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中业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5-11-07
发布于
河南濮阳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公告编号:2025-037
证券代码:
834134 证券简称:中业科技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郑州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郑州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制
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将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公告编号:2025-037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公
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
公司将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对投资者或者市场质疑的事
项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以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
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没有具体
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第一节
挂牌前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股票公开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
过
200 人的,应当按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定向转让说
明书,并在其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信息、股本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情况;
(二)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服务及公司所属行业;
(三)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
公告编号:2025-037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
按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
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
整。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
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
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
第十九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
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
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公告编号:2025-037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其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
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
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监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
露。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
度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
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
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
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
露。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会审议并以临时
公告的形式披露。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
露:
公告编号:2025-037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其他重大事件
(一)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
1)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
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三)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
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四)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
澄清公告。
(五)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
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六)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
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七)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
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
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八)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
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
公告编号:2025-037
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
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九)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十)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两个
转让日内披露:
(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3)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
变更;
(
4)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
5)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挂牌公司股份;
(
7)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
8)挂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
9)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
10)挂牌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
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
11)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
12)挂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
13)挂牌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
14)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
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公告编号:2025-037
(
15)挂牌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
16)挂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
17)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
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
18)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19)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挂牌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信息披露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
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在三个月内确
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
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
性。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
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公告编号:2025-037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平台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及其他指定媒体公
布。
公司在其他非指定媒体或平台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
露时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任何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郑州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7 日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