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
873058 证券简称:金新城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金新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
条款》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
则》
”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由金新城置业集团有限公
司、李金妹、张家港保税区金豪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发起人,通
第三条 公司由金新城置业集团有限公
司、李金妹、张家港保税区金豪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发起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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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2
过江苏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整体
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发起
设立;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
过江苏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整体
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发起
设立;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29265T。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经营范围是:物业管理:日用杂品、日
用百货、装璜材料、建筑材料、五金零
售;管道纯净水供应;信息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经营范围是:物业管理:日用杂品、日
用百货、装璜材料、建筑材料、五金零
售;管道纯净水供应;信息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养老服务;机
构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
务)
;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
;养老
服务(居家养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
第二十条 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
管。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
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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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
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
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规定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规定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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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
(十四)审议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
;
……
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股东大会可将程序性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
行使。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
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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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五条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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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和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首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
(二)以后各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提
名,或者由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监
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
除累积投票制外,应当对每一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
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和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首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
(二)以后各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提
名,或者由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监
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除
累积投票制外,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
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一百○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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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董事会应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董事会应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请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除应由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应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除应由公
司股东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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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2
()下列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五)下列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不同
时满足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0 万元的条件;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同时满
足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
条件;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但不同时满足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的条件;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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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2
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条
件。
……
第一百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
长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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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2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公告。
……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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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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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2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对于涉及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监管、信息披
露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与公司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相关的
条款,在公司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批准同意公司挂牌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第二百○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实施。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四条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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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2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
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
露。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遵循公平原则面
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
其他相关信息。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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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
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
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
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
通;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组织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
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良
好的沟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其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公司、上市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
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至少记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相关
建议、意见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等;
(十一)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它日常工作。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
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充分考虑股东
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终止挂牌过程中应制定合理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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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保护措施,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合理
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
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
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合理的补
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在董
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共同控制企业及全体员工有义务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
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
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如有其他非实质性修订,
如条款编号、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标点的调整等,以及条款内容仅涉
及“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相关内容及描述,不再作一一对比。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授权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办
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修订具体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最终登记备案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
”
)和其他
有关规定,修订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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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江苏金新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