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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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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4884 证券简称:龙行天下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及修改公司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上述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
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
)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为《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强化回报股东
的意识,充分维护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
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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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
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
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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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
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
利润分配形式、条件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
定,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
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
当先制订分配预案,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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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若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
第十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
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及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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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或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