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箭鹿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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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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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4
证券代码:430623 证券简称:箭鹿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
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决策
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公告编号:2025-054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全部对外投资活动。
第五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规则》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分层决策制度,分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无权决策对外投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未经
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拟实施本制度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
门协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进行市场前期尽职调查,经财务测算后提出
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
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八条 就本制度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
据以作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
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
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
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
(五)就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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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其余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
事项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对外投资,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制
度第十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但
已履行相关投资决策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
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
公司损失。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
资规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
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
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
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六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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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
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本章节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章 证券投资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作为
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
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有选择地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范围包括新股配售、
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产品)进行证券投资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不适用本制度,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等适用本制度。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品种的委托理财产品的,参照
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权限
进行投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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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董事长批准。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
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
资金账户对接。根据公司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
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任何一笔资金调拨至资金账户均须经公司董事长
或董事长授权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才能进行。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
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
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
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
失,由财务部门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在董事长或分
管负责人领导下,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
调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
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证券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
应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
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
期会计》
(财会〔2017〕9 号)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三十二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
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丰
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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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公司董事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
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任
何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
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
正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第五章 风险投资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述风险投资,是公司进行 PE、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以
下简称风险投资)
,但公司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
投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并不应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适时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内部控制制
度,对风险投资的权限设置、内部审批流程、内部信息报告程序、保证金的管理、
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
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第四十条 风险投资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可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及时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说明董事会事前审查情况和信息披露有关备忘录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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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
公司等金融类公司投资,参照本制度执行,但对金融类公司的投资除外。
第六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由董事长根据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
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
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等所作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
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应定期审查投资项目执行机构就项目进
展情况提交的书面报告,做好重大信息的报告和披露以及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
审计;
(四)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
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投
资决策管理制度进行内部审计,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六)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将该项目的结算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财务部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汇总审核后,应按投资项
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会进行报告并交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
情况。如出现重大投资项目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
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
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达到”含本数,
“低于”
、
“超过”不含本
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告编号:2025-054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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