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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38053 证券简称:嘉泰数控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嘉泰数控科技股份公司
重大仲裁及仲裁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裁决的日期:2025 年 11 月 3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4 年 6 月 11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厦门仲裁委员会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1 月 3 日,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关于原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现申请人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
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泉州市益研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裁决,裁决
公司及子公司泉州市日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旭精密)在《最高额
保证合同》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已分别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不予追认上述担保的议案,并分别
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2025 年 4 月 28 日披露《不予追认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
,不予确认上述担保。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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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曾永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实控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权人
2、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泉州市益研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实控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3、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嘉泰数控科技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亚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4、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泉州市日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亚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5、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石狮市创鑫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蔡良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泉州市益研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与挂
牌公司同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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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福建省锐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文露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泉州市益研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与挂
牌公司同为被申请人
7、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福建省泉州市鑫泰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育玲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泉州市益研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与挂
牌公司同为被申请人
8、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苏某、张某、施某、黄某 1、黄某 2、吴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泉州市益研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他自然人,
与挂牌公司同为被申请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9 月,泉州市益研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益研公司”
)因
需归还到期贷款,向原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申请以再
融资方式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670 万元,并签订了 20220894 号《借款合同》。
原申请人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发放贷款,金额 2670 万元,贷款利率为 4.698%,
到期日为 2023 年 6 月 8 日。2023 年 6 月,益研公司向原申请人申请对上述融资
展期并签订 1 号《展期协议》,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展期,金额 2670 万元,展期
到期日为 2024 年 2 月 13 日,维持原贷款利率。
2022 年 11 月,益研公司因需归还到期贷款,向原申请人申请以再融资方式
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553 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并签订了 202201110 号《借
款合同》
。原申请人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发放贷款,金额 2553 万元,贷款利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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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8%,到期日为 2023 年 6 月 6 日。2023 年 6 月,益研公司向原申请人申请对
上述融资展期并签订 2 号《展期协议》,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展期,金额 2552 万
元,展期到期日为 2023 年 12 月 3 日,维持原贷款利率。
上述两笔业务以包括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内的 11 名担保人提供连带保
证责任担保。因益研公司在贷款到期后均未归还,故原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提起仲裁,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025 年 8 月 21 日起,本案申请人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
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因益研公司贷款于 2023 年 12 月、2024 年 2 月到期均无归还,为维护申请
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以下请求事项:
1、裁令益研公司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 51,995,403.01 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
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 2024 年 5 月 20 日为 1,464,090.97 元)。
2、裁令所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相关仲裁费用及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裁令锐驰公司在其提供的最高保证金额 1450 万元范围内对益研公司办理
的上述流动资金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裁令创鑫公司在其提供的最高保证金额 2700 万元范围内对益研公司办理
的上述流动资金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裁令嘉泰公司在其提供的最高保证金额 6000 万元范围内对益研公司办理
的上述流动资金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裁令日旭公司在其提供的最高保证金额 5000 万元范围内对益研公司办理
的上述流动资金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裁令鑫泰公司在其提供的最高保证金额 3500 万元范围内对益研公司办理
的上述流动资金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裁令苏某、张某在其提供的最高保证金额 7000 万元范围内对益研公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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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上述流动资金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裁令施某、黄某 1 在其提供的最高保证金额 3500 万元范围内对益研公司
办理的上述流动资金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裁令黄某 2、吴某在其提供的最高保证金额 3500 万元范围内对益研公
司办理的上述流动资金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仲裁裁决情况
(一)益研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5 日内向申请人偿还 20220894 号
《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2670 万元,并向申请人支付以下利息、罚息、复利:
1.暂计至 2025 年 9 月 11 日,20220894 号《借款合同》项下尚欠利息、罚息、复
利共计 2,888,368.85 元;2.自 2025 年 9 月 12 日起至益研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20220894 号《借款合同》项下应当计算的是罚息与复利,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发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 104.8 个基点再加收 30%的
标准计算,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借
款利率为浮动利率,12 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
(二)益研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5 日内向申请人偿还 20221110 号
《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25,295,403.01 元,并向申请人支付以下利息、罚息、
复利:1.暂计至 2025 年 9 月 11 日,20221110 号《借款合同》项下尚欠利息、罚
息、复利共计 2,753,962.95 元;2.自 2025 年 9 月 12 日起至益研公司实际清偿之
日止,20221110 号《借款合同》项下应当计算的是罚息与复利,均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 104.8 个基点再加收
30%的标准计算,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
数;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12 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
(三)本案仲裁费 310,097 元由十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预交全部
仲裁费且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十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310,097 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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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某、黄某 1 对益研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确定的债务向
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应以最高余额 3500 万元为限。
(五)黄某 2、吴某应对益研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确定的债务
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应以最高余额 3500 万元为限。
(六)鑫泰公司应对益研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确定的债务向申
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应以最高余额 3500 万元为限。
(七)苏某、张某应对益研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确定的债务向
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应以最高余额 7000 万元为限。
(八)嘉泰公司应对益研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确定的债务
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应以最高余额 6000 万元为限。
(九)锐驰公司应对益研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确定的债务
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应以最高余额 1450 万元为限。
(十)日旭公司应对益研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确定的债务
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应以最高余额 5000 万元为限。
(十一)创鑫公司应对益研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确定的债
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应以最高余额 2700 万元为限。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良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良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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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采取积极的措施,依法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厦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嘉泰数控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