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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6
证券代码:832077 证券简称:华创合成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华创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华创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创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
)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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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华创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
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
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注意对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
息的保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主动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合法权益的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
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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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开展投资者关
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
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
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
资者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人员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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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
第九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
必须第一时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网站
(
www.neeq.com.cn)上公布;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
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
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二)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便利性,应为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增加股东参会
的机会。
(三)业绩说明会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时举行业
绩说明会。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
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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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若进行年度报告说明会时,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
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
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四)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
取相关建议。
(五)现场参观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吋,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
免参观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大事件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
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六)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
情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邮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
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七)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之后,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
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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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
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项目投资等投资者所需
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适时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业绩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
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
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引导媒体对公司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报
道;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
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
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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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
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
资料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到期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
达成一致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虑股东
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
护。
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
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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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全国股
转公司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华创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