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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8
证券代码:873920 证券简称:睿鸿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募集
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
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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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
“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多笔募集资金的,应分别设
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
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
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
途、金额、款项支付或划拨时间等,经如下审批流程后方可支付或划拨: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部门(或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申请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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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或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导审批
→公司财务部审批。公司通过上
述分级审批及审议程序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于持有交
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
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
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
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
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
全的理财产品。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
、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确
需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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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公司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
有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
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行性
分析,拟投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及相关业务领域。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
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
凭证号、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在对募集资金的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
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
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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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有关规定转出
募集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应当督促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在违规情形
的,董事会应书面说明违约情形、违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拟采取的整改措
施,应追究主要人员的责任,并与主办券商及时沟通,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及整
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
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
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
以罢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未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
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进行修改而本制度同上
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悖时,应按上述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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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