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报告]弘盛新材: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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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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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弘盛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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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3-3-1

目录

释义 ............................................................................................................................... 2 声明事项 ....................................................................................................................... 5 正文 ............................................................................................................................... 7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8

三、 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9

四、 公司的设立 ....................................................................................................... 14

五、 公司的独立性 ................................................................................................... 17

六、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8

七、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 31

八、 公司的业务 ....................................................................................................... 43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4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 66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77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84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85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86

十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87

十六、 公司的税务 ................................................................................................... 89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91

十八、 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 95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96

二十、 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98

二十一、 结论意见 ................................................................................................... 98

附件一:商标注册证书清单 ................................................................................... 100

附件二:专利证书清单 ........................................................................................... 106

附件三:域名清单 ................................................................................................... 1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弘盛新材、公司、挂牌公司

江苏弘盛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江苏弘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强力化纤

江阴市强力化纤有限公司

工业织造、百利达工业布、百利达股份

弘盛工业织造(江阴)有限公司,前身为江阴百利达工业布有限公司、江苏百利达股份有限公司

弘盛供应链、南通硕达宏

弘盛供应链(海安)有限公司,前身为南通硕达宏贸易有限公司

香港百利达

百利达(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弘盛化学

弘盛化学(连云港)有限公司

百利达供应链

百利达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弘盛新能源

弘盛新能源(海安)有限公司

弘盛新研

弘盛新材料研发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弘盛绿氨

弘盛绿氨化学(连云港)有限公司

海安博远

海安博远投资有限公司

海安华德

海安华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张家港保税区华德投资有限公司

海安禾弘

海安禾弘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安凯穗

海安凯穗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阴卓丰

江阴卓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阴聚远

江阴聚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阴源远

江阴源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安合弘

海安合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阳光集团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睿鑫投资

上海睿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海安 高新区管 委会

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本次挂牌

江苏弘盛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

《公 开转让说 明书》

《江苏弘盛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本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弘盛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

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的“XYZH/2025SHAI2B0433”《审计报告》

报告 期、报告 期内、报告期各期、最近两年及一期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6 月,2023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6 月 30 日

公司章程

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公司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

《公 司章程( 草案)》

《江苏弘盛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证 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 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 修正)

《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7

年修正)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 修订)

《挂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审核规则 1 号》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章程必备条款》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2025 修订)

《挂 牌公司治 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修正)

《信息披露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转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法律法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合称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人民币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

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弘盛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弘盛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弘盛新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弘盛新材”)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

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

次挂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

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

从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

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

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

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发表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

境外法律的,均引用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其为申请本次挂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

引用或按全国股转公司审查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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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正文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

2025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议案》《关于公司

股票以集合竞价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议案》等与本

次挂牌有关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表决。

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其代表共 10 名,代表公司股份 26072.5283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以集合竞价方式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

制定<江苏弘盛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挂牌后适用)的

议案》等与本次挂牌有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均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会已依法定程

序作出了批准本次挂牌的决议。

(二)本次挂牌的授权和范围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

转让并挂牌有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全部事宜,具体授权内容包括:

(1)授权董事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实施本次申请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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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2)授权董事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办理本次申请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提交各类文件、

沟通协调并办理各项相关事务;

(3)授权董事会签署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运作

过程中的各类文件;

(4)授权董事会就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确定各

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合同;

(5)授权董事会在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完成后,

根据具体情况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新的公司章程及所涉及其他事项

的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以及相关股份的登记手续等事宜;

(6)授权董事会办理其他与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

关的事宜;

(7)本授权的有效期限: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挂牌事宜取得股东会的必要批准与

授权,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挂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挂牌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同意。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苏弘盛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17329K

住所

海安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安镇谭港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倪利锋

注册资本

26072.5283 万元

实收资本

26072.5283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

工程塑料、锦纶 6 切片、锦纶化纤丝、工业布的制造、加工、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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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营业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二)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公司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营业

期限为 2012 年 11 月 28 日至无固定期限。

2、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

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具备本

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 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

律师认为,公司具备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下列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所述,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符合《业

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如本法律意见书“四、公司的设立”“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0

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公司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2、如本法律意见书之“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及公司的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设立、历次

股权变动行为均合法合规,履行了必要的决议等程序,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

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四)项及《挂牌

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1)如本法律意见书“五、公司的独立性”“十四、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十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

化”所述,公司已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制定了《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公

司治理组织机构,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选举了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了由董事组

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及其确认,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按照公司治理制度有效运作。

2025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对公司治理机制有效性进行评估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已

建立了能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保护的公司治理机制,相应公司制度能保证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公司已在制度

层面上规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纠纷解决机制、关联股东和董事回避制度,以及与

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将根据未来的发展需要及时补充

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更有效地执行各项内部制度,更好地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已经在其《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中明确了公司与股东等主

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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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3)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

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2、公司合法规范经营

(1)如本法律意见书“八、公司的业务”“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

质量、技术等标准”所述,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质、

许可等。

(2)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诚信信息查询结果,相关政府部门

出具的合规证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公司及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企查查、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等网站以及在百度搜索引擎检索,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近 24 个月以内不存在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最

近 24 个月以内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 12

个月以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也不存在被列为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3)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

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监

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以及在百度搜索

引擎检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12 个月以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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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

消除的情形。

(4)如本法律意见书“五、公司的独立性”所述,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

财务负责人,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建立了

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公司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信永中和

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公司的说明,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

可靠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三)项及《挂牌

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如本法律意见书“八、公司的业务”所述,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实际

控制人,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锦纶 6 及相关衍生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业

务明确。根据《企业信用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公司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依法存续,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

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公司拥有与各业

务相匹配的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2、如本法律意见书“五、公司的独立性”所述,公司资产完整,资产、人

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

力。如本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依

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确保相

关交易公平、公允。根据《审计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以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3

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资

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公

司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占用情形的发生。

3、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

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1 元/股;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

4、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公司所

处行业为“制造业(C)”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根据《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切片产品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

品制造业(C26)”之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C2653)”。根据《挂牌

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切片产品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C26)”之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C2653)”。根据《挂牌公司投资

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属于“11 原材料-1110 原材料-111010 化学制

品-11101010 商品化工”。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及所从事业务不存在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地方

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情形,不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

融资的行业、业务的情形,或不符合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

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二)项及《挂牌

规则》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与东方证券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公司聘请东方

证券作为主办券商负责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五)项及《挂

牌规则》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

及《挂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4

让的实质条件。

四、 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程序、发起人资格、条件和方式

根据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起人协议》、验资报告,

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非自然人发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的说明,

及本所律师对发起人的访谈,公司系由自然人倪利锋、许卓和法人海安博远共同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具体如下:

1、公司设立的程序

2012 年 7 月 26 日,倪利锋、许卓和海安博远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约

定前述 3 名发起人共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为“江苏弘盛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

2012 年 7 月 30 日,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核准名称“江苏弘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8 月 26 日,倪利锋、许卓和海安博远共同签署《江苏弘盛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2 年 8 月 28 日,弘盛新材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并选举

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及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日,公司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会议,选举了公司董事长并聘任了总经理。

2012 年 11 月 26 日,海安海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海审验(2012)

第 220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2 年 11 月 26 日止,弘盛新材已收到

各发起人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5,000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12 年 11 月 28 日,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核发了《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公司设立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苏弘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32*开通会员可解锁*2

住所

海安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安镇谭港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倪利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5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0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从事锦纶化纤丝、工业布的制造、加工、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营业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2、发起人资格

公司共有 3 名发起人,系 2 名自然人股东和 1 名法人股东。3 名发起人均具

备发起人资格,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所述内容。

3、公司的设立条件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具备《公司法(2005 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七十

九条、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具体为:

(1)公司的发起人为 3 名,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的法定人数要求和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要求;

(2)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的最低限额;

(3)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并履行了验资程序,全体发起人已于 2012 年

11 月 26 日缴纳首期出资 5,000 万元,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符合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公司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公司制定了章程,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公司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

织机构;

(6)公司设立时的住所为海安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安镇谭港路 8 号),

公司有住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6

4、公司设立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

股份,符合《公司法(2005 修订)》第七十八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的

规定。

(二)发起人协议

2012 年 7 月 26 日,倪利锋、许卓和海安博远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就

公司名称、住所、设立方式、注册资本、股份构成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

经查验,公司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验资事项

2012 年 11 月 26 日,海安海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海审验(2012)

第 220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2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已收到各发起人缴纳的

注册资本合计 5,000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13 年 5 月 8 日,海安海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海审验(2013)205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3 年 5 月 8 日,公司已收到各发起人缴纳的第二期出

资即新增实收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经查验,公司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四)公司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首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程序及所议事项具体如下:

2012 年 8 月 28 日,弘盛新材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的全体发起人均参加了该

次股东大会,合计代表公司 10,000 万股股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议案》《关于

公司经营期限的议案》《关于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经查验,公司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符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7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的独立性

(一)公司的资产完整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产清单,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商标

注册证、专利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

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房屋、机器设备、

注册商标、专利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其资产具有完整性。

(二)公司的人员独立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均未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均未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也未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兼职。

(三)公司的机构独立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

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

混同的情形。

(四)公司的财务独立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已设立独立

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

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公司的财务

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五)公司的业务独立情况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的主营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8

务为锦纶 6 及相关衍生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

应、销售系统;公司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并拥有独立的业务系统;公司

独立地对外签署合同,独立采购、生产并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其业务独立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面向市场的

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公

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资产完整,业

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

能力。

六、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设立时共有 3 名发起人,分别为倪利锋、许卓和海安

博远,发起人住所均在中国境内。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海安博远

6,500

65

货币

2

倪利锋

2,500

25

货币

3

许卓

1,000

10

货币

合计

10,000

100

--

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之“(二)公司的现有股东”之“1、公司现有股东基本情况”。

公司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规定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发起

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及方式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现有股东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26,072.5283 万股,共

有 10 名股东,包括 2 名自然人股东和 8 名非自然人股东。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9

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海安博远

11,084.9576

42.5159

2

海安禾弘

4,872.5283

18.6884

3

海安凯穗

3,610.0424

13.8462

4

海安华德

2,500

9.5886

5

倪利锋

1,900

7.2874

6

许卓

750

2.8766

7

江阴卓丰

500

1.9177

8

江阴源远

500

1.9177

9

江阴聚远

200

0.7671

10

海安合弘

155

0.5945

1、公司现有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1)自然人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倪利锋,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202191977********,

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

2)许卓,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205821977********,

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

(2)非自然人股东

1)海安博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安博远直接持有公司 11,084.9576 万股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2.5159%,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海安博远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612339

住所

海安县海安镇长江西路 288 号 2 幢

法定代表人

许卓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0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税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营业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登记机关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安博远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许卓

950.00

95.00

货币

2

倪利锋

50.00

5.00

货币

合计

1,000.00

100.00

--

2)海安禾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安禾弘直接持有公司 4,872.5283 万股股份,持

股比例为 18.6884%,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海安禾弘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21MA230AGJ82

住所

海安市海安街道镇南路 428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南通濠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额

20,05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营业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登记机关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安禾弘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江苏海穗工业园区发

展集团有限公司

14,950.00

74.5636

有限合伙人

2

海安安惠产业投资有

限公司

5,000.00

24.9377

有限合伙人

3

南通濠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

0.4988

普通合伙人

合计

20,050.00

100.0000

--

3)海安凯穗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安凯穗直接持有公司 3,610.0424 万股股份,持

股比例为 13.8462%,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海安凯穗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21MA1YMGHB18

住所

海安市海安街道镇南路 428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凯璞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营业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登记机关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安凯穗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江苏海穗工业园区发

展集团有限公司

99,000.00

99.00

有限合伙人

2

上海凯璞庭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1,000.00

1.00

普通合伙人

合计

100,000.00

100.0000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2

4)海安华德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安华德直接持有公司 2,500 万股股份,持股比

例为 9.5886%,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海安华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01517E

住所

海安市海安街道镇南路 428 号

法定代表人

许卓

注册资本

2,5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营业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登记机关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安华德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许卓

2,400.00

96.00

货币

2

朱海东

100.00

4.00

货币

合计

2,500.00

100.0000

--

5)江阴卓丰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阴卓丰直接持有公司 5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为 1.9177%,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阴卓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1MA7G3LLL3K

住所

江阴市新桥镇西环路 180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倪利锋

出资额

500 万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3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营业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登记机关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阴卓丰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倪利锋

10.00

2.00

普通合伙人

2

许卓

96.00

19.20

有限合伙人

3

王海东

40.00

8.00

有限合伙人

4

徐继军

30.00

6.00

有限合伙人

5

常任峰

30.00

6.00

有限合伙人

6

张丽

20.00

4.00

有限合伙人

7

陶治

13.00

2.60

有限合伙人

8

夏豪威

12.00

2.40

有限合伙人

9

范浩

12.00

2.40

有限合伙人

10

胡建

10.50

2.10

有限合伙人

11

赵发张

10.50

2.10

有限合伙人

12

赵敏春

10.00

2.00

有限合伙人

13

赵文斌

10.00

2.00

有限合伙人

14

张建红

10.00

2.00

有限合伙人

15

汪传燕

9.00

1.80

有限合伙人

16

邵晓峰

8.00

1.60

有限合伙人

17

辛利东

8.00

1.60

有限合伙人

18

童骏

8.00

1.60

有限合伙人

19

陆卫星

8.00

1.60

有限合伙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4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20

倪建忠

8.00

1.60

有限合伙人

21

徐铁强

8.00

1.60

有限合伙人

22

钱阳

8.00

1.60

有限合伙人

23

强玉明

8.00

1.60

有限合伙人

24

徐中伟

8.00

1.60

有限合伙人

25

钱红芳

7.00

1.40

有限合伙人

26

缪华

7.00

1.40

有限合伙人

27

王敬

7.00

1.40

有限合伙人

28

卢一芬

6.00

1.20

有限合伙人

29

周仲花

6.00

1.20

有限合伙人

30

徐建峰

6.00

1.20

有限合伙人

31

赵科

6.00

1.20

有限合伙人

32

刘建国

5.00

1.00

有限合伙人

33

黄河

5.00

1.00

有限合伙人

34

杨光能

4.00

0.80

有限合伙人

35

冯满香

4.00

0.80

有限合伙人

36

沈宣先

4.00

0.80

有限合伙人

37

钱小燕

4.00

0.80

有限合伙人

38

周国祥

4.00

0.80

有限合伙人

39

吴波

4.00

0.80

有限合伙人

40

王俊彦

3.00

0.60

有限合伙人

41

蒋敏

3.00

0.60

有限合伙人

42

王晓云

3.00

0.60

有限合伙人

43

陆超

3.00

0.60

有限合伙人

44

周莉莉

2.00

0.40

有限合伙人

45

朱兆晶

2.00

0.40

有限合伙人

46

惠利民

2.00

0.40

有限合伙人

47

张雨

2.00

0.40

有限合伙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5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48

杨秋燕

2.00

0.40

有限合伙人

49

周美芹

2.00

0.40

有限合伙人

50

赵君

2.00

0.4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500.00

100.00

-

6)江阴源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阴源远直接持有公司 5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为 1.9177%,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阴源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1MA7F53N13D

住所

江阴市新桥镇西环路 180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许卓

出资额

5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营业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登记机关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阴源远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许卓

447.00

89.40

普通合伙人

2

黄桂根

10.00

2.00

有限合伙人

3

季叶新

8.00

1.60

有限合伙人

4

倪利锋

5.00

1.00

有限合伙人

5

梁万志

4.00

0.80

有限合伙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6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6

罗佳

4.00

0.80

有限合伙人

7

郑忠建

3.00

0.60

有限合伙人

8

赵虎

3.00

0.60

有限合伙人

9

唐艳

2.00

0.40

有限合伙人

10

黄启超

2.00

0.40

有限合伙人

11

曹斌

2.00

0.40

有限合伙人

12

陶大鹏

2.00

0.40

有限合伙人

13

崔晨晨

2.00

0.40

有限合伙人

14

叶大强

2.00

0.40

有限合伙人

15

林生根

2.00

0.40

有限合伙人

16

胡正亚

2.00

0.4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500.00

100.00

-

7)江阴聚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阴聚远直接持有公司 2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为 0.7671%,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阴聚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1MA7F534P9G

住所

江阴市新桥镇西环路 180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许卓

出资额

2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营业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登记机关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7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阴聚远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许卓

87.00

43.50

普通合伙人

2

黄朝海

6.00

3.00

有限合伙人

3

倪利锋

5.00

2.50

有限合伙人

4

刘友原

4.00

2.00

有限合伙人

5

王童

4.00

2.00

有限合伙人

6

庞永朋

4.00

2.00

有限合伙人

7

周海飞

4.00

2.00

有限合伙人

8

万洪

4.00

2.00

有限合伙人

9

王东

4.00

2.00

有限合伙人

10

曹新芳

4.00

2.00

有限合伙人

11

吉斌

4.00

2.00

有限合伙人

12

潘桂花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13

周和国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14

唐天林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15

万茂林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16

韩贺锋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17

孙志勇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18

匡全院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19

李偶叶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20

常学山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21

于亚许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22

白凡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23

李静龙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24

郑峰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25

姚全军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26

范玉敬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8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27

张国忠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28

程丰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29

王海青

3.00

1.50

有限合伙人

30

王帅文

2.00

1.00

有限合伙人

31

王红阳

2.00

1.00

有限合伙人

32

陈茜

2.00

1.00

有限合伙人

33

孙旭

2.00

1.00

有限合伙人

34

李新玉

2.00

1.00

有限合伙人

35

凌桂春

2.00

1.00

有限合伙人

36

季爱国

2.00

1.00

有限合伙人

37

张继环

2.00

1.0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200.00

100.00

-

8)海安合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安合弘直接持有公司 155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为 0.5945%,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海安合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21MAC4XL3W03

住所

南通市海安市海安街道镇南路 428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倪利锋

出资额

155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营业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登记机关

海安市数据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9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安合弘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倪利锋

65.00

41.9355

普通合伙人

2

陈卫

50.00

32.2581

有限合伙人

3

侯卫国

40.00

25.8065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55.00

100.00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有股东依法存续,均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股东的

资格。

2、公司现有股东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情况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资 料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在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

(https://www.amac.org.cn/)查询,海安禾弘及海安凯穗为私募投资基金,其备

案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私募基金备案编号

备案时间

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登记编号

登记时间

1

海安禾弘

SNS117

2021 年 4 月

6 日

南通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67048

2018 年 1

月 29 日

2

海安凯穗

SJC256

2019 年 10

月 16 日

上海凯璞庭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P1002920

2014 年 6

月 4 日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表所列私募基金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

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备案等程序,其基金管理人已经依

法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现有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序号

股东

关联关系

1

倪利锋

倪利锋与许卓系夫妻关系

2

许卓

3

海安博远

许卓持股 95%并担任执行董事,倪利锋持股 5%并担任监事

4

海安华德

许卓持股 96%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5

海安合弘

倪利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0

6

江阴源远

许卓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7

江阴卓丰

倪利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8

江阴聚远

许卓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9

海安禾弘

海安禾弘和海安凯穗有限合伙人江苏海穗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海安禾弘 74.56%的财产份额,持有海安凯穗 99%的财产份额

10

海安凯穗

4、穿透后的股东人数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存在 10 名直接股东,其中 2 名为自然人股东,

8 名为非自然人股东。公司股东穿透计算最终权益主体数量如下:

序号

直接股东

穿透情况说明

合并计算股东人数

1

2 名自然股东

2

2

海安博远

有限责任公司

1

3

海安禾弘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再穿透计算

1

4

海安凯穗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再穿透计算

1

5

海安华德

有限责任公司

2

6

海安合弘

合伙企业

3

7

江阴源远

员工持股平台,不再穿透计算

1

8

江阴卓丰

员工持股平台,不再穿透计算

1

9

江阴聚远

员工持股平台,不再穿透计算

1

合计(不计算重复股东)

13

经查验,公司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公司的控股股东

海安博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42.515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倪利锋和许卓系夫妻关系,分别持有海安博远 5%和 95%比例的股权,海安

博远持有公司 42.5159%比例的股份;许卓持有海安华德 96%比例的股权,系海

安华德的控股股东,海安华德持有公司 9.5886%比例的股份;倪利锋和许卓又分

别直接持有公司 7.2874%和 2.8766%比例的股份;倪利锋系江阴卓丰和海安合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1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江阴卓丰和海安合弘分别持有公司 1.9177%和 0.5945%比例

的股份;许卓系江阴源远和江阴聚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江阴聚远和江阴源远分

别持有公司 1.9177%和 0.7671%比例的股份,倪利锋和许卓两人合计控制公司的

股份比例为 67.4655%。所以,倪利锋和许卓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最近两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倪利锋和许卓最近两年内一直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

生变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的发起人数量、住所、出资方式、比例、时间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2、公司发起人及其他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股东并进行出资的

资格,不存在限制或禁止投资的情形;公司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及方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倪利锋和许卓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充分合理,

符合相关规定,

且最近两年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4、公司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

基金备案,其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等书面资料,及本所律师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公司的设立、历次股本演变过程如下:

(一)股份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四、公司的设立”所述内容。

(二)股份公司设立后的股份变动

12013 12 月,第一次股份转让

2013 年 12 月 21 日,海安博远与海安华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2

安博远将其持有公司 2,500 万股股份转让给海安华德。

本次股份转让后,弘盛新材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海安博远

4,000

40

2.

倪利锋

2,500

25

3.

海安华德

2,500

25

4.

许卓

1,000

10

合计

10,000

100

22015 10 月,第一次增资

2015 年 9 月 1 日,弘盛新材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从 10,000

万元增至 15,000 万元,增资额 5,000 万元由海安博远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前以货

币形式出资。

2015 年 10 月 30 日,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弘盛新材核发了新的《营业

执照》。

2015 年 11 月 2 日,海安海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海

审验(2015)206 号),确认截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止,弘盛新材已收到海安

博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5,000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本次增资后,弘盛新材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海安博远

9,000

60.00

2.

倪利锋

2,500

16.67

3.

海安华德

2,500

16.67

4.

许卓

1,000

6.67

合计

15,000

100.00

32015 12 月,第二次增资

2015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原股东倪利锋、许卓、海安博远、海安华德与阳

光集团、睿鑫投资签订《江苏弘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约定阳

光集团、睿鑫投资分别以货币形式对弘盛新材新投资 4,500 万元,其中 2,500 万

元计入注册资本,2,0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公司注册资本由 15,000 万元增加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3

20,000 万元。

2015 年 12 月 20 日,弘盛新材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从

15,000 万元增至 20,000 万元,由阳光集团和睿鑫投资分别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

前以货币形式出资。

2015 年 12 月 24 日,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弘盛新材核发了新的《营业

执照》。

根据海安海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

(海审验(2016)1-001

号、1-006 号、1-007 号、1-008 号、1-009 号、1-010 号),截止 2016 年 6 月,

阳光集团和睿鑫投资已全部支付了增资款。

本次增资完成后,弘盛新材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海安博远

9,000

45.00

2

倪利锋

2,500

12.50

3

海安华德

2,500

12.50

4

阳光集团

2,500

12.50

5

睿鑫投资

2,500

12.50

6

许卓

1,000

5.00

合计

20,000

100.00

42019 6 月,第二次股份转让

(1)阳光集团将所持弘盛新材股份全部转让给海安博远

2019 年 6 月 21 日,阳光集团与海安博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阳光

集团将其所持弘盛新材 2,500 万股股份以单价 2.5 元/股合计 6,250 万元转让给海

安博远。

2020 年 3 月 12 日,阳光集团与海安博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约定剩余股份转让款 3,125 万元支付计划。

2022 年 1 月 22 日,

阳光集团与海安博远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约定将股份转让款单价由 2.5 元/股变更为单价 2.15 元/股,合计股权转让款由

6,250 万元变更为 5,375 万元,海安博远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之前向阳光集团一

次性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1,300 万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4

截止 2022 年 1 月 25 日,海安博远已向阳光集团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 5,375

万元。

(2)睿鑫投资将其所持弘盛新材股份全部转让给海安博远

2019 年 6 月 21 日,睿鑫投资与海安博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睿鑫

投资将其所持弘盛新材 2,500 万股股份以单价 2.5 元/股合计 6,250 万元转让给海

安博远。截止 2021 年 10 月 8 日,海安博远已向睿鑫投资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6,250 万元。

本次股份转让后,弘盛新材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海安博远

14,000

70.00

2.

倪利锋

2,500

12.50

3.

海安华德

2,500

12.50

4.

许卓

1,000

5.00

合计

20,000

100.00

52021 4 月,第三次增资

2020 年 11 月,弘盛新材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20,000

万元增至 24,872.5283 万元,增资部分由海安禾弘以每股人民币 4 元的价格认购。

同月,公司及股东海安博远、海安华德、倪利锋、许卓与海安禾弘签订《投

资协议》,海安禾弘以增资形式向公司投资 19,500 万元,其中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4,872.5283 万元,其余 14,627.4717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江阴中正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正普信验

资[2021]003、006 号),截止 2021 年 4 月,公司已收到海安禾弘支付的投资款

19,500 万元。

2021 年 4 月 21 日,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向弘盛新材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弘盛新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海安博远

14,000

56.29

2.

海安禾弘

4,872.5283

19.59

3.

倪利锋

2,500

10.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5

4.

海安华德

2,500

10.05

5.

许卓

1,000

4.02

合计

24,872.5283

100.00

62022 1 月,第四次增资

2021 年 12 月 28 日,弘盛新材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24,872.5283 万元增至 26,472.5283 万元,其中增发的 800 万股、600 万股、200

万股分别由公司三家员工持股平台江阴源远、江阴卓丰、江阴聚远以每股 2.5 元

认购。

2022 年 1 月 30 日,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向弘盛新材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弘盛新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海安博远

14,000

52.89

2.

海安禾弘

4,872.5283

18.41

3.

倪利锋

2,500

9.44

4.

海安华德

2,500

9.44

5.

许卓

1,000

3.78

6.

江阴源远

800

3.02

7.

江阴卓丰

600

2.27

8.

江阴聚远

200

0.76

合计

26,472.5283

100.00

72023 1 月,第三次股份转让

2023 年 1 月 4 日,倪利锋与海安合弘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倪利锋

将其持有公司的 155 万股股份作价 1,240 万元转让给海安合弘。次日,海安合弘

向倪利锋支付股权转让款 1,240 万元。

本次股份转让后,弘盛新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海安博远

14,000

52.89

2.

海安禾弘

4,872.5283

18.41

3.

海安华德

2,500

9.44

4.

倪利锋

2,345

8.8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6

5.

许卓

1,000

3.78

6.

江阴源远

800

3.02

7.

江阴卓丰

600

2.27

8.

江阴聚远

200

0.76

9.

海安合弘

155

0.59

合计

26,472.5283

100.00

82023 3 月,第一次减资

2023 年 1 月 18 日,

弘盛新材召开股东大会,

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26,472.5283

万元减至 26,072.5283 万元,即江阴源远减少出资额 300 万元,持有股份数由“800

万股”减少至“500 万股”;江阴卓丰减少出资额 100 万元,持有股份数由“600

万股”减少至“500 万股”。

2023 年 3 月 6 日,公司作出《债务清偿或担保说明》:“公司已于减资决

议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在《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了减资公告。至 2023 年 3 月 6 日,公司已对债务予

以清偿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2023 年 3 月 13 日,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向弘盛新材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减资完成后,弘盛新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海安博远

14,000

53.70

2.

海安禾弘

4,872.5283

18.69

3.

海安华德

2,500

9.59

4.

倪利锋

2,345

8.99

5.

许卓

1,000

3.84

6.

江阴源远

500

1.92

7.

江阴卓丰

500

1.92

8.

江阴聚远

200

0.77

9.

海安合弘

155

0.59

合计

26,072.5283

100.00

92023 7 月,第四次股份转让

2023 年 7 月,海安博远、倪利锋、许卓与海安凯穗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7

约定海安博远将其所持弘盛新材 2,915.0424 万股股份以单价 7.4791 元/股合计

21,802.000230 万元转让给海安凯穗;倪利锋将其所持弘盛新材 445 万股股份以

单价 7.4791 元/股合计 3,328.215776 万元转让给海安凯穗;许卓将其所持弘盛新

材 250 万股股份以单价 7.4791 元/股合计 1,869.784144 万元转让给海安凯穗,即

海安凯穗共计受让 3,610.0424 万股股份并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 27,000 万元。

本次股份转让后,弘盛新材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海安博远

11,084.9576

42.52

2.

海安禾弘

4,872.5283

18.69

3.

海安凯穗

3,610.0424

13.85

4.

海安华德

2,500

9.59

5.

倪利锋

1,900

7.29

6.

许卓

750

2.88

7.

江阴源远

500

1.92

8.

江阴卓丰

500

1.92

9.

江阴聚远

200

0.77

10.

海安合弘

155

0.59

合计

26,072.5283

100.00

经本所律师对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所涉内部决议、增资或股权转让协议、公司

章程、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档案等资料的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历次股

权变动合法、有效。

(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公司及其股东的说明、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各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变更

的重大权属纠纷。

(四)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及执行、解除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协议、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及本所律师的查验,海安禾弘、海

安凯穗向公司投资时,与公司及其股东签署了包含股东特殊权利的协议,情况如

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8

1、海安禾弘

2020 年,海安禾弘与倪利锋、许卓、海安博远、海安华德(以下简称“原

股东”)及公司签订了《海安博远投资有限公司等作为原股东与海安禾弘新材料

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增资方关于江苏弘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

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了海安禾弘向公司增资的相关事宜。

同年,上述各方签署了《海安博远投资有限公司等作为原股东与海安禾弘新

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增资方关于江苏弘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其中“5、投资方权利”

约定了海安禾弘享有股东特殊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5.1 优先认购权:增资完成后,若公司后续进行新增总股本、可转债等任何

形式的股权融资(合格 IPO 时除外),在同等条件下,投资方有权按其届时在

公司的出资比例享有优先认购权。

5.2 反稀释权:若公司发行任何新股(或可转换为股权的证券票据)或进行

任何增资,且该等新股的单价(以下简称“新低价格”)低于投资方所认购公司

股权的单价(如发生资本转增、送红股等导致公司股本变化或投资人行使反稀释

权等情形,本次增资的单价应相应调整),则投资方有权根据公司届时发展的情

况选择通过定向分红、公积金定向转增、或以零对价或其他中国法律允许且投资

方认可的最低对价按照下述公式进一步向投资方发行新股或者要求实际控制人/

原股东以零对价转让额外的股份(“额外股权”),以使其获得反摊薄保护。

5.3 限制出售、

优先购买权和优先出售权:

5.3.1 在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期间,

原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可以对外转让其持有公司的不高于 5000 万股股份,投资

方放弃对该等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和优先出售权。除此之外,未经投资方事先

书面同意,原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不得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任何违反本条规定而进行的股权转让无效,受让人不能享

受直接或间接作为公司股东的任何权利,公司也不应将其视为股东。5.3.2 原股

东和/或实际控制人如违反本条的约定出售股份的,则应按第 5.5 条款计算的投资

方所得收益受让投资方所持股权。

5.4 处置权:经原股东的事先书面同意,投资方可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9

公司股权以任何条件和条款出售、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第三方。投资

方转让股份的,附属于转让股份的股东特别权利(包括本补充协议“5.投资方权

利”的全部权利)不会随股份转让而转让,但原股东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5.5 股权赎回:

5.5.1 如果本次投资工商变更后,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投资方有权要

求公司或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购买其全部股份,并按下述受让价格和支付时间执

行:(1)公司直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未能实现合格 IPO;(2)公司或原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严重违反本补充协议陈述保证事项或出现欺诈等重大诚信问题或

遭受刑事立案侦查导致公司不符合 2025 年 12 月 31 日日实现合格 IPO 要求的;

(3)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 2021、2022 和 2023 年度经投资方和实际控

制人共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低于 5,000 万元、7,500 万元和

10,000 万元人民币或累积净利润低于 2.25 亿元,若公司 2021、2022 和 2023 年

度净利润合计低于承诺业绩的 80%,即低于 18,000 万元(2.25 亿元×80%)的;

或任一年度经投资方和实际控制人共同认可的审计机构对公司未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的;

5.5.2 受让价格按投资方的投资款项加上按每年 8%年化收益率(单利)所计

算的收益(扣除已经支付给投资方的分红等权益分派和现金等货币补偿等)之和

确定。

5.6 清算权:公司如进入清算程序,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股东应当保证投资

方和其他享有优先清算权的投资者(如有)在清算资产范围内按照其持股数量之

间的比例享有优先清算权,其余股东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参与分配。

5.7 投资方权利及公司和原股东作出的上市、

回购等承诺的终止:各方同意,

本协议所述的、与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不相符的投资方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5.投资方权利”所述的股东权利和公司和原股东作出的上市、

回购承诺等,以上合称“投资方权利”)在公司申请上市前自动终止,最晩不迟

于在公司提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届时,投资方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在上述自动终止的情形发生之日起如果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投资方权利即自行恢复:(1)根据法律法规负责审核公司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部门或机构对公司发行上市申请作出最终终止审核或否决的决定;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0

在发行上市申报过程中公司主动撤回发行上市申请;(3)公司在发行上市获得

核准或同意后,公司主动终止发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获得核准

或借壳等方式发行上市获得核准的,投资方权利自动终止且不可再恢复。

尽管本条上述条款已有约定,但是如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会计准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相关监管要求

需要投资方在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限前提前终止上述投资方权利,投资方应当签

署符合要求的投资方权利终止协议或承诺。

同年,上述各方签订了《海安博远投资有限公司等作为原股东与海安禾弘新

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增资方关于江苏弘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2》(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2》),约定:自本协议生

效之日起,

原股东一方或多方均有权随时要求投资方将其持有公司的不超过 50%

的股份转让给原股东或原股东指定的主体。转让价格按投资方 50%的投资款项加

上按每年 8%年化收益率(单利)所计算的收益(扣除已经支付给投资方的分红

等权益分派和现金等货币补偿等)之和确定。

2025 年 12 月,上述各方签订了《关于江苏弘盛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约定:

1、自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

挂牌审计报告前,各方所签署的《补充协议》中“5.1 优先认购权”、“5.2 反

稀释权”中“投资方有权根据公司届时发展的情况选择通过定向分红、公积金定

向转增、或以零对价或其他中国法律允许且投资方认可的最低对价按照下述公式

进一步向投资方发行新股”的约定、“5.3 限制出售、优先购买权和优先出售权”

中“公司也不应将其视为股东”的约定均自始无效。

2、《补充协议》中“5.2 反稀释权”中的其他约定、“5.3 限制出售、优先

购买权和优先出售权”中的其他约定、“5.4 处置权”、“5.6 清算权”及“5.7

投资方权利及公司和原股东作出的上市、回购等承诺的终止”上述条款中海安禾

弘的权利继续保留,但在目标公司提交新三板挂牌的申请文件时暂停。若目标公

司未能在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取得全国股

转系统同意挂牌函,或在挂牌后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实现合格 IPO 或被

上市公司收购,则上述甲方暂停的权利和义务自目标公司未达成上述任一条件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1

日起自动恢复效力。

3、《补充协议》中“5.5 股权赎回”调整为:

5.5.1 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投资方有权要求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购

买其全部股份,并按下述受让价格和支付时间执行:

(1)公司直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未能实现合格 IPO 或被上市公司收购;

(2)公司直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未能完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或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同意挂牌函;

(3)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违反本补充协议陈述保证事项或出现欺诈等

重大诚信问题或遭受刑事立案侦查导致公司不符合 2026 年 12 月 31 日实现合格

IPO 或被上市公司收购要求的;

“合格 IPO”是指公司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香港交易所完成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为明确起见,合格 IPO 不包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

4、自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

挂牌审计报告前,各方所签署的《补充协议 2》中约定的全部内容均自始无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2》中以公司为义务或责任承

担主体的特殊投资条款自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计报告均自始无效即解除;其他特殊投资条款亦不存在

《审核规则 1 号》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中规定的其他应当清理的情形。所以,公

司与海安禾弘签订的相关协议没有违反《审核规则 1 号》之规定。

2、海安凯穗

2023 年,海安凯穗与倪利锋、许卓、海安博远及公司签订《关于江苏弘盛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倪

利锋、许卓、海安博远向海安凯穗转让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同年,海安凯穗与

倪利锋、许卓、海安博远签订《关于江苏弘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

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一)》2.2 条

款约定“各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若目标公司新一轮增资的投前估值低

于 21.6 亿元,则受让方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以现金补偿,……”;3.1 条款约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目标公司将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在主板、

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或者境外的主板以上任一板块实现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

3.2.条款约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入对业绩进行承诺:3.2.1 目标公司 2023 年

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经受让方和实际控制人共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5 亿元、2 亿元、2.5 亿元;3.2.2 目标公司 2023 年度、

2024 年度、2025 年度经受让方和实际控制人共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 6 亿元。目标公司完成上述任一情形则视同完成业绩承诺。4.1

条款约定:若发生如下任一情形,则受让方有权利要求实际控制人,以本协议第

四条所述回购价回购受让方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对回购事项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4.1.1.目标公司未完成上述上市或业绩承诺。

2025 年 12 月,上述各方签订《关于江苏弘盛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

《补充协议(一)》第二条“反稀释”、第三条“上市、业绩承诺”、第四条“股

份回购及转让”、第五条“陈述和保证”、第九条“违约责任”、第 11.1 条款

及其他不被挂牌或上市审核机构认可的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在目标公司提交新三

板挂牌的申请文件时解除。若目标公司未能在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在挂牌后于 2028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实现 IPO(包

括借壳)或被上市公司收购,则上述条款自目标公司未达成上述任一条件之日起

自动恢复效力。在《补充协议(一)》有效期间,各方同意对《补充协议一》第

三条“上市、业绩承诺”进行如下修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目标公司

将于 2028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或者境外的主

板以上任一板块实现 IPO(包括借壳)或被上市公司收购。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补充协议(一)》中特殊投资条款的义务或责任承担

主体是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而非公司,且特殊投资条款在公司提交新三板挂牌

的申请文件时解除;亦不存在《审核规则 1 号》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中规定的其

他应当清理的情形。所以,公司与海安凯穗签订的相关协议没有违反《审核规则

1 号》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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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3

八、 公司的业务

(一) 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目前的经营范

围为:工程塑料、锦纶 6 切片、锦纶化纤丝、工业布的制造、加工、销售;化工

产品及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

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主营业务为锦纶 6 及相关衍生产品的

研发、生产及销售。

(二) 公司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在香港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香港百利达,根据香港

英士律师行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百利达股东为江苏弘

盛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10,000 元港币;在香港未雇佣任何人员;

没有发现有关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处罚及清盘等记录;不存在任何被香港

税务机关予以处罚之记录。

(三) 公司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的说明,公司最近两年内的

主营业务均为锦纶 6 及相关衍生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 公司的业务资质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锦纶 6 及相关衍生产品的研发、

生产及销售等业务,生产经营上述业务无需取得特殊的资质或许可。

(五)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其经

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生产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4

经营正常,公司具备现阶段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证书,就自身已存在的债务不存

在严重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

香港设立一家子公司,公司最近两年内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

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公司的关联方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海安博远,实际控制人为倪利锋和许卓,一致行动人为江

阴卓丰、江阴源远、江阴聚远、海安华德及海安合弘。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除控股股东海安博远,实际控制人倪利锋和许卓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海安禾弘

直接持有公司 18.6884%股份

2

海安凯穗

直接持有公司 13.8462%股份

3

江苏海穗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海安禾弘有限合伙人,持有其 74.5636%份额 ;海安凯穗有 限合伙人 ,持有其

99.0000%份额

4

海安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江苏海穗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份

5

海安华德

直接持有公司 9.5886%股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说明

1

倪利锋

董事长、总经理

2

许卓

董事

3

常任峰

职工代表董事

4

洪梁俊

独立董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5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说明

5

万灵书

独立董事

6

徐继军

副总经理

7

周芷羽

董事会秘书

8

马祯

财务负责人

4、报告期内曾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自然人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说明

1

王海东

曾任公司董事,于 2025 年 8 月辞任

2

张丽

曾任公司董事,于 2025 年 8 月辞任

3

高凌云

曾任公司董事,于 2023 年 3 月卸任

4

高建明

曾任公司董事,于 2023 年 3 月卸任

5

王海峰

曾任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5 年 8 月辞任

6

邵晓峰

曾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于 2025 年 8 月卸任

7

倪建忠

曾任公司监事,于 2025 年 8 月卸任

8

惠利民

曾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于 2025 年 8 月卸任

5、其他自然人

前述 1、3、4 项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

子女配偶的父母,亦均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6、公司的子公司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说明

1

强力化纤

弘盛新材的全资子公司

2

工业织造

强力化纤的全资子公司

3

弘盛供应链

弘盛新材的全资子公司

4

百利达供应链

工业织造的全资子公司

5

香港百利达

弘盛新材的全资子公司

6

弘盛化学

弘盛新材的全资子公司

7

弘盛新能源

弘盛新材的全资子公司

8

弘盛新研

弘盛新材的全资子公司

9

弘盛绿氨

弘盛化学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6

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前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张家港市 KK 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卓的父亲许洪生持股 89.3750%股份,并任执行董事;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卓的母亲张美芬持股

10.6250%,并任监事

2

张家港市新港漆业有限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卓的母亲张美芬持股 98%,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卓的父亲持股 2%股份,并任监事

3

张家港市杨舍镇充满咨询服务中心

倪利锋父亲倪充满作为经营者的个体

工商户

4

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洪梁俊任独立董事

5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洪梁俊任独立董事

8、其他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江阴市亨威电子薄膜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倪利锋的姐姐倪丽萍持股 20%

2

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江苏海穗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20%

3

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原独立董事王海峰任其独立董事

4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原独立董事王海峰曾任其独立董事

5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原独立董事王海峰曾任其独立董事

6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原独立董事王海峰曾任其独立董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7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关联交易协议等文件,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具体情况如下(以下金额除另有说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1、关联方担保情况

本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1,700,000.00

2022/7/27

2026/1/23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9,940,000.00

2022/8/18

2026/2/14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7,500,000.00

2022/9/25

2025/3/24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0,030,000.00

2023/1/16

2026/7/17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2,730,000.00

2023/2/23

2026/8/22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4,835,000.00

2023/3/30

2026/9/26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4,160,000.00

2023/4/10

2026/10/7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9,375,000.00

2023/7/25

2027/1/22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0,837,500.00

2023/9/1

2027/2/19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2,780,000.00

2023/10/17

2027/3/29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2,825,000.00

2023/10/12

2027/3/25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6,950,000.00

2023/10/25

2027/4/10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30,000,000.00

2022/4/26

2026/4/15

倪利锋、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继军

10,000,000.00

2022/5/7

2026/4/15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30,000,000.00

2023/4/10

2027/4/9

倪利锋、海安市海陵

10,000,000.00

2023/6/6

2027/6/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8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继军[注 1]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8,160,000.00

2024/1/25

2027/7/23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9,230,000.00

2024/2/12

2027/8/12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3,680,000.00

2024/3/26

2027/9/6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1,475,000.00

2024/4/3

2027/9/30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7,140,000.00

2024/7/20

2028/1/16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7,920,000.00

2024/8/13

2028/1/30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1,880,000.00

2024/9/6

2028/3/5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0,032,000.00

2024/9/21

2028/3/20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5,632,000.00

2024/10/2

2028/3/31

倪利锋、许卓

10,000,000.00

2024/1/11

2028/1/3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30,000,000.00

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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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0,000,000.00

2024/11/26

2028/11/20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6,160,000.00

2025/1/11

2028/7/10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6,720,000.00

2025/1/16

2028/7/15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0,080,000.00

2025/3/11

2028/9/8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6,750,000.00

2025/3/20

2028/9/16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3,056,000.00

2025/4/1

2028/9/28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30,000,000.00

2025/3/24

2029/3/6

倪利锋、许卓

6,000,000.00

2023/7/25

2027/1/23

倪利锋、许卓

6,000,000.00

2023/7/25

2027/7/23

倪利锋、许卓

8,000,000.00

2023/7/25

2028/1/23

倪利锋、许卓

11,500,000.00

2022/10/17

2025/10/12

倪利锋、许卓

8,500,000.00

2022/10/25

2025/10/23

倪利锋、许卓

8,500,000.00

2022/11/4

2025/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9

倪利锋、许卓

20,000,000.00

2023/10/11

2027/10/8

倪利锋、许卓

10,000,000.00

2023/10/20

2027/10/18

倪利锋、许卓

15,400,000.00

2022/9/18

2025/3/17

倪利锋、许卓

2,760,000.00

2023/1/19

2025/3/22

倪利锋、许卓

4,750,000.00

2022/2/6

2025/5/4

倪利锋、许卓

18,750,000.00

2022/11/19

2025/5/18

倪利锋、许卓

17,280,000.00

2022/12/25

2025/6/25

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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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8

2026/7/7

倪利锋、许卓

11,792,000.00

2023/2/21

2026/8/21

倪利锋、许卓

$1,171,500.00

2023/6/26

2026/8/22

倪利锋、许卓

$65,7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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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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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25

倪利锋、许卓

$673,200.00

2023/7/25

2026/10/7

倪利锋、许卓

$849,420.00

2023/7/25

2026/10/12

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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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2

倪利锋、许卓

$566,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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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6

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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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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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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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8

2026/12/15

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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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2026/12/22

倪利锋、许卓

17,500,000.00

2023/7/14

2027/1/16

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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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2

2027/1/18

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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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

2027/1/26

倪利锋、许卓

20,000,000.00

2023/8/11

2027/2/7

倪利锋、许卓

17,850,000.00

2023/8/11

2027/2/7

倪利锋、许卓

10,200,000.00

2023/8/26

2027/2/22

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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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8

2027/2/26

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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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4

2027/3/22

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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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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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37,525.00

2023/12/6

2027/1/15

倪利锋、许卓

10,720,000.00

2023/12/24

2027/6/24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5,000,000.00

2022/2/16

2026/2/15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0,000,000.00

2022/2/21

2026/2/15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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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

2026/2/20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0,000,000.00

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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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0,000,000.00

2022/3/8

2026/2/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0

倪利锋、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000,000.00

2022/12/12

2026/12/8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5,000,000.00

2023/2/5

2027/2/6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0,000,000.00

2023/2/6

2027/2/7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0,000,000.00

2023/2/6

2027/2/7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20,000,000.00

2023/2/7

2027/2/8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0,000,000.00

2023/2/7

2027/2/8

倪利锋、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000,000.00

2023/12/5

2027/12/4

倪利锋、许卓

10,000,000.00

20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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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2,000,000.00

2022/3/11

2026/3/9

倪利锋、许卓

10,000,000.00

2023/1/9

2027/1/3

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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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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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0,000,000.00

2023/11/13

2027/11/5

倪利锋、许卓

16,000,000.00

2022/8/19

2026/2/19

倪利锋、许卓

16,000,000.00

2023/2/23

2026/8/23

倪利锋、许卓

16,000,000.00

2023/8/29

2027/3/1

倪利锋、许卓

10,000,000.00

2023/9/4

2027/3/4

倪利锋、许卓

10,000,000.00

2023/9/6

2027/3/6

倪利锋、许卓

25,600,000.00

2022/12/7

2026/6/7

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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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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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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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9

2026/7/31

倪利锋、许卓

17,464,000.00

2023/6/11

2026/12/6

倪利锋、许卓

8,060,000.00

2023/6/11

2026/12/12

倪利锋、许卓

6,250,000.00

2023/6/28

2026/12/25

倪利锋、许卓

11,250,000.00

2023/7/8

2026/12/31

倪利锋、许卓

19,125,000.00

2023/8/4

2027/2/4

倪利锋、许卓

17,420,000.00

2023/12/8

2027/6/12

倪利锋、许卓

8,040,000.00

2023/12/15

2027/6/15

倪利锋、许卓

40,000,000.00

2022/1/12

2026/1/6

倪利锋、许卓

40,000,000.00

2023/1/11

2027/1/5

倪利锋、许卓

30,000,000.00

2022/11/9

2026/11/3

南通众和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注 3]

20,000,000.00

2023/11/10

2027/11/3

倪利锋、许卓

20,000,000.00

2022/12/23

2026/6/23

倪利锋、许卓

20,000,000.00

2023/6/21

2027/5/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1

倪利锋、许卓

833,333.33

2022/7/31

2027/7/31

倪利锋、许卓

833,333.33

2022/7/31

2028/1/31

倪利锋、许卓

1,666,666.67

2022/7/31

2028/7/31

倪利锋、许卓

3,333,333.33

2022/7/31

2029/1/31

倪利锋、许卓

4,166,666.67

2022/7/31

2029/7/31

倪利锋、许卓

5,000,000.00

2022/7/31

2030/1/31

倪利锋、许卓

4,166,666.67

2022/7/31

2030/7/31

倪利锋、许卓

833,333.33

2022/12/13

2027/7/31

倪利锋、许卓

833,333.33

2022/12/13

2028/1/31

倪利锋、许卓

1,666,666.67

2022/12/13

2028/7/31

倪利锋、许卓

3,333,333.33

2022/12/13

2029/1/31

倪利锋、许卓

4,166,666.67

2022/12/13

2029/7/31

倪利锋、许卓

5,000,000.00

2022/12/13

2030/1/31

倪利锋、许卓

4,166,666.67

2022/12/13

2030/7/31

倪利锋、许卓

10,000,000.00

2023/12/11

2027/6/11

倪利锋、许卓

25,000,000.00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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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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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25

2026/1/23

倪利锋、许卓

12,390,000.00

2023/1/30

2026/7/31

倪利锋、许卓

9,225,000.00

2023/1/30

2026/7/31

倪利锋、许卓

2,412,000.00

2023/2/25

2026/8/24

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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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5

2027/2/16

倪利锋、许卓

2,700,000.00

2023/9/3

2027/3/1

倪利锋、许卓

10,000,000.00

2022/12/30

2026/12/29

倪利锋、许卓

10,000,000.00

2022/7/11

2026/1/9

倪利锋、许卓

10,000,000.00

2023/1/25

2026/7/24

倪利锋、许卓

14,000,000.00

2023/10/13

2027/4/5

倪利锋、许卓

10,000,000.00

2022/11/2

2026/3/1

倪利锋、许卓

11,000,000.00

202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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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1,000,000.00

2023/12/19

2027/1/31

倪利锋、许卓

10,000,000.00

202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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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0,000,000.00

20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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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0,000,000.00

20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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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0,000,000.00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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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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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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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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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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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5

2026/8/24

倪利锋、许卓

25,005,750.00

2023/9/19

2027/3/18

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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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5

2027/6/1

倪利锋、许卓

25,000,000.00

2023/7/5

2026/12/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2

倪利锋、许卓

12,300,000.00

2023/7/6

2026/12/29

倪利锋、许卓

19,992,000.00

2024/1/20

2027/6/26

倪利锋、许卓

50,000,000.00

2023/6/30

2027/6/28

倪利锋、许卓

14,000,000.00

2023/12/20

2027/12/19

倪利锋、许卓

10,000,000.00

2024/1/10

2028/1/9

倪利锋、许卓

21,300,000.00

202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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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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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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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1,120,000.00

202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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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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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42,000,000.00

202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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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0,000,000.00

2024/4/19

2027/10/19

倪利锋、许卓

10,000,000.00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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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0,000,000.00

202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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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0,000,000.00

202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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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0,000,000.00

202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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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0,000,000.00

202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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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5,000,000.00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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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0,000,000.00

2024/2/2

2028/2/1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0,000,000.00

2024/2/2

2028/2/1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20,000,000.00

2024/2/2

2028/2/1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0,000,000.00

2024/3/28

2028/3/6

倪利锋、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000,000.00

2024/12/27

2028/12/6

倪利锋、许卓

30,000,000.00

202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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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0,000,000.00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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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30,000,000.00

202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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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5,000,000.00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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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3,600,000.00

202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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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8,000,000.00

202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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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35,000,000.00

20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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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7,000,000.00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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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0,000,000.00

202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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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5,000,000.00

202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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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4,000,000.00

202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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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7,500,000.00

202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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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3

倪利锋、许卓

13,500,000.00

202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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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4,685,600.00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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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5,000,000.00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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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4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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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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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1,104,400.00

202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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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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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7,8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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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0,0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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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0,1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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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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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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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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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3,0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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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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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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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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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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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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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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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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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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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8

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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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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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0,0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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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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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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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7,710,000.00

202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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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3,3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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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3,6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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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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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5,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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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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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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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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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8,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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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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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4,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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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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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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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45,000,000.00

202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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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7,9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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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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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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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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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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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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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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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5,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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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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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9,000,000.00

202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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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5,000,000.00

202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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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5,000,000.00

20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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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5,000,000.00

202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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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5,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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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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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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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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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2,300,000.00

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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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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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6,6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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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40,000,000.00

20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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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0,4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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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2,3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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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2,3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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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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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6,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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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4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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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6,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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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4,000,000.00

202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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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0,9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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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2,5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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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2,300,000.00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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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36,000,000.00

2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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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34,600,000.00

202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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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4,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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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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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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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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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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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5,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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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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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8,000,000.00

20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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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2,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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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0,8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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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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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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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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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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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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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1,6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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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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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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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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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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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9,92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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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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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

倪利锋、许卓

10,560,000.00

202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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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4,29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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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0,196,000.00

202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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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9,18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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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5,9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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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9,8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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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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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6,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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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0,000,000.00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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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4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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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6,000,000.00

202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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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4,000,000.00

202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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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1,000,000.00

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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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2,5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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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2,3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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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3,000,000.00

202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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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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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40,000,000.00

202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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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9,000,000.00

202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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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2,500,000.00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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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2,300,000.00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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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68,000,000.00

2025/3/21

2031/3/19

倪利锋、许卓

7,000,000.00

2025/7/17

2031/6/29

倪利锋、许卓

25,000,000.00

20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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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3,000,000.00

202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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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5,888,000.00

202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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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36,000,000.00

20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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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48,600,000.00

202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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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5,000,000.00

20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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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0,800,000.00

2025/3/7

2028/9/7

倪利锋、许卓

5,000,000.00

2025/6/13

2028/12/13

倪利锋、许卓

10,000,000.00

2025/6/27

2028/12/27

倪利锋、许卓

27,900,000.00

2025/4/25

2029/4/24

倪利锋、许卓

21,560,000.00

2025/3/19

2028/9/17

倪利锋、许卓

15,916,000.00

202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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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4,872,000.00

202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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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4,81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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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9,07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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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10/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1

倪利锋、许卓

9,785,000.00

2025/6/10

2028/12/8

倪利锋、许卓

20,000,000.00

202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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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40,000,000.00

2025/3/12

2028/9/12

倪利锋、许卓

12,000,000.00

2025/2/28

2028/8/28

倪利锋、许卓

14,000,000.00

2025/1/20

2028/7/20

倪利锋、许卓

9,000,000.00

2025/3/31

2028/9/30

倪利锋、许卓

12,299,000.00

2025/5/16

2028/11/16

倪利锋、许卓

12,300,000.00

2025/5/29

2028/11/29

倪利锋、许卓

19,000,000.00

2025/3/18

2029/3/13

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10,000,000.00

2024/8/23

2028/8/18

倪利锋、许卓

3,620,000.00

20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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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020,000.00

202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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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970,000.00

202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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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2,000,000.00

2025/2/17

2028/8/17

倪利锋、许卓

1,820,000.00

2025/2/20

2028/8/20

倪利锋、许卓

4,580,000.00

2025/5/9

2028/11/9

倪利锋、许卓

1,390,000.00

2025/5/26

2028/11/26

倪利锋、许卓

2,370,000.00

2025/6/11

2028/12/11

倪利锋、许卓

3,220,000.00

2025/6/17

2028/12/17

倪利锋、许卓

4,700,000.00

202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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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利锋、许卓

1,700,000.00

2025/5/28

2028/11/28

注 1:公司追加了专利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为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 注 2:上述所有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担保,均有倪利锋、许卓、徐继军提供反担保。 注 3:倪利锋、许卓为南京银行 2000 万借款担保方南通众和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注 4: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信用证押汇业务,许卓、倪利锋为信用证押汇提供关联担保,2023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6 月 30 日尚未到期的信用证押汇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580,000.00 元、59,910,518.00 元、53,706,322.00 元。

2、关联方资金拆借

2023 年度

关联方

期初金额

本期新增

本期还款

期末余额

倪利锋

96,094,890.24

7,133,913.89

103,228,804.13

许卓

51,182,859.30

625,316.61

51,808,175.91

海安博远投资有限公

169,574,994.34

28,016,985.50

198,968,541.93

-1,376,562.09

海安华德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

4,075.17

4,075.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2

2024 年度

关联方

期初金额

本期新增

本期还款

期末余额

海安博远投资有限公司 -1,376,562.09 38,749,923.89

37,373,361.80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项目

2025 1-6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796,332.26

3,710,294.47

3,447,331.41

4、其他关联交易

(1)关联方利息收入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1-6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海安博远投资有限公

借款利息收入

195,406.15

1,762,402.84

倪利锋

借款利息收入

1,283,798.03

许卓

借款利息收入

589,921.34

(2)关联方利息支出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1-6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海安市海陵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

贷款担保费用

129,058.43

239,771.58

369,101.78

5、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 其他应收款

关联方名称

2025 6 30

2024 12 31

2023 12 31

账面金额

坏账准备

账面金额

坏账准备

账面金额

坏账准备

海 安 华 德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司

4,075.17

合计

4,075.17

(2) 预付款项

关联方名称

2025 6 30

2024 12 31

2023 12 31

账面金额

坏账准备

账面金额

坏账准备

账面金额

坏账准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3

关联方名称

2025 6 30

2024 12 31

2023 12 31

账面金额

坏账准备

账面金额

坏账准备

账面金额

坏账准备

江 苏 海 穗 工

业 园 区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2,000,000.00

海 安 市 海 陵

融 资 担 保 有

限公司

113,372.47

242,430.90

288,868.52

(3) 其他应付款

关联方名称

2025 6 30 2024 12 31 2023 12 31

海安博远投资有限公司

1,376,562.09

(4) 长期应付款

关联方名称

2025 6 30

2024 12 31 2023 12 31

江苏海穗工业园区发展集

团有限公司

91,913,998.50

76,913,998.50

36,913,998.50

(三)关联交易承诺

经本所律师查验,为有效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书面

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除已经在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本企业任

职或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人/本企业不会实施影响公司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公司在资产、人

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3、本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

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

进行,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

定,并与公司依法签订协议;

4、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中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4

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5、本人/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的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公司

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本企业将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人/本企业在公司持股、任职期间,上述承诺及相关措施持续有效。

(四)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在第五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前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有关独立意见。

(五)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于本次挂牌完成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草案)》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查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 1-6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就公

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6 月的各项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经由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

会审议,确认相关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交易不真实、定价不公允及影响公司独立性及日

常经营的情形。关联董事、关联股东依法进行了回避。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

期内的关联交易未发表不同意见,认为相关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

利益、非关联股东利益,相关董事和股东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

1、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5

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为锦纶

6 及相关衍生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业务

1

海安华德 许卓持股 96%

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未从事其他业务

2

江阴源远

许 卓 为 执 行 事务合伙人

除作为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平台外,未从事其他业务

3

江阴卓丰

倪 利 锋 为 执 行事务合伙人

除作为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平台外,未从事其他业务

4

江阴聚远

许 卓 为 执 行 事务合伙人

除作为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平台外,未从事其他业务

5

海安合弘

倪 利 锋 为 执 行事务合伙人

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未从事其他业务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有效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已出具关于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本人/本企业不存在从事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的情形;

2、为避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或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本人/本企业未来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

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

3、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本人/本企业将不会投资任何与公司的产品生产或

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本人/本企业保证将促使本人/本企业

控股或本人/本企业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并称“控股企业”)不直接或间

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公司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6

4、本人/本企业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

营,本人/本企业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5、如公司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人/本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将不

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

6、未来如本人/本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

人/本企业将亲自和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

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

关联的第三方;(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公司经营体系;

7、本人/本企业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经营利润将归公

司所有,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本人/本企业将进行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8、本人保证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也

遵守以上承诺;如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

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给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造成的经

济损失;(本条仅自然人适用)

9、本人/本企业在公司持股、任职期间,上述承诺及相关措施持续有效且不

可撤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公司已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其有关内部

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产权证书的不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7

动产如下: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号

坐落位置

宗地面积

m

2

房屋面积

m

2

用途

使用期限

权利性质

他项权利

弘盛新材

苏(2018)海安市

不动产权第

0012315 号

海安镇谭港

路 198 号

7,410.00 11,671.20

工业用

地/工业

至 2065 年

06 月 14 日

出让/

自建

抵押

苏(2018)海安市

不动产权第

0012378 号

海安镇谭港

路 198 号

2,537.00 11,619.83

工业用

地/工业

至 2064 年

10 月 12 日

出让/

自建

抵押

苏(2022)海安市

不动产权第

0007742 号

海安市谭港

路 198 号

71,277.00 108,918.69

工业用

地/工业

至 2063 年

08 月 08 日

出让/

自建

抵押

苏(2023)海安市

不动产权第

0034444 号

海安镇谭港

路 198 号

63,009.00 39,167.02

工业用

地/详见

附记栏

至 2063 年

08 月 08 日

出让/

自建

抵押

苏(2023)海安市

不动产权第

0035961 号

海安市谭港

路 198 号

82,638.00 53,336.05

工业用

地/详见

附记栏

至 2063 年

08 月 08 日

出让/

自建

抵押

苏(2024)海安市

不动产权第

0018900 号

海安镇谭港

路 198 号

6,534.00

97.30

工业用

地/工业

至 2066 年

08 月 02 日

出让/

自建

抵押

苏(2024)海安市

不动产权第

0018899 号

海安镇谭港

路 198 号

26,006.00

255.69

工业用

地/工业

至 2067 年

05 月 09 日

出让/

自建

抵押

苏(2024)海安市

不动产权第

0009191 号

海安市胡集街道谭港村

20 组

11,440.00

工业用

至 2074 年

05 月 27 日

出让

强力化纤

苏(2025)江阴市

不动产权第

0020227 号

新桥镇新扬

路 15 号

36,124.80 60,345.14

工业用

地/工业

至 2053 年

09 月 21 日

出让/

抵押

苏(2023)江阴市

不动产权第

0005074 号

新桥镇陶新

路以东、华塘河北侧、新北

路南侧

7,757.00

工业用

至 2053 年

01 月 01 日

出让 抵押

工业织造

苏(2025)江阴市

不动产权第

0026223 号

新桥镇新华

路 8 号

19,433.00 11,072.43

工业用

地/工业

至 2064 年

05 月 12 日

出让/

抵押

苏(2025)江阴市

不动产权第

0020509 号

新桥镇新华

路 8 号

33,333.00 44,742.64

工业用

地/工业

至 2061 年

08 月 27 日

出让/

抵押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8

沪(2025)徐字不

动产权第 009593

虹桥路 777 号 20,003.00

238.20

土地用途:商业、办

公、住宅

/房屋用

途:办公

至 2053 年

7 月 31 日

出让 抵押

根据公司的说明和本所律师的查验,工业织造下列不动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公司名称

建筑物名称

面积(平方米)

工业织造

配电房

240.80

门卫

112.51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工业织造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不动产均为生产经营辅助

用房,未取得产权证书对其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房屋租赁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

生产经营相关的承租房屋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面积

(平方

米)

租赁期限

规划用

租赁用途

是否备案

1

弘盛新

工业织造

上海徐汇区

虹桥路 777

号-汇京国

际大厦 706

238.20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商业、办公、住宅

办公

2

弘盛绿

江苏方洋水务有限

公司

徐圩污水厂综合楼二楼东侧 208 办

公室

41.00

2025 年 7 月

29 日至

2026 年 7 月

28 日

公共设

施用地/

公共设

办公

3

弘盛化

江苏方洋水务有限

公司

徐圩污水厂综合楼二楼东侧 206 办

公室

41.00

2025 年 11月 21 日至2026 年 11

月 20 日

公共设

施用地/

公共设

办公

4

弘盛新

南京新城实业有限

公司

南京市江北新区天圣路

22 号 G 栋

15 层

1,791.78

2025 年 7 月

21 日至

2026 年 7 月

20 日

工业用地(研

发)/科

研发

(三)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根据公司的注册商标证书及本所律师取得的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并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9

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

一。

2、专利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专利证书及本所律师取得的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情况详见本法律

意见书附件二。

3、域名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其子公司已注册

并拥有的域名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三。

(四)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公司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及《审计报告》等资料,公司及其子

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和办公设备,该等设

备均由公司及其子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

(五)在建工程

根据公司提供的在建工程清单及《审计报告》等资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在

建工程主要有正在建设的生产线、光伏工程、系统升级改造优化及其他一些零星

工程。

(六)股权投资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子

公司情况如下:

1、强力化纤

(1)强力化纤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江阴市强力化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484415

住所

江阴市新桥镇新杨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倪利锋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0

股东及持股比例

江苏弘盛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营业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强力化纤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弘盛新材

10,000.00

10,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0

10,000.00

100.00

2、工业织造

(1)工业织造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弘盛工业织造(江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441511

住所

江阴市新桥镇新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继军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股东及持股比例

江阴市强力化纤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营业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无固定期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1

登记机关

江阴市数据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工业织造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强力化纤

20,000.00

20,000.00

100.00

合计

20,000.00

20,000.00

100.00

3、弘盛供应链

(1)弘盛供应链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弘盛供应链(海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35264R

住所

海安县海安镇开元大道 88 号

法定代表人

倪利锋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股东及持股比例

江苏弘盛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机械设备、包装制品、纸浆木浆、建材、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化工产品及原料(剧毒及危险化学品除外)、针纺织品及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锦纶切片、锦纶丝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营业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登记机关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弘盛供应链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弘盛新材

3,000.00

3,000.00

100.00

合计

3,000.00

3,0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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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2

4、香港百利达

(1)香港百利达的基本情况

企业英文名称

BESTORY(HONG KONG)INTERNATIONAL TRADING LIMITED

企业中文名称

百利达(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商业登记证号码

68989280-000-02-25-6

注册地址

香港北角渣华道 191 号嘉华国际中心 8 楼 803 室

成立时间

2018 年 2 月 21 日

注册资本

10,000 港币

实缴资本

10,000 港币

股东及持股比例

江苏弘盛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2)香港百利达设立备案程序

2018 年 1 月 22 日,江苏省商务厅出具“境外投资证第 N32*开通会员可解锁* 号”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018 年 2 月 21 日,香港百利达由弘盛新材出资成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1

万港币。

2023 年 10 月 12 日,弘盛新材取得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通发

改外资[2023]428 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由于投资总额发生变化,2024 年 5 月 16 日,弘盛新材取得江苏省商务厅出

具的“境外投资证第 N32*开通会员可解锁*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024 年 8 月 22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向弘盛新材出具《业务

登记凭证》(业务编号:3532*开通会员可解锁*1254),业务类型为 ODI 中方股东

对外义务出资。

2024 年 9 月 27 日,公司向香港百利达出资 1 万港币。

本所律师认为,尽管公司在未在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情况下设立境外公司,但

后补办了备案手续,公司并未因此遭受法律责任。所以,公司先设立境外公司后

在发改部门补办备案手续的行为对本次挂牌不构成重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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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3

5、弘盛化学

(1)弘盛化学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弘盛化学(连云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61MAE5MBG76W

住所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徐圩新区江苏大道 499 号徐圩污水厂综合楼二楼东侧 206 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徐继军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股东及持股比例

江苏弘盛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热力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装卸搬运;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营业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弘盛化学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弘盛新材

10,000.00

0

100.00

合计

10,000.00

0

100.00

(3)弘盛化学的经营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弘盛化学尚未正式经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4

6、百利达供应链

(1)百利达供应链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百利达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EA6XY35C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 1628 号 4 幢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倪利锋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股东及持股比例

弘盛工业织造(江阴)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合成纤维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营业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百利达供应链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工业织造

100.00

0

100.00

合计

100.00

0

100.00

(3)百利达供应链的经营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百利达供应链尚未正式经营。

7、弘盛新能源

(1)弘盛新能源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弘盛新能源(海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21MAEGH10A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5

住所

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海安镇谭港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倪利锋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股东及持股比例

江苏弘盛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装备销售;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专业设计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5 年 4 月 11 日

营业期限

2025 年 4 月 11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弘盛新能源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

弘盛新材

500.00

0

货币

100.00

合计

500.00

0

-

100.00

(3)弘盛新能源的经营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弘盛新能源尚未正式经营。

8、弘盛新研

(1)弘盛新研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弘盛新材料研发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91MAET3LYY7J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6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天圣路 22 号 G 栋 15 层

法定代表人

倪利锋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营业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弘盛新研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弘盛新材

500.00

0

100.00

合计

500.00

0

100.00

(3)弘盛新研的经营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弘盛新研尚未正式经营。

9、弘盛绿氨

(1)弘盛绿氨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弘盛绿氨化学(连云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20761MAEU3X5595

住所

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江苏大道 499 号徐圩污水厂综合楼二楼东侧208 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徐继军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股东及持股比例 弘盛化学(连云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7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热力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装卸搬运;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营业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弘盛绿氨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弘盛化学

5,000.00

0

100.00

合计

5,000.00

0

100.00

(3)弘盛绿氨的经营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弘盛绿氨尚未正式经营。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销售合同

报告期各期公司与前五大客户签署的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框架合同/最大金

额销售合同: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日期

客户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万

元)

履行情况

1

采购合同

2023 年 8月 28 日

江 苏 金 发 科 技新 材 料 有 限 公司

锦纶 6 切片

1,296.00

履行完毕

2

采购合同

2023 年 8月 29 日

江 苏 金 发 科 技新 材 料 有 限 公司

锦纶 6 切片

1,296.00

履行完毕

3

销售合同

2023 年 4

江 阴 市 隆 昊 特

锦纶 6 切片

476.85

履行完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8

月 3 日

种 化 纤 有 限 公司

4

销售合同

2023 年 5月 30 日

江 阴 市 红 鹰 化纤有限公司

锦纶 6 切片

420.68

履行完毕

5

销售合同

2023 年 9月 6 日

杭 州 建 顺 化 纤有限公司

锦纶 6 切片

470.25

履行完毕

6

采购订单

2023 年 10月 26 日

恩 骅 力 工 程 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锦纶 6 切片

501.51

履行完毕

7

采购合同

2024 年 10月 17 日

广 东 金 发 科 技有限公司

锦纶 6 切片

1,489.38

履行完毕

8

销售合同

2024 年 2月 2 日

CENTURY

ENKA

LIMITED(UNIT

RAJASHREE

POLYFIL)

锦纶 6 切片

189.45

(美元)

履行完毕

9

销售合同

2024 年 2月 5 日

HYOSUNG

DONG

NAI

CO., LTD

锦纶 6 切片

323.85

(美元)

履行完毕

10

采购订单

2024 年 3月 26 日

恩 骅 力 工 程 材料(无锡)有限公司

锦纶 6 切片

745.22

履行完毕

11

销售合同

2024 年 9月 29 日

江 阴 市 隆 昊 特种 化 纤 有 限 公司

锦纶 6 切片

623.70

履行完毕

12

采购合同

2025 年 1月 10 日

江 苏 金 发 科 技新 材 料 有 限 公司

锦纶 6 切片

1,523.20

履行完毕

13

销售合同

2025 年 4月 7 日

EMS-CHEMIE

(Deutschland)

GmbH

锦纶 6 切片

298.55

(美元)

履行完毕

14

采购订单

2025 年 1月 17 日

恩 骅 力 工 程 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锦纶 6 切片

240.00

履行完毕

15

销售合同

2025 年 4月 9 日

CENTURY

ENKA

LIMITED(UNIT

RAJASHREE

POLYFIL)

锦纶 6 切片

139.60

(美元)

履行完毕

16

销售合同

2025 年 1月 24 日

江 阴 市 红 鹰 化纤有限公司

锦纶 6 切片

394.35

履行完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9

2、采购合同

报告期各期公司与前五大供应商签署的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框架合同/最大

金额采购合同: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日期

供应商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万元)

履行情况

1

工矿产品购

销合同

2023 年 6 月 21

南京福邦特东方

化工有限公司

己内酰胺

2,500.00

履行

完毕

2

己内酰胺销

售合同

2023 年 6 月 26

沧州旭阳化工有

限公司

己内酰胺

2,520.00

履行

完毕

3

CONTRACT

No.CPL

23/120

2023 年 11 月 21

Ammonit

Trading

FZ-LL

C

己内酰胺

USD

523.25

履行

完毕

4

己内酰胺产

品销售合同

2023 年 11 月 14

山西阳煤丰喜化

工有限责任公司

己内酰胺

976.00

履行

完毕

5

己内酰胺产

品销售合同

2023 年 11 月 30

山东华鲁恒升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

己内酰胺

1,310.00

履行

完毕

6

工矿产品购

销合同

2024 年 4 月 24

南京福邦特东方

化工有限公司

己内酰胺

8,302.50

履行

完毕

7

己内酰胺销

售合同

2024 年 2 月 5 日

东明旭阳化工有

限公司

己内酰胺

2,692.37

履行

完毕

8

己内酰胺产

品销售合同

2024 年 9 月 26

山西阳煤丰喜化

工有限责任公司

己内酰胺

1,400.65

履行

完毕

9

己内酰胺产

品销售合同

2024 年 1 月 31

山东华鲁恒升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

己内酰胺

2,055.00

履行

完毕

10

化工产品零

星销售合同

2024 年 4 月 19

中国石化化工销

售有限公司江苏

分公司

己内酰胺

1,320.96

履行

完毕

11

己内酰胺销

售合同

2025 年 1 月 14

沧州旭阳化工有

限公司

己内酰胺

2,152.45

履行

完毕

12

工矿产品购

销合同

2025 年 5 月 26

南京福邦特东方

化工有限公司

己内酰胺

2,660.00

履行

完毕

13

CONTRACT

No.CAPRO

2025 年 2 月 10

Intercont

Trading

FZ-LL

己内酰胺

USD

635.00

履行

完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80

25/014

C

14

己内酰胺产

品销售合同

2025 年 1 月 21

山西阳煤丰喜化

工有限责任公司

己内酰胺

1,031.03

履行

完毕

15

己内酰胺产

品销售合同

2025 年 2 月 27

山东华鲁恒升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

己内酰胺

1,908.00

履行

完毕

3、借款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人民币 3,000.00 万元及

以上的银行借款合同:

签署主体

合同名称

贷款机构名称

借款金额

(万元)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1.

弘盛新材

贷款协议(编号:

318-2826599-500)

DEUTSCHE

LEASING

FINANCE

GMBH

724.104

万欧元

2023/8/30-

2032/11/30

2.

弘盛新材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编号:11101

N9024086)

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通

分行

4,000.00

2024/11/21

-2025/11/2

0

保证

3.

弘盛新材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编号:32010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海安市支行

3,000.00

2025/1/21-

2026/1/20

保证

4.

弘盛新材

贷款协议(编号:

8/03561/14824)

AKA

Ausfuhrkredit-

Gesellschaft

mbH

1,168.50

万欧元

2024/5/1-2

032/5/15

5.

弘盛新材

线 上 提 款 申 请 书

(编号:IR250609

9000109)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江阴

支行

3,000.00

2025/6/10-

2026/6/9

保证

6.

弘盛新材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编号:JK053

225000745)

江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通

分行

3,000.00

2025/5/22-

2026/5/20

保证

7.

弘盛新材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合

同(编号:202501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

2025/6/26-

2026/6/25

保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81

631315245)

南通分行

8.

强力化纤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编号:920120

25280028)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江阴支行

3,600.00

2025/1/9-2

025/10/13

保 证 、 抵

9.

强力化纤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编号:920120

25280040)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江阴支行

4,860.00

2025/1/14-

2025/10/13

保 证 、 抵

10. 强力化纤

借款合同(编号:

澄商银合同借字 2

*开通会员可解锁*0LJ

D038383)

江苏江阴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新桥

支行

6,800.00

2025/3/20-

2028/3/19

抵押

11.

弘盛供应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 编 号 : 2 02 5

海 农 商 行 流 借 字

G3 第 0065 号)

江苏海安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3,000.00

2025/3/24-

2026/3/6

保证

4、担保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人民币 3,000.00 万元及

以上担保合同:

1)保证合同

序号

合同名称

保证人

债权人

债务人

保证债权内容

1.

最高额保证合同 ( 编 号 :

321005202500

01929)

工业织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海 安市支行

弘盛新材

债务人与自 2025 年 1 月 21日至 2028 年 1 月 20 日期间与债权人发生的最高金额

4,050 万元的债权

2.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

510XY250429

T00005203)

强力化纤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弘盛新材

债 务 人 依 据 编 号 为

510XY250429T000052

《授信协议》与债权人发生的最高限额为 2 亿元的债权

3.

最高额保证合同 ( 编 号 :

BZ053225000

687)

强力化纤

江 苏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弘盛新材

债 务 人 依 据 编 号 为

SX*开通会员可解锁* 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最高限额为 22,000万元的债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82

4.

最高额保证合同 ( 编 号 :

BZ053225000

688)

工业织造

江 苏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弘盛新材

债 务 人 依 据 编 号 为

SX*开通会员可解锁* 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最高限额为 22,000万元的债权

5.

最高额保证合同 ( 编 号 :

2*开通会员可解锁*

105 保 1)

强力化纤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南 通分行

弘盛新材

债 务 人 依 据 编 号 为

2*开通会员可解锁*05 的《综合授信协议》与债权人发生的最高限额为 4,000 万元的债权

6.

最高额保证合同 ( 编 号 :

ZB920120220

0000061)

弘盛新材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江阴支行

强力化纤

债务人自 2022 年 5 月 25 日至 2025 年 5 月 25 日期间与债 权 人 发 生 的 最 高 金 额

22,000 万元的债权

7.

保证合同(编号:2025 海农商行保字 G3第 0060 号)

弘盛新材、强力

纤、倪利锋、许卓、徐继军

江 苏 海 安 农 村 商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弘盛供应

债务人依据编号为 2025 海农商行流借字 G3 第 0065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金额 3,000 万元的债权

2)抵押/质押合同

序号

合同名称

抵押人/

质人

/质押权

债务人

担保债权内容

/质押物

1.

保证金质押 合 同(编号:S

X053225

0 0 3 4 4 5保)

弘盛新材

江 苏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南 通分行

弘盛新材

债务人依据编号为 S

X*开通会员可解锁*

《最

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债权

保证金

2.

最高额抵押 合 同(编号:Z

D920120

22000000

27)

弘盛新材

上 海 浦 东发 展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江 阴支行

强力化纤

债务人自 2022 年 11月 7 日至 2025 年 11月 7 日期间与债权人发生的金额不超过 12,

000 万元的债权

不动产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83

序号

合同名称

抵押人/

质人

/质押权

债务人

担保债权内容

/质押物

3.

最高额抵押 合 同(编号:澄商银高抵 202301

1800GD2

00326 号)

强力化纤

江 苏 江 阴农 村 商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新桥支行

强力化纤

债务人自 2023 年 4 月

4 日至 2026 年 4 月 3日期间与债权人发生的最高金额 6885.39万元的债权

不动产

4.

最高额抵押 合 同(编号:Z

D920120

24000000

14)

弘盛新材

上 海 浦 东发 展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江 阴支行

强力化纤

债务人自 2024 年 9 月

13 日至 2027 年 9 月 1

3 日期间与债权人发生的金额不超过 1001

0.11 万元的债权

不动产

5.

最高额抵押 合 同(编号:澄商银高抵 DBHT

20250320

0 3 7 1 9 5号)

强力化纤

江 苏 江 阴农 村 商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新桥支行

强力化纤

债务人自 2025 年 3 月

20 日至 2028 年 3 月 1

9 日期间与债权人发生的最高金额 6885.39万元的债权

不动产

3)反担保合同

序号

合同名称

担保人

反担保人

担保债权内容

反担保方式

1

抵押反担保 合 同(编号:2

024 年众字第 446号)

南 通 众 和 融资 担 保 集 团有限公司

弘盛新材

担保人根据编号为 11101

N9024086A001 的《保证合同》及相关协议履行主合同项下担保责任所产生的对反担保人的债权等费用

不动产抵押、生产设备抵押、应收账款质押

强力化纤、工业织造、倪利锋、许卓

保证

(二)侵权之债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

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除本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84

律意见书之“九(二)关联交易”披露外,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

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四)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查验《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公司的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公

司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其他应收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款项性质

2025 6 30

2024 12 31

2023 12 31

其他应收款

297,012.19

97,047.21

138,778.52

2、其他应付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款项性质

2025 6 30

2024 12 31

2023 12 31

其他应付款

1,068,800.27

1,001,430.71

1,991,795.1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

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次挂牌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潜在风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公司及其

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

生的重大侵权之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相关合同或协议均真实履行,合法有效。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公司设立至今的公司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

或出售资产的行为

1、公司设立至今的合并、分立

根据公司设立至今的企业设立与变更登记资料,公司自设立至今不存在合并、

分立情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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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提供的其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的确认,公司自设立以来

的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七、公司的股本及

其演变”所述内容。

3、收购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重大股权或

其他重大资产情形。

4、出售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出售重大股权或

其他重大资产情形。

(二)公司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

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业经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制

定程序和内容符合当时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

经本所律师查验,自报告期初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如下:

序号

修订时间

会议届次

主要修订内容

1

2023 年 1 月 18 日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因 公 司 减 资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26,472.5283 万元减至 26072.5283万元,股份总数由原 26472.5283万股减至 26072.5283 万股

2

2023 年 7 月 6 日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因公司股东将股份转让给海安凯穗,股份结构发生变化

3

2025 年 8 月 25 日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适应新《公司法》及公司名称变更修改章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86

(三)公司本次挂牌后生效的章程

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挂

牌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系依据《公司法》《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自本次挂牌

后生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挂牌后生效的章程(草

案)的程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监事会等决策和监督机构,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并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内部职能部门。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等。

为落实《公司法》《挂牌规则》《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及要求,

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议案》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等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被废止)等内部治理制

度,该等内部治理制度的形式与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根据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

录、会议决议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87

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均合法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健

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有

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有效。

十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报告期内工商登记资料、选举/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文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变化情况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人,职工代表董事

1 人。公司的董事每届任期为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在公司处任职情况

选举/聘任程序

倪利锋

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总经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许卓

董事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常任峰

职工代表董事

2025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洪梁俊

独立董事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万灵书

独立董事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徐继军

副总经理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周芷羽

董事会秘书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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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在公司处任职情况

选举/聘任程序

马祯

财务负责人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均经法定程序产生,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访谈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最近 24 个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

情况如下:

1 董事的变化

经查验,最近 24 个月,公司董事的变化情况如下:

期间

董事

变化情况

2023 年 7 月至

2025 年 7 月

倪利锋、许卓、王海东、张丽、常任峰、洪梁俊、王海峰、万灵书

2025 年 8 月至今

倪利锋、许卓、常任峰、洪梁俊、万灵书

2025 年 8 月,王海东、张丽、王海峰辞任董事职务;同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常任峰为职工代表董事

2 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经查验,最近 24 个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期间

高级管理人员

变化情况

2023 年 7 月至 2025 年 1 月 总经理:倪利锋

2025 年 2 月至今

总经理:倪利锋

副总经理:徐继军

财务负责人:马祯

董事会秘书:周芷羽

2025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倪利锋为总经理、徐继军为副总经理、马祯为财务负责人、周芷羽为董事会秘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4 个月的变化符合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最近 24 个月未发生重大变化。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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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4 个月未发生

重大变化,上述变动主要是基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

公司管理层体系的需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未对公司持续性经营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十六、 公司的税务

(一) 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公司的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

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收入类型

税率(%

增值税

境内销售货物

3、13[注 2]

境内提供服务

5、6、9

销售出口货物

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缴流转税税额

7、5[注 1]

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2、3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16.5

注 1:本公司和弘盛供应链(海安)有限公司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7%,子公

司江阴市强力化纤有限公司和孙公司弘盛工业织造(江阴)有限公司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率为 5%。

注 2:公司下属子公司百利达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

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及《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

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不同纳税主体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江苏弘盛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5

江阴市强力化纤有限公司

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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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弘盛工业织造(江阴)有限公司

25

弘盛供应链(海安)有限公司

25

弘盛化学(连云港)有限公司

25

弘盛新能源(海安)有限公司

25

百利达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25

百利达(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6.5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百利达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符合《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2025 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5%。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

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说明及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

内没有享受税收优惠。

(三)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财政补贴的政策依据及支付凭

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收到的单项补贴金

额 5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时间

享受主体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文件依据

2023 年

弘盛新材

海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 年度工业经济考核(设备奖励)

293.56

海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24 年

弘盛新材

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奖励

378.68

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工业经济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奖励政策》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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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享受主体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文件依据

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外贸进出口稳中提质奖

80.00

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2 年“开放型经济”推进激励实施办法》

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外贸进出口奖励

60.00

2025 年 1

-6 月

弘盛新材

贸易奖励

91.50

海安市财政局、海安商贸物流产业园《关于支持商贸物流产业园功能平台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四)公司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以及《江苏

省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专用信息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及

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

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

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享受的单笔金额达到 50 万元以

上的政府补助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有效;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依

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受到税务主管部门行政处

罚的情形。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公司的环境保护

1、公司生产经营的环境保护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主要生产建设项目和已经

开工的在建项目的环评批复及验收情况如下:

公司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

环保验收

弘盛新

年产 20 万吨 PA6 差别化纤维仿丝项目

2014 年 1 月 5 日海安环保局出具“海环管

(书)(2014)01070 号”

一阶段:2017 年 9 月《关于江苏弘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20万吨 PA6 差别化纤维纺丝生产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92

公司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

环保验收

《 关 于 <江 苏弘 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20 万吨 PA6 差别化纤维纺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目已建成投产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海行审[2017]779

号) 二阶段:2021 年 4 月《江苏弘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20 万吨

PA6 差别化纤维纺丝项目第二阶段(10 万吨 PA6 切片)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自

主验收)

年产 15 万吨 PA6 差别化纤维、15 万吨塑料制品项目

2022 年 3 月 18 日海安高 新 区 管 委 会 出 具“海高新投资〔2022〕

020 号”《关于江苏弘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15 万吨 PA6 差别化纤维、15 万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一阶段:2025 年 9 月《江苏弘盛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15 万吨 PA6 差别化纤维、15万吨塑料制品项目(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自主验收)

年产 5000 吨再生粒子生产项目

2022 年 8 月 16 日海安高 新 区 管 委 会 出 具“海高新投资〔2022〕

057 号”《江苏弘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5000 吨再生粒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阶段:2024 年 7 月《江苏弘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5000 吨再生粒子生产项目(第一阶段年产 1500 吨再生粒子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自主验收)

年产 50 万吨超仿真

功能性锦纶 6 纤维智

能化生产项目

2024 年 8 月 20 日海安

高新区管委会出具

“海高新投资〔2024〕

031 号”《关于江苏弘

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年产 50 万吨超仿真

功能性锦纶 6 纤维智

能化生产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批复》

(海

高新投资[2024]031

号)

正在建设中,尚未验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93

公司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

环保验收

强力化

年产 2.8 万吨锦纶 6工 业 丝 技 改 扩 能 项目

2019 年 7 月 25 日无锡市江阴环境生态局出具“澄环发〔2019〕

52 号”《关于江阴市强力化纤有限公司年产 2.8 万吨锦纶 6 工业丝技改扩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

2019 年 10 月 28 日江阴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2019-0429”环评验收函:同意固废污染防治措施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强力化纤对项目主体工程、环评中要求的其他事项及水、大气、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自主验收。

2022 年 7 月《年产 2.8 万吨锦纶 6工业丝技改扩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自主验收)。

工业织

年产 25000 吨锦纶工业丝、25000 吨锦纶工 业 布 技 术 改 造 项目

2018 年 11 月 20 日江阴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编

“2*开通会员可解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一期:2019 年 3 月《年产 25000吨锦纶工业丝、25000 吨锦纶工业布技术改造项目阶段性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自主验收)

2019 年 8 月 7 日江阴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 2019-0318”《关于江 苏 百 利 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产

25000 吨锦纶工业丝、25000 吨锦纶工业布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二期一阶段:2022 年 7 月《年产

25000 吨锦纶工业丝、25000 吨锦纶工业布技术改造项目(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自主验收) 二 期 二 阶 段 环 保 验 收 正 在 办 理中。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有主要生产建设项目

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均已办理了环评批复手续,但存在部分项目未完成环保阶

段性验收之情形,公司已在办理相关验收手续中。

2、排污许可或登记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项目均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具体情况

如下:

排污单位

名称

编号

有效期

弘盛新材

排污许可证

9*开通会员可解锁*17329K001R

自 2023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8年 12 月 11 日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94

强力化纤

排污许可证

9*开通会员可解锁*484415001R

自 2022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7年 10 月 23 日止

工业织造

排污许可证

9*开通会员可解锁*441511001U

自 2022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7年 11 月 17 日止

需要说明的是,2018 年 8 月,工业织造《年产 25000 吨锦纶工业丝、25000

吨锦纶工业布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

告表》)记载: VOCs 的排放总量为 2.575(t/a)(含非甲烷总烃、酚类甲醛、已

内酰胺、氨);其中主要排放口为浸胶机#1 和浸胶机 2#,二者合计 VOCs 的预

计排放总量为 0.314(t/a)(含非甲烷总烃、类、甲、已内酰胺不含氨)。同年 11

月 20 日,工业织造取得江阴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的

项目编号为“2*开通会员可解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对上述污染

物排放情况予以确认。

后在办理《排污许可证》时,因工作人员失误,在 VOCs 的排放许可限值指

标中仅填写了有组织排放的主要排放口指标即“314t/a”,漏填了有组织排放的

一般排放口指标和无组织排放指标,导致工业织造大气排放总许可量中的 VOCs

指标被错误地统计为“0.314t/a”,而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 2.575(t/a)。2025

年 9 月 24 日,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华士执法分局确认:工业织

造自 2018 年 11 月取得环评批复后,VOCs 正确核定排放总量应为 2.575(t/a),而

非 0.314(t/a),并相应更改《排污许可证》及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各

期《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 VOCs 核定排放总量。

3、环保合规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

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公司及其子公司所

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两年内不存在其他

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经本所律师对公司重要客户的走访,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

督标准的要求。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

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公司及其子公司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95

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

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公司的安全生产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

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公司

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

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属于重污染行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

其子公司已依法办理了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取得了有关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

守法证明;最近两年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

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求,公司及

其子公司最近两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最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

的法律法规而被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 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1 公司的劳动用工方式

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员

工人数为 982 人。公司及其子公司已与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劳

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劳务派遣情况

报告期内,因临时用工等原因,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使

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均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截至 2025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96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占总用工人数比例不超过 10%

且劳务派遣公司均拥有劳务派遣资质,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之相关规定。

3、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报告期内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共有员工 982 人,其中 863 人缴纳了社会保险。

其余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因为:

(1)部分退休返聘员工无需缴纳;

(2)

存在部分员工为当期期末新聘用员工,在当期未缴纳社会保险;(3)2 名员工

出具声明自愿放弃缴纳。

4、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报告期内的员工名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共有员工 982 人,其中 853 人缴纳了公积金。

其余员工未缴纳公积金的主要原因为:(1)部分退休返聘员工无需缴纳;(2)

存在部分员工为当期期末新聘用员工,在当期未缴纳公积金;(3)3 名员工出

具声明自愿放弃缴纳。

根据公司确认及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的主管机构出具的证

明文件、信用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

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另外,公司控股股东海安博远、实际控制人倪利锋和许卓出具承诺:1、本

人、本企业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督促公司完善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缴纳情况。2、如因国家有权部门要求或者决定公司及其子公司需为其员工

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者因此受到任何处罚,相关费用和责任将由本人、

本企业全额承担,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届时国家有权部门的要求或者决定及时履

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有),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及其子公

司全额补偿,且不会就该等补偿向公司及其子公司行使追索权。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重大诉讼、仲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97

根据公司的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标的金

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一起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2024 年 12 月,海安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弘盛新材对被告江苏巨库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巨库”)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告弘盛新材诉讼请求:

(1)判令江苏巨库向弘盛新材返还工程款 3,511,439.43 元。(2)判令江苏巨库

承担本案诉讼费。后江苏巨库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弘盛新材立即向江苏巨库

支付工程款 208,8145 元;2.判令弘盛新材承担反诉诉讼费。

2025 年 6 月 5 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决:(1)江苏巨库向弘盛新材返还办

公楼、食堂工程超付的工程款合计 3,022,988.86 元;(2)弘盛新材向江苏巨库

支付除办公楼、食堂以外的其他工程剩余工程款 1,756,145.00 元。上述(1)

(2)

项相抵,江苏巨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弘盛新材工程款

1,266,843.86 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判决已生效,江苏巨库正在向弘盛新材分

期还款中。

2、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的说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

部门官方网站检索,最近 24 个月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填写的调查表等资料、本所律师与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

统进行的查询,最近 24 个月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

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98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本所

律师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

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最近 24 个月内,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 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编制,但参与了《公开转让说明书》

的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公开转让说明书》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本

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律师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

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一、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

公司本次挂牌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挂牌尚需获得全

国股转公司的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

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99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江苏弘盛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年月日

薛明珠

沈国权

黄夏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00

附件一:商标注册证书清单

一、境内商标

序号

商标

权利人

类别

注册号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弘盛新材

24

75635874

2034.05.27

原始取得

2

弘盛新材

22

75635874

2034.05.27

原始取得

3

弘盛新材

1

75635874

2034.05.27

原始取得

4

弘盛新材

23

75635874

2034.05.27

原始取得

5

弘盛新材

24

75629690

2034.06.20

原始取得

6

弘盛新材

1

75629690

2034.06.20

原始取得

7

弘盛新材

22

75629690

2034.06.20

原始取得

8

弘盛新材

23

75629690

2034.06.20

原始取得

9

弘盛新材

35

65226816

2032.11.27

原始取得

10

弘盛新材

25

65226816

2032.11.27

原始取得

11

弘盛新材

26

65226816

2032.11.27

原始取得

12

弘盛新材

23

65222730

2032.11.27

原始取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01

序号

商标

权利人

类别

注册号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3

弘盛新材

24

65222730

2032.11.27

原始取得

14

弘盛新材

23

65203085

2032.12.06

原始取得

15

弘盛新材

24

65203085

2032.12.06

原始取得

16

弘盛新材

25

15640593

2026.03.06

继受取得

17

弘盛新材

36

15640563

2035.12.27

继受取得

18

弘盛新材

40

15640480

2026.01.13

继受取得

19

弘盛新材

22

15640417

2026.01.13

继受取得

20

弘盛新材

27

15640363

2035.12.20

继受取得

21

弘盛新材

28

15640335

2026.03.20

继受取得

22

弘盛新材

17

15640257

2026.02.13

继受取得

23

弘盛新材

39

15640214

2026.02.13

继受取得

24

弘盛新材

1

15640163

2027.06.13

继受取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02

序号

商标

权利人

类别

注册号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25

弘盛新材

24

15639999

2026.03.20

继受取得

26

弘盛新材

40

15639947

2035.12.27

继受取得

27

弘盛新材

27

15639883

2035.12.20

继受取得

28

弘盛新材

4

15637021

2026.01.20

继受取得

29

弘盛新材

28

15636753

2035.12.20

继受取得

30

弘盛新材

22

15636751

2035.12.20

继受取得

31

弘盛新材

17

15636655

2035.12.20

继受取得

32

弘盛新材

39

15636569

2026.03.06

继受取得

33

弘盛新材

26

15636477

2035.12.20

继受取得

34

弘盛新材

4

15636347

2035.12.20

继受取得

35

弘盛新材

36

15219486

2035.10.13

继受取得

36

弘盛新材

23

15190542

2035.10.06

继受取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03

序号

商标

权利人

类别

注册号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37

弘盛新材

24

15068389

2025.08.20

继受取得

38

弘盛新材

1

12235740

2034.08.13

原始取得

39

弘盛新材

24

8474806

2031.07.20

继受取得

40

弘盛新材

24

8474783

2031.07.20

继受取得

41

弘盛新材

23

8474757

2031.11.13

继受取得

42

弘盛新材

23

8474743

2031.07.20

继受取得

43

弘盛新材

6

8474708

2031.07.20

继受取得

44

弘盛新材

6

8474690

2031.07.20

继受取得

45

弘盛新材

1

8474646

2031.07.27

继受取得

46

弘盛新材

1

8474617

2031.07.27

继受取得

47

弘盛新材

23

6143826

2030.03.27

继受取得

48

强力化纤

35

65210952

2032.12.06

原始取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04

序号

商标

权利人

类别

注册号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49

强力化纤

24

46843256

2031.01.20

原始取得

50

强力化纤

23

46831658

2031.01.20

原始取得

51

强力化纤

20

15838213

2026.04.27

原始取得

52

强力化纤

17

15837923

2026.04.27

原始取得

53

强力化纤

1

15809731

2026.01.20

原始取得

54

强力化纤

23

15640919

2035.12.27

原始取得

55

强力化纤

24

15640912

2035.12.27

原始取得

56

强力化纤

24

15640793

2035.12.27

原始取得

57

强力化纤

22

15640731

2035.12.27

原始取得

58

强力化纤

39

15640108

2026.04.06

原始取得

59

强力化纤

4

15640094

2026.04.27

原始取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05

序号

商标

权利人

类别

注册号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60

强力化纤

40

15639954

2026.03.20

原始取得

61

强力化纤

1

15525033

2035.12.06

原始取得

62

强力化纤

23

15525006

2035.12.06

原始取得

63

强力化纤

1

15524908

2035.12.06

原始取得

64

强力化纤

22

15242222

2026.01.13

原始取得

65

强力化纤

24

3773428

2026.10.27

原始取得

66

强力化纤

23

3773427

2026.09.20

原始取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06

附件二:专利证书清单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别

法律

状态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14.04.09

浸胶帘子布的热

处理装置及其工

作方法

发明 授权

继受

取得

2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15.01.30

一种光热稳定尼

龙 6 及其制备方

发明 授权

原始

取得

3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15.01.30

一种耐光热阻燃

聚酰胺 6 及其制

备方法和应用

发明 授权

原始

取得

4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15.02.02

一种抗热氧聚酰

胺 6 及其制备方

法和应用

发明 授权

原始

取得

5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16.11.21

一种尼龙 6 切片

干燥系统

发明 授权

原始

取得

6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16.11.21

一种无卤阻燃抗

静电尼龙 6 及其制备方法及制备

用反应釜

发明 授权

原始

取得

7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17.01.05

一种尼龙 6 低成本造粒工艺及双

螺杆造粒机

发明 授权

原始

取得

8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17.03.27

一种有机稀土铕

发光锦纶 6 切片的制备方法及系

发明 授权

原始

取得

质押

9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17.03.27

一种锦纶 6 浓缩液预聚合工艺及

其系统

发明 授权

原始

取得

10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20.06.23

一种基于磁吸同

步运动的高扩散

型尼龙 6 的聚合

搅拌器

发明 授权

原始

取得

11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20.06.23

一种化工生产用

液体物料快速混

料装置

发明 授权

原始

取得

12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2.07.13

一种用于锦纶低

碳循环再生利用

的造粒装置

发明 授权

原始

取得

13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22.07.14

一种锦纶 6 绿色

循环回收方法

发明 授权

原始

取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07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别

法律

状态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4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2.09.12

一种锦纶纺织用

高效喷丝装置

发明 授权

原始

取得

15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22.10.18

一种锦纶工业丝

生产卷绕设备

发明 授权

继受

取得

16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4.06.21

一种高性能聚酰

胺纤维的制备方

发明 授权

原始

取得

17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4.06.21

一种大飞机轮胎

用聚酰胺材料的

制备方法

发明 授权

原始

取得

18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5.04.27

一种锦纶 66 帘子

布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 授权

原始

取得

19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25.04.28

一种透明渔网用

锦纶切片及其制

备方法

发明 授权

原始

取得

20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5.05.06

一种高耐磨海洋

缆绳用锦纶工业

丝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 授权

原始

取得

21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5.05.16

一种耐腐蚀锦纶

66 工业丝及其制

备方法

发明 授权

原始

取得

22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16.12.01

一种新型锦纶 6

切片存储袋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23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16.12.01

一种新型纺丝切

片料仓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24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16.12.01

己内酰胺聚合萃

取浓缩液回用制

造锦纶 6 切片生

产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25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16.12.01

一种新型锦纶 6

切片包装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26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16.12.01

阻燃锦纶纤维用

锦纶 6 切片生产

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27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16.12.01

玻璃纤维增强锦

纶 6 切片生产装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28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16.12.01

锦纶 6 切片连续

聚合生产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29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16.12.01

有机稀土铕发光

锦纶 6 切片生产

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08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别

法律

状态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30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18.01.30

一种锦纶 6 单体浓缩液预聚合装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31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18.01.30

一种锦纶 6 聚合

管搅拌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32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18.01.30

一种锦纶 6 连续生产前聚合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33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18.01.30

一种锦纶 6 聚合

萃取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34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18.01.30

一种锦纶 6 聚合

原料混合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35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18.01.30

一种锦纶 6 切片

预聚合反应釜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36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18.01.30

一种锦纶 6 生产废料收集过滤装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37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18.11.30

锦纶 6 浓缩液预聚合反应釜导流

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38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18.11.30

己内酰胺聚合用

水封罐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39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18.11.30

锦纶 6 切片生产

用干燥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40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18.11.30

节能型锦纶 6 切片生产用氮气换

热系统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41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18.11.30

新型己内酰胺熔

融釜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42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18.11.30

尼龙 6 固相增粘

装置水冷机构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43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19.06.12

新型锦纶 6 聚合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44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19.06.12

尼龙 6 聚合生产用干燥氮气温度

调节系统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45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19.06.12

新型锦纶 6 聚合

萃取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46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19.06.12

锦纶 6 聚合生产用切粒冷却水循

环系统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47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19.06.12

新型尼龙 6 聚合

实用

授权

原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09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别

法律

状态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反应釜

新型

取得

48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21.04.29

一种抗氧剂配制

罐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49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1.04.29

一种抗氧剂加料

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50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1.04.30

一种锦纶切片回

收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51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21.04.30

一种远红外粉溶

液配制罐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52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1.04.30

一种锦纶切片回

收复配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53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1.04.30

一种远红外粉溶

液加料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54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2.03.05

一种锦纶废料定

量收集处理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55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2.03.05

一种锦纶丝废料

回收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56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2.10.09

一种帘子布工业

浸胶辅助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继受

取得

57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3.04.07

一种浸胶帘子布

刮胶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继受

取得

58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3.05.31

一种高度仿真的

锦纶纤维生产装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59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23.05.31

一种用于己内酰

胺的膜分离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60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3.05.31

一种高强度抗撕

裂的锦纶纤维纺

织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61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24.03.06

一种高韧性聚酰

胺纤维纺丝制备

用纺丝箱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62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24.03.11

一种锦纶聚合低

聚物分离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63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4.03.18

一种锦纶聚合切

粒水循环利用装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64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24.03.25

一种静电纺丝取

向纤维制备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65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24.04.01

一种锦纶 6 浓缩液预聚合用萃取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10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别

法律

状态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66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4.05.20

一种带对中结构

的锦纶帘子布收

卷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67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24.05.27

一种高强度锦纶

纤维纺丝用捻丝

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68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24.06.03

一种耐热锦纶纤

维生产用切断机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69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24.06.17

一种用于锦纶纤

维加工的加热恒

温纺丝箱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70

弘盛新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24.06.24

一种透气型锦纶

帘子布生产用带

式过滤机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71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16.08.17

一种卷绕机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72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16.08.17

工业丝用钩刀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73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18.10.19

新型一步纺单体

回收系统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74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18.10.19

切粒机单体抽吸

系统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75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18.10.19

锦纶 6 切片生产用氮气循环系统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76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18.10.19

锦纶 6 切片连续生产冷却切粒系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77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18.10.19

锦纶 6 切片连续生产加料配料系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78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18.10.19

可方便制动的化

纤纺织机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79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18.10.19

锦纶 6 切片连续生产防氧化萃取

系统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80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18.10.19

纺织车间节能型

降温系统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81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18.10.19

纺织车间热能回

用系统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82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18.10.19

新型浸胶帘子布

实用

授权

原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11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别

法律

状态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刮胶装置

新型

取得

83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18.10.19

防爆型纺丝预热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84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18.10.19

锦纶 6 切片用脱氧脱盐水制备系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85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18.10.19

新型配制罐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86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18.10.19

智能加热型喷丝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87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18.10.19

锦纶 6 切片前聚合热水节能回用

系统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88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19.09.26

改进型配制罐装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89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19.09.26

帘子布浸胶生产

用布面飞絮清理

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90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19.09.26

改进型浸胶帘子

布刮胶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91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19.09.26

改进型帘子布烘

干辊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92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19.09.26

智能型防爆预热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93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19.09.26

新型帘子布浸胶

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94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2.10.09

一种工业丝加工

用纺丝喷丝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95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2.10.09

一种锦纶工业丝

生产导丝集束器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96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22.10.09

一种锦纶工业丝

生产给料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97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3.05.31

一种锦纶丝韧性

检测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98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3.06.07

一种锦纶丝染色

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99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3.06.15

一种锦纶丝生产

复合纱线导纱装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0

0

强力化纤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4.07.29

一种锦纶 6 工业

丝热牵伸辊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12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别

法律

状态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0

1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14.04.09

帘子布浸胶控制

系统

发明 授权

原始

取得

10

2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2.08.15

一种高强度尼龙

纤维及其制备方

发明 授权

原始

取得

10

3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16.08.17

工业丝丝饼表面

废丝收集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0

4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16.08.17

工业丝用刮刀结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0

5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18.07.30

锦纶 6 成品切片

贮罐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0

6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18.07.30

帘子布浸胶机用

烘干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0

7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18.07.30

帘子布浸胶机用

冷却辊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0

8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18.07.30

一种锦纶 66 切片

分类预处理系统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0

9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18.07.30

一种低收缩锦纶

66 浸胶帘子布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1

0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18.07.30

尼龙 6 切片干燥

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1

1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18.07.30

聚酰胺 6 生产用

原料加料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1

2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18.07.30

尼龙 6 聚合用铸

带板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1

3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18.07.30

聚酰胺 6 再生粒

子输料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1

4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18.07.30

尼龙 6 纺丝废丝

回收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1

5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18.07.30

一种超高粘度尼

龙 6 切片的制备

系统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1

6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18.07.30

锦纶 66 卷绕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1

7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18.07.30

一种锦纶 6 纺丝用水汽抽吸系统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1

8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18.07.30

帘子布自动浸胶

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1

9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18.07.30

尼龙 66 加工设备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2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18.07.30

一种锦纶 6 浸胶

实用

授权

原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13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别

法律

状态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0

帘子布的生产流

水线

新型

取得

12

1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19.12.30

新型工业丝丝饼

表面废丝收集装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2

2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19.12.30

新型工业丝耐磨

性测试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2

3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19.12.30

新型帘子布自动

浸胶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2

4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19.12.30

新型聚酰胺 6 成品切片贮罐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2

5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19.12.30

新型帘子布浸胶

机用冷却辊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2

6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1.04.29

一种工业布卷曲

控制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2

7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21.04.29

一种工业布布面

监控算法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2

8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22.10.09

一种帘子布生产

烘干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2

9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23.03.24

一种锦纶工业丝

生产导丝集束器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3

0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23.03.31

一种锦纶丝绕线

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3

1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23.04.14

一种帘子布加工

的浸胶槽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13

2

工业织造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4.07.31

一种锦纶丝织布

生产装置

实用

新型

授权

原始

取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14

附件三:域名清单

序号

注册人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网站域名

审核通过日期

1

弘盛新材

苏 ICP 备 2025178944 号-1

bestory.cn

*开通会员可解锁*

2

弘盛新材

苏 ICP 备 2025178944 号-2

qlcf.cn

*开通会员可解锁*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