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华电光大:董事离职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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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21
发布于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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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88

证券代码:

871633 证券简称:华电光大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修订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

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离职管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解

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董事离职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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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88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根据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因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辞任导致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缺少会计专业人士;

(三)因独立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缺少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的决议通过之日

自动离职。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如董事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或者其他未尽事宜,离

职董事应当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或者其他未尽

具体事宜、后续履行计划等。如其未按前述说明履行,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当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移

交手续可以包括未尽事宜的说明及处理建议、移交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相关文件

及印章、移交属于公司的相关资产、公司要求的其他手续事宜等。董事会秘书负

责协助离职董事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董事在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董事职务影响或者干扰公司的正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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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88

营,或者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在其离职后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商业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董事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应当配合公司对其任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

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或

者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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