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
836344 证券简称:隆海生物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河北隆海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
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原条款全文涉及名称:股东大会
原条款全文涉及名称:股东会
原条款全文涉及名称:半数以上
原条款全文涉及名称:过半数
原条款全文涉及名称:辞职
原条款全文涉及名称:辞任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生物柴油及相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生产、销售;高品质脂肪酸酯类产品、
生物 基 材料及产 品(危险 化 学品除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生物柴油及相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生产、销售,高品质脂肪酸、酯类产品,
生物基材料、生物航空燃油、脂肪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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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生物航空燃油、重质生物柴油、
液体石蜡、油品添加剂(闪点>60℃,不
含国家限制类品种)的研发、加工、生
产、销售;皂角、植物油、酸化油、矿
用捕收剂的研发、加工、生产、销售;
生物质油脂及相关技术进出口业务;
再生资源回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酯、脂肪族聚合物酯、工程植物沥青、
液体石蜡、精制洗油、蒽油、油品添加
剂的研发、加工、生产、销售,生物柴
油配方产品、植物油、皂角、酸化油、
矿用捕收剂、化肥添加剂、污水处理助
剂、的研发,加工,生产销售,再生资
源,回收、加工、销售,资源再生和利
用技术开发、加工、销售,相关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
油仓储,成品油批发,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定向发行股份;
(二)非定向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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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
他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收 购本公 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 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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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
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
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
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
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
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
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
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
督等权利。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知情
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具体如下: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 者 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 加 股东 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公司股东,公
司董事会对股东提出的有关公司经营
提出 的 建议和质 询必须予 以 明确回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
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
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
监督等权利。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知
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
利,具体如下: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公司股东,公
司董事会对股东提出的有关公司经营
提出的建 议和质 询必须予以 明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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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
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复;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连续 180 日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据实际情况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 身份后 据实际情况 予以提
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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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
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
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 公 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 补 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 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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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 东 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 资 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及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
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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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 董事但 实际执 行公司 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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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事
项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监事会议事
规则》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重
大制度;
(十二)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授
权董事会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范围内发行股票,授权期限为
12 个月,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事
项(除提供担保外)
,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事
项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重大
制度;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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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
的事项;
(十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
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
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五)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
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
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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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适用相应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
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相
应审议标准审议: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
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
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
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
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
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
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相
应审议标准审议: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
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
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
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的,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的,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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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
免适用上述(一)
、
(三)、
(四)项的规
定。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
免适用上述(一)
、
(三)
、
(四)项的规
定。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
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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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收到提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收到提议后的及时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 开 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 事 会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
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
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收到提议后及时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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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应在收到请求及时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其他股
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
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两日内 发出股 东会 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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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律师(如有)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经登记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须占全部有表决权股份
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会方能召开。如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则董事会应在本
情形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召集股东
会。
的律师(如有)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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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五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
回终止挂牌;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
票;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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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
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
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上述(六)条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
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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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 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 股东 会 报告并经股东 会 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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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技
术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
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
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 管理者 通常应 有的合 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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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
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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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达到下列标准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外)
,但尚未达到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
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 经 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 之 三十以
上;
(九)审议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
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
秘书(如有)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达到下列标准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外)
,但尚未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九)审议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
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
秘书(如有)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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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审议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的股份回购事项;
(十九)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
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
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
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二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
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
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重 大 事 项 应 当 由 董 事 会 集 体 决
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
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
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
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
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
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审议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的股份回购事项;
(十九)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
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
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
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二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
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
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重 大 事 项 应 当 由 董 事 会 集 体 决
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
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
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
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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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
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
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
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
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
公允价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
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
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
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9)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
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
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
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
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
公允价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
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
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
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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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和资助等(如关联方向公司提供
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
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可免于
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9)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如关联方向公司提供
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
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可免于
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
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
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 关联关 系董事 出席即 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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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 知 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四 十五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 并 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 通 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 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 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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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
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本条款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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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得分配利润。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 年修订,下称“新《公司法》
”)已
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有
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订。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新增产品业务。根据《公司法》
、
《公司
章程》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商管理部门的有
关规定要求,公司拟对现有经营范围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河北隆海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河北隆海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