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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7
证券代码:
874138 证券简称:洁源环境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扬州洁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给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扬州洁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扬州洁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
)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
)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
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扬州洁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
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
。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
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
第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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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五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确保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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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股东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
。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还应该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
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或出具
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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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
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二)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
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
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三条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行。
第十四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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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计算。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五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会议。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
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以内未作出反馈的,
提议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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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5 日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告知董事会。
第十九条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会议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二十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
充分披露所有议案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提案。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
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二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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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提出涉及投资、担保、借贷、关联交易、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
事项的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
法)
、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
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
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股份派送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
和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在股东会上必须将董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会
审议。
公司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人数。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
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提案,应交股东会讨论。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三十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出议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议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
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
20 日”、“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
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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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表决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三十五条
自行召集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发出的临时股东会会议
通知,不得变更原先董事会提出的提案或增加新的内容,否则应当按照本规则有
关规定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载明
的其它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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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会议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
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
师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对于干扰股东会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不具备前条规定的出席会议资格的;
(二)扰乱会场秩序的;
(三)衣冠不整有伤风化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的。
如果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
场。必要时可以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四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
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参加会议,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
扰乱会议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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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现场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通知的时间和要求到会议
秘书处登记。股东委托他人出席现场股东会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公
司章程》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
1)代理人的姓名;
(
2)是否具有表决权;
(
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特别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投票代理委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公民身份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将依法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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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以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如无特殊的重大事由,会议主席应当按会议通
知确定的时间准时宣布开会)
;
(二)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
(三)选举计票人、监票人(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以出席会议股东总人数的
过半数同意通过)
;
(四)逐项审议会议议题(会议原则上应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讨
论、表决提案,如需改变议程中列明的提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股东的过半数
同意)
;
(五)参会股东发言对提案进行讨论;
(六)对会议提案进行表决;
(七)收集表决单,并进行票数统计;
(八)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九)宣读股东会决议;
(十)会议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第四十八条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于会议登记时到会议秘书处做发
言登记。会议根据登记情况安排股东发言。股东发言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额。股东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会议发言。
对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要求发言的,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九条股东参加股东会,有权就会议议程或提案提出质询。
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作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作出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但解释和说明不得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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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五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五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五十四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六条除采取累积投票制审议的提案外,股东会对其他提案应当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公
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
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下称“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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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东
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关联股东亦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
分别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
2/3 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六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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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六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除非股东会决议另有说明,新
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和监票。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律师(如有)
、股东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告编号:2025-037
第七十一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的请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七十三条会议提案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散会。
第七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以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
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股东会决议要求审计委员会办理的事项,直接
由审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
公告编号:2025-037
下次股东会报告,涉及审计委员会实施的事项,由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股东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
“超过”含本数;
“过”
“低于”
“多
于”
“少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八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原则相一致,若有相悖,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执行。
第八十四条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后
生效。
第八十五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告编号:2025-037
扬州洁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