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龙行天下:关于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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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证券代码:874884 证券简称:龙行天下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

公司本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章程必备条

款》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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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章程。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Guangdong Longxing

Tianxia Technology Co.,Ltd.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Guangdong Victory

Technology Co., Ltd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

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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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首席技术官、首席战略官;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合称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总经理,下同)、副经理(副总

经理,下同)、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下同)、董事会秘书、首席技术官、首

席战略官。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

下简称

“股转系统”)挂牌或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公司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或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股票将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

记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共

9 名,该等发起人以各自

持有的广东龙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股

权所对应的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经审

计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以发起设立方

式设立公司。发起人在公司发起设立前

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共

9 名,该等发起人以各自

持有的广东龙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股

权所对应的截至

2024 8 31 日经审

计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以发起设立方

式设立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

32,882.087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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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如

下:

额为

1 元。发起人在公司发起设立前按

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公司在

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如

下: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

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垫资、借款、担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

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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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

“中国证监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三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

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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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第(五)项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票在获得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

转让批准前,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

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对外转让。

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

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

户。公司股票在获得在全国股转系统公

开转让批准后,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采取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股份,

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获得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

转让批准后,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

取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股份,同

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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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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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按照

《公司法》之规定执行;股东要求查阅、

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

本款的规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

事项,享有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

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

按照《公司法》之规定执行;股东要求

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本款的规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

事项,享有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

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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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签署保密文件,遵

守公司有关保密制度的要求。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将

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股东到公司指

定地点现场查阅、复制。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并提前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查阅

内容及目的,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持

股情况、查阅目的正当性后,将在合理

期限内书面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

现场查阅。

第三十一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

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第三十六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

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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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的,撤销权消灭。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述情形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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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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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

公司实施前述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

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

公司实施前述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

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

员独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

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

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在公司任职的

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或者其控制的企业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

员独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

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

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

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或者其控制的企业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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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

者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

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

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情形。

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

者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

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

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

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

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

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

款)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

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

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

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

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

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

款)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

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

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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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

“期间占

用、期末归还

”或者“小金额、多批次”

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

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协助、配合或纵容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的,公

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扣减薪酬及绩

效奖励、降职、解聘等处置措施;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公司应当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启动罢免程序等处置措

施。

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

期间占

用、期末归还

或者小金额、多批次

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

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配合或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当

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

理人员给予警告、扣减薪酬及绩效奖

励、降职、解聘等处置措施;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董事,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启动罢免程序等处置措施。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

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

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

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

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

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

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

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

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

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

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

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

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

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

助、配合、默许。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机

构独立,支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业

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机

构独立,支持公司董事会、业务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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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经营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

独立运作,不得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

的方式,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

者撤销,或者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

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

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门或者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

不得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

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

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者

对公司董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

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

影响。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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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做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全国

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购买或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

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等交易事项(不包括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第五十五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购买或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

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等交易事项(不包括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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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前款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

的事项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

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三)出售产品、商

品;(四)提供劳务;(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

易。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事项的,适用

本条第一款规定。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前款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

的事项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

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三)出售产品或商

品;(四)提供劳务;(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

易。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事项的,适用

本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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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免于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的规

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

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

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

对值低于

0.05 元。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免于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规

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

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五十五

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

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

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

六条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

财务指标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一

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

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

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

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章程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三十

四条的规定。

前述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

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程第五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或者为

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还应当履

行以下程序: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章程第五十五条

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或者为

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还应当履

行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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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

当提供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

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

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

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

资产的,应当提供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

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

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

超过

1 年。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

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

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当提供所涉及资产

的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要

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相关交易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审计基准日或

者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前款第(一)项、第

(二)项要求的时限。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

因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

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客观原

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

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审计报

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

当提供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

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

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

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

资产的,应当提供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

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

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

超过

1 年。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章程第五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

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

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当提供所涉及资产

的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要

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相关交易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审计基准日或

者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前款第(一)项、第

(二)项要求的时限。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

因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

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客观原

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

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审计报

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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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公司发生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公司

应当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该交

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已按照前述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公司

应当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该交

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已按照前述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

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

资产的比例,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

超过投资额度。

第五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

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

资产的比例,适用本章程第五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

超过投资额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

的全部租赁费用或者租赁收入适用本

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

定。

第六十条

公司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

的全部租赁费用或者租赁收入适用本

章程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

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

第六十一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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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

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

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

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

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

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

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

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

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

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章程第四

十七条的规定。

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

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

章程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

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

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

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

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程第五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

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

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

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章程第五

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含委托贷款

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含委托贷款

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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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

款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额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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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

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

通过。

本章程所称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所称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

提供的担保总额

”,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

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

通过。

本章程所称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所称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

提供的担保总额

,是指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对累计

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

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公司发生的交易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会议文件中说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对累计

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

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章程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的规定。公司发生的交易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会议文件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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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

事项。公司已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七条或

者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交

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支付或者收取或

有对价的,应当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作为

成交金额,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

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期实施本

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交易的,应

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准,适用本

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

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对方同时发生对外投

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事项以

外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以其中单个

方向的交易涉及的财务指标中较高者

为准,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一百

二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交

易,在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续签协

议、展期交易的,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再次履行审议程序和相关义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

相应程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

事项。公司已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

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

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交

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支付或者收取或

有对价的,应当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作为

成交金额,适用本章程第五十五条、第

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分期实施本

章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各项交易的,应当

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准,适用本章

程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

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对方同时发生对外投

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事项以

外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以其中单个

方向的交易涉及的财务指标中较高者

为准,适用本章程第五十五条、第一百

三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交

易,在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续签协

议、展期交易的,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再次履行审议程序和相关义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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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程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以下交易事项,成交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

5%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

当提供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条要求的审

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一)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

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

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事项;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以下交易事项,交易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以上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提供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

者评估报告:

(一)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

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

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事项;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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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

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

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

外。公司向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

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

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

外。公司向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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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可以提供视频、电话等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以

视频显示在场的股东、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股东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股东

人数。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除了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公司还可以提供视频、电话等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以

视频显示在场的股东、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股东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股东

人数。

第六十一条

独立董事(如设置)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独立董

事。

第六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作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独立董

事。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七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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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第七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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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决议作出

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第六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七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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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并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

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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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八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八十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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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召开时,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九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八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

第九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九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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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

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

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九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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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知相关

人员。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九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第一百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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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七)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挂牌;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九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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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

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

进行投票,并由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或

监事予以监督。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

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包括代理人)、监事或独立董事有权

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

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

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

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并由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或监事予以监督。如被要求回

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

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会说明理由,

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

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被要求

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

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并由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或监事予以监督。

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人员

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况。

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

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

进行投票,并由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或

审计委员会委员予以监督。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

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包括代理人)或独立董事有权向会议

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

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

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

不得进行投票,并由出席会议的独立董

事或审计委员会委员予以监督。如被要

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

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会说明理

由,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被要求回避的股

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

不得进行投票,并由出席会议的独立董

事或审计委员会委员予以监督。

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人员

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况。

如出现全体股东均需回避导致股东会

无法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议案

可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由出席会议

的全体股东(含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第九十五条

第一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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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公司监事会设一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三)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名;

(四)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提名人提出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

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以前、

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同

时提交本章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

1 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名。

提名人提出提名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最

迟应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

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同时提交

本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有关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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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

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

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

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

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

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

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

足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会表决实

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

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

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

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

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

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

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

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

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

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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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

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

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

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候

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

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

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

投票选举。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

代表与律师(如有)共同负责计票、监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会现场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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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作出,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列明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相关提

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就任时间为相关提案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

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

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

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

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

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

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

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

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

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

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

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

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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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九)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

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章程以及证券交易所规

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

/证券交易所公开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

/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章程以及全国股转公司、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其职务或该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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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其职务或该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董事

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二)董事会审核董事候选人提案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三)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提案进行表

决;

(四)获股东会通过的董事就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董事

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公司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案;

(二)董事会审核董事候选人提案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三)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提案进行表

决;

(四)获股东会通过的董事就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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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

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

3 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提

名,经股东会表决产生。董事会设董事

1 人,由董事会成员推举并表决产生。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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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原则,在公司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

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

第一百三十四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原则,在公司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

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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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时,授权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前款指标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

值计算。

对于上述交易事项的相关财务指标、累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时,授权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前款指标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

值计算。

对于上述交易事项的相关财务指标、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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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计算原则、额度计算标准、期限等具

体事宜,公司参照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至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之要求,适用

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等程

序及相关义务。

计计算原则、额度计算标准、期限等具

体事宜,公司参照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至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要求,适用

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等程

序及相关义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

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

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未

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未超过

300 万

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未超过

0.5%的关联交易,如与董事

长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30

万元(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以上的

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

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未

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未超过

300

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未超过

0.5%的关联交易,如与总

经理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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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批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董事

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根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

则,授予董事长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

限:

1.决定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

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之标准的交

易事项;

2.批准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

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之标准的日

常交易相关合同签署事宜;

3.以下关联交易应经董事长决定: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未超过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未超过

0.5%,且与董事长不存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董事

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事项,董事长作出决

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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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未超过

30 万元,且与董事长不存在

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事项,董事长作出决

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等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和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

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二)

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

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二)

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

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

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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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但在特殊或者紧

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

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但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

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

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

记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根据本章

程规定的审议程序要求审议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

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根据本

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要求审议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首

席技术官

1 名、首席战略官 1 名。除公

司首任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提名

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由董事长提

名,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由

总经理提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副经理若干名,财务

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除公司

首任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提名外,

经理、董事会秘书应由董事长提名,副

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由经理提

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不得担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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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四)项至

(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至

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审议批准未达到根据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规定需由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审议的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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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联交易、对外投资、财务资助等事项;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

予总经理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

1.决定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

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之标准的交

易事项;

2.批准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

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之标准的日

常交易相关合同签署事宜;

3.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未超过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未超过

0.5%,且与总经理不

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未超过

30 万元,且与总经理不存在

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

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七十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第一百七十一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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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

副经理由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以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

露、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董

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

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以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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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 公 积 金 累 计 额 为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

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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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达;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达;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

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全体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或

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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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07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以按照全体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或者减

少特定股东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第二百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二百

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六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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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

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公司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遵循以下争议解决的规则: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

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

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公司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遵循以下争议解决的规则: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百二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

第二百三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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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时亦同。

(二)新增条款内容

1. 第三条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4.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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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6.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7. 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

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8. 第五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9. 第一百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10. 第一百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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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

六十九条规定,与挂牌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11. 第一百五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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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第一百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13.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14.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

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15. 第一百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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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挂牌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6. 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17.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18. 第一百六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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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19. 第一百六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20. 第一百六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1.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

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22.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23.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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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24. 第二百零四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5.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三)删除条款内容

1. 原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2. 原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四)项至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监事。

3. 原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4. 原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5. 原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6. 原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7. 原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 原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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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 原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

表监事

1 名。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会表决产生,职工代

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10. 原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

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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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原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

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

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

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12. 原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13. 原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通知

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书面

送达全体监事。但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14. 原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特殊或者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15. 原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现

场方式召开。

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等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

体的特殊或者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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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

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16. 原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

举手表决方式。

17. 原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管期限为

10 年。

18. 原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

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

排》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实施贯彻落实新〈公司法〉配套业务规则》及相关

安排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需求,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作出相

应修订。

公司拟将董事会席位由

3 名增加至 9 名,其中增加 3 名独立董事,2 名非独

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监事会的职权将

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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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文件

1.《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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