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新片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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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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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4

证券代码:834630 证券简称:新片场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11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

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北

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

公告编号:2025-034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该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公司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

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

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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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

(二)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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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相关规

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

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

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推荐主办券商网

站及其证券营业网点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

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

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

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

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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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

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

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

会秘书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

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

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

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

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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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

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公司

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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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

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

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五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

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

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

字样。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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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

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就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在下

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

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

(二)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

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

或出现亏损、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突发事件处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确认、评估、控制、解决

与公司相关的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态度和流程。

第三十八条 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

(二)诚实、信用;

(三)及时、公平;

(四)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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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

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十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并且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

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四十一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董事会秘书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

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

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

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四十二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针对不同情

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

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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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

析,并提出对策。

如果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四十三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是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信息披露网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的制订、修改,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

准。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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