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公告编号:2025-030
证券代码:
872521 证券简称:安徽华辰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华辰造纸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华辰造纸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安徽华辰造纸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共
公告编号:2025-030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对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
资项目信贷计划安排,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但应确
保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
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资产安全,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
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责任追究、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
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披露。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且
该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
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
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应将该专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
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
公告编号:2025-030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
订后及时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募集资金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
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凡涉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由公
司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由财
务总监、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同时,募集资金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公
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投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
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
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
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的;
公告编号:2025-03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四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
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
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
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募集资金不得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主办券商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
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参照
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主办券商、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
(二)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经主办券商、监事会发表意见,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公告编号:2025-030
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并公告。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
第十九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主办券商、监事会发表
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主办券商出具的意见;
(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
金的使用计划,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主办券商应对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
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
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
财务资助等。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
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
公告编号:2025-030
资等高风险投资;
(二)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主办券商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
表示同意。
第二十五条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一)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金额、超募
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
际使用金额;
(二)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
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
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
(三)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原
因,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
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
(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主办券商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之前需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董事会关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必要性的专项说明(如适
用);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
超募资金总额的2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披露内容包括:
公告编号:2025-030
(一)超募资金计划投入该项目的情况;
(二)拟将超募资金实际投入该项目时,该项目的基本情况或可研分析与已
披露的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及变化的详细情况;
(三)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说明(如适用);
(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
化,或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50%的,应当按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
应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并在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年度专项报告、注
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以及主办券商出具的跟踪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年度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收益情况;
(二)年度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与计划使用进度的差异情
况;
(三)超募资金累计使用金额;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
投向。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公告改变
原因及主办券商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董
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公告编号:2025-030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主办券商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
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
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主办券商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
第四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经二分之一
以上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提出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公告编号:2025-030
鉴证报告的,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
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
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
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每年
就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
在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而进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安徽华辰造纸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