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中科英泰: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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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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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873881 证券简称:中科英泰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青岛中科英泰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1、根据《公司法》共性调整如下:所有“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因

取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所以删除了部分条款中的“审计委员会”

,该类修订条

款将不进行逐条列示。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

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

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中科英泰商用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中科英泰商用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公告编号:2025-029

定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

定,以青岛中科英泰商用系统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由如下股东共同作为发起

人,各发起人名称如下·

·

·

·

·

·

定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以青岛中科英泰商用系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66450M。

第六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

任职期间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

分 3 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

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 1/3,解除转让限

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 1 年和 2

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25%。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9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

份的人。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

·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

·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

·

·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

·

·

第二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

公告编号:2025-029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一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公告编号:2025-029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

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

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但是,如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均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则各股东无需回避,按照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

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

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但是,如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均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则各股东无需回避,按照正常

公告编号:2025-029

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作详细

说明。

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违反审批权限和

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股

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

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

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司单方

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章

程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

公告编号:2025-029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将临时提案的内

容通知全体股东。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将临时提案的内容

通知全体股东。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亦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公告编号:2025-029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

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确

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

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

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公告编号:2025-029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

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

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 2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

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

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

公告编号:2025-029

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

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1%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

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上述“交易”指本章程第四十四条所述交

易。

公告编号:2025-029

算。上述“交易”指本章程第三十九条所述交

易。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亦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

门委员会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董事会负责制

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对专门委员会的组

成、职权和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

担任召集人;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董事会任

免。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程序等事项进行

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应发出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议题

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发出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

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和年

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为公

司注册资本。但是其中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

补公司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为公司

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

公告编号:2025-029

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

(五)公司官方网站

(http://www.wintec.cn/)公告方式;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 通 知 , 以 在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http://www.wintec.cn/)公告方式发送。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

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

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 知 债 权 人 , 并 于 30 日 内 在 报 纸 上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公告编号:2025-029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

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经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二条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告编号:2025-029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交易所上市事项

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

见书。

第九十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公告编号:2025-029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 配套全国股转系

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安排,公司按照最新《公司法》

《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要求,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青岛中科英泰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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