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
837580 证券简称:锐邦传播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上海锐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锐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锐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上海锐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以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
以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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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五条 公司及全资以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
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
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资产质量、行业前景等;
(二)近期企业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
(三)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五)涉及反担保事项的,需提供并说明反担保相关资料及情况,包括反担
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
任人”
)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以其他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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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
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
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会审批。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
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
担保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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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
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除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
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前,应当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相关有效
的防范风险措施,对方不能提供的,应拒绝为其担保。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相关有效防范风险之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如涉及反担保的,申请担保人用于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不得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
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第十七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责任人应结合被担保人资信情况,严格审查
各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将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责令被担保人
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在公司董事会做出担保决定前,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
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投票决定是否担保。投票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
论和表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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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外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通过,认为担保确有必要,且风险
不大的,方可以担保。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
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
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二十三条 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
同事项明确。
第二十四条 责任人签订担保合同,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该担保事项
的决议或对签订人或该申请担保人最高数额的授权。
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数额的
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
删除或改变。
第二十六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责任人应及时要求另一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
报表和其他能反应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份可要
求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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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限;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到有
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或质押物的登记。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保证合同订立后,应当由
专人负责保存管理,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同时及时通报监事会、信息披露
负责人和财务部门。
第三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担保业务实施过程中,
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建立担保业务事项台账,对担保相关事项进行详细全面的记
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名称;
(二)担保业务的类型、时间、金额及期限;
(三)用于抵押财产的名称、金额;
(四)担保合同的事项、编号及内容;
(五)担保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 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收集、分析被担保人担保期内经审计的财
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担
保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督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三十二条 担保项目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跟踪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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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项目
(一)担保项目进度是否按照计划进行;
(二)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三)被担保人的资金是否按照担保项目书的规定使用,有无挪用现象等;
(四)被担保人的资金周转是否正常等。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应本着“早发现、早预
警、早报告”的原则,属于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董事
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
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十六条 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
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
积极防范风险。
第三十七条 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
分立等重大事项,责任人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对后续事项予以诸多关注。
第三十八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
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
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
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
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四十二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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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责任人必须及时、积极地向
被担保人追偿。
第四十四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四章 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
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
予罚款或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及规
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
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锐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