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贝昂智能: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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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6
证券代码:874496 证券简称:贝昂智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1 月 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制定本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本规则”
)
。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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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6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对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的事项具有审查和决策权。除
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外,对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可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
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低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的事项,由董事长
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审议;超过公司董事会
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包括 3 名独立董事及 1 名职工代表董事。设董
事长一名,均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投融资计划;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以及股权激励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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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拟订公司董事的报酬、津贴标准及奖励;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五) 审议公司财务制度的变更方案;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关于公司的网站、商标、版权、专利、域名及其他无形资产
的对外转让、对外出售、对外质押;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的重大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
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七条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超过
1000 万元的;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未盈
利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净利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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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一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
(三)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第一款所称“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
用等;但若:
(一)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
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二)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
(三)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
成交金额。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审查决定。
第八条 公司拟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前述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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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第九条 下列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下列交易应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
(一) 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如董事长为关联方,则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
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应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
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第一
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以
便公司及时、准确地作出关联交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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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事项属于《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规定应当经股东会审议的情形的,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
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
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
估。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草案由董事会办公室准备。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视需要征求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第十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
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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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
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有关提案经修改或补充后仍不符合
要求的,董事长可以决定不召集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合格提议后十日内(不包括提议人修改提案或者
补充材料的时间)发出通知,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有效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需要列席
的人员。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
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时限。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的形式;
(三) 会议期限;
(四) 事由、议题及与议题相关的决策资料;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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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
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董
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三) 委托人的签字
/盖章、日期等。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受托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
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
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
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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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
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
由拒绝签署。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
明具体原因,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
说明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
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公司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须
有明确的表决意见。以现场召开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董事应当
当场签署书面表决意见;以其他方式(如电话、视频等通讯方式)
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董事应在会议结束后
24 小时内将由其签署的书
面表决意见以专人或者专递递送,或者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有
效方式提交至指定的接收人处。
董事会决议可以不经召开董事会会议而采用书面方式、经董事会全
体董事签字后通过,但拟通过的书面决议须送至每位董事。为此,
每位董事可签署同份书面决议的不同复本文件,所有复本文件共同
构成一份有效的书面决议,并且,为此目的,董事的传真签字有效
并有约束力。此种书面决议与在正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
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
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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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
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
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有关人员应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监督下进行统计。若采用举
手表决方式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场作出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
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非现场召开会议的情况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根据收到的表决票
制作会议决议,并将表决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各董事。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
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
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
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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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议兼任公司董事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其担任
职务的事项(如其薪酬)
。
在上述情况下,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相关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
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
确要求。
第三十四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
行全程录音。
第五章 会议的记录和执行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放弃的票数)
;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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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
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六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
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会议档案的保管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会审
议批准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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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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