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凌之迅: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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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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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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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6
证券代码:835667 证券简称:凌之迅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哈尔滨凌之迅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哈尔滨凌之迅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四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
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凌之迅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
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哈尔滨凌之迅网络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
权,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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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即一人)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
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
决议的事项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应当充分征求各监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拟定。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知监事会主席或直接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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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十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书
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送达
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载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
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授权委托书上应载明授权范围、内容和权限,
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开会时提交主持人,由主持人在会议开
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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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监事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监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章
监事会的表决
第十五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对提案逐一
分别进行表决。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
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记名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
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
票,并进行统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十九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
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
视需求进行全程录音录相。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自行或安排专人对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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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监事补签前次监事会
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录像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本规则中“少于”、“低于”都不含本数;“过半数”不含二
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监事会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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