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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4
证券代码:871466 证券简称:三科核电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沈阳三科核电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三科核电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
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规定以及《沈阳三科核电设备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 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发行证
券的方式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 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 承诺的募
集资金用途,公司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公告编号:2025-034
第 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 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
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
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定向发行的相关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涉及
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
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收付,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的专项账户,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商业银行的信誉、服务、存
取便利等因素决定。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同一
个投资项目的资金应在同一专项账户存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 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
存放在专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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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 验资前 ,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
要求,并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及时提交至全国股转公司。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三方监管协议后可
以使用募集资金;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12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
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
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
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
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
行规则》禁止的用途。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
更公告。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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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的业务领域。募集
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
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 格按照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
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
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
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股东会审批。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
的前提下,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
。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 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独立董事(如有)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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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
具体分析与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
》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使用)。
第十九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补充流
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
还后及时公告。
第 二 十 条 公司 按 照 《 公 众公 司 办 法 》 第 四 十 七条 规 定 发 行 股 票 ,
募 集 资金 余 额 (含 利 息收 入 ,下 同 )低 于 募集资 金总额 10%且 不超过 100万
元的 ,可以从 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
款,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5%且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
途,余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
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 二十 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发行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
途后,可以在募集资 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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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
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二十条转出余额后,公
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资金用途 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 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公司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并披露。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
具体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 公司之间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三 )募集 资 金用途 变 更的其 他 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
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合理性;
(二)变更后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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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五 )独 立 董 事 对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发 表 的 独 立 意 见 (如 有 );
(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股东会审议通过前,不得按照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
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
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核查
报告,核查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 披 露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及 半 年 度 报
告 时 一 并 披 露 ,直 至 报 告 期 期 初 募 集 资 金 已 使 用 完 毕 或 已 按 本 制 度 第 二
十 条 的 规 定 转 出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
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重点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和使用进展情况,是否开展募集资金置
换自筹资金、现金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是否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主办券商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
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
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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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本制度的,
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沈阳三科核电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