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报告]普诺威: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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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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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引 言 2
一、 律师声明 2
二、 释义 3
第二章 正 文 5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7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7
四、 公司的设立及历史沿革 13
五、 公司的独立性 20
六、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21
七、 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6
八、 公司的附属公司及分支机构 62
九、 公司的业务 62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4
十一、 公司的主要财产 72
十二、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73
十三、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75
十四、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76
十五、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76
十六、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7
十七、 公司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78
十八、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81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82
二十、 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82
二十一、 结论意见 8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普诺威"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北 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章

一、 律师声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 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 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 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 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 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 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 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 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五)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六)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而编制的《公开转让 说明书》中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 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二、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简称 全称或涵义
公司、普诺威、申 华扬电子及其整体变更设立的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请人
昆山华扬电子有限公司,普诺威股改前的公司名称,系公司的
华扬电子 前身
实际控制人 姜雪飞、朱雪花
宏伟投资 昆山宏伟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历史股东,已注销
崇达技术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
共青城春霖微 共青城春霖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聚源信诚 聚源信诚(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全德学三专芯创业投资(平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
全德学三专芯 股东
江苏紫金文化 江苏紫金文化产业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全德学镂科芯创业投资基金(青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全德学镂科芯 公司股东
嘉兴浙港春霖 嘉兴浙港春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江苏盛宇华天 江苏盛宇华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深圳市中小担 深圳市中小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三号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公司股东
丹阳盛宇鸿图 丹阳盛宇鸿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昆山市普诺威一号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
普诺威一号 股东
普诺威二号 昆山市普诺威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普诺威三号 昆山市普诺威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江苏高投毅达 江苏高投毅达宁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简称 全称或涵义
苏州高投毅达 苏州高投毅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同威鑫泰 石河子市同威鑫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前次 挂牌期间曾经的股东
《公司章程》 现行有效的《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于本次挂牌后生效的《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 案)》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众公司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挂牌审核业务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
引第 号》 1 第 号》 1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伦、本所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中信建投、主办券 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审计机构、 会计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开转让说明 书》 《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天健于 年 月 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25〕7-741 2025 11 15 号的《审计报告》
报告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023 1 1 2025 6 30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本次挂牌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第二章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关于本次挂牌的董事会决议

2025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采用集合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在内的各项议案。

(二)公司关于本次挂牌的股东大会决议

2025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该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0 名,共代表股份 14,184.16 万股。该次股 东大会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采用集合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滚存利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事宜的议案》 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

(三)股东大会对于本次挂牌的授权

根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挂 牌有关事宜,具体如下:

1.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确定公司本次挂牌的具体方案;

2.制作、调整本次挂牌的申报文件;

3.办理本次挂牌相关的申请、备案、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4.在公司本次挂牌之申报文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后,根据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审核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挂 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本次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条款等事 项作相应修订或补充;

5.批准、签署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各项文件、协议、合约;

6.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挂牌的中介机构;

7.办理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的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事项之日起 12 个月;如在授 权期限内公司就本次挂牌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同意,则相关授权的期限自动 延续至公司本次挂牌相关事项完成之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 效;公司前述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行为合法、有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根据《挂牌规则》, 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中国证监会豁 免注册,由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决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挂牌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程序及 内容合法有效。

(2)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挂牌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等,均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行 为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挂牌已经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 司同意挂牌的审核意见。

二、 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系由华扬电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苏州市数据 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05148J 的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05148J
住所 昆山市千灯镇宏洋路 号 322
法定代表人 马洪伟
注册资本 万元 14,185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研发、生产、销售高密度互连印制电路板、集成电路封装载板、 刚挠印制电路板;元器件贴装;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前 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 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2004 4 9
经营期限 年 月 日至长期 2004 4 9

(二)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 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 法宣告破产、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经营的情形,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公众公司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挂牌审核业 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

条件发表如下核查与法律意见: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1.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经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以华扬 电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主体、 程序合法合规,股东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参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四、公司的设立及历史沿革"章节)。

2.公司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公司系 2004 年 4 月成立的华扬电子于 2014 年 1 月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 值折股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华扬电子成立之日起计算。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3.公司的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公司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14,185 万元,不低于 500 万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 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股本总额为 14,185 万元,不低于 500 万元,符 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项以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公司股权明晰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及股东出资凭证、主要股东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公司的股权权属明晰,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

2.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并经公司确认,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 法合规,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不存在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 发行过证券且仍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 《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四)项以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运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聘任了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公司制定了《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担保管理制度》《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公司治理规章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健全。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合法、合 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合法规范。

公司已在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与股东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 决机制,且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切实保证投资者和 公司的合法权益。

2.合法规范运营

报告期内,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质、 许可或特许经营权。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调查表,相关政府部门 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 司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也不存在 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 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出具的调查表,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 12 个月 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出具的调查表,有权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要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 未消除的情形。

根据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有权公安机关出具 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相关个人信用报告等材料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或者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市 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审计报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 理解和判断,公司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 务决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及内控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天健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则》 第 2.1 条第(三)项以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公司业务明确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 IC 封装基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审计报告》, 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9,547.67 万 元、50,591.67 万元及 23,565.28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4.94%、 96.13%、90.14%。因此,公司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的运营记录。

2.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根据公司提供的业务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相关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和《审计报告》,并经公司总经理确认,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影响 其持续经营的重大行政处罚,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拥有与各业务相 匹配的关键资源要素,公司经营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公司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查阅《审计报告》, 公司不存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 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并由天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主营业务明确,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 的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二)项以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三) 项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已聘请中信建投担任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并已 签署《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约定由中信建投作为主办券商负责推荐公 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工作。经核查,中信建投已取得全国股 转公司授予的作为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从事推荐业务的资格,具备担任本次 挂牌的主办券商资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主办券商已完成尽职调查和 内核程序,并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推荐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委托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符合《业务规 则》第 2.1 条第(五)项、第 2.2 条以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

经核查,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参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五、公司的独立性" 章节)。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均已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资金 占用的承诺函》,采取了有效措施防范占用情形的发生。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依据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关联交易不存在 显失公允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被其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公司已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占用情形的发生,公司符合 《挂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七)公司满足挂牌的财务指标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1 元/股。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23 年、2024 年的净利润满足《挂牌规则》第二 十一条规定的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 润不低于 600 万元的盈利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八)公司所属行业或所从事业务符合挂牌的行业要求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 IC 封装基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GB/T4754-2017)》并综合报告期公司各项业务的收入占比情况,公司属 于"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的"C3982 电子电路制造"行

业,不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公司主要业务或 产能不属于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业务或产能。

公司所属行业或所从事业务不属于《挂牌审核业务指引第 1 号》规定的以下 情形:

1.申请挂牌公司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等业务,或属于国务院主管部 门认定的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行业;

2.除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监管 的金融机构外,申请挂牌公司主要从事其他金融或投资业务,或申请挂牌公司持 有主要从事上述业务企业的股权比例 20%以上(含 20%)或为其第一大股东;

3.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 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二条及《挂牌审核业务指引第 1 号》"1-3 行业相关要求"的规定。

(九)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2025 年 11 月 30 日先后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决议的内容和程序符合 《公众公司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挂牌符合《公众公司办法》《业务规 则》《挂牌规则》《挂牌审核业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关于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 公司的设立及历史沿革

(一) 华扬电子历史沿革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及其前身华扬电子自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由 华扬电子整体变更设立。华扬电子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系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 2004 年 4 月,华扬电子设立

2004 年 1 月 8 日,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031)名称预核[2004] 第 01080016 号"《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 准公司名称为"昆山华扬电子有限公司",名称保留期至 2004 年 7 月 8 日。

2004 年 4 月 6 日,华扬电子股东签署了《昆山华扬电子有限公司章程》, 约定华扬电子的注册资本为 280 万元,由自然人朱炳生、朱小红、马洪伟和朱小 燕共同出资组建,股东认缴的上述出资额应当在 2004 年 9 月 10 日之前足额缴纳。

2004 年 4 月 8 日,苏州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苏新华会验(2004) 第 529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4 年 4 月 8 日,华扬电子已经收到全体 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280 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2004 年 4 月 9 日,华扬电子经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注册成 立,设立时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昆山华扬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千灯镇民营开发区(南湾村)
注册资本 万元 280
实收资本 万元 280
经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004 4 9 2014 4 9
印刷电路板加工、生产及销售;电容麦克风组装;塑料注塑件、塑料冲压件、
经营范围 元器件贴装。

华扬电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朱炳生 112 40 112 货币
马洪伟 56 20 56 货币
朱小燕 56 20 56 货币
朱小红 56 20 56 货币
合 计 280 100 280

2. 2005 年 6 月,华扬电子第一次增资

2005 年 6 月 29 日,华扬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 280 万元增 加至 1,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720 万元中,由朱炳生认缴 288 万元,马洪伟、 朱小燕、朱小红分别认缴 144 万元。该次增资的价格为 1 元/注册资本。

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苏华内验(2005)第 679 号"《验资报 告》,验证截至 2005 年 6 月 28 日,华扬电子已收到股东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720 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2005 年 6 月 29 日,华扬电子就上述增资事宜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华扬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朱炳生 400 40 400 货币
马洪伟 200 20 200 货币
朱小燕 200 20 200 货币
朱小红 200 20 200 货币
合 计 1,000 100 1,000

3. 2009 年 5 月,华扬电子第一次股权转让、第二次增资

2009 年 4 月 22 日,华扬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朱小燕将持有注册 资本200万元转让给朱小红;股东朱炳生将持有注册资本200万元转让给朱小红; 股东马洪伟将持有注册资本 100 万元转让给朱小红。

2009 年 4 月 22 日,朱小红分别与朱小燕、朱炳生、马洪伟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约定朱小燕将其持有华扬电子 20%的股权以 2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朱小 红;朱炳生将其持有华扬电子 20%的股权以 2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朱小红;马洪 伟将其持有华扬电子 10%的股权以 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朱小红。经公司及转让 双方确认,朱小红系马洪伟的配偶、朱炳生的女儿及朱小燕的姐姐,前述股权转 让实质系朱小红家族内部资产的分配,转让双方已签署补充协议,豁免前述股权转 让款的支付。

2009 年 5 月 7 日,华扬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 加至 2,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000 万元,由朱炳生认缴 200 万元;由朱小红 认缴 700 万元;由马洪伟认缴 100 万元。

2009 年 5 月 11 日,苏州仁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仁泰会内验[2009]12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9 年 5 月 7 日,华扬电子已收到股东新缴纳的 第一期出资款 500 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2009 年 10 月 16 日,苏州仁泰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 "苏仁泰会内验[2009]27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9

年 10 月 16 日,华扬电子已收到股东新缴纳的第二期出资款 500 万元,均为货币 出资。

2009 年 5 月 18 日,华扬电子就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事宜办理完毕相应的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华扬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朱小红 1,400 70 1,400 货币
朱炳生 400 20 400 货币
马洪伟 200 10 200 货币
合 计 2,000 100 2,000

4. 2012 年 5 月,华扬电子第三次增资

2012 年 5 月 18 日,华扬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 2,000 万元 增加至 3,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中,由朱小红认缴 700 万元,朱炳 生认缴 200 万元,马洪伟认缴 100 万元。

2012 年 5 月 23 日,苏州仁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苏仁泰会内验[2012]143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2 年 5 月 23 日,华扬电子已收到股东新缴纳的 出资款 1,000 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2012 年 5 月 28 日,华扬电子就上述增资事宜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华扬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朱小红 2,100 70 2,100 货币
朱炳生 600 20 600 货币
马洪伟 300 10 300 货币
合 计 3,000 100 3,000

5. 2013 年 4 月,华扬电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3 年 4 月 8 日,华扬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朱小红将持有的 35%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050 万元)转让给马洪伟。同日,朱小红与马洪伟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朱小红将其持有华扬电子 35%的股权以 1,050 万元的价格转 让给马洪伟。经公司及转让双方确认,马洪伟、朱小红系夫妻关系,转让双方已 签署补充协议,豁免前述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2013 年 4 月 8 日,华扬电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扬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马洪伟 1,350 45 1,350 货币
朱小红 1,050 35 1,050 货币
朱炳生 600 20 600 货币
合 计 3,000 100 3,000

6. 2013 年 11 月,华扬电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3 年 10 月 26 日,华扬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朱炳生将持有 20% 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600 万元)转让给宏伟投资。同日,朱炳生与宏伟投资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朱炳生将其持有华扬电子 20%的股权以 640 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宏伟投资。经公司及转让双方确认,宏伟投资系马洪伟、朱小红夫妇 100%持股的平台,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是为调整股权架构及进行家族资产分配, 朱炳生作为朱小红的父亲,转让时已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自愿无偿向女 儿朱小红、女婿马洪伟让渡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并为未来公司通过宏伟投资实施 股权激励进行准备。转让双方已签署补充协议,豁免前述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2013 年 11 月 15 日,华扬电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扬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马洪伟 1,350 45 1,350 货币
朱小红 1,050 35 1,050 货币
宏伟投资 600 20 600 货币
合 计 3,000 100 3,000

(二) 华扬电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

1. 筹备

2013 年 12 月 3 日,华扬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

2. 审计及评估

2013 年 12 月 20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致同审字

(2013)第 320ZB2031 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华扬电 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48,191,251.01 元。

2013 年 12 月 27 日,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厦大评估评报字 (2013)-ZL 第 0106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截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公 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为 6,008.44 万元。

3. 华扬电子股东会决议及发起人协议

2013 年 12 月 22 日,华扬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1)公司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的 整体变更方案为,以华扬电子截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48,191,251.01 元为依据进行折股,共折股 3,000 万股,改制后,股份公司的注册 资本 3,000 万元,总股本 3,000 万股,超出注册资本的 18,191,251.01 元计入资本 公积,发起人为马洪伟、朱小红、宏伟投资。

2014 年 1 月 8 日,发起人各方签署了设立股份公司的《江苏普诺威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4. 召开创立大会

2014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各发起人股东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变更股份公司的<筹备工作报告>》《变更股份公司的<筹建费用 报告>》《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议案,并选举了股份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5. 验资

2014 年 1 月 8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致同验字(2013) 第 320ZB0205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4 年 1 月 8 日,公司已收到各发 起人投入的资本 48,191,251.01 元,其中股本 3,000 万元,剩余部分 18,191,251.01 元计入资本公积。

6. 工商登记

2014 年 1 月 23 日,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核发《营业执照》,

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本次整体变更完成后,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
住所 千灯镇宏洋路 号 322
股本 万元 3,000
经营范围 印刷电路板加工、生产及销售;电容麦克风组装;塑料注塑件、塑料冲压件、
元器件贴装;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经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004 4 9 2034 4 8

本次整体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马洪伟 1,350 45 1,350 净资产折股
朱小红 1,050 35 1,050 净资产折股
宏伟投资 600 20 600 净资产折股
合 计 3,000 100 3,000

(三) 核查意见

1. 华扬电子设立及历次变更的合法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华扬电子设立、历次股权变更均获得有效的批准并 在政府部门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华扬电子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有效存 续。

2. 华扬电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申请人的设立方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合法有 效的法律文件,不存在可能引致申请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

(3)申请人设立过程中已履行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整体变更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符合《公司 法》的有关规定。

(4)申请人创立大会在召集、召开方式、议事程序、表决方式、所审议的 事项以及所形成的决议等方面均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普诺威已合法设立。

五、 公司的独立性

(一)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组织结构图、职能部门介绍,并经公司总经理确认,公司 根据业务运作需要设置了相应的职能部门,拥有必要的业务人员,独立开展各项 业务活动;公司独立对外签订合同,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的运营渠道和业务领域。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 生产、销售系统。

(二)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主要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本所律师 认为,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 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 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经查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员工工资表,并经公司 确认,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人员独立。

(四)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财务总监确认,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 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财务独立。

(五)公司机构的独立性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 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已根据其章程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聘

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按照自身业 务经营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职能部门,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 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 混同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机构独立。

(六)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经 营范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 业务体系,业务经营不依赖于他人,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所律 师认为,公司的业务独立。

(七)公司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 完整独立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公司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在其他 方面亦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缺陷。

六、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公司由华扬电子依法整体变更而设立,各发起人股东按照其在华扬电 子的出资比例持有公司相应数额的股份(具体参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四、公司 的设立及历史沿革"章节)。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成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清晰、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或风险。

(二)公司成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挂牌及挂牌期间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2014 年 7 月,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开通会员可解锁*,全国股转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4﹞862号), 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开通会员可解锁*起,公司股票正式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简 称为"普诺威",证券代码为"830908",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普诺威挂牌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马洪伟 1,350.00 45.00%
朱小红 1,050.00 35.00%
宏伟投资 600.00 20.00%
合计 3,000.00 100.00%

(2)2015 年 2 月,挂牌后第一次增资、第一次股份转让

2014 年 9 月 26 日,普诺威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 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等议案,并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在全国 股转系统披露《股票发行方案》,拟向昆山市爱派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爱派尔投资")、蒋励定向发行 500 万股股票,其中由爱派尔投资认购 375 万股股份,由蒋励认购 125 万股股份,认购金额均为 2 元/股。2014 年 9 月 26 日,普诺威及其原股东与爱派尔投资、蒋励就增资事项签署了《增资协议》。

2014 年 10 月 15 日,普诺威召开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 述议案。

2014 年 10 月 23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致同验字 (2014)第 320ZB022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4 年 10 月 20 日,普诺 威已收到股东新缴纳的出资款 1,000 万元,其中 500 万元计入股本,500 万元计 入资本公积,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2014 年 11 月 4 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4﹞1721 号),确认普诺威本次股 票发行 500 万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可以办理登记手续。

2014 年 11 月 19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了《股 份登记确认书》,确认完成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

2014 年 11 月 27 日,爱派尔投资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普诺威全部 股份(即 375 万股股份)转让给昆山惠昆包装用品有限公司,2014 年 12 月 1 日, 爱派尔投资与惠昆包装就上述权益变动事项编制了《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披露。

2015 年 2 月 11 日,普诺威就上述事项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普诺威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马洪伟 1,350 38.57 1,350
朱小红 1,050 30.00 1,050
宏伟投资 600 17.14 600
昆山惠昆包装用品 有限公司 375 10.72 375
蒋励 125 3.57 125
合 计 3,500 100.00 3,500

(3)2015 年 3 月,挂牌后第二次股份转让

*开通会员可解锁*,朱小红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分别将所持有的普诺威1.43% 股份(即50万股股份)转让给西证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3%股份 (即50万股股份)转让给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86%股份(即30万股股份) 转让给孙婷婷、0.71%股份(即25万股股份)转让给江苏中民证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普诺威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马洪伟 1,350.00 38.57%
朱小红 895.00 25.57%
宏伟投资 600.00 17.14%
昆山惠昆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375.00 10.71%
蒋励 125.00 3.57%
西证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1.4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0.00 1.43%
孙婷婷 30.00 0.86%
江苏中民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5.00 0.71%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3,500.00 100.00%

(4)2015 年 4 月 27 日,公司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

(5)2015 年 8 月,挂牌后第二次增资

2015 年 4 月 25 日,普诺威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采 取竞价询价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 400.00 万股,发行对象 不超过 35 名合格投资者每股发行价格不低于 10.00 元,募集资金不超过 20,000 万元。

2015 年 5 月 3 日及 2015 年 5 月 20 日,普诺威分别与上海煦泰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旗峰新三板共赢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江苏中民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岱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灵飞等共计 17 名合格投资者就本次增资事 项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认购单价均为 15 元/股。

2015 年 6 月 18 日,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股票发行股份认购公告》, 确认上述 17 名合格投资者为本次发行对象,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元) 认购金额(万元) 出资方式
煦泰三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5 1,125 货币
旗峰新三板共赢 号集合资产管 1 理计划 50 750 货币
江苏中民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8 720 货币
王灵飞 22 330 货币
息秀芬 20 300 货币
林茂波 20 300 货币
林颂华 20 300 货币
吴威 20 300 货币
潘富贵 20 300 货币
王宁 20 300 货币
杨燕玲 20 300 货币
蚁晓丹 15 225 货币
上海岱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 150 货币
陈君 10 150 货币
孙升奎 10 150 货币
钱宪萍 10 150 货币
陈莲芬 10 150 货币
合 计 400 6,000 -

2015 年 6 月 25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致同验字 (2015)第 320ZB0005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5 年 6 月 19 日,普诺 威已收到股东新缴纳的出资款 6,000 万元,其中 400 万元计入股本,5,600 万元 计入资本公积,各股东以货币出资,本次实缴出资完成后,普诺威的累计注册资 本为 3,900 万元,股本 3,900 万股。

2015 年 7 月 13 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权系统函﹝2015﹞3674 号),确认普诺威本次股 票发行 400 万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可以办理登记手续。

2015 年 8 月 13 日,普诺威就上述增资事宜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6)2015 年 12 月,挂牌后第三次增资

2015 年 9 月 10 日,普诺威召开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900 万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8 股,本次新增股本 7,020 万股,注册资 本增加至 10,920 万元。

2015 年 12 月 3 日,普诺威就上述增资事宜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2022 年 7 月 10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出具"天 健粤验(2022)16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5 年 9 月 25 日,普诺威已 将资本公积 7,020 万元转增实收股本 7,020 万元,累计实收资本为 10,920 万元。

(7)2016 年 2 月,挂牌后第四次增资

2015 年 11 月 25 日,普诺威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 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定向发行股票不超过 111.1 万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人,每股发行价格 1.25 元。同日,普诺威与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5 名机构投资者以及姚志平、郭艳兰 等 15 名自然人,共计 20 名合格投资者就本次增资事项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2015 年 12 月 14 日,普诺威召开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上述议案。

2015 年 12 月 15 日,普诺威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2015 年第二次股票发行 认购公告》,确认上述 20 名合格投资者为本次发行对象,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元) 认购金额(万元) 出资方式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 25.000 货币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 25.000 货币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 25.000 货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 25.000 货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 25.000 货币
姚志平 1.80 2.250 货币
郭艳兰 1.60 2.000 货币
胡小柱 1.30 1.625 货币
王瑞全 1.10 1.375 货币
姜伟东 0.90 1.125 货币
宋建强 0.90 1.125 货币
晁玉立 0.60 0.750 货币
柳成江 0.50 0.625 货币
边丰豪 0.50 0.625 货币
黎琨 0.50 0.625 货币
刘岩 0.40 0.500 货币
王爱民 0.40 0.500 货币
蒋明灯 0.20 0.250 货币
杨飞 0.20 0.250 货币
杨洪波 0.20 0.250 货币
合 计 111.10 138.875 -

2015 年 12 月 28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致同验字 [2015]第 320ZB0034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5 年 12 月 23 日,普诺威 已收到股东新缴纳的出资款 138.875 万元,其中 111.1 万元计入股本,27.775 万 元计入资本公积,各股东以货币出资,本次实缴出资完成后,普诺威的累计注册 资本为 11,031.10 万元,股本 11,031.10 万股。

2016 年 1 月 15 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公司函﹝2016﹞238 号),确认普诺威本次股票

发行 111.1 万股,其中限售股 48,750 股,无限售流通股 1,062,250 股,可以办理 登记手续。

2016 年 1 月 29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了《股 份登记确认书》,确认完成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

2016 年 2 月 14 日,普诺威就上述增资事宜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8)2018 年 11 月 2 日,公司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9)2019 年 1 月-2019 年 5 月,同威鑫泰增持普诺威股份

根据公司 2019 年 1 月 29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截至 2019 年 1 月 29 日,同威鑫泰通过盘后协议转让方式取得普诺威 10%的股份。

根据公司 2019 年 2 月 19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截 至 2019 年 2 月 19 日,同威鑫泰通过盘后协议转让方式新增取得普诺威 5%的股 份,持股比例达到 15%。

根据公司 2019 年 2 月 22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截 至 2019 年 2 月 22 日,同威鑫泰通过盘后协议转让方式新增取得普诺威 5.00%的 股份,持股比例达到 20%。

根据公司 2019 年 3 月 8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截 至 2019 年 3 月 8 日,同威鑫泰通过盘后协议转让方式新增取得普诺威 5.00%的 股份,持股比例达到 25%。

根据公司 2019 年 5 月 7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截 至 2019 年 5 月 7 日,同威鑫泰通过盘后协议转让方式新增取得普诺威 5.00%的 股份,持股比例达到 30%。

根据公司 2019 年 5 月 29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截 至 2019 年 5 月 29 日,同威鑫泰通过盘后协议转让方式新增取得普诺威 5.00%的 股份,持股比例达到 35%。

鉴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马洪伟受让昆山宏伟持有的普诺威 8.43%股份(即 1,680 万股),股权转让完成后马洪伟持有普诺威 40.48%股份。马洪伟仍为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0)2019 年 5 月-2019 年 6 月,崇达技术增持普诺威股份

① 2019 年 5 月,同威鑫泰与崇达技术的股份转让

2019 年 5 月 29 日,同威鑫泰与崇达技术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同威鑫泰 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普诺威 35.00%股权(即 3,860.90 万股) 转让给崇达技术,转让价款为 8,223.717 万元,对应转让价格为 2.13 元/股。

② 2019 年 6 月,马洪伟与崇达技术的股份转让

2019 年 6 月 25 日,马洪伟与崇达技术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马洪伟将其 持有的普诺威 5.00%股份(即 551.60 万股)转让给崇达技术,转让价款为 1,252.132 万元,对应转让价格为 2.27 元/股。

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崇达技术持有普诺威 40%的股份。

2.终止挂牌及其后股权变动情况

(1)2019 年 8 月,终止挂牌

2019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等议案。

*开通会员可解锁*,全国股转公司向公司核发了《关于同意江苏普诺威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 ﹝2019﹞4106号),公司股票自*开通会员可解锁*终止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普诺威终止挂牌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马洪伟 4,668.90 42.325%
崇达技术 4,412.50 40.001%
朱小红 1,879.50 17.038%
钱宪萍 28.00 0.254%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朱英 17.00 0.154%
林兴法 10.00 0.091%
沈亚惠 4.80 0.044%
张传胜 1.80 0.016%
郭艳兰 1.60 0.015%
戴建东 1.30 0.012%
王瑞全 1.10 0.010%
姜伟东 0.90 0.008%
宋建强 0.90 0.008%
高月芬 0.84 0.008%
郑海亮 0.70 0.006%
姚琳 0.56 0.005%
张玥 0.40 0.004%
吴甲文 0.10 0.001%
俞剑燊 0.10 0.001%
张引南 0.10 0.001%
合计 11,031.10 100.00%

注:除上述已列明股权变动,其余股东股权变动均系公司新三板挂牌期间新增做市转让后进 行的转让。

(2)2020 年 5 月,终止挂牌后第一次股份转让

2020 年 5 月 19 日,马洪伟分别与宋建强、郭艳兰、王瑞全、姜伟东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宋建强、郭艳兰、王瑞全、姜伟东分别将持有的普诺 威 0.90 万股、1.60 万股、1.10 万股、0.90 万股转让给马洪伟,对应转让价格为 2.26 元/股。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普诺威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马洪伟 4,673.40 42.37%
崇达技术 4,412.50 40.00%
朱小红 1,879.50 17.04%
钱宪萍 28.00 0.25%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朱英 17.00 0.15%
林兴法 10.00 0.09%
沈亚惠 4.80 0.04%
张传胜 1.80 0.02%
戴建东 1.30 0.01%
高月芬 0.84 0.01%
郑海亮 0.70 0.01%
姚琳 0.56 0.01%
张玥 0.40 0.004%
吴甲文 0.10 0.001%
俞剑燊 0.10 0.001%
张引南 0.10 0.001%
合计 11,031.10 100.00%

(3)2020 年 6 月,终止挂牌后第二次股份转让

2020 年 6 月 30 日,朱小红与崇达技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朱小红将 其持有的普诺威 15.00%股权(即 1,655.00 万股)转让给崇达技术,转让价款为 3,806.50 万元,对应转让价格为 2.30 元/股。自该次转让后,崇达技术成为普诺 威的控股股东。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普诺威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注册资本(万 元) 持股比例
崇达技术 6,067.50 55.00%
马洪伟 4,673.40 42.37%
朱小红 224.50 2.04%
钱宪萍 28.00 0.25%
朱英 17.00 0.15%
林兴法 10.00 0.09%
沈亚惠 4.80 0.04%
张传胜 1.80 0.02%
戴建东 1.30 0.01%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注册资本(万 元) 持股比例
高月芬 0.84 0.01%
郑海亮 0.70 0.01%
姚琳 0.56 0.01%
张玥 0.40 0.004%
吴甲文 0.10 0.001%
俞剑燊 0.10 0.001%
张引南 0.10 0.001%
合计 11,031.10 100.00%

(4)2022 年 6 月,终止挂牌后第一次增资和第三次股份转让

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江苏省普诺威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发行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1,031.10 万元增加至 13,877.84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846.74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崇达技术、嘉兴 浙港春霖、共青城春霖微、聚源信诚、全德学镂科芯、全德学三专芯、江苏盛宇 华天、丹阳盛宇鸿图、深圳市中小担、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江苏高投毅达、苏 州高投毅达、江苏紫金文化认缴,认购价格为 14.0512 元/股。

2022 年 6 月 9 日,崇达技术、马洪伟、朱小红与各增资方就本次增资签署 《增资协议》。

同日,马洪伟与上述各增资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 1,209.86 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各增资方,转让价格为 14.0512 元/股。

2022 年 6 月 28 日,普诺威就上述增资及股份转让事宜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及股份转让完成后,普诺威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 元) 持股比例
崇达技术 6,779.19 48.8490%
马洪伟 3,463.54 24.9573%
共青城春霖微 693.89 5.0000%
聚源信诚 427.01 3.0769%
全德学三专芯 405.66 2.9231%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 元) 持股比例
江苏紫金文化 320.26 2.3077%
全德学镂科芯 284.67 2.0513%
嘉兴浙港春霖 273.99 1.9743%
朱小红 224.50 1.6177%
江苏盛宇华天 213.51 1.5385%
深圳市中小担 177.92 1.2820%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 177.92 1.2820%
丹阳盛宇鸿图 142.34 1.0257%
江苏高投毅达 113.87 0.8205%
苏州高投毅达 113.87 0.8205%
钱宪萍 28.00 0.2018%
朱英 17.00 0.1225%
林兴法 10.00 0.0721%
沈亚惠 4.80 0.0346%
张传胜 1.80 0.0130%
戴建东 1.30 0.0094%
高月芬 0.84 0.0061%
郑海亮 0.70 0.0050%
姚琳 0.56 0.0040%
张玥 0.40 0.0029%
吴甲文 0.10 0.0007%
俞剑燊 0.10 0.0007%
张引南 0.10 0.0007%
合计 13,877.84 100.00%

2022 年 7 月 18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出具"天 健粤验[2022]17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普诺威已收到 股东认缴股款 40,000.1130 万元,其中 2,846.74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37,153.37 万 元计入资本公积,各股东全部以货币出资。

(5)2022 年 12 月,终止挂牌后第二次增资

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暨实施股权激励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120 万元,注册资本由 13,877.84 万元增加至 13,997.84 万元。由公司新设持股平台普诺威一号认缴全部新增注册 资本,认购价格为 486 万元。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普诺威一号就上述事项签署《增资协议》。

2022 年 12 月 28 日,普诺威就上述增资事宜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普诺威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 元) 持股比例
崇达技术 6,779.19 48.4303%
马洪伟 3,463.54 24.7434%
共青城春霖微 693.89 4.9571%
聚源信诚 427.01 3.0505%
全德学三专芯 405.66 2.8980%
江苏紫金文化 320.26 2.2879%
全德学镂科芯 284.67 2.0337%
嘉兴浙港春霖 273.99 1.9574%
朱小红 224.50 1.6038%
江苏盛宇华天 213.51 1.5253%
深圳市中小担 177.92 1.2711%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 177.92 1.2711%
丹阳盛宇鸿图 142.34 1.0169%
普诺威一号 120.00 0.8573%
江苏高投毅达 113.87 0.8135%
苏州高投毅达 113.87 0.8135%
钱宪萍 28.00 0.2000%
朱英 17.00 0.1214%
林兴法 10.00 0.0714%
沈亚惠 4.80 0.0343%
张传胜 1.80 0.0129%
戴建东 1.30 0.0093%
高月芬 0.84 0.0060%
郑海亮 0.70 0.0050%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 元) 持股比例
姚琳 0.56 0.0040%
张玥 0.40 0.0029%
吴甲文 0.10 0.0007%
俞剑燊 0.10 0.0007%
张引南 0.10 0.0007%
合计 13,997.84 100.00%

2023 年 1 月 3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出具"天 健粤验[2023]1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2 年 12 月 28 日,普诺威已收到 普诺威一号认缴股款 486 万元,其中 12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366 万元计入资本 公积,以货币出资。

(6)2025 年 4 月,终止挂牌后第三次增资

2025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注 册资本 187.16 万元,注册资本由 13,997.84 万元增加至 14,185.00 万元。新增股 本由普诺威二号以 838.6336 万元认购 154.73 万股,由普诺威三号以 175.7706 万 元认购 32.43 万股。

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与普诺威二号、普诺威三号就上述事项签署《增资 协议》。

2025 年 4 月 22 日,普诺威就上述增资事宜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本次增资完成后,普诺威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 元) 持股比例
崇达技术 6,779.19 47.7913%
马洪伟 3,463.54 24.4169%
共青城春霖微 693.89 4.8917%
聚源信诚 427.01 3.0103%
全德学三专芯 405.66 2.8598%
江苏紫金文化 320.26 2.2577%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 元) 持股比例
全德学镂科芯 284.67 2.0068%
嘉兴浙港春霖 273.99 1.9315%
朱小红 224.50 1.5827%
江苏盛宇华天 213.51 1.5052%
深圳市中小担 177.92 1.2543%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 177.92 1.2543%
普诺威二号 154.73 1.0908%
丹阳盛宇鸿图 142.34 1.0035%
普诺威一号 120.00 0.8460%
江苏高投毅达 113.87 0.8072%
苏州高投毅达 113.87 0.8072%
普诺威三号 32.43 0.2286%
钱宪萍 28.00 0.1974%
朱英 17.00 0.1198%
林兴法 10.00 0.0705%
沈亚惠 4.80 0.0338%
张传胜 1.80 0.0127%
戴建东 1.30 0.0092%
高月芬 0.84 0.0059%
郑海亮 0.70 0.0049%
姚琳 0.56 0.0039%
张玥 0.40 0.0028%
吴甲文 0.10 0.0007%
俞剑燊 0.10 0.0007%
张引南 0.10 0.0007%
合计 14,185.00 100.00%

2025 年 5 月 20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出具"天 健粤验[2025]2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5 年 4 月 22 日,普诺威已收到 普诺威二号、普诺威三号的认缴股款 1,014.4072 万元,其中 187.1600 万元计入 注册资本,827.247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均以货币出资。

(三)根据公司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公司历次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的变动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公司各股东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 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

(五)关于公司报告期内特殊投资条款的核查情况

1.特殊投资条款的具体约定情况

2022 年 6 月 9 日,嘉兴浙港春霖、共青城春霖微、聚源信诚、全德学镂科 芯、全德学三专芯、江苏盛宇华天、丹阳盛宇鸿图、深圳市中小担、深圳市人才 创新创业、江苏高投毅达、苏州高投毅达、江苏紫金文化(以下合称"投资方") 与崇达技术、马洪伟、朱小红及公司签署《股东协议》,就各投资方对公司进行 增资及受让马洪伟持有的公司股权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具体参见本法律意见书 正文"六、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二)公司成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2.终 止挂牌及其后股权变动情况/(4)2022 年 6 月,终止挂牌后第一次增资和第三次 股权转让"章节。

根据《股东协议》,各投资方享有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保护、优先清算权、 最优惠待遇、继承权等特殊股东权利,主要条款约定如下:

序号 特殊股东权利 《股东协议》主要条款约定
1 保护性条款 2.2 保护性条款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公司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对公司各事项作 出的决策不得减损投资方基于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投资方行使其 基于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无需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本次交易交割后,公司合格上市前,公司以增资的方式实施员工股 权激励、员工期权计划须经持有全体投资方合计表决权二分之一以 上的投资方同意方可实施,但公司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累计发行 股份不超过本次增资交割完成后公司总股本 5%的员工股权激励计 划除外。
2 共同出售权 3.2 共同出售权 3.2.1 若任一核心股东("转股股东")拟向一个或多个公司现有 股东或任一第三方("受让方")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待转股份"),投资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 款约定的转 3.2.2 让通知中所载的同等条款和条件,与核心股东一同向受让方出售股 份("共同出售权")。
序号 特殊股东权利 《股东协议》主要条款约定
3.2.2 转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待转股份前,应就其进行转让的意向 首先向投资方发出书面通知("转让通知")。转让通知应当包括: (1)对待转股份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的股份数额、转让价 格、转让价款支付期限等;(2)受让方的身份,包括但不限于受 让方的姓名或名称及经营范围(如适用)等;(3)拟进行的转让 所依据的主要条款和条件。 3.2.3 如果投资方拟行使共同出售权,投资方("共同出售行权股 东")应在其收到转让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转股股东发出书面 通知("共售通知")。共售通知应当说明该共同出售行权股东以 转让通知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出售股份的数额。 共同出售行权股东可以参与共同出售的股份数额应取以下两者中 较低者:(1)该共同出售行权股东在共售通知中所载明的其愿意 出售的股份数额;或(2)待转股份的总额乘以一个分数,分子为该 共同出售行权股东届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数额,分母为共同出售行 权股东与转股股东届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总额。 3.2.4 转股股东、共同出售行权股东以及受让方应当根据转让通知 所载的同等条款和条件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转股股东应 采取包括相应减少其出售股份数额等方式确保共同出售权的实现。 如果任何一个或多个受让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共同出售行权股东参 与共同出售,或不接受其股份转让,则转股股东不得向该等受让方 出售任何公司股份。 3.2.5 转股股东转让时,若每股的转让价格低于投资方本次增资的 价格(即 元/股)加上按照每年 6%的单利计算的收益,则共 14.05 同出售行权股东因行使共同出售权而对外转让股份的相应差价由 转让股东以现金形式补足。
3 反稀释保护 4.1 反稀释保护 4.1.1 在公司合格上市前,公司根据本协议约定而增加注册资本或 发行任何新股(或可转换为或可行权为股份的证券)("进一步增 资")进一步增资中任何新投资方为获得公司注册资本中登记在新 投资方名下的每 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而支付的认购价格简称"新 1 低价格"(新低价格将按照股份拆分、股份分红、利润转增注册资 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调整进行相应调整)。核心股东应保证进 一步增资的新低价格不得低于投资方获得公司每1元人民币注册资 本的单位价格("每单位投资价格",即 元人民币)否则投 14.05 资方("反稀释权人")就其认购或购买的公司股份所支付的每单 位投资价格将调整为新低价格。 4.1.2 投资方有权按新低价格重新计算其有权获得的公司股份数 量,该股份数量与投资方根据每单位投资价格所获得的股份数量之 间的差额应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由核心股东选择采取以下措施进 行弥补,该等措施包括:(1)由核心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 份无偿或者以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转让给投资方;(2)核心股东 通过现金补偿的方式补偿投资方,以使得发行额外股份后投资方为
序号 特殊股东权利 《股东协议》主要条款约定
其所持的公司所有股份权益所支付的平均对价相当于新低价格;
(3)其他法律允许的安排。
在前述各项反稀释措施之间,核心股东有完全的权利选择采取上述
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投资方及核心股东若对上述措施另行达
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各方一致认可的措施进行调整。
如果投资方因反稀释措施的实施需要缴纳或支付任何税赋或费用,
核心股东负责承担该等税赋或费用。本条所述的反稀释补偿应在进
一步增资之前或与进一步增资同时完成。
4.1.3 公司和核心股东应确保届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及签署一切所
需的法律文件,使投资方得以行使本条所述的权利,且应在收到任
一投资方的书面补偿要求后 日内完成股份转让或增发注册资本 30
以及有关政府审批和工商登记程序。
4.2 例外情形
上述第 4.1 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但累计发行的员工激励股
权不超过本次增资交割完成后(第一次实施员工激励计划前)公司
总股本的 5%。
5.1 信息提供
在上市申报前,公司应当,并且核心股东应当促使公司(包括集团公
信息提供 司),向投资方交付下列文件:
(1)每次董事会召开后形成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扫描件;
(2)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 日内提供该会计年度公司经审计的 120 合并财务报表;
(3)每个财务年度的上半年度结束后 日内提供公司半年度合并 45
财务报表;
4 (4)在不晚于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 日内提供公司下一财务年 30
度的财务预算;
(5)投资方合理要求的,可能对投资方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统计数据、交易数据、财务数据(包括但
不限于会计账簿、明细、附表、凭证等等)等;
(6)若公司获悉任何可能对其业务、经营、财务或发展前景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信息,或公司获悉主要股东或第三方拟对公司投资
或收购股份的信息,应自获悉该等信息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
向本轮投资人进行通知。
5.2 优先清算权
5.2.1 各方同意,如公司发生清算、解散或者关闭等法定清算事由
5 优先清算权 或视同清算事件时,公司的资产首先依法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偿还公司债务。此后,
公司剩余的资产("可分配清算资产")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1)除本轮投资方及核心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有权依照公司章程的
约定按照其持有公司的股权(份)比例参与分配可分配清算资产
("其他股东应得分配款"):未免歧义,对于其他股东应得分配
款,本轮投资方及核心股东均无权参与分配,亦不享有存在任何优
先或劣后安排。
序号 特殊股东权利 《股东协议》主要条款约定
(2)除上述其他股东应得分配款外,对于本轮投资方及核心股东
依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可分配的清算资产("投资方及核心股东应得
分配款"),本轮投资方有权优先于核心股东获得以下金额("本
轮优先清算款"):相当于该本轮投资方的增资款及股份转让款的
100%的金额,加上自交割日至该本轮投资方收到全部本轮清算优
先款之日,该本轮投资方的增资款及股份转让款按照 8%年单利计
算的利息。如投资方及核心股东应得分配款不足以支付全部本轮投
资方的本轮优先清算款的,则各本轮投资方应按其应得的本轮优先
清算款之间的相对比例参与分配。
(3)如果公司在按照上述规定向全体本轮投资方足额支付全部本
轮清算优先款后,投资方及核心股东应得分配款仍有剩余的,该等
剩余可分配资产应根据核心股东及本轮投资方届时在目标公司中
的相对持股比例分配给核心股东及本轮投资方。
各方同意,下列任一情形为第 条项下的视同清算事件, 5.2.2 5.2.1
各方从视同清算事件中取得的对价应按照第 条第(1)至(2) 5.2.1
项的规定进行分配:
(1)公司出售其绝大部分资产;
(2)公司发生收购、重组、兼并等交易导致 50%以上的公司股东
投票权发生转移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3)公司将其全部或核心知识产权转让或排他性许可给第三方
使用。
5.3 最优惠待遇
6 最优惠待遇 本协议签署日后,公司合格上市申报前,除本轮投资方豁免或公司
与本轮投资方另有约定外,若公司给予其他股东比本协议更优惠的
条款,则本轮投资方有权自动享受该等更优惠条款。
5.4 继承权
7 继承权 任一本轮投资人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程序并向其关联方转让股份,受
让方可承接该投资方在交易文件项下的所有股东权利。

注:《股东协议》中核心股东指崇达技术、马洪伟、朱小红;投资方指嘉兴浙港春霖、 共青城春霖微、聚源信诚、全德学镂科芯、全德学三专芯、江苏盛宇华天、丹阳盛宇鸿图、 深圳市中小担、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江苏高投毅达、苏州高投毅达、江苏紫金文化。

2022 年 6 月 9 日,各投资方、崇达技术分别与马洪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根据前述《股份转让协议》,各投资方、崇达技术享有股权回购权,主要条款约 定如下:

序号 特殊股东权利 《股份回购协议》主要条款约定
第四条 回购承诺
4.1 如公司因行政处罚无法获得合规证明的原因导致无法在 2023
1 股权回购权 年 月 日前完成合格上市申报("合格上市"指公司在上海证 12 31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乙方有权
要求甲方以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14.0512 元/股,如公司在不引入
序号 特殊股东权利 《股份回购协议》主要条款约定
新股东情况下,发生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股权拆分、股息分配等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变化的情形,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应当同比例相
应调整)加上 5%的年化单利("回购价格")对乙方届时持有公
司的股份进行回购,但甲方所需支付的回购总额以其在本次股份转
让中自本协议乙方处获得的股份转让价款扣除相应个人所得税后 的金额为上限("回购总额上限")。为免歧义在此情况下,甲方 在不超过回购总额上限的回购价款范围内,按照回购价格计算应回
购的股份总数完成回购。甲方按照前述回购总额上限支付回购价款
后,对剩余股份数不再承担回购义务。
4.2 如乙方向甲方发出回购通知,甲方应在收到该回购通知之日起
十(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本次受让方。甲方应在乙方发出行使
回购权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日内按照本协议第 条的约定支 41
付回购价款并完成其他法律要求的手续,否则每逾期一(1)日,甲
方应按乙方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0.3%(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
4.3 从发出回购通知之日起至回购价款全额支付日为止的期间,乙
方继续享有其要求被回购或购买的公司股份的一切权利。

注:《股份转让协议》中甲方指马洪伟;乙方指崇达技术、嘉兴浙港春霖、共青城春霖 微、聚源信诚、全德学镂科芯、全德学三专芯、江苏盛宇华天、丹阳盛宇鸿图、深圳市中小 担、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江苏高投毅达、苏州高投毅达、江苏紫金文化。

2.特殊投资条款的调整和终止情况

关于《股份回购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回购承诺,由于公司已经取得合规证明, 故该股权回购权约定的前置条件"公司因行政处罚无法获得合规证明的原因"已 经不再满足,因此,未来不会触发《股份回购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相关回购事宜。

根据《挂牌审核业务指引第 1 号》"1-8 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的相关规定, "投资方在投资申请挂牌公司时约定的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存在以下情形的,公 司应当清理:(一)公司为特殊投资条款的义务或责任承担主体;(二)限制公 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或发行对象;(三)强制要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 者不能进行权益分派;(四)公司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公司约定了优 于本次投资的特殊投资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投资方;(五)相关投 资方有权不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公司派驻董事,或者派驻的董事对公司经 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查阅权、 知情权等条款;(七)触发条件与公司市值挂钩;(八)其他严重影响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违反公司章程及全国股转系统关于公 司治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2025 年 12 月,嘉兴浙港春霖、共青城春霖微、聚源信诚、全德学镂科芯、 全德学三专芯、江苏盛宇华天、丹阳盛宇鸿图、深圳市中小担、深圳市人才创新 创业、江苏高投毅达、苏州高投毅达、江苏紫金文化与崇达技术、马洪伟、朱小 红及公司签署《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约定 如下:

"各方一致同意,自公司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挂牌申请材料并获得受理之日 起,终止履行《股东协议》第 2.2 条第二款、第 3.2 条(共同出售权)、第 4.1 条(反稀释保护)、第 5.1 条(信息提供)、第 5.2 条(优先清算权)、第 5.3 条(最优惠待遇)及第 5.4 条(继承权)的全部约定,且该等条款(以下简称"特 殊股东权利条款")自动终止并自始无效,各方不享有或承担前述条款项下所约 定的权利、义务。

各方确认并同意,在下述任一恢复触发情形发生之日(以孰早为准,以下简 称"恢复日"),根据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终止的投资方特殊权利均于恢复日立即 无条件自动恢复效力,并视同该等权利和安排从未失效或被放弃:(1)公司从 全国股转系统撤回本次挂牌申请;(2)全国股转系统不予受理/拒绝/否决/终止 公司的本次挂牌申请;(3)本次挂牌成功后,除基于合格上市计划而需要终止 挂牌的原因外,公司终止挂牌。"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特殊股东权利条款将在公司向全国股转系统递交挂牌 申请材料并被受理时自动终止,虽然约定可恢复,但鉴于该等特殊权利约定在本 次挂牌申报、在审过程及挂牌期间中不会触发恢复条件,因此不会对公司本次挂 牌造成实质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特殊股东权利条款的清理方案符合《挂牌审核业 务指引第 1 号》"1-8 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的相应要求。

3.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挂牌审核业务指引第 1 号》的要求对相 关特殊投资条款进行约定或清理,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违反公司章程及全国股转系统关于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七、 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的发起人

1. 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公司以华扬电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的发起人共有 3 名,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马洪伟 1,350.0000 45.0000
2 朱小红 1,050.0000 35.0000
3 宏伟投资 600.0000 20.0000
合计 3,000.0000 100.0000

2. 发起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公司的发起人均具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公司的发起人并对公司出资的资格。

3. 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共3名,过半数的发起人均在中国境 内有住所,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全部由该等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发起人的人数、 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发起人已投入公司的资产及出资

(1)根据《发起人协议》及公司的确认,各发起人以其各自所持华扬电子 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各发起人已投入公司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各 发起人将上述资产投入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2)各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 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华扬电子相应的

资产和债权债务已全部由公司依法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二)公司的现有股东

根据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 31 名股东, 为 16 名机构股东和 15 名自然人股东,股权结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
1 崇达技术 6,779.19 47.79
2 马洪伟 3,463.54 24.42
3 共青城春霖微 693.89 4.89
4 聚源信诚 427.01 3.01
5 全德学三专芯 405.66 2.86
6 江苏紫金文化 320.26 2.26
7 全德学镂科芯 284.67 2.01
8 嘉兴浙港春霖 273.99 1.93
9 朱小红 224.50 1.58
10 江苏盛宇华天 213.51 1.51
11 深圳市中小担 177.92 1.25
12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 177.92 1.25
13 普诺威二号 154.73 1.09
14 丹阳盛宇鸿图 142.34 1.00
15 普诺威一号 120.00 0.85
16 江苏高投毅达 113.87 0.80
17 苏州高投毅达 113.87 0.80
18 普诺威三号 32.43 0.23
19 钱宪萍 28.00 0.20
20 朱英 17.00 0.12
21 林兴法 10.00 0.07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
22 沈亚惠 4.80 0.03
23 张传胜 1.80 0.01
24 戴建东 1.30 0.01
25 高月芬 0.84 0.01
26 郑海亮 0.70 0.00
27 姚琳 0.56 0.00
28 张玥 0.40 0.00
29 吴甲文 0.10 0.00
30 俞剑燊 0.10 0.00
31 张引南 0.10 0.00
合计 14,185.00 100.00

1. 机构股东

(1)崇达技术

崇达技术,是一家在中国境内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且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5 年 5 月 4 日,持有公司 6,779.19 万股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47.79%。崇达技术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37600C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21,774.5524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姜雪飞,注册地 址为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科能路(南延伸段)808 号崇达大厦 19 层, 经营范围为"双面线路板、多层线路板、HDI 线路板、特种线路板、柔性线路板 的生产(由分支机构经营)和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按深贸 管登证字第 2003-703 号办理);线路板研发和技术咨询;信息技术咨询;设计 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机器设备租赁(不含融资租赁及其他限制项目)。(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根据崇达技术公 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崇达技术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姜雪飞 49,782.1720 40.88
2 朱雪花 5,524.5440 4.54
3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3,620.6912 2.97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4 姜曙光 2,164.6360 1.78
5 深圳市超淦投资有限公司 1,374.5000 1.13
6 珠海格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珠海格金六号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14.1987 0.83
7 余忠 749.6819 0.62
8 深圳同元和泰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深圳同元兴周创新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49.0872 0.53
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 中证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1000 券投资基金 613.4765 0.50
10 彭卫红 493.0979 0.40
11 其他股东 55,788.4670 45.81
合计 121,774.5524 100.00

(2)深圳市中小担

深圳市中小担,成立于 2012 年 6 月 26 日,持有公司 177.92 万股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1.25% 。 深 圳 市 中 小 担 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87179C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 为蔡涛,注册地址为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龙华区数字创新中心(鸿荣 源北站中心)B 栋 4605,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 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深圳市中小 担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00 100.0000
合计 100,000.0000 100.0000

根据深圳市中小担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网站查询,深圳市中小担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依法存续并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14004。

(3)共青城春霖微

共青城春霖微,成立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持有公司 693.89 万股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4.89% 。 共 青 城 春 霖 微 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405MA7MHB2568 的《营业执照》,出资额为 10,072.50 万元,执行事务 合伙人为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 镇内,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共青城春霖微 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 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000 0.9928
2 长三角(嘉兴)战略新兴产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3000.0000 29.7841
3 叶玉龙 有限合伙人 2972.5000 29.5110
4 闫敏静 有限合伙人 2,000.0000 19.8560
5 李彬 有限合伙人 1,000.0000 9.9280
6 石观群 有限合伙人 1,000.0000 9.9280
合计 10,072.5000 100.0000

根据共青城春霖微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网站查询,共青城春霖微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依法存续并备案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 SVP787;共青城春霖微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登记 编号为 GC2600011623。

(4)聚源信诚

聚源信诚,成立于 2020 年 9 月 5 日,持有公司 427.01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3.01%。聚源信诚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421MA2JEEF83C 的《营业执照》,出资额为 110,500 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苏州聚源炘芯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东升 路 8 号 411 室,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聚源信诚的合伙 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 号 合伙人名称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苏州聚源炘芯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500.0000 0.4525
2 嘉善经惠高新产业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0.0000 27.1493
3 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波) 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000 18.0995
4 建信领航战略性新兴产业发 展基金(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20,000.0000 18.0995
5 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集团有 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000 18.0995
6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000 9.0498
7 上海科创中心一期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0,000.0000 9.0498
合计 110,500.0000 100.0000

根据聚源信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查询,聚源信诚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 备案办法》依法存续并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为 SLX062;聚源信诚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为中芯聚源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登记编号为 P1003853。

(5)全德学三专芯

全德学三专芯,成立于 2021 年 8 月 5 日,持有公司 405.66 万股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2.86% 。 全德学三专芯 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128MA8TPDHP2A 的《营业执照》,出资额为 6,110 万元,执行事务合伙 人为全德学尔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 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 6 号楼 5 层 511 室-x00392(集群注册),经营范围为"一 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全德学三专芯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 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全德学尔私募基金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00 0.1637
2 常州吉瑞创投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4,900.0000 80.1964
3 江苏东布洲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 有限合伙人 400.0000 6.5466
4 夏文飞 有限合伙人 200.0000 3.2733
5 周晓丽 有限合伙人 200.0000 3.2733
序 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6 张振宇 有限合伙人 200.0000 3.2733
7 费阳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1.6367
8 陈平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1.6367
合计 6,110.0000 100.0000

根据全德学三专芯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网站查询,全德学三专芯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依法存续并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为 SVR321;全德学 三专芯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全德学尔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登记编号 为 P1071902。

(6)江苏紫金文化

江苏紫金文化,成立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持有公司 320.26 万股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2.26% 。 江 苏 紫 金 文 化 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52571L 的《营业执照》,出资额为 200,000 万元,执行事务合伙 人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 路 359 号国睿大厦二号楼 B 区 4 楼 504 室,经营范围为"对文化企业进行股权 投资和项目投资;对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江苏紫金文化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 下:

序 号 合伙人名称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1,000.0000 0.5000
2 江苏省财政厅 有限合伙人 50,000.0000 25.0000
3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 有限合伙人 49,000.0000 24.5000
4 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 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0.0000 15.0000
5 江苏省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 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0.0000 15.0000
6 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 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000 10.0000
7 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 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000 10.0000
合计 200,000.0000 100.0000

根据江苏紫金文化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网站查询,江苏紫金文化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依法存续并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为 S23608;江苏紫 金文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登记编号 为 P1032972。

(7)全德学镂科芯

全德学镂科芯,成立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持有公司 284.67 万股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2.01% 。 全 德 学 镂 科 芯 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02MA3WQNY96Q 的《营业执照》,出资额为 29,799.65 万元,执行事务 合伙人为金芯通创业咨询服务(青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为山东 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 288 号 3 号楼 106 室 0298(集中办公区),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全德学镂科芯的合伙人及其出 资情况如下:

序 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金芯通创业咨询服务(青岛)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387.008443 1.2987
2 李威 有限合伙人 12,577.77435 42.2078
3 南通华泓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772.647727 22.7273
4 马淑芬 有限合伙人 4,837.605519 16.2338
5 南通富泓智能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2,902.563312 9.7403
6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 公司 有限合伙人 967.521104 3.2468
7 魏海蕊 有限合伙人 870.768993 2.9221
8 徐德辉 有限合伙人 483.760552 1.6234
合计 29,799.6500 100.0000

根据全德学镂科芯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网站查询,全德学镂科芯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依法存续并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为 SQN910;全德学

镂科芯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全德学尔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登记编号 为 P1071902。

(8)嘉兴浙港春霖

嘉兴浙港春霖,成立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持有公司 273.99 万股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1.93% 。 嘉 兴 浙 港 春 霖 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402MA7E1E6JXK 的《营业执照》,出资额为 82,000.00 万元,执行事务合 伙人为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 江路 1856 号基金小镇 1 号楼 172 室-85,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嘉兴浙港春霖 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 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8,000.0000 9.7561
2 杭州海港创新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31,900.0000 38.9024
3 长三角(嘉兴)战略新兴产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6,000.0000 19.5122
4 嘉兴科技城高新技术产业投 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8,000.0000 9.7561
5 新昌县和丽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000 6.0976
6 海宁中国皮革城投资有限公 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000 6.0976
7 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000 6.0976
8 李彬 有限合伙人 3,000.0000 3.6585
9 浙江海港产融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0.1220
合计 82,000.0000 100.0000

根据嘉兴浙港春霖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网站查询,嘉兴浙港春霖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依法存续并备案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 STQ721;嘉兴浙港春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登记 编号为 GC2600011623。

(9)江苏盛宇华天

江苏盛宇华天,成立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持有公司 213.51 万股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1.51% 。 江 苏 盛 宇 华 天 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105MA27EWM43A 的《营业执照》,出资额为 63,600 万元,执行事务合 伙人为南京华宇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 区天元东路 228 号财富广场二期 8 幢 1013 室(江宁高新园),经营范围为"一 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江苏盛宇华天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 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南京华宇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600.0000 0.9434
2 丹阳盛宇高鑫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9,000.0000 14.1509
3 上海锍晟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 有限合伙人 7,500.0000 11.7925
4 西安天利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7,500.0000 11.7925
5 江苏鱼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000.0000 9.434
6 朱江声 有限合伙人 5,460.0000 8.5849
7 南京融泓嘉毅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3,000.0000 4.717
8 姜冬仙 有限合伙人 1,800.0000 2.8302
9 陈厚 有限合伙人 1,800.0000 2.8302
10 李健 有限合伙人 1,800.0000 2.8302
11 李萌 有限合伙人 1,800.0000 2.8302
12 丹阳市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500.0000 2.3585
13 陈建平 有限合伙人 1,500.0000 2.3585
14 江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200.0000 1.8868
15 刘代华 有限合伙人 1,200.0000 1.8868
16 陈首益 有限合伙人 1,200.0000 1.8868
17 施明泰 有限合伙人 1,200.0000 1.8868
18 沈胜昔 有限合伙人 1,200.0000 1.8868
19 南京霍顿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200.0000 1.8868
20 上海良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140.0000 1.7925
21 西安汇锦天诚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080.0000 1.6981
22 安赫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20.0000 1.6038
23 刘明凌 有限合伙人 780.0000 1.2264
24 单峰 有限合伙人 720.0000 1.1321
25 卞开勤 有限合伙人 600.0000 0.9434
序 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6 路晶鹏 有限合伙人 600.0000 0.9434
27 钱伟 有限合伙人 600.0000 0.9434
28 梁峰 有限合伙人 600.0000 0.9434
合计 63,600.0000 100.0000

根据江苏盛宇华天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网站查询,江苏盛宇华天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依法存续并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为 STH381;江苏盛 宇华天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上海盛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为 P1001088。

(10)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成立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持有公司 177.92 万股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25%。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GWYQA5D 的《营业执照》,出资额为 37,500.00 万元,执行事务 合伙人为深圳市中小担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 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 87、89、91 号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 2 栋 C1604, 经营范围为"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的合伙人 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 号 合伙人名称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中小担人才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370.0000 0.9867
2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4,430.0000 38.4800
3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 司 有限合伙人 11,100.0000 29.6000
4 共青城恒领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3,000.0000 8.0000
5 深圳市德沣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有限合伙人 3,000.0000 8.0000
6 深圳市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 有限合伙人 1,500.0000 4.0000
7 湖南聚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100.0000 2.9333
序 号 合伙人名称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8 上银鸿观(嘉兴)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000.0000 2.6667
9 深圳市艾恩利科技有限责任 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00 2.6667
10 深圳世纪百富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00 2.6667
合计 37,500.0000 100.0000

根据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网站查询,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依法存续并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为 SSN134;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三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中小担人才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为 P1062988。

(11)丹阳盛宇鸿图

丹阳盛宇鸿图,成立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持有公司 142.34 万股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 丹 阳 盛 宇 鸿 图 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181MA253NBY22 的《营业执照》,出资额为 11,200.00 万元,执行事务合 伙人为上海盛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丹阳市宝塔路 15 号, 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丹阳盛宇鸿图的合伙人及其出资 情况如下:

序 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上海盛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560.0000 5.0000
2 上海锍晟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 有限合伙人 2,912.0000 26.0000
3 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240.0000 20.0000
4 丹阳市天鑫创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120.0000 10.0000
5 陈建平 有限合伙人 1,120.0000 10.0000
6 江苏中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840.0000 7.5000
7 刘明凌 有限合伙人 728.0000 6.5000
8 尹超 有限合伙人 560.0000 5.0000
9 陈晓敏 有限合伙人 560.0000 5.0000
10 江苏曼诺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60.0000 5.0000
序 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1,200.0000 100.0000

根据丹阳盛宇鸿图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网站查询,丹阳盛宇鸿图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依法存续并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为 SNZ985;丹阳盛 宇鸿图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上海盛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为 P1001088。

(12)江苏高投毅达

江苏高投毅达,成立于 2019 年 6 月 6 日,持有公司 113.87 万股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0.8% 。 江苏高投毅达 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000MA1YHCUW80 的《营业执照》,出资额为 100,000.00 万元,执行事 务合伙人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为中国(江苏) 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滨江大道 396 号扬子江新金融创意街区 5 号楼 1-406, 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江苏高投毅达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 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1,000.0000 1.0000
2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 有限合伙人 25,000.0000 25.0000
3 江苏省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 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000 20.0000
4 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 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000 20.0000
5 南京江北新区战略投资协同 创新基金(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5,000.0000 15.0000
6 西藏爱达汇承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500.0000 4.5000
7 邹双双 有限合伙人 3,000.0000 3.0000
8 陈明英 有限合伙人 1,000.0000 1.0000
9 叶春凤 有限合伙人 1,000.0000 1.0000
10 缪洁 有限合伙人 1,000.0000 1.0000
11 游向群 有限合伙人 1,000.0000 1.0000
12 姜文 有限合伙人 1,000.0000 1.0000
序 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3 贾骊 有限合伙人 1,000.0000 1.0000
14 钱璐 有限合伙人 1,000.0000 1.0000
15 戴海燕 有限合伙人 1,000.0000 1.0000
16 陶莉 有限合伙人 1,000.0000 1.0000
17 谭仁海 有限合伙人 1,000.0000 1.0000
18 安徽泓钧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00 0.5000
19 束兰 有限合伙人 500.0000 0.5000
20 常青 有限合伙人 500.0000 0.5000
合计 100,000.0000 100.0000

根据江苏高投毅达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网站查询,江苏高投毅达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依法存续并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为 SGU627;江苏高 投毅达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登记编号 为 P1032972。

(13)苏州高投毅达

苏州高投毅达,成立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持有公司 113.87 万股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0.8% 。 苏州高投毅达 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3MA22XN9Q5G 的《营业执照》,出资额为 31,500.00 万元,执行事务 合伙人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为苏州高新区华佗 路 99 号金融谷商务中心 11 幢,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 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高投毅达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 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300.0000 0.9524
2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 有限合伙人 8,700.0000 27.619
3 苏州裕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7,500.0000 23.8095
4 昆山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000.0000 19.0476
5 昆山市国科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 有限合伙人 3,000.0000 9.5238
6 宝银金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500.0000 7.9365
序 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7 江苏申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00 6.3492
8 马川良 有限合伙人 1,500.0000 4.7619
合计 31,500.0000 100.0000

根据苏州高投毅达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网站查询,苏州高投毅达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依法存续并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为 SNH038;苏州高 投毅达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登记编号 为 P1032972。

(14)普诺威二号

普诺威二号,成立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持有公司 154.73 万股股份,占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1.09% 。 普 诺 威 二 号 现 持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583MAE9WKDD97 的《营业执照》,出资额为 838.6366 万元,执行事务 合伙人为马洪伟,注册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花桥镇金洋路 15 号 B2 栋 5 层 A080 号(集群登记),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 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普诺威二号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马洪伟 普通合伙人 80.7038 9.6232
2 晁玉立 有限合伙人 85.9070 10.2437
3 杨飞 有限合伙人 72.4654 8.6409
4 黎琨 有限合伙人 66.4492 7.9235
5 王瑞全 有限合伙人 65.9072 7.8589
6 吉斌峰 有限合伙人 58.9154 7.0251
7 华霞 有限合伙人 35.9888 4.2913
8 张双林 有限合伙人 32.8994 3.9230
9 张波 有限合伙人 31.6528 3.7743
10 孙盼 有限合伙人 29.2138 3.4835
11 谢盈眉 有限合伙人 28.9428 3.4512
12 李晓晨 有限合伙人 28.0756 3.3478
13 江永虎 有限合伙人 27.7504 3.3090
14 刘岩 有限合伙人 20.9212 2.4947
15 袁杰 有限合伙人 19.2410 2.2943
序号 合伙人姓名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6 董运防 有限合伙人 18.3738 2.1909
17 宋颖 有限合伙人 17.2898 2.0617
18 陆敏晨 有限合伙人 16.4768 1.9647
19 王晨 有限合伙人 16.3142 1.9453
20 陈岳雄 有限合伙人 15.0676 1.7967
21 王晓锐 有限合伙人 15.0134 1.7902
22 曹荣青 有限合伙人 13.9294 1.6610
23 孙飞 有限合伙人 12.8454 1.5317
24 赵金标 有限合伙人 12.5202 1.4929
25 高奇峰 有限合伙人 8.7262 1.0405
26 刘有义 有限合伙人 4.3360 0.5170
27 鲍长勇 有限合伙人 2.7100 0.3231
合计 838.6366 100.0000

根据普诺威二号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普诺威二号系普诺威员工持股平 台,其合伙人均为普诺威在职员工,普诺威二号出资来源于其合伙人的自有或自 筹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将合伙企 业财产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支付管理费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 该等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15)普诺威一号

普诺威一号,成立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持有公司 120 万股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0.85% 。普诺威一号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3MAC6AAYG3P 的《营业执照》,出资额为 486 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马洪伟,注册地址为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金洋路 15 号总部金融园 B 区 B2 栋五层,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 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普 诺威一号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马洪伟 普通合伙人 178.2000 36.6667
2 晁玉立 有限合伙人 101.2500 20.8333
3 黎琨 有限合伙人 60.7500 12.5000
序号 合伙人姓名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4 杨飞 有限合伙人 48.6000 10.0000
5 吉斌峰 有限合伙人 48.6000 10.0000
6 王瑞全 有限合伙人 48.6000 10.0000
合计 486.0000 100.0000

根据普诺威一号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普诺威一号系普诺威员工持股平 台,其合伙人均为普诺威在职员工,普诺威一号出资来源于其合伙人的自有或自 筹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将合伙企 业财产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支付管理费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 该等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16)普诺威三号

普诺威三号,成立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持有公司 32.43 万股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0.23% 。普诺威三号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3MAEAAHN76K 的《营业执照》,出资额为 175.7706 万元,执行事务 合伙人为马洪伟,注册地址为昆山市花桥镇金洋路 15 号 B2 栋 5 层 A081 号工位 (集群登记),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普诺威三号的 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马洪伟 普通合伙人 45.2028 25.7169
2 殷祖勇 有限合伙人 16.2600 9.2507
3 刘小其 有限合伙人 16.2600 9.2507
4 宗芯如 有限合伙人 9.7018 5.5196
5 朱英 有限合伙人 7.1002 4.0395
6 张恒 有限合伙人 6.5582 3.7311
7 付建 有限合伙人 6.5582 3.7311
8 盖智涛 有限合伙人 6.5040 3.7003
9 王磊 有限合伙人 6.0162 3.4228
10 姜寿福 有限合伙人 6.0162 3.4228
11 周阳 有限合伙人 5.4200 3.0836
12 齐俊秋 有限合伙人 4.8780 2.7752
13 牛江江 有限合伙人 4.7154 2.6827
14 王国朋 有限合伙人 4.7154 2.6827
序号 合伙人姓名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5 吴亚峰 有限合伙人 4.6612 2.6519
16 魏斌 有限合伙人 3.9566 2.251
17 赵肖强 有限合伙人 3.7940 2.1585
18 李少亭 有限合伙人 3.5230 2.0043
19 谢兆奎 有限合伙人 2.9268 1.6651
20 明子健 有限合伙人 2.8184 1.6035
21 陈满 有限合伙人 2.7642 1.5726
22 杨宝翠 有限合伙人 2.7100 1.5418
23 孙健凯 有限合伙人 2.7100 1.5418
合计 175.7706 100.0000

根据普诺威三号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普诺威三号系普诺威员工持股平 台,其合伙人均为普诺威在职员工,普诺威三号出资来源于其合伙人的自有或自 筹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将合伙企 业财产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支付管理费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 该等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2. 自然人股东

序 号 姓名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 身份证号码 在公司任职情况
1 马洪伟 3,463.5400 24.4169 31*开通会员可解锁*8014 董事长、总经理
2 朱小红 224.5000 1.5827 32*开通会员可解锁*4866 顾问
3 钱宪萍 28.0000 0.1974 32*开通会员可解锁*1026
4 朱英 17.0000 0.1198 32*开通会员可解锁*6543
5 林兴法 10.0000 0.0705 332623*开通会员可解锁*0
6 沈亚惠 4.8000 0.0338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723
7 张传胜 1.8000 0.0127 342822*开通会员可解锁*6
8 戴建东 1.3000 0.0092 31*开通会员可解锁*0439
9 高月芬 0.8400 0.0059 32*开通会员可解锁*8323
10 郑海亮 0.7000 0.0049 44*开通会员可解锁*0030
11 姚琳 0.5600 0.0039 43*开通会员可解锁*0048
12 张玥 0.4000 0.0028 34*开通会员可解锁*3326
13 吴甲文 0.1000 0.0007 44*开通会员可解锁*4216
14 俞剑燊 0.1000 0.0007 32*开通会员可解锁*343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自然人股东 15 名,其基本情况如下:

序 号 姓名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 身份证号码 在公司任职情况
15 张引南 0.1000 0.0007 31*开通会员可解锁*4220

(三)公司各股东间的主要关联关系

经查阅公司股东提供的资料,本次挂牌前,公司各股东间的主要关联关系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主要关联关系
1 马洪伟 马洪伟系普诺威一号、普诺威二号、普诺威三 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分别持有普诺威一号、
普诺威一号
普诺威二号 普诺威二号、普诺威三号 36.67%、9.62%、
普诺威三号 25.72%的财产份额
马洪伟
2 朱小红 朱小红、马洪伟为夫妻关系
3 共青城春霖微 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系共青城春霖微、
嘉兴浙港春霖 嘉兴浙港春霖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江苏高投毅达 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系江
4 苏州高投毅达 苏高投毅达、苏州高投毅达、江苏紫金文化的
江苏紫金文化 执行事务合伙人
5 江苏盛宇华天 上海盛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江苏盛 宇华天、丹阳盛宇鸿图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丹阳盛宇鸿图
全德学三专芯 全德学尔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系全
6 全德学镂科芯 德学三专芯、全德学镂科芯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7 深圳市中小担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系深圳市中小担唯一股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 东,系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中小担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控股股东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公司的股东均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公司的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并向公司出 资的资格。

3. 公司的股东人数、住所及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4. 华扬电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 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5. 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形。

6. 公司不存在发起人将其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 公司的情况,亦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公司的情况。

7. 华扬电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已由发起人 转移给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8. 公司机构股东共青城春霖微、聚源信诚、全德学三专芯、江苏紫金文化、 全德学镂科芯、嘉兴浙港春霖、江苏盛宇华天、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丹阳盛宇 鸿图、江苏高投毅达及苏州高投毅达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 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 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 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崇达技术持有公司 47.79%股份,系公司 第一大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崇达技术的实际控制人为姜雪飞、朱雪花。姜 雪飞、朱雪花二人系夫妻关系,通过崇达技术间接控制公司 47.79%股份的表决 权,能够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 5 名董事,其中朱雪

花、余忠、赵金秋由姜雪飞、朱雪花控制的崇达技术提名,姜雪飞、朱雪花能够 控制公司过半数的董事会席位,能够对公司的董事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公司控股股东为崇达技术,实际控制人为姜雪飞、朱雪花。

八、 公司的附属公司及分支机构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没有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

九、 公司的业务

(一)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高密度互连印制电 路板、集成电路封装载板、刚挠印制电路板;元器件贴装;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 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范围已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公司已取得以下主要业务资质、许 可及备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质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已取得的主要业务资质如下:

1. 进出口相关资质

序号 项目名称 编号 核发机关 有效期
1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3223960617 昆山海关 长期
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2253187 - 长期

2. 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序号 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核发机关 有效期限
1 排污许可证 9*开通会员可解锁*05148J001U 苏州市生态环 境局 2025.05.09- 2030.05.08
2 城镇污水排入排 水管网许可证 苏 字第 号 EM F2022111002 昆山市千灯镇 人民政府 2022.11.10- 2027.11.10

3. 食品经营许可证

序 号 许可编号 核发机关 有效期限
1 32*开通会员可解锁*1023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2028.09.10

4. 管理体系认证

序 号 编号 认证项目 发证机构 有效期限
1 34366 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 上海恩可埃认证 有限公司 2025.07.23-2028.08.14
2 0525005 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 北京九鼎国联认 证有限公司 2024.06.20-2027.06.19
3 E3660 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 上海恩可埃认证 有限公司 2025.07.23-2028.08.14
4 H1841 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体系认证 上海恩可埃认证 有限公司 2025.07.23-2028.08.14
5 00125EN20346R1M/3200 能源管理体系 认证 中国质量认证中 心有限公司 2025.06.09-2028.06.09
6 18125IP0458R1M 知识产权合规 管理体系认证 中规(北京)认证 有限公司 2025.09.02-2028.09.01
7 IECQ-HCCATS22.0010 有害物质过程 管理体系认证 CCTAS (SuZhou) Co.Ltd 2025.01.21-2028.03.03

(三)公司的主营业务为 IC 封装基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公司陈述、 《营业执照》、存档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抽查公司 的重要业务合同及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确认,公司最近两年内持续经营该种 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四)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收 入,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94.94%、96.13%、90.14%,主营业务突出。

(五)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拥有的资质证书及主要经营资 产的权利证书及资产状况,公司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1. 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所从事的业务符合《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公司不存在营 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

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违法 经营而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2.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对公司主要 经营性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及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确认,公司的主 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非 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申请人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请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为崇达技术,实际控制人为姜雪飞、朱雪花。

2. 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序号 名称 职务
1 深圳崇达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2 江门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3 大连崇达电路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4 珠海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5 崇达科技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6 大连崇达电子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7 崇达国际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8 崇达技术(泰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3. 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非法人组织为共青城春霖微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兴浙港春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姜雪飞及其一致行动 人朱雪花、马洪伟及其一致行动人朱小红(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4. 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具体 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马洪伟 董事长、总经理
2 朱雪花 董事
3 余忠 董事
4 赵金秋 董事
5 吴安甫 董事
6 杨林 监事会主席
7 华霞 职工监事
8 殷祖勇 监事
9 晁玉立 副总经理
10 沈宏智 副总经理
11 王瑞全 董事会秘书
12 吉斌峰 财务总监

5.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在控股股东处职务
1 姜雪飞 董事长、总经理
2 朱雪花 董事
3 余忠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4 彭卫红 董事、副总经理
5 张建军 独立董事
6 廖翠萍 独立董事
7 王东民 独立董事
8 杨林 职工代表董事
9 姜曙光 副总经理
序号 姓名 在控股股东处职务
10 赵金秋 财务总监

6. 与上述第 3 项、第 4 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7. 除上述已披露为关联法人外,由上述第 1 项至第 6 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非法 人组织,但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深圳市崇高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朱雪花持有 88.8278%出资额比例的合伙企业
2 深圳市崇高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朱雪花持有 83.3522%出资额比例的合伙企业
3 深圳市崇高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朱雪花持有 92.7235%出资额比例的合伙企业
4 深圳市崇高四号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朱雪花持有 66.9125%出资额比例的合伙企业
5 深圳市致知科技有限公司 姜雪飞、朱雪花控制的公司
6 昆山市普诺威一号股权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马洪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7 昆山市普诺威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马洪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8 昆山市普诺威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马洪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9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马洪伟担任董事
10 苏州工业园区小红姐咨询服务部 朱小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11 苏州市华扬电子有限公司 朱小红近亲属担任董事
12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朱小红近亲属担任副总经理
13 厦门弘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朱小红近亲属担任董事
14 苏州华扬同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朱小红近亲属合计持有 100%出资额
15 深圳市三德冠精密电路科技有限公 司 余忠担任董事
16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 限公司 王东民担任独立董事
17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王东民担任独立董事
18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张建军担任独立董事
19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张建军担任独立董事
20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廖翠萍担任独立董事

8. 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姓名 关联关系
1 钟明霞 曾担任崇达技术独立董事,于 年 月离任 2024 10
2 程分喜 曾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于 年 月离职 2024 7
3 刘臻祎 曾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于 年 月离职 2024 6
4 李泽宏 曾担任崇达技术独立董事,于 年 月离任 2022 11
5 刘保海 曾担任崇达技术监事,于 年 月离任 2022 11
6 袁进 曾担任崇达技术监事,于 年 月离任 2022 11
7 黄治国 曾担任崇达技术独立董事,于 年 月离任 2025 11
8 周俊祥 曾担任崇达技术独立董事,于 年 月离任 2025 11
9 孙新 曾担任崇达技术监事,于 年 月离任 2025 11
10 何玉娟 曾担任崇达技术监事,于 年 月离任 2025 11
11 深圳市三粒豆食品有限公司 朱雪花曾持股 51%的公司,于 年 月对外转让 2024 4
12 湖南东方雷达教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黄治国曾担任董事,已于 年 月注销 2023 5
13 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 限公司 黄治国曾担任董事,已于 年 月离任 2025 4
14 长沙市玉台塾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 黄治国持股 9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已于 2025 年 月从崇达技术离任 11
15 湖南职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黄治国持股 95%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已于 2025 年 月从崇达技术离任 11
16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黄治国担任独立董事,已于 年 月从崇达技术 2025 11 离任
17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黄治国担任董事,已于 年 月从崇达技术离任 2025 11
18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周俊祥曾担任独立董事,已于 年 月离任 2023 4
19 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俊祥曾担任独立董事,已于 年 月离任 2024 7
20 深圳市华舟海洋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 周俊祥曾担任独立董事,已于 年 月离任 2024 10
21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周俊祥担任管理合伙人,已于 年 月从崇达技 2025 11 术离任
22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 周俊祥担任独立董事,已于 年 月从崇达技术 2025 11 离任
23 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周俊祥担任独立董事,已于 年 月从崇达技术 2025 11 离任
24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周俊祥担任独立董事,已于 年 月从崇达技术 2025 11 离任
25 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钟明霞曾担任独立董事,已于 年 月从崇达技 2024 10 术离任
26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钟明霞曾担任独立董事,已于 年 月离任 2023 11
序号 关联方名称/姓名 关联关系
27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钟明霞曾担任独立董事,已于 年 月从崇达技 2024 10 术离任
28 波顿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钟明霞曾担任独立董事,已于 年 月从崇达技 2024 10 术离任
29 山东晶导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李泽宏曾担任独立董事,已于 年 月从崇达技 2022 11 术离任
30 贵州雅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李泽宏曾担任董事,已于 年 月从崇达技术离 2022 11 任
31 深圳能海芯源半导体有限公 司 李泽宏曾担任执行董事,已于 年 月从崇达技 2022 11 术离任
32 贵州长康农业生态科技有限 公司 李泽宏曾担任董事,已于 年 月从崇达技术离 2022 11 任
33 成都吉莱芯科技有限公司 李泽宏曾担任董事,已于 年 月从崇达技术离 2022 11 任
34 成都芯成微电子有限责任公 司 李泽宏曾担任总经理,已于 年 月从崇达技术 2022 11 离任
35 贵州恒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 李泽宏曾担任总经理,已于 年 月从崇达技术 2022 11 离任
36 重庆润际远东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李泽宏曾担任独立董事,已于 年 月从崇达技 2022 11 术离任

(二)关联交易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合同、公司存档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审计报 告》及公司财务总监的确认,公司报告期涉及的主要关联交易事项(不包括公司 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及比照关联交易披露的交易事项如下:

1. 关联采购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年 月 2025 1-6 (元) 年度 2024 (元) 年度 2023 (元)
苏州和林微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购买材料 79,646.02 - -

2. 关联销售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年 月 2025 1-6 (元) 年度 2024 (元) 年度 2023 (元)
大连崇达电子有 限公司 销售钻咀 - 12,799.70 -
苏州和林微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封装载板 1,597,793.64 621,347.76 -

3. 关联方资产转让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年 月 2025 1-6 (元) 年度 2024 (元) 年度 2023 (元)
江门崇达电路技 术有限公司 采购设备 - 5,228,529.47 -

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自然人薪酬

项目 年 月发生额 2025 1-6 (元) 年发生额 2024 (元) 年发生额 2023 (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 2,341,535.72 5,206,112.94 4,949,351.52

5.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 1)应收账款余额

关联方 年 月 日 2025 6 30 (元) 年 月 日 2024 12 31 (元) 年 月 日 2023 12 31 (元)
苏州和林微纳 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1,121,446.38 651,640.52 -
合计 1,121,446.38 651,640.52 -

(2)应付账款余额

关联方 年 月 日 2025 6 30 (元) 年 月 日 2024 12 31 (元) 年 月 日 2023 12 31 (元)
苏州和林微纳 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79,646.02 - -
江门崇达电路 技术有限公司 627,000.00 2,568,333.32 -
合计 706,646.02 2,752,333.32 -

(三)同业竞争

1.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公司的《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 为 IC 封装基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 MEMS 封装基板、射频(RF) 类封装基板、SiP 封装基板等,广泛应用于消费电子、智能家居、通讯、新能源 汽车、AIoT、医疗健康等领域。根据崇达技术的公告,控股股东崇达技术的主 营业务为印制电路板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通信、服务器、

手机、电脑、汽车、工业控制、医疗仪器、安防和航空航天等领域。崇达技术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开展与普诺威相同业务的情形,不存在与普诺威同业竞 争的情形。

经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崇达技术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 营业务与公司均不相同,也不相似,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 公司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崇达技术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未从事或参与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与 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与公司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本企业承诺如 下:

1.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 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将不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司有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 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 制权。

2.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若拟出售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 产、业务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企业承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公司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 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企业 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 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如下方式退出竞争:A、 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B、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业务;C、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来经营;D、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 无关联的第三方。

4.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将公司作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企业范 围内从事 IC 封装基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唯一平台,除公司外,本企业及本 企业控制范围内的其他企业不会从事 IC 封装基板业务。

5.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不得撤销。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 足额的赔偿。"

普诺威亦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本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达技术")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本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为避免 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 如下:

1.在崇达技术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不会从事与本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业务。

2.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对由此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 和足额的赔偿。"

(四)核查意见

1. 关联交易

经核查,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同意或确认,关联股东或者董事在审议相关关联交易时已回避。

公司目前适用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挂牌后适用的《公司 章程(草案)》皆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 规定合法有效,可以有效地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

2. 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崇达技术及其下属其他企业不存在 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同时,双方均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可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十一、 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 59 宗土地使用权(其中 58 宗均为员 工宿舍所属土地),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清单"。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该等土地的权属证书,公司拥有的上述 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二)房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房产合计 59 项(其中 58 项均为员工 宿舍),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二:公司拥有的房产清单"。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该等房产的权属证书,公司拥有的上述房 产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三)专利

截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日),公司共拥有有效境内 专利 75 项,具体详见"附件三:公司拥有的专利清单"。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专利的权属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 《证明》,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公司拥有的该等境内专利不存在任何 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

(四)商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拥有境内注册商标 1 项,具体如下:

序号 商标图形 权利人 注册号 国际 类别 取得 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 权利
1 普诺威 14435519 9 原始 取得 2025.10.7-2035.10.6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商标的注册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 《商标档案》,登录中国商标网检索,公司拥有的该等境内商标不存在任何产权 纠纷或潜在争议。

(五)域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拥有域名 1 项。具体如下:

序号 持有人 网站域名 备案号 有效期
1 普诺威 prvchina.com 苏 备 ICP 年 月 日至 2014 3 21
号-1 12048507 年 月 日 2026 3 21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域名证书,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检索,公司拥有的该等域名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 潜在争议。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核查,公司拥有的主要经营性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等。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拥有的主要经营性设备均由公司合法 取得,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七)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

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公司上述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或购置发票, 并经公司确认,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目前不存在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 者权利的情况,亦未涉及产权纠纷或争议,公司对该等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的行使未受到任何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十二、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正在履行或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且对公司生产经 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合同如下:

1. 销售合同

报告期内,公司与各期前五大客户签订的框架合同(若未签订框架合同则为 报告期内金额最大的一笔订单)如下:

序 客户名称 合同购销货品 号 合同金额 截至 年 2025 6 月 日履行情 30 况
序 号 客户名称 合同购销货品 合同金额 截至 年 2025 6 月 日履行情 30 况
1 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IC 载板 框架合同 正在履行
2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载板 IC 框架合同 正在履行
3 瑞声声学科技(深圳)有限 公司 IC 载板 框架合同 正在履行
4 Infineon Technologies Asia Pacific Pte Ltd IC 载板 框架合同 正在履行
5 宇芯(成都)集成电路封装 测试有限公司 载板 IC 万美元 94.50 履行完毕
6 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载板 IC 框架合同 正在履行

2. 采购合同

报告期内,公司与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合同(若未签订框架合同则 为报告期内金额最大的一笔订单)如下:

序 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购销货品 截至 年 2025 6 月 日履行情 30 况
1 江苏苏大特种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原材料 框架合同 正在履行
2 创菱(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原材料 万元 550.80 履行完毕
3 劲创技术有限公司 原材料 框架合同 正在履行
4 三井铜箔(苏州)有限公司 原材料 框架合同 正在履行
5 王氏港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原材料 框架合同 正在履行

3. 借款合同、授信合同、担保合同

报告期内,公司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授信合同、借 款合同及其相关的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序 号 借款人/ 授信申 请人 债权人/授 信人 借款/授信合同名称及 编号 借款金 额/授信 额度(万 元) 借款/授信 期限 担保合同名称及 编号 担保人 截至 2025 年 月 6 日 30 履行情 况
1 普诺威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 分行 《综合授信合同》 (【2024 苏银信字第 KHQ2*开通会员可解锁*3- 1】号) 5,000 2024.12.22- 2025.12.05 《资金池业务最 高额质押合同》 (【2024 苏银资 产池最质字第 KHQ202411056 普诺威 正在履 行
序 号 借款人/ 授信申 请人 债权人/授 信人 借款/授信合同名称及 编号 借款金 额/授信 额度(万 元) 借款/授信 期限 担保合同名称及 编号 担保人 截至 2025 年 月 6 日 30 履行情 况
86053-1】号)
2 普诺威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 分行 《外币流动资金贷款 合同》(2022 苏银贷 字第 KHQ811208124812 号) 万美 170 元 2022.09.09- 2023.03.08 / / 履行完 毕

(二)经核查,公司正在履行及已履行完毕的上述重大合同中适用中国法律 的内容均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因合同违法、无效等 情形引致的重大法律风险或纠纷。

(三)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 大侵权之债。

(四)根据公司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并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章节所述内容外,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在报告期内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公司确认,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列入公司 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的账面余额分别为 65.07 万元、69.83 万元。其他 应收款项主要是代扣代缴款、往来款等,其他应付款项主要是保证金等。本所律 师认为,公司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的主要款项系因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三、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公司前身华扬电子自成立以后的历次注册资本变化情况参见本法律 意见书正文 "四、公司的设立及历史沿革"章节,公司自设立以后的注册资本 变化情况参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章节。经核查,

公司设立至今不存在合并、分立行为,公司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等行为符合当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二)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前身华扬电子均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 出售行为。

(三)根据公司陈述,公司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 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四、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情况

经核查,公司章程及报告期内的修改均获得有关批准,履行了法定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核查,公司章程并无违反《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内容。

(三)为本次挂牌,公司董事会依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章程必备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了《公司章程(草案)》。 该《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 司本次挂牌之日起,即构成规范公司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 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文件。

十五、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审阅相关治理制度并经公司确认,公司已经依照《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 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内部职能部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清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其他法律法规有关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其设置体现了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 理原则。

(二)公司已经具备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经核查, 该等议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5 次股东大会、9 次董事会和 8 次监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存档的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 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1)公司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 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2)公司报告期内股东 大会、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组成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马洪伟 董事长、总经理
2 朱雪花 董事
3 余忠 董事
4 赵金秋 董事
5 吴安甫 董事
6 杨林 监事会主席
7 华霞 职工监事
8 殷祖勇 监事
9 晁玉立 副总经理
10 沈宏智 副总经理
11 王瑞全 董事会秘书
12 吉斌峰 财务总监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任免 文件,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 公司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均由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均经董事会有效批准;不存在股东、其 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或人士超越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推荐董事、总经理或作出人 事任免决定的情况,有关任职程序均合法有效。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4.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为三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2023 年 1 月至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具体如 下:

职务 期间 成员 变动原因
高级 管理 人员 年 月-2024 年 2023 1 6 月 马洪伟、晁玉立、王瑞全、吉 斌峰、程分喜、刘臻祎 /
年 月-2024 年 2024 6 7 月 马洪伟、晁玉立、王瑞全、吉 斌峰、程分喜 副总经理刘臻祎因个人原 因离职
年 月-2025 年 2024 7 2 月 马洪伟、晁玉立、王瑞全、吉 斌峰 副总经理程分喜因个人原 因离职
年 月至今 2025 2 马洪伟、晁玉立、王瑞全、吉 斌峰、沈宏智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 聘任沈宏智担任副总经理

十七、 公司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主要税种、税率

经审阅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的纳税申报表,公司截至报告期末执 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1.公司的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税率

增值税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 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 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13.0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 5.00%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 3.00%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 2.00%

2.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序号 公司名称 企业所得税税率
1. 普诺威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公司的陈述、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 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39 号)及相关规定,本公司自营 产品出口销售采用"免、抵、退"办法,产品出口退税的退税率为 13%。

2. 2022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取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 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有效期三年,公司 2022 年-2024 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正在高新复审过程中,拟按照 15%的 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先进制造业企业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 应纳增值税税额。公司报告期内享受前述税收优惠政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享受的该等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文件或 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网络公开渠道查询及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确认,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税收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根据公司的陈述、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 期内各年度收到的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年度 项目名称 补贴金额(万元) 依据
2023 苏州市工业企 业有效投入 455.00 《关于开展 年度苏州市工业企业 2021 有效投入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级专精特 新小巨人 50.00 《关于下达 年度第三批财政扶持 2023 专项资金的通知》
第三批江苏省 绿色工厂 50.00 《关于下达 年度第三批财政扶持 2023 专项资金的通知》
2024 苏州市工业企 业有效投入 440.00 《关于开展 年度苏州市工业企业 2022 有效投入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工业企 业有效投入 57.69 《关于开展 年度苏州市工业企业 2023 有效投入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第八批 国家重大人才 工程培育计划 项目 50.00 《关于组织申报 年度昆山市双创 2024 人才计划的通知》(昆科字【2024】53 号)
2025 苏州市工业企 业有效投入 201.92 《2025 年昆山市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 若干政策第一批项目拟立项目公示》
江苏省第八批 国家重大人才 工程培育计划 项目 50.00 《关于组织申报 年度昆山市双创 2024 人才计划的通知》(昆科字【2024】53 号)
省级智能车间 50.00 《2025 年昆山市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 若干政策第一批项目拟立项目公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该等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十八、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1. 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公司的确认,公司所属行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GB/T4754-2017)项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代码 C39)" 之"电子电路制造(代码 C3982)";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 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为"电子电路制造(代码 CH 3982)";根据 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为"半导 体产品(17121011)"。

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不属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 150 号)规定的重污染行业;根据生态环境部颁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公司的产品未被列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

2. 环评批复/备案与验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建、在建项目的环评批复/备案、环评 验收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类别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备案情况 环保验收情况
1 已建成 年产 万平方米印刷电路板项 10 目 号 [2004]273 苏环验[2007]13 号
2 已建成 传感器类印制电路板及集成电路 板封装载板智能生产线技改项目 昆环建[2019]1927 号 自主验收
3 已建成 传感器类印制电路板及集成电路 板封装载板生产线技改项目 苏行审环评[2020]41036 号 自主验收
4 已建成 危险废物减量化项目 苏环建〔2021〕83 第 0177 号 自主验收
5 已建成 传感器类印制电路板及集成电 路封装载板(mSAP)生产线技 改项目 苏环建[2022]83 第 0728 号 自主验收

经核查,公司主要生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经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复, 其环境保护设施及相关措施亦经验收。

3.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确认、公司相关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 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公司所在地 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百度、企查查等互联网信息平台进行查询, 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亦不存在涉及公司环保的重大负面舆情。

(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信用报告,公司在报告 期内不存在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违规记录。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 股东分别作出的确认,公司所在地主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信用报告,《关 于江苏普诺威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 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其他政府部门网站等互联网信息平台进行检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案件。

(二)根据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马洪伟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 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进行查询,运用互联网进行公众信息检 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马洪伟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 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一)劳动用工

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及其出具的书面 说明,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册员工共 597 人。公司已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按照劳动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的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劳务派遣 用工。

(二)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凭证、公司的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为 570 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缴纳比例为 96.77%;公司已为 572 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为 97.11%。

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包括:(1)已达 到退休年龄无需缴纳;(2)当月入职的新入职员工入职后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缴纳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或已在前一家单位办理缴存手续。

(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情况

根据公司相关劳动保护及社保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信用报告, 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领域的违法违 规记录。

二十一、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对公司本次挂牌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条件;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 的审核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章页)

经办律师:

黄超颖

年 月 日

附件一: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清单

序 号 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用途 土地坐落 面积 (㎡) 终止日期 权利 性质 是否 抵押
1 苏(2024)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3070057 工业 昆山市千灯镇 宏洋路 号 322 30,422. 86 2057.04.14 出让
2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91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01 16.15 2046.03.21 出让
3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92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02 16.15 2046.03.21 出让
4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16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03 16.15 2046.03.21 出让
5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11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04 16.15 2046.03.21 出让
6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10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05 16.15 2046.03.21 出让
7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08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06 16.15 2046.03.21 出让
8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06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07 16.15 2046.03.21 出让
9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05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08 16.15 2046.03.21 出让
10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03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09 16.15 2046.03.21 出让
11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01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10 16.15 2046.03.21 出让
12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30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11 16.15 2046.03.21 出让
13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29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12 16.15 2046.03.21 出让
14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25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13 11.72 2046.03.21 出让
15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23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14 11.72 2046.03.21 出让
序 号 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用途 土地坐落 面积 (㎡) 终止日期 权利 性质 是否 抵押
16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296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15 17.19 2046.03.21 出让
17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294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16 20.74 2046.03.21 出让
18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288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17 26.24 2046.03.21 出让
19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286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18 23.96 2046.03.21 出让
20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518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19 23.96 2046.03.21 出让
21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514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20 23.96 2046.03.21 出让
22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513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21 23.96 2046.03.21 出让
23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511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22 23.96 2046.03.21 出让
24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281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23 23.96 2046.03.21 出让
25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277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24 23.96 2046.03.21 出让
26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276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25 17.19 2046.03.21 出让
27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282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26 17.19 2046.03.21 出让
28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20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27 17.09 2046.03.21 出让
29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19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28 20.31 2046.03.21 出让
30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18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29 20.31 2046.03.21 出让
31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85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30 20.31 2046.03.21 出让
序 号 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用途 土地坐落 面积 (㎡) 终止日期 权利 性质 是否 抵押
32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541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31 20.84 2046.03.21 出让
33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540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32 20.84 2046.03.21 出让
34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527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33 20.31 2046.03.21 出让
35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525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34 14.06 2046.03.21 出让
36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99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35 14.06 2046.03.21 出让
37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96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36 14.06 2046.03.21 出让
38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92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37 14.06 2046.03.21 出让
39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89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38 14.06 2046.03.21 出让
40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81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39 14.06 2046.03.21 出让
41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76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40 14.06 2046.03.21 出让
42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74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41 14.06 2046.03.21 出让
43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70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42 14.06 2046.03.21 出让
44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46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43 14.06 2046.03.21 出让
45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39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344 14.06 2046.03.21 出让
46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30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413 12.39 2046.03.21 出让
47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25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414 12.39 2046.03.21 出让
序 号 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用途 土地坐落 面积 (㎡) 终止日期 权利 性质 是否 抵押
48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83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415 18.17 2046.03.21 出让
49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62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416 21.92 2046.03.21 出让
50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20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417 27.74 2046.03.21 出让
51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16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418 25.33 2046.03.21 出让
52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13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419 25.33 2046.03.21 出让
53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12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420 25.33 2046.03.21 出让
54 苏(2017)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000857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421 25.33 2046.03.21 出让
55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503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422 25.33 2046.03.21 出让
56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99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423 25.33 2046.03.21 出让
57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96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424 25.33 2046.03.21 出让
58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57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425 18.17 2046.03.21 出让
59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52 商业 服务 业 昆山市千灯镇 名人华城家园 号楼 室 33 426 18.17 2046.03.21 出让

附件二:公司拥有的房产清单

序号 不动产权 证书编号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 房屋 用途 是否 抵押
1 苏(2024)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3070057 昆山市千灯镇宏洋路 322 号 32,103.58 工业
2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91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01 37.30 办公
3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3492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02 37.30 办公
4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16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03 37.30 办公
5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11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04 37.30 办公
6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10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05 37.30 办公
7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08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06 37.30 办公
8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06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07 37.30 办公
9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05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08 37.30 办公
10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03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09 37.30 办公
11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01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10 37.30 办公
12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30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11 37.30 办公
13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29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12 37.30 办公
14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25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13 27.08 办公
序号 不动产权 证书编号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 房屋 用途 是否 抵押
15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23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14 27.08 办公
16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296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15 39.71 办公
17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294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16 47.91 办公
18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288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17 60.63 办公
19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286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18 55.36 办公
20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518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19 55.36 办公
21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514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20 55.36 办公
22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513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21 55.36 办公
23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511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22 55.36 办公
24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281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23 55.36 办公
25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277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24 55.36 办公
26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276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25 39.71 办公
27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282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26 39.71 办公
28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20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27 39.48 办公
29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19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28 46.93 办公
序号 不动产权 证书编号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 房屋 用途 是否 抵押
30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18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29 46.93 办公
31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85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30 46.93 办公
32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541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31 48.14 办公
33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540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32 48.14 办公
34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527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33 46.93 办公
35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525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34 32.49 办公
36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99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35 32.49 办公
37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96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36 32.49 办公
38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92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37 32.49 办公
39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89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38 32.49 办公
40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81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39 32.49 办公
41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76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40 32.49 办公
42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74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41 32.49 办公
43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370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42 32.49 办公
44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46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43 32.49 办公
序号 不动产权 证书编号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 房屋 用途 是否 抵押
45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39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344 32.49 办公
46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30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413 28.62 办公
47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25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414 28.62 办公
48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83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415 41.98 办公
49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62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416 50.64 办公
50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20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417 64.08 办公
51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16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418 58.51 办公
52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13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419 58.51 办公
53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12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420 58.51 办公
54 苏(2017)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000857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421 58.51 办公
55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503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422 58.51 办公
56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99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423 58.51 办公
57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96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424 58.51 办公
58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57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425 41.98 办公
59 苏(2016)昆山市不 动产权第 号 0103452 昆山市千灯镇名人华城 家园 号楼 室 33 426 41.98 办公
序 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别 申请日 有效期 限 专利 权人 取得 方式 专利 权质 押
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阶梯厚铜嵌入 式散热基板及 其加工方法 发明 专利 2024.10.29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2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电路板上 下料装置 实用 新型 2024.09.25 自申请 日起 年 1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适用于超薄基 板加工的载具 实用 新型 2024.06.24 自申请 日起 年 1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可实现 追 Unit 溯的高密度微 空间封装基板 及其加工方法 发明 专利 2024.05.21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5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封装基板及其 加工方法、半 盲孔管脚单体 及其加工方法 发明 专利 2024.05.11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6 2*开通会员可解锁* 板级信号隔离 异构集成封装 基板及其加工 方法、光传感 器 发明 专利 2024.04.26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7 2*开通会员可解锁* 散热封装基板 及其加工方法 发明 专利 2024.03.13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嵌入式封装基 板及其制作方 法、堆叠封装 结构 发明 专利 2023.10.31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线路板加工中 表层导通层去 除方法、线路 板及其加工方 法 发明 专利 2023.10.07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10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具有高剥离强 度的线路基板 及其制作方 法、音圈马达 发明 专利 2023.09.07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1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超薄介厚基板 及其制作方 法、音圈马达 发明 专利 2023.08.15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12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具有高纵横比 导通孔的封装 载板及其加工 方法 发明 专利 2023.05.31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序 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别 申请日 有效期 限 专利 权人 取得 方式 专利 权质 押
1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X 具有中空结构 封装载板及其 制作工艺 发明 专利 2023.05.30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1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基于表层保护 的精密线路封 装载板及其加 工工艺 发明 专利 2022.03.30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15 2*开通会员可解锁* 精准控深的表 层内嵌精密线 路封装载板及 其加工工艺 发明 专利 2022.03.30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16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基于感光绝缘 介质的内嵌精 密线路封装载 板及其加工工 艺 发明 专利 2022.03.25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17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具有全嵌入式 精密线路的封 装载板及其加 工工艺 发明 专利 2022.03.25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1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前置双面内嵌 精密线路的封 装基板及其加 工工艺 发明 专利 2022.03.25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1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内置芯 MEMS 片封装载板及 其制作工艺 发明 专利 2021.12.24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20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感器用封装 基板的加工工 艺 发明 专利 2021.12.24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2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埋容埋 MEMS 阻封装载板及 其制作工艺 发明 专利 2021.12.24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22 2*开通会员可解锁* 适用于镭射盲 孔的多层封装 基板对准方法 发明 专利 2021.12.23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2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适用于镭射通 孔的双层封装 基板对准方法 发明 专利 2021.12.23 自申请 日起 年 1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2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改善 MEMS 载板边缘掉屑 的制作方法 发明 专利 2021.12.08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25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多层板的通孔 填孔制作工艺 发明 专利 2021.12.08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序 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别 申请日 有效期 限 专利 权人 取得 方式 专利 权质 押
26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基于高纵横比 选择性半导通 孔多层板的制 作方法 发明 专利 2021.12.08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27 2*开通会员可解锁* X 双面埋线超薄 线路板的制作 工艺 发明 专利 2021.12.08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2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具有超低铜残 留半导通孔多 层板的制作方 法 发明 专利 2021.12.08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2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整体金属化封 边麦克风载板 的制作工艺 发明 专利 2021.12.08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30 2*开通会员可解锁* 高耐压 MEMS 封装载板及其 制作工艺 发明 专利 2021.11.30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3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高填孔比五层 埋容 MEMS 封装载板及其 制作工艺 发明 专利 2021.11.30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32 2*开通会员可解锁* 超高电容 封装载 MEMS 板及其制作工 艺 发明 专利 2021.11.30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3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等边三角 PCB 形的制作方法 发明 专利 2021.11.11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3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基于 MEMS 槽孔壁的复合 式处理工艺 发明 专利 2021.11.11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35 2*开通会员可解锁* 高散热PCB及 其制作工艺 发明 专利 2021.11.11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36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位于盲槽 PAD 底的载板加工 工艺 发明 专利 2021.11.04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37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封装载 MEMS 板的制作方法 发明 专利 2021.11.04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3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在封装载板中 嵌入倒装芯片 的封装工艺 发明 专利 2021.11.04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3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平面埋容基板 微短路的可靠 性测试方法 发明 专利 2021.05.13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序 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别 申请日 有效期 限 专利 权人 取得 方式 专利 权质 押
40 2*开通会员可解锁* 超薄 MEMS 封装载板及其 制作工艺 发明 专利 2021.05.13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4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具有厚铜和超 微细密线路的 多层电路板的 制作方法 发明 专利 2021.05.13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42 2*开通会员可解锁* 板外观检 PCB 验治具 实用 新型 2020.04.16 自申请 日起 年 1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4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具有激光打次 功能的 VRS 检修站 实用 新型 2020.04.15 自申请 日起 年 1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4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X 基于射频滤波 器的封装基板 的制作方法 发明 专利 2020.04.15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45 2*开通会员可解锁* X 具有高线路对 位精度的多层 电路板的制作 方法 发明 专利 2020.04.15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46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具有高对准精 度的 MEMS 麦克风腔体板 及其制作方法 发明 专利 2020.04.09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47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基于半加成法 的细密线路基 板的制作方法 发明 专利 2020.04.09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4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封装载 MEMS 板叠构及其制 作方法 发明 专利 2020.04.09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4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印制电路板电 镀镍金前的阻 焊开窗结构 发明 专利 2019.06.27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50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印制电路板电 镀镍金前的阻 焊开窗结构 实用 新型 2019.06.27 自申请 日起 年 1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5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多孔进音单孔 传声的 MEMS 麦克风载板的 制作方法 发明 专利 2019.01.17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52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单入双出进音 孔麦克风基板 的制作方法 发明 专利 2018.08.03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5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嵌入式芯片的 层麦克风埋 6 容线路板制作 工艺 发明 专利 2018.08.03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序 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别 申请日 有效期 限 专利 权人 取得 方式 专利 权质 押
5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填孔电镀陪镀 边框 实用 新型 2018.03.20 自申请 日起 年 1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55 2*开通会员可解锁* 高精密电镀框 式挂具 实用 新型 2018.03.20 自申请 日起 年 1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56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含阶梯槽埋容 线路板的制作 方法 发明 专利 2017.08.31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57 2*开通会员可解锁* X 多层埋容 PCB 基板内层隔离 结构 实用 新型 2017.02.14 自申请 日起 年 1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5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防水透气声孔 结构 实用 新型 2017.02.14 自申请 日起 年 1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5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防水透气声孔 结构及其加工 工艺 发明 专利 2017.02.14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60 2*开通会员可解锁* 硅麦克风印制 板声孔结构 实用 新型 2017.01.20 自申请 日起 年 1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6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自动生成 PCB 叠构图的方法 发明 专利 2016.04.11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62 2*开通会员可解锁* 背钻孔结 PCB 构 实用 新型 2016.03.14 自申请 日起 年 1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6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基于铜箔阻流 的阶梯槽的加 工方法 发明 专利 2016.03.14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6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声腔结构 PCB 及其加工方法 发明 专利 2016.03.14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65 2*开通会员可解锁* 盲埋孔互连导 通结构 实用 新型 2016.03.10 自申请 日起 年 1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66 2*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泳式孔中孔 结构 实用 新型 2016.03.10 自申请 日起 年 1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67 2*开通会员可解锁* 用于电子标签 的埋入式整体 封装芯片 实用 新型 2016.03.10 自申请 日起 年 1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6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X 内埋腔体多层 印制板结构 发明 专利 2012.11.21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序 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别 申请日 有效期 限 专利 权人 取得 方式 专利 权质 押
6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多层印刷板内 埋元器件工艺 发明 专利 2012.11.14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70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加成法凸台印 制板制作工艺 发明 专利 2012.01.17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7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加成法凸台印 制板制作工艺 发明 专利 2012.01.17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72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加成法凸台印 制板制作工艺 发明 专利 2012.01.17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7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线路板电金用 蓝胶 发明 专利 2011.07.29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7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厚薄交叉型半 蚀刻印制板的 制作方法 发明 专利 2011.06.30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75 2*开通会员可解锁* 数字麦克风内 嵌屏蔽印制板 及其制作工艺 发明 专利 2009.12.01 自申请 日起 年 20 普诺 威 原始 取得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