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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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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6649 证券简称:大佛药业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大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情况: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大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大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大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结合公司的具
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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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2、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3、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4、遵循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股转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
则。公司应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
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以任何
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
内幕交易。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
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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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
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
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 十 一 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 十 二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
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投资者关系顾问; 5、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6、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 十 四 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2、股东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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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资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第 十 五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
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企业文化;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
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
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
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
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补偿。
第 四 章 机 构和 职责
第 十 七 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
主要包括:
1、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
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4、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股转公司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
关系;
5、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6、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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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7、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 十 八 条 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
关职能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股 转 公 司 网( http://www.neeq.com.cn/)根 据 法 律、法 规 和 股 转 公 司 规 定 应 披 露的 信 息 必 须 第 一 时 间 在 上 述 网 站 上 公 布 。
第 二 十 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
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
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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