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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873860 证券简称:格林司通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
”)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
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
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
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告编号:2025-020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挂牌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挂牌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
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挂牌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七条 对关联方的判断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
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
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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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系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源、
权利或者义务的转移,包括有偿的交易行为及无对价的转移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接受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十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分为日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
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
款业务等的交易行为,不包括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三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
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
交易的公允性。
第十四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章
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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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
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
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时,由公司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报
告,该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影响程
度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
章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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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授权公司经理决定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一)与关联法人进行的金额低于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进行的金额高于
300 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三)与关联自然人进行的金额低于
50 万元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第五条的规定)
;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的规定)
;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
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第五条的规定)
;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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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
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
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董事会
或股东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事前
批准既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
60 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
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
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得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中的
“以上”“内”,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不
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由董
事会提出草案,经股东会审议后决定。
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