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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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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3821 证券简称:浦江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南京浦江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
则〉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浦江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浦江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南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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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
《公
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股东会可以以决议的形式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
之外的具体职权,授予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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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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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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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第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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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
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不得变更。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
知中确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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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电
子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二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
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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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二十八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二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公开的情形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但是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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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关联股东的回避情况,载入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同时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可实
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达公司股份总数的 30%以上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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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
式。
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股东会表决
前,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累积投票操作办法:
(一)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给一人,也可以均等或
不均等地分散投给数人。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可以少于其所拥有的
总票数,但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总票数。
(二)股东对候选人所投反对票、弃权票以及其他形式的无效选
票不计入选举票数,但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
持股份表决权总数中。
(三)股东委托他人进行投票的,委托书应明确所持股份数量、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以及对候选人所投选举票数。
(四)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在股东会通知中
除应按有关规定对候选人情况等事项予以披露外,还应对候选人
数、股东拥有选举票数的计算方法、选举的程序和要求等事项予以
说明。
(五)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董事或监事,股东会决议中应详
细披露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数量及其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股东会的投票情况、候选人所得选举票
数量及其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最终选举结果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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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
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按累积投票操
作办法规定的方式投票。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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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公布表决结果时,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说
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
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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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
时公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在提案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的规定与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不一致;
(二)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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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南京浦江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