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咸亨股份: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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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834794 证券简称:咸亨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
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
券法》
”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
、
《公司章程》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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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
、
《证券法》
、
《监管
办法》和《公司章程》行使如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或者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不得将其法
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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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前款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如有)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其中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行为涉
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
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之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
定。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金额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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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举行一次,
并且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召开。
第八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的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不含投票代理权)股份的股
东书面请求;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
说明原因。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办公地点,具体由公
司在每次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公司
应当提供。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均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
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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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
第七、八条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集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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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
发出股东会通知。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和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十九条 对于股东提出的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召集人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建议。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
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作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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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之前,董事会秘书可向股东、监
事征集议案,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作为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通知方式通
知公司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天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会的,应当通知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节 股东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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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进行登记。
自然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提供其
他能够让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的证明。委托股东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授权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并提供能够让公司确认委托人的股东
身份的文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如委
托数人为代理人,委托书应注明每名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的签名(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要求在股东会发言,应尽量在股东会召
开前向公司登记。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股东会召集人根据公司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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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其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董事无
法选举会议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担任会议主席。
会议由监事会自行召集的,由监事会主席担任会议主席主持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其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担任会
议主席主持会议。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席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以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席,继续
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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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行使;
(三)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相关子
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若对关联事项进行表决时全体股东均为关联股
东的,则关联股东不予回避。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
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
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体同样法律效力。
股东会对关联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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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事项涉及由章程规定的需由特别决议通
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由现任董事长提出董事候
选人名单,经现任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现任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表决。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由现任监事会主席提出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现任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向现任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
资格审查,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表决。
(三)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主持人在确认无反对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采用其他简易表决方式。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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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席应当在会议现
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向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对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的,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大会主席
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进
行点票。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七节 股东会的记录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地点、日期、时间、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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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7
(二) 会议主席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股东会会议记
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议主席、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和记录员
签名,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章 休会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五十二条 会议议程中,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股东身份、计票
结果等发生争议,不能当场解决,影响大会秩序,导致无法继续开会时,会议主
持人应宣布暂时休会。
前述情况消失后,会议主持人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
第五章 股东会决议的实施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
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但换届选举时,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任期尚未
届满的,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应自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任期届满之日
起就任。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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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7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或主持人不将监事会或股东的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
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六条 参加会议人员名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统计资料、会议记录、
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并及时修订本规则,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中所称“以上”
、
“以内”
、
“至少”
、
“以前”
,都应含本数;
“过”
、
“少于”
、
“不足”
、
“以外”
、
“低
于”应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修订权属股东会,解释权归董事会。
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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