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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2
证券代码:834794 证券简称:咸亨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监管办法》
”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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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监管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
导。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并获得认同和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系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
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
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紧
急处理;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坚持公平;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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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
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公司应当
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三)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解答电话咨询、
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
和广泛地沟通,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
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纸和网站上或者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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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
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
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
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即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
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
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
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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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相关负责人可根据需要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
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
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
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
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接待。接待来访者
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
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二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
外宣传。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
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关注的
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他上市
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相关负责人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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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
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在下一
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非官方指定网站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的;
(二)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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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
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
或出现亏损、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确认、评估、控制、解决
与公司相关的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态度和流程。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
(二)诚实、信用;
(三)及时、公平;
(四)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五)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董事会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
(二)跟踪媒体对有关事项的报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
和负面报道对公司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情经过、消
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
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七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董事会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
(二)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
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拜访重要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
利影响,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三十八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相关负责人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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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
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则由相关负责人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
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如公司接受处罚,则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
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制定、修改,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