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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51
证券代码:
875022 证券简称:星邦智能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审计署
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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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
程序和方法,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
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五条
公司实施内部审计时,按本制度要求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
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
于两名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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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掌握公司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公司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公司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九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由专职人员担任,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
理工作。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
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在
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以保持内
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
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
和审计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支持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审计,
不得妨碍审计部及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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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五)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的相关审计工作
以及内控审计评价工作,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及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
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及时编制与复核审计,并分类整理
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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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有权要求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
同等有关会议;
(三)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勘察检
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
资料等;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
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
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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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
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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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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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
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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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六)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七)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审计档案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两类。永久性档案是指
内容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审计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
用的档案,应当永久保存。该类档案是指财务审计报告、建设项目审计报告。
当期档案是指记录内容经常变化,只供当期使用和下期审计参考的审计档案,
主要是业务类和综合类工作底稿。当期档案的保管期限是自审计结论下达之日
起或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保存
15 年。该类档案是指公司安排的各项专项审计
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三条
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
行。如借阅审计档案,执行公司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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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
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或
者鉴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
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
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
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
有)。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九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
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审计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制度的,由董
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相关审计、拒绝审计,或者不提
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的,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给
公告编号:2026-051
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则依据该等法律、行政、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原制度废止。
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