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
2025-083
证券代码:
874235
证券简称:远大健科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维护远大健康科技
(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以下简称“本预
案”
)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 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
发行价格。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三年内,除不可
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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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
2. 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
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
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
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七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第十
三个月起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起至第三十六个月止三个单一期间内,
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
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单一期间
上限,则该单一期间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
期间内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 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
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
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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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
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
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1.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
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
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
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
以下原则:
(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
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低于 100 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
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
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
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40%且不低于 200 万元。
(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最近一次从公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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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40%且不低于 200 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
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
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期间内,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
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40%且不低于 200 万元。
2.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若根据稳
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本次发
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1 的情形)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2 的情形)时,则启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增持:
1.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
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
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增持义务的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
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增
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
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
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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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的
50%。
(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
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
税后薪酬的
50%。
4.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交所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5.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1 的情形)或公司
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2 的情形)。
6.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出售。
3. 公司回购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则启动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
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
论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如须)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
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
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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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回购须经公司股东
会决议的,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
公司股票。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
(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
期间内,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
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6.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7.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
关规定处理回购股份、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及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
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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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
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
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
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
12 个月。
2. 公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
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
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 控股股东约束措施
本企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企业未按照上述预案采
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
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
时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
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
12 个月。
二、
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预案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不涉及
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备查文件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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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
特此公告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