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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8
证券代码:874769 证券简称:莫森泰克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根据《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
市
”)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规划,有助于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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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议案的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有利于规
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
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议案的决议合法、有
效。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
新老股东按照届时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该等安排符合市场惯例,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议案的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上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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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决策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议案的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有助于维护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决策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议案的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制定了相应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上述措施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本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议案
的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了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护股东及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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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议案的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关于《招股说明书》等上
市发行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承诺事项及相
应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维护投
资者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有利于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
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本议案的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一、《关于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服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聘请的中介机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具备
丰富的执业经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决策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议案的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二、《关于制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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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芜湖莫
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三、《关于对公司
2022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关联交易逐项予以确认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2年度及2025年1-6月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公司
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所需,具有商业合理性,交易价格系按市场方式确定,定
价客观公允。
公司
2022年度及2025年1-6月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属实,符合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及日常经营的情形,亦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四、《关于制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
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相关内部治理制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
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五、《关于制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
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相关内部治理制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
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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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关于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内部审计制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十七、《关于提名王晓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王晓滨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宜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慧霞、傅利彬、陈健民、徐建忠、夏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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