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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
830791 证券简称:佳晓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
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昆明佳晓自来水工
程技术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
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
的理由等情况。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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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四条 利润分配顺序: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将注重股东的合理回报,并保持实行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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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可以进行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
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
长保持同步,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第六条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项目投资、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和股权、购买设备、补充流动资金等资金支出,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规划
发展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七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
分配方案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可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制订或修改
利润分配政策、方案。
(二)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
司可持续发展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方案;公司董事
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
护,并在提交股东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方案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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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过。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方案和股
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
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
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
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需说明调整或变更的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第十四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利润,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执行;
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刻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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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