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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0
证券代码:
874350 证券简称:华慧能源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和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
者的相关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聘任适当人员担任,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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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人士)
。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全国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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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
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未按要求辞任的,董事会应
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
项。如因独立董事离职或被撤换,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司应
当在二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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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审计委员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
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限制担任
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
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
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
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并按照全国股转公
司的要求通过主办券商报送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
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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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含首届任期)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现场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连续三次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
会有权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五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法定人数
或不满足
独立董事人数要求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股东会选举出新
的独立董事
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补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股东会改选独立董事。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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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其中在
行使第五项职权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时,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的要求,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信息披露负责
人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
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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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七)公司拟申请股票终止在全国股转公司挂牌,或者拟申请股票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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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
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调查
: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
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离职
的
;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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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发布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会次数
;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
(三)现场检查情况(如有)
;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
(六)参加全国股转公司业务培训情况
;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
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且应由董事会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