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山安蓝天: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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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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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0

证券代码:

873110 证券简称:山安蓝天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山安蓝天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

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山安蓝天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山安蓝天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

转系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山安蓝天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履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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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0

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

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他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

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将募

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不得将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

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

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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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0

利益。公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

批后予以执行;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

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会计记录和台账,并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

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

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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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理财产品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理财产品品种、投资额度、资金

来源、决策程序、投资期限、关联交易;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股票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且由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并

公告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及相关

业务。

第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

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审计委员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四)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

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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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董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

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山西山安蓝天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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