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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73556 证券简称:聚宝盆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聚宝盆(苏州)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聚宝盆(苏州)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聚宝盆(苏州)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
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加强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聚宝盆(苏州)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告编号:2025-021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抵
押或质押,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
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同意或批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
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
互相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者其他有效
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
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第九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者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虽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的申请
担保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公
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须提
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
容:
公告编号:2025-021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及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供近期企业财务资料和审计
报告;申请担保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具备偿债能力的证明资料;
(四)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
(五)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
围、担保期限等)
;
(六)反担保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
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至少应包括:
(一)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个
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二) 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最近一年或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
(财务报表)原件;
(三)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要债务合同;
(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
、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五)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提
供抵押、质押的反担保,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
(六)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公司财务负责人受理申请担保的申请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转交财务部,由
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调
查,并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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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与法务部人员在调查核实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
务状况和资信情况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是否真实有效;
(二)申请担保的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函)是否
合法合规;
(三)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最近一年或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
(财务报表)及其具备偿债能力的情况说明及分析;
(四)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是否充分,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是否存在
瑕疵;
(五)申请担保人是否具有良好的资信,其在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六)其他有助于分析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的资料。
第十四条 财务部与法务部人员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后,应将书面报告连同担
保申请书及附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送交财务负责人审核。财务负责人经审核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提交的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
应及时进行合规性复核。董事会秘书经复核同意后, 应按照有关法律、本公司章程
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
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申请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的;
(二)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四)公司曾经为申请担保人提供过担保,但该担保债务发生逾期清偿或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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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本息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申请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 可能无法按期
清偿债务的;
(六)申请担保人在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亏损,或者预计当年度将发生重大
亏损的;
(七)申请担保人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申请担保人与反担保方、债
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
(八)反担保不充分或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担保
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九)申请担保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案件,将影响其清偿能力的;
(十)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应由股东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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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第(四)项以外的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
(二)
(三)项的规定,但是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
项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章 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
字,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
外担保文件。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
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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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对外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
务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时
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
第五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相关资料应由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或兼职人
员负责保存管理,并建立相应台帐和档案,有关原件移交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经办人员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
款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
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 积极防范
风险。
第三十一条 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
分立等重要事项,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提议终止互保协议。
第三十二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
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
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
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申请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三十七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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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违反法律
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怠于行使其职责、无视风险、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内容《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相悖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
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本制度的修改
由股东会决定,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
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聚宝盆(苏州)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