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田中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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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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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8

证券代码:

839224 证券简称:田中科技 主办券商:红塔证券

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出席董事

5 人,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

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称“

《担保法》

)及《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公告编号:2025-018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

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

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

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债权或承担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公告编号:2025-018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

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

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

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五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与会董事的 2/3 以上

董事通过。

第十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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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经办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

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

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经办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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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

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经办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

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经办

责任人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

力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完善有关

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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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经办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

小程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

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

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

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经理,由经理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

司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经理,由经理立即报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经理,由经理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

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

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

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

任人、财务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经办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

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经办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

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经办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

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经办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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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经办

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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