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63
证券代码:833478 证券简称:侨益股份 主办券商:东亚前海证券
侨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同
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侨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及《侨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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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
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
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
《民法典》、
《监管办法》、
《公司章程》和
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
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
为应当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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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
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
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
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
根据损失和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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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
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除外,该项担保应当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除本管理制度第八条所列情形之外的所有对外担保,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
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
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
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
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展期并继续
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对外担保事项由总
经理组织公司财务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管
理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日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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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适用)。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应当包括: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
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担保的主债务合同、财务负责人及
其下属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
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六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
关法律规范,担保合同约定事项应明确。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财务部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
进行认真审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
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
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董事会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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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财务部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债权合同中以保证人的
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财务部应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
有关财务报告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
第二十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财务部必须到有关
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五章 担保日常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应及时通报本公司的董
事会秘书,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
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
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履行还款义
务。
(一)财务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十五日前了解债务偿还
的财务安排,如发现可能在到期日不能归还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
有效措施,尽量避免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二)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财务部应
当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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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提供专项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被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原因
和拟采取的措施,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
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财务部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采
取相应措施;
(四)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
财务部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五)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
(人员)、下属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管理
部门报告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
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
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财务部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基
于自身债务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
(二)公司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所涉控股子公司控
制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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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四)公司提供担保时,接受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
的反担保,及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
(五)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
(六)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
的情形;
(七)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视同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实际承
担担保责任或者代为履行债务;
(八)违规担保的情况及后续整改进展;
(九)公司已披露的担保或者反担保事项,出现其他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进展或者变化的;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
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明确说明。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前款规定的担保事项,应当
包括其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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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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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7 日