于足额投保,低于90%的属不足额投保,当被保险人的实际医务人员数变更(增加或减少了投保医务人员数超过的10%)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报变更后的医务人员数,保险人根据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医务人员数以及保险期间的剩余期限增加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5.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处进行实习的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经临床带教教师或者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临床带教教师或者指导医师的要求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6.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处进修的医务人员,经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指导医师的要求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7.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保险人同意将被保险人根据外聘合同聘用以及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帮扶政策聘用的外聘医务人员、或正常会诊的非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视为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 8.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按照被保险人轮岗管理制度要求的医务人员,在轮岗期间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9.被保险人聘用的医务人员,在注册或变更注册期间或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及要求到指定区域范围内从事诊疗活动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10.被保险人因医疗纠纷处理(包含自行和解和人民调解)过程中,为了查明医疗纠纷原因和损失产生的鉴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法律费用限额内负责赔偿。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11.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12.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广东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各地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13.本保险合同所称的“诊疗活动”,也包括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被保险人自营平台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4.确定患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规则: (1)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案件,以医疗机构报案时填写的时间为准。 (2)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不在同一保险期内的案件,以下述材料记载时间中最早的日期为准:患方向医疗机构或者行政部门书面投诉材料日期(患方或患方代理人签字)、司法鉴定(含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日期、人民调解申请日期、法院传票通知日期等与纠纷相关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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