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佑威新材: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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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21

证券代码:874390 证券简称:佑威新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

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及股东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

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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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

《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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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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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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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

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

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

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

案符合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

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

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

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说明作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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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事前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通讯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除采取累积投票

制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外,每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公告全体股东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

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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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通讯、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参会股东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场,参会股东或其代理人如果迟到,在表

决开始前出席会议的,可以参加表决;表决开始后,不得参加表决,但可以列席

会议;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已审议过的议案提出质询、建议和发言要求,

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影响股东会的正常进行,否则会议主持人应当采取措施

拒绝其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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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股东的,应加盖

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股东的印章。

委托书载明的委托权限与代理人实际投票不相符合的,该代理人的投票视为

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该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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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可以要求发言,股东会应给予股东发言时间,

股东会发言包括书面发言和口头发言。

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当在会前进行登记,发言顺序按登记顺序安排。会议主

持人视会议实际情况决定发言人数和股东发言时间。股东或其代理人应针对议案

内容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违反本条规定的,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股东或其代理人在发言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身份、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等情况,

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股东或其代理人在发言时,应简明扼要地阐述其观点,发

言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三十五条 会议过程中,与会股东对股东身份、计票结果等发生争议,不

能当场解决,影响会议秩序,导致无法继续开会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暂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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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前述情况消失后,会议主持人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全国股转公司

报告。

第四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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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需要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挂牌;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人后,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非职工代表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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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在股东会上的投票

权,且应当向被征集股东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进行。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

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

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该关联事

项的投票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无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会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

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

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如其他股东提出回避请求时,

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

况与现场相关股东会商讨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

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

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三)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并由无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表决。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无关联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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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

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的,

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换届时,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职工代表董事:在《公司章程》

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提名委员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

人名单,经现任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现任董事会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

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公

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二)非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提名董事、时,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将提名提案、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

选人的声明或承诺告知股东,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

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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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确认其被公司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

的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时,则非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

代表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

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非职工

代表董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

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非职工代表董事的每位候选

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超

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非

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非职工代

表董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

举;

(五)如当选的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职工代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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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会上对缺额的非

职工代表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公告编号:2026-021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节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告编号:2026-021

第五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会决议另

有规定外,新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在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公告编号:2026-021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的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议事规则,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

“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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