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宏泽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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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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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49

证券代码:874034 证券简称:宏泽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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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49

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总数作为基数,计算其

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

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

前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

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

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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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

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拟在三个月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三十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

减持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

致等。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制度第六

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

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减持股

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协议转让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尚未足额

缴纳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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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股票因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期限内;

(六)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可能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

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

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一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或者融资融券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

应当根据不同的减持方式分别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

参照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关于协

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北京证券交易

所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第四条的规定。披露内容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

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因赠与等方式导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

方应当参照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

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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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不得卖出,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持股变动的报告、申报及监督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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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及时告知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其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

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北京证券交易所在

网站上公开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第十七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的,还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

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向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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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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