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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833189 证券简称:达诺尔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达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9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规范江苏达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确保监事会公平、
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达诺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
,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
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监事会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监事会,监事会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运营和管
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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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要有一人以
上为职工代表监事。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指定联系人1名。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联系人由主席提名并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产生。
第七条 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干涉。
第八条 股东会要求监事列席公司股东会的,
监事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九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
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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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二章 会议类型
第十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应在10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三)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司股
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行使本条赋予的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应征得全体监事二分
之一以上的同意。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事先通知所有监事
监事会的会议议题,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1日通知到人,各应参加
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的前二日告知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
第三章 会议议案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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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议议案。在征集提案和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对监事提交的会议提案进行审核,监事会议案应符合
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
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至少应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送达。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应在通知中明确。
第四章 会议规则和执行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监事会决议以举手表决方式或投
票表决方式通过決议,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通知。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每届监事会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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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等由监事
会主席决定。会议通知经监事会主席签发后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
并作好会议准备。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和三日前通知
全体监事。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一
致书面同意的,可以不提前通知,直接召开监事会,作出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即时通讯工具方式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电子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监事签字。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
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
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电子邮件、微信消息等有效表决票等方式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
人数。
第二十四条 监事本人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
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
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事的权利。监事未亲自出
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被要求列席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必须本人参
加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列席的,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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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0年。
监事会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与会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会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记录人应该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声
明的,视为完全同意决议、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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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以组织监事进行自
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或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这项决议。董事会
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解决。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该内容无效,公司监事会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达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