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永晟科技: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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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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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31
证券代码:831669 证券简称:永晟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永晟电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法》共性调整如下:
1、将原《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因删减、新增、合并、拆分部分条款,
《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
条款序号根据修订内容作相应调整。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东莞市永晟电线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第二条 东莞市永晟电线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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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
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为现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
有限公司由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公
司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东
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有限
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现股份公司发起
人,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以发起方式
设立。公司经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
准,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894465。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
范围: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汽车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
汽车零部件研发;电池零配件生产;电
池零配件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
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
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
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
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
范围: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汽车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
汽车零部件研发;电池零配件生产;电
池零配件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
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
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
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
加工、生产、销售:塑胶粒、塑胶制品、
塑胶电子产品;高速传输线、汽车网联
线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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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必需。
公司因本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通过;公司因第二十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必需。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会通过;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公司依照本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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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的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由公司指定专人或部门保
管。公司股东凭公司签发的股票行使股
东权利。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
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自然人股东
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
格。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根据其持有股份获取股利;
(二)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大
第三十一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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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并根据其持有股份享有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管
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购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依法根
据其持有股份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有权向董事会要求查阅本章
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
计报告;
(八)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管
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凭证和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凭证
和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
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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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
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新
增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做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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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四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权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第三十六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权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六)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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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责任。
(五)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或其他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违反相关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
或间接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产、资金及
其他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
给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向股东及关系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
活动;
(四)为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
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或其他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违反相关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
或间接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产、资金及
其他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
给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向股东及关系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
活动;
(四)为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
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
和资源。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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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
和资源。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关联方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
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公
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董事会、股
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
其他关联方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
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公
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董事会、股
东会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章程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公司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发展规
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年度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章程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公司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发展规
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年度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增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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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增加发
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每年度日常性关联交
易预计总金额、本年度累计金额达到或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5%
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后所涉及的偶发
性关联交易,以及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且累
计金额达到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值5%且超过3000万元后所涉
及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或者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
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每年度日常性关联交
易预计总金额、本年度累计金额达到或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5%
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后所涉及的偶发
性关联交易,以及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且累
计金额达到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值5%且超过3000万元后所涉
及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或者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
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回购公司股份;
(十九)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公告编号:
2025-031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回购公司股份;
(十九)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
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
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
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要股
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
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书。
第三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 条 公司下 列 对外担 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告编号:
2025-031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三十八条之一 公司下列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公告编号:
2025-031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
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
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
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临
时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
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
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将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20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会临时会
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
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信
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列席股东大会。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信息披
露负责人应当列席股东会。股东会要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并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第六十 四条 股东 会 应有会 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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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
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有关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
票人姓名;
(七)有关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
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挂牌
公司的股份。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
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是,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挂牌
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
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
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
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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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若有)、
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所议
事项应由股东表决通过并作出决议。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
决议,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作
出特别决议,其他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并作出
一般决议。
(一)公司发行任何种类股票或认
股证;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及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增、减注册资本;
(六)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的所议事
项应由股东表决通过并作出决议。股东
会作出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作出特
别决议,其他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并作出一般
决议。
(一)公司发行任何种类股票或认
股证;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及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增、减注册资本;
(六)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撤回终
止挂牌;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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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会议的所议事项如涉及
公司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关联方(如公司
与公司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关联方签订
合同、发生交易、产生涉及财产的安排,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关联方
提供担保等事项),则该等公司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该等事项的表决参照上述规定由出
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或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但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九)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十)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会议的所议事项如涉及公
司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关联方(如公司与
公司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关联方签订合
同、发生交易、产生涉及财产的安排,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关联方
提供担保等事项),则该等公司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该等事项的表决参照上述规定由出席
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或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但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经股东大会一般决议
通过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经股东会一般决议通过
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监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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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后,应当
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年度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
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后,应当由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年度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在年度
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若有设立
独立董事的,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等规
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等规
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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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
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
认定其不适合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
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
认定其不适合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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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除董事辞职导致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情形外,董事
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在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情形
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董事任期届满或董事辞职未由股
东大会及时改选或补选的,在改选或补
选出的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
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承担的
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本章程或有关保密协议规定的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八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除董事辞职导致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情形外,董事
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在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情形
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董事任期届满或董事辞职未由股
东会及时改选或补选的,在改选或补选
出的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承
担的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本章程或有关保密协议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为五人,
其中董事长一人,董事四人。董事长、
副董事长以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董事长在任
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为五人,
其中董事长一人,董事四人。董事长以
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对
董事会负责。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
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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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第九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发展规划、
年度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在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权限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向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借款和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但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除外;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发展规划、
年度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在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向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借款和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但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除外;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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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
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重大事项应
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
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审议需股东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
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重大事项应
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
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应每年定期对
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
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
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
评估,或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提
议,董事会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开展
上述讨论、评估。
如公司成功申请其股票到中国全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应每年定期
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
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
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
论、评估,或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提议,董事会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开展上述讨论、评估。
如公司成功申请其股票到中国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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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应依
法在公司网站和中国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工
作由董事会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
法在公司网站和中国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
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股东资料管
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
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
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
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同样适用于监事。
存在违反《公司法》有关公司监事资格
和义务的规定和本章程第七十七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监
事。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监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存在违反《公司法》
有关公司监事资格和义务的规定和本
章程第八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的,不得担任监事。公司违反前款
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
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
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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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检查公司财务、财务报
告制度和记录;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
议;
(五)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专业服务;
(八)就确保公司和公司职员依据
法律法规、本章程履行义务和遵守规范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一)定期检查公司财务、财务报
告制度和记录;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专业服务;
(八)就确保公司和公司职员依据
法律法规、本章程履行义务和遵守规范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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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
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
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四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素质
和技能。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对信
息采集、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作出安
排。
第一百四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素
质和技能。董事会应对信息采集、投资
者关系管理培训作出安排。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
解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
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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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因有本章
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二)、(四)、
(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
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因有本章
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四)、
(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
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五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第一百五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公告编号:
2025-031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清算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清算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依照有关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
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第一百六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通
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
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一百六十条 释义: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
第一百六十四条 释义: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
公告编号:
2025-031
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
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
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部门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给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告编号:
2025-03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应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
关主体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
制终止挂牌的,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
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落实新《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工作
公告编号:
2025-031
提示”,公司按照《公司法》及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章程(提示模板)》”对公
司现有章程进行了修订。章程结构存在一定调整,章程内容遵循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详见以上修订内容。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东莞市永晟电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决议》
。
东莞市永晟电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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